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
www.cnpension.net 2010-04-07 06:22:50 中国养老金网
1、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
2、全国统一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制定。
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的伤残抚恤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当年的伤残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凭《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负责发给伤残抚恤金。
革命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同时终止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关系,不再发给抚恤金。
6、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不予补发。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参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出处:中国劳动咨询网】
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
www.cnpension.net 2010-04-07 06:22:50 中国养老金网
1、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
2、全国统一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制定。
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的伤残抚恤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当年的伤残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凭《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负责发给伤残抚恤金。
革命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同时终止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关系,不再发给抚恤金。
6、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不予补发。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参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出处:中国劳动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