一、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1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1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5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 试分析:
1.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1、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70%, 而火炬厂的无形资产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70%, 不符合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知识资产,是一种使用权。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时必须是该知识产权的合法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转让手续
2、《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是为了防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来开办公司,出现诈骗行为。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 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 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依据?(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答题要点:
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将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公司债权。
公司债债权人仅享有对公司的债权,而无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自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承担责任) 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提出清偿请求。但是,在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6个发起人为湖南省农科院、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湖南东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中科院长沙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湖南省郴州市种子公司和袁隆平先生。袁隆平先生以379.16万元现金投入股份公司,按1:0. 65936
的折股比例折为 250万股,占总股本的 5%(这是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开发行后只占2.38%)。股权性质为个人股,由袁隆平先生个人持有。这样袁隆平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名誉董事长、董事。袁隆平是如何拥有379.16万元入股现金的呢?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是由袁隆平先生授权使用的,根据公司和袁隆平签订的协议,袁隆平同意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姓名作为股份公司的名称和公司股票上市时的简称,公司则向袁隆平先生支付姓名使用权费580万元。这样,等于是其他发起人股东同意用支付姓名使用权费的方式,使袁隆平先生拥有了一笔资金,并用来入股企业,成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这种方法,解决了自然人没有现金入股企业的难题。据湖南省四达资产评估事务所1998年的评估," 袁隆平" 品牌的评估价值为1 008.9亿元。这一点儿姓名使用权费,相对于品牌价值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试分析:
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不可以是自然人?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二个以上的发起人,并没有限定发起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 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然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2. 袁隆平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没有问题。袁隆平是以现金379.16万元出资拥有250万股,现金来源是从公司获得的580万元的姓名使用权费,而不是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第一,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出资。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债权、有价证券等,一般股东以有形财产,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第三,无形财产出资。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3.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财产出资,但以无形财产出资必须是发起人,发起人以外的自然人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当然,袁隆平作为发起人之一,可以无形财产出资,只不过在本案例中,袁隆平并未以无形财产出资。如果自然人不是发起人,则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 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 公司。
试分析:
1.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分立的哪种形式?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2.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试题分值:20分)
1. 派生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派生分立。又叫存续分立,是一个公司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只是在股东人数、注册资本等方面发生变化。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其法人资格的取得不以原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就发生变化的注册事项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一、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1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1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5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 试分析:
1.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1、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70%, 而火炬厂的无形资产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70%, 不符合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知识资产,是一种使用权。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时必须是该知识产权的合法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转让手续
2、《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是为了防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来开办公司,出现诈骗行为。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 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 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依据?(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答题要点:
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将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公司债权。
公司债债权人仅享有对公司的债权,而无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自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承担责任) 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提出清偿请求。但是,在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6个发起人为湖南省农科院、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湖南东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中科院长沙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湖南省郴州市种子公司和袁隆平先生。袁隆平先生以379.16万元现金投入股份公司,按1:0. 65936
的折股比例折为 250万股,占总股本的 5%(这是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开发行后只占2.38%)。股权性质为个人股,由袁隆平先生个人持有。这样袁隆平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名誉董事长、董事。袁隆平是如何拥有379.16万元入股现金的呢?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是由袁隆平先生授权使用的,根据公司和袁隆平签订的协议,袁隆平同意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姓名作为股份公司的名称和公司股票上市时的简称,公司则向袁隆平先生支付姓名使用权费580万元。这样,等于是其他发起人股东同意用支付姓名使用权费的方式,使袁隆平先生拥有了一笔资金,并用来入股企业,成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这种方法,解决了自然人没有现金入股企业的难题。据湖南省四达资产评估事务所1998年的评估," 袁隆平" 品牌的评估价值为1 008.9亿元。这一点儿姓名使用权费,相对于品牌价值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试分析:
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不可以是自然人?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二个以上的发起人,并没有限定发起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 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然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2. 袁隆平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没有问题。袁隆平是以现金379.16万元出资拥有250万股,现金来源是从公司获得的580万元的姓名使用权费,而不是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第一,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出资。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债权、有价证券等,一般股东以有形财产,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第三,无形财产出资。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3.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财产出资,但以无形财产出资必须是发起人,发起人以外的自然人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当然,袁隆平作为发起人之一,可以无形财产出资,只不过在本案例中,袁隆平并未以无形财产出资。如果自然人不是发起人,则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 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 公司。
试分析:
1.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分立的哪种形式?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2.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试题分值:20分)
1. 派生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派生分立。又叫存续分立,是一个公司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只是在股东人数、注册资本等方面发生变化。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其法人资格的取得不以原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就发生变化的注册事项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