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QC-0030-00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标准管理规程

1.0 目的

1.1建立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验试剂的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2.0 范围

2.1适用于公司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采购、接收、保存、使用、销毁、去热原物品的存放、鲎试剂灵敏度复核及工作标准品效价的标定。

3.0 职责

3.1质量控制(QC)部对本操作规程实施负责。

4.0 定义

4.1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系自大肠埃希菌提取精制而成,用于标定、复核、仲裁鲎试剂灵敏度和标定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的效价。

4.2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系以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为基准物质标定其效价,用于试验中灵敏度的复核、干扰试验及各种阳性对照。

4.3 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或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应使用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统一发放的标准品。

5.0 规程

5.1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采购

5.1.1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或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按一年的使用量做计划。

5.1.2鲎试剂、缓冲液、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无热原安瓿等按半年的使用量做计划,从可靠的供应商处购买,如湛江安度斯生物有限公司、湛江博康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5.2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接收

5.2.1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购回后,由生测组组长协同采购管理人员验收。

5.2.2 验收项目包括:运输条件、内包装、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及外观检查等是否复核请购要求或相应规定,如购买的是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则必须

有厂家提供的内毒素工作标准品效价分析证明书,验收不合格的试剂或标准品直接由采购退货处理或按相关标准操作规程销毁处理。

5.2.3试剂登记项目包括:试剂名称、批号、数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接收时间等。

5.3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保存

5.3.1登记过的试剂才能进行保存。

5.3.2标准品、缓冲液于冰箱中冷藏保存,不得冷冻。鲎试剂的保存见厂家的说明书。

5.3.3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无热原安瓿等应存放在去热原物品专柜中,此柜仅存放已去热原的物品。

5.3.4若使用的为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复溶后应在瓶上贴上开口签。标明开口日期和使用人,封口,直立于冰箱中冷藏2~8℃保存,一般不得过14天,或根据生产厂家的建议进行保存。若为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为一次性使用。

5.3.5使用过的缓冲液、复溶后的鲎试剂在瓶上标明开瓶日期,用封口膜封口,保持直立,于-20℃保存3个月,或根据生产厂家的建议进行。

5.4鲎试剂复核及工作标准品的标定

5.4.1鲎试剂灵敏度的复核见《细菌内毒素凝胶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5.4.1.1每购入一批新的鲎试剂应进行鲎试剂灵敏度检查,当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要求,方可用于细菌内毒素检查试验。

5.4.1.2如果该批鲎试剂灵敏度不符合要求,则换用国家标准品进行灵敏度复核试验。

5.4.1.3换用国家标准品后,鲎试剂灵敏度符合要求,则认为该批鲎试剂符合要求。所用到的工作标准品应进行销毁,并将结果反馈给生产厂家。

5.4.1.4换用国家标准品后,鲎试剂灵敏度仍不符合要求,判该批鲎试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与生产厂家联系退货处理。

5.4.2工作标准品标定

5.4.2.1 以EU为单位的工作标准品标化

5.4.2.1.1国家标准品标准溶液的制备

取国家标准品一支,轻弹瓶壁使粉末落入瓶底,然后用砂轮在瓶颈上滑痕,75%酒精棉球擦拭后开启,开启过程中防止玻璃屑落入瓶内。开启后按规格加入规定量的无热源水溶解内容物,用封口膜封严,置旋涡混合器上混悬30min。然后进行稀释,制备

成2λ、λ、0.5λ、0.25λ四个浓度的细菌内毒素标准溶液,每稀释一步至少在旋涡混合器上混悬30秒。

5.4.2.1.2待标化工作标准品溶液的制备

取工作标准品4支,轻弹瓶壁使粉末落入瓶底,然后用砂轮在瓶颈上划痕,75%酒精棉球擦拭后开启,开启过程中防止玻璃屑落入瓶内。开启后按规格加入规定量的无热源水溶解内容物,用封口膜封严,置旋涡混合器上混悬15min。然后分别进行稀释,制备成2λ、λ、0.5λ、0.25λ四个浓度的细菌内毒素溶液,每稀释一步至少在旋涡混合器上混悬30秒。每次临用前先将对应的标准液混悬30 秒。

