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集体讨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集体讨论与首长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案件,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四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讨论的局领导决定。
第五条 各区(高新)城管执法局法制机构、案件审理机构、市局执法审理处(以下简称案审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组织机构;执法中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案件承办单位)是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案卷资料提供和情况说明单位。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案审机构、执法监督、案件承办单位和涉及相关业务处室(科)负责人参加,主办人列席。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召集和主持。
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裁量标准阶次严重和特别严重规定的;
(二)需要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
(三)拟作出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
(四)不能按时办结;
(五)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六)上级交(督)办的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上访的。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违法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
(三)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法是否合法;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建议;
(五)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恰当;
(六)案件承办单位的处罚建议;
(七)拟采取的措施会对其他管理相对人或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可能造成影响的;
(八)存在问题或意见分歧。
第八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单位主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调查取证经过、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歧等有关内容;
(二)与会人员查阅案件卷宗及材料,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发问,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员应予以解答;
(三)对案件进行审议;
(四)与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处理结论。
第十条 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案审机构应当详实记录,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对应的局领导签字,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审批表)由对应的领导批准、签发,由案件承办单位制作相应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案件的人员,应对会议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会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不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擅自更改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处罚决定无效,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文明施工、扬尘污染、设计招投标未备案、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渣土撒漏、乱摆乱放和乱贴乱画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于查处要求时效性强,暂不列入集体讨论范围。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管综合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条本制度由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集体讨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集体讨论与首长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案件,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四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讨论的局领导决定。
第五条 各区(高新)城管执法局法制机构、案件审理机构、市局执法审理处(以下简称案审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组织机构;执法中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案件承办单位)是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案卷资料提供和情况说明单位。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案审机构、执法监督、案件承办单位和涉及相关业务处室(科)负责人参加,主办人列席。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召集和主持。
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裁量标准阶次严重和特别严重规定的;
(二)需要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
(三)拟作出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
(四)不能按时办结;
(五)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六)上级交(督)办的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上访的。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违法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
(三)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法是否合法;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建议;
(五)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恰当;
(六)案件承办单位的处罚建议;
(七)拟采取的措施会对其他管理相对人或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可能造成影响的;
(八)存在问题或意见分歧。
第八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单位主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调查取证经过、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歧等有关内容;
(二)与会人员查阅案件卷宗及材料,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发问,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员应予以解答;
(三)对案件进行审议;
(四)与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处理结论。
第十条 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案审机构应当详实记录,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对应的局领导签字,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审批表)由对应的领导批准、签发,由案件承办单位制作相应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案件的人员,应对会议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会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不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擅自更改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处罚决定无效,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文明施工、扬尘污染、设计招投标未备案、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渣土撒漏、乱摆乱放和乱贴乱画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于查处要求时效性强,暂不列入集体讨论范围。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管综合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条本制度由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