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各区(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经山东省物价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购房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全市统一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其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第四条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主要包括:新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总配置图、各幢楼户型平面图及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付款方式等内容。户型平面图应注明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应标明执行价格时间、每套房屋的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格及其它价外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主要包括:所售商品房名称、座落位置、建筑结构、房屋类别、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总额,以及购销双方签字、落款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购房者选购商品房时,经营者应出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购销双方成交时,经营者应对购房者出具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此表一式两份,成交后,由购销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若作调整,应当及时变更商品房明码标价书的有关内容,并保留调价前的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八条 违反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市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青价检[1997]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主要包括:新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总配置图、各幢楼户型平面图及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付款方式等内容。户型平面图应注明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应标明执行价格时间、每套房屋的单
价、建筑面积、总价格及其它价外费用等内容。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各区(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经山东省物价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购房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全市统一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其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第四条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主要包括:新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总配置图、各幢楼户型平面图及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付款方式等内容。户型平面图应注明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应标明执行价格时间、每套房屋的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格及其它价外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主要包括:所售商品房名称、座落位置、建筑结构、房屋类别、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总额,以及购销双方签字、落款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购房者选购商品房时,经营者应出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购销双方成交时,经营者应对购房者出具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此表一式两份,成交后,由购销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若作调整,应当及时变更商品房明码标价书的有关内容,并保留调价前的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八条 违反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市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青价检[1997]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主要包括:新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总配置图、各幢楼户型平面图及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付款方式等内容。户型平面图应注明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应标明执行价格时间、每套房屋的单
价、建筑面积、总价格及其它价外费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