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留置权原始取得的条件

浅析留置权原始取得的条件

梅乔

(四川省内江广播电视大学)

摘要本文结合新颁布的《物权法》及《民法通则》、《担保法》的规定,阐述了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意定担保物权,不以签订留置合同为要件,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关健词留置权原始取得条件留置权的原始取得,也就是留置权的发生、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法定事由的具备而发生“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效力。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意定担保物权,不以签订留置合同为要件,但是它的发生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原始取得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

债权已届清偿期

依照《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82条和《物权法》第

230条规定,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以已届清偿期,才能取得留置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债权已届清偿期:

(1)依当事人约定,债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以该期限届至时为债权已届清偿期。

(2)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则依当事人的催告或法宝方式确定。物权法第236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取得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均无留置权可言。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其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2.1留置物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没有明文限定可以留置的财产范围或财产种类。但《担保法》第82条《物权法》第230条明确规定了留置权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据此规定只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取得留置权,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权。

2.2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

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占有是指对物件的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占有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另外,占有与持有是有区别的。如保姆对主人家的财产不是占有,而是持有,工人对工厂的劳动工具、产品为持有,不是占有。如果主人对保姆、工厂对工人怠于履行给付报酬义务,保姆、工人不能因为持有对方的动产而取得留置权。

2.3债权人占有必须合法

债权人占有必须合法,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占有动产的债权人应当为何种债的债权人亦即留置权的范围。

留置权的范围,国外立法一般规定为一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少数国家规定为合同之债。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形。而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依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五类合同,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

外,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物权法颁布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规定并未采取担保法所说必须是“合同”约定占有的动产的情形;且《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显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大大扩张了。不仅债权人依据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被留置,而且债权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也可以被留置。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3.1留置财产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国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取得的牵连关系,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物权法颁布后,留置权不仅限合同之债产生的留置权,债权人只要合法占有对方的动产,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可认为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因为占有的动产本身而发生的。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主要包括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债权与占有动产的返还义务因同一法律关系发生。如,甲以汽车交乙修理,在甲未清偿其处理费前,乙可以留置该汽车。

(3)债权与占有动产的返还义务,因为同一生活关系而发生。如,甲乙二人彼此错骑对方的自行车。这时,一方的返还请求权,对于他方的返还请求权,即是因为同一事实关系而生,从而各就对方的自行车,有留置权。

3.2企业之间的留置无须具有同一关系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就企业之间的留置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海商法》第25条第2款)。新颁布的物权法,特别承认了商事留置权,按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占有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的动产时,无须该动产与债权具有同一关系。

另外,留置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不得存在妨碍留置权取得的情形,即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留置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留置必须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留置的动产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动产的占有非因侵权行为所致。如有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即使具备了取得留置权的三个条件也不能发生留置的效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351-356页

[2]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333-334页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011-1029页

[4]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四集)[C]//杨立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立留置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2月:第396-409页(收稿日期:2008・01・07)

浅析留置权原始取得的条件

梅乔

(四川省内江广播电视大学)

摘要本文结合新颁布的《物权法》及《民法通则》、《担保法》的规定,阐述了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意定担保物权,不以签订留置合同为要件,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关健词留置权原始取得条件留置权的原始取得,也就是留置权的发生、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法定事由的具备而发生“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效力。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意定担保物权,不以签订留置合同为要件,但是它的发生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原始取得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

债权已届清偿期

依照《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82条和《物权法》第

230条规定,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以已届清偿期,才能取得留置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债权已届清偿期:

(1)依当事人约定,债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以该期限届至时为债权已届清偿期。

(2)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则依当事人的催告或法宝方式确定。物权法第236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取得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均无留置权可言。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其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2.1留置物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没有明文限定可以留置的财产范围或财产种类。但《担保法》第82条《物权法》第230条明确规定了留置权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据此规定只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取得留置权,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权。

2.2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

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占有是指对物件的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占有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另外,占有与持有是有区别的。如保姆对主人家的财产不是占有,而是持有,工人对工厂的劳动工具、产品为持有,不是占有。如果主人对保姆、工厂对工人怠于履行给付报酬义务,保姆、工人不能因为持有对方的动产而取得留置权。

2.3债权人占有必须合法

债权人占有必须合法,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占有动产的债权人应当为何种债的债权人亦即留置权的范围。

留置权的范围,国外立法一般规定为一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少数国家规定为合同之债。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形。而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依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五类合同,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

外,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物权法颁布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规定并未采取担保法所说必须是“合同”约定占有的动产的情形;且《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显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被大大扩张了。不仅债权人依据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被留置,而且债权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也可以被留置。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3.1留置财产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国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取得的牵连关系,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的占有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物权法颁布后,留置权不仅限合同之债产生的留置权,债权人只要合法占有对方的动产,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可认为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因为占有的动产本身而发生的。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主要包括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债权与占有动产的返还义务因同一法律关系发生。如,甲以汽车交乙修理,在甲未清偿其处理费前,乙可以留置该汽车。

(3)债权与占有动产的返还义务,因为同一生活关系而发生。如,甲乙二人彼此错骑对方的自行车。这时,一方的返还请求权,对于他方的返还请求权,即是因为同一事实关系而生,从而各就对方的自行车,有留置权。

3.2企业之间的留置无须具有同一关系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就企业之间的留置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海商法》第25条第2款)。新颁布的物权法,特别承认了商事留置权,按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占有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的动产时,无须该动产与债权具有同一关系。

另外,留置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不得存在妨碍留置权取得的情形,即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留置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留置必须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留置的动产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动产的占有非因侵权行为所致。如有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即使具备了取得留置权的三个条件也不能发生留置的效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351-356页

[2]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333-334页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011-1029页

[4]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四集)[C]//杨立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立留置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2月:第396-409页(收稿日期: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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