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 位 责 任 制 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措施扎实有效。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辖区实行分片负责制,人民调解员会委员对各自片上的人民调解工作全面负责。

3、“四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定制度,完成任务的得奖,完不成任务的受罚。

二、政治业务学习和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其他调解员、十户(楼院)调解(信息)员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主要内容:根据当前纠纷发生情况来确定学习的内容,如法院公报、决定,新的法律法规等。通报前期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对本辖区范围的矛盾纠纷和社情进行分析;对受理的重大疑难、易激化纠纷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处意见,分工落实;讨论研究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3、政治业务学习和例会必须有记录,内容详实。

三、请 示 汇 报 制 度

1、由下至上,逐级汇报所辖范围内的民间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情况;

2、纠纷信息员每周向调解小组汇报,调解小组每半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

3、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

4、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同时向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汇报。

请示汇报的内容:

1、一般工作请示汇报,如纠纷受理情况、调解情况、工作成绩、工作困难等;

2、对具体纠纷的请示汇报;

3、工作状况、纠纷动向的请示汇报,包括工作计划、总结、统计分析、民间纠纷排查情况分析等。

四、矛 盾 纠 纷 登 记 制 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村(居)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普通民间纠纷应及时调处,对排查出来的涉及面较广、人数较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纠纷,在采取相应的稳控措施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书面报送到镇。

2、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农忙和十一前的20天左右时间,有重点地开展矛盾纠纷的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并及时上报《敏感期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3、适时开展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1、调解人员发现民间纠纷征兆和动向,一般纠纷应在1天内反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进行调解;

2、发现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及其他重大情况,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必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事态恶化,同时,迅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3、因人为因素延误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调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预防纠纷激化制度

1、根据纠纷发生发展特点和规律,结合调解实践经验,制定纠纷激化预案。

2、制定预见和判断纠纷是否激化的具体方法。

3、制定采取何种对策的可行性措施及步骤,有效预防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八、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和社情分析报告制度

1、各调委会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面较广、人数较多的,村、居民与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会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纠纷,就是重大的矛盾纠纷。

2、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填写《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表》()上报镇司法所,不得误时误事;

3、对本村居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群众上访等社情定期进行分析,每两个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

九、纠 纷 讨 论 制 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的处理进行集体研究的制度。

2、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纠纷时,一般应当由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讨论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绝不允许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向当事人泄露。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对法律政策的运用把握不准,则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报请示。

十、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十一、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小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4、 根据遵守纪律和工作实绩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和奖励。

十二、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制度

1、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

2、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3、保管期限应不少于十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

4、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三、法 制 宣 传 制 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结合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2、围饶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进行有重点的法律宣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3、按每月或每季度出版黑板报或墙报一期以上,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分析调解案例等。

4、因地制宜开展法制讲座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 位 责 任 制 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措施扎实有效。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辖区实行分片负责制,人民调解员会委员对各自片上的人民调解工作全面负责。

3、“四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定制度,完成任务的得奖,完不成任务的受罚。

二、政治业务学习和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其他调解员、十户(楼院)调解(信息)员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主要内容:根据当前纠纷发生情况来确定学习的内容,如法院公报、决定,新的法律法规等。通报前期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对本辖区范围的矛盾纠纷和社情进行分析;对受理的重大疑难、易激化纠纷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处意见,分工落实;讨论研究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3、政治业务学习和例会必须有记录,内容详实。

三、请 示 汇 报 制 度

1、由下至上,逐级汇报所辖范围内的民间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情况;

2、纠纷信息员每周向调解小组汇报,调解小组每半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

3、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

4、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同时向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汇报。

请示汇报的内容:

1、一般工作请示汇报,如纠纷受理情况、调解情况、工作成绩、工作困难等;

2、对具体纠纷的请示汇报;

3、工作状况、纠纷动向的请示汇报,包括工作计划、总结、统计分析、民间纠纷排查情况分析等。

四、矛 盾 纠 纷 登 记 制 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村(居)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普通民间纠纷应及时调处,对排查出来的涉及面较广、人数较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纠纷,在采取相应的稳控措施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书面报送到镇。

2、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农忙和十一前的20天左右时间,有重点地开展矛盾纠纷的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并及时上报《敏感期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3、适时开展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1、调解人员发现民间纠纷征兆和动向,一般纠纷应在1天内反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进行调解;

2、发现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及其他重大情况,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必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事态恶化,同时,迅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3、因人为因素延误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调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预防纠纷激化制度

1、根据纠纷发生发展特点和规律,结合调解实践经验,制定纠纷激化预案。

2、制定预见和判断纠纷是否激化的具体方法。

3、制定采取何种对策的可行性措施及步骤,有效预防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八、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和社情分析报告制度

1、各调委会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面较广、人数较多的,村、居民与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会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纠纷,就是重大的矛盾纠纷。

2、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填写《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表》()上报镇司法所,不得误时误事;

3、对本村居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群众上访等社情定期进行分析,每两个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

九、纠 纷 讨 论 制 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的处理进行集体研究的制度。

2、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纠纷时,一般应当由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讨论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绝不允许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向当事人泄露。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对法律政策的运用把握不准,则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报请示。

十、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十一、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小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4、 根据遵守纪律和工作实绩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和奖励。

十二、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制度

1、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

2、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3、保管期限应不少于十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

4、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三、法 制 宣 传 制 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结合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2、围饶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进行有重点的法律宣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3、按每月或每季度出版黑板报或墙报一期以上,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分析调解案例等。

4、因地制宜开展法制讲座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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