5.4.2.1.3标化工作标准品用鲎试剂的准备

取规格为0.1ml/支的鲎试剂84支,轻弹瓶壁使粉末落入瓶底,然后用砂轮在瓶颈上滑痕,75%酒精棉球擦拭后开启,开启过程中防止玻璃屑落入瓶内。每支加入0.1ml检查用水使内容物充分溶解,避免产生气泡。如果鲎试剂规格不是0.1ml/支,取若干支按其标示量加入检查用水按0.1ml/支的方法充分溶解后混合在一起,然后分装到凝集管(10mm×75mm)中,每支凝集管分装0.1ml。要求至少分装84管备用。

5.4.2.1.4加样

将已充分溶解的鲎试剂84支放在试管架上,排成21列(每列4支管),其中前4列每列每支管分别加入0.1ml的2λ、λ、0.5λ、0.25λ的内毒素国家标准品标准溶液,第5列以后每4列分别按每支工作标准品每列每支管分别加入0.1ml的2λ、λ、0.5λ、0.25λ待标化工作标准品溶液。第21列4支管加如入0.1ml的检查用水,然后用封口膜封好凝集管管口,将该架子放回内毒素检查仪上,同时调整每支凝集管的高度,使每支管内的反应混合液液面全部没入37℃±1℃水浴液面以下2厘米,保温60min±2min后观察结果。

5.4.2.1.5观察结果

将每支凝集管分别轻轻取出,避免振动,缓缓倒转180。 观察:管内形成凝胶,并且凝胶不变形,不从管壁上脱落者为阳性,记录为(+);未形成凝胶或凝胶不能保持完整并从管壁上脱落者为阴性,记录为(-)。

5.4.2.1.6试验结果计算

如果两组最大浓度2.0λ均为阳性,最低浓度0.25λ均为阴性,阴性对照4管均为阴性时,试验结果才有效。此时按下式计算国家标准品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

ER和每个待标化工作标准品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EC1。然后再取4个待标化工作标准品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EC2。

ER=lg-1(∑XR/4)

EC1=lg-1(∑XC/4)

式中XR 和XC/分别国家标准品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lg)和待标化工作标准品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lg)。反应终点是系列递减的内毒素标准溶液中最后一个呈阳性结果的浓度。

5.4.2.1.7试验结果的判定

当ER 在0.5λ~2.0λ(包括0.5λ和2.0λ)范围内时,且当EC2在0.5ER ~2.0 ER(包括0.5ER 和2.0 ER)时,则判定待标定工作标准品标化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5.4.3标示单位为ng的工作标准品的标化

所有的处理程序和以EU为单位的工作标准品的标化操作基本相同,只有结果判定如下差异:

以凝胶法确定了国家标准品和待标化工作标准品的终点,国家标准品以EU/ml为单位,工作标准品以ng/ml为单位,并且以4支工作标准品作为实验的几何平均值为结果。然后进行相应的换算。

举例:国家标准品和工作标准品的凝胶终点浓度分别为0.3EU/ml和0.018ng/ml,每ng相当的EU单位数计算如下:

0.3EU/ml/0.018ng/ml=16.7 EU/ ng

5.5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使用

5.5.1使用前

5.5.1.1根据试验所需的各试剂的量向生测组组长领取,并在其对应的记录上登记各试剂的领取数量。

5.5.1.2冷冻保存的试剂平衡至室温后才能用于试验。

5.5.1.3检查试剂是否澄清,如出现浑浊或絮状物等现象,应废弃或销毁,不得使用过期的试剂。

5.5.2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标准品的洒落,马上使用1N氢氧化钠溶液来擦拭污染区域,再用自来水擦拭。

5.5.3使用过的吸头、未使用完的无热原水均直接废弃。

5.6细菌内毒素标准品的销毁

5.6.1对过期的或不可用的细菌内毒素标准品进行销毁。

5.6.2以不可见形式存在(如吸附于瓶壁上)的标准品,铝箔封口,直接经250℃下1小时除热原程序,进行销毁。

5.6.3以干粉形式存在的标准品,加少量水溶解后于60℃烘干,再按5.6.2销毁。

5.6.4以溶液形式存在的标准品,于60℃烘干,按5.6.2销毁。

5.6.5销毁的细菌内毒素标准品须在其接收与发放记录上予以记录。

5.7去热原物品的存放

5.7.1取备用的试管、铝箔于不锈钢饭盒内,铝箔包装后,置电热恒温干燥箱,用经验证的除热原程序250℃干烤1小时去除热原,自然冷却。

5.7.2取出已除热原的物品,做好标识,存放于贴有“去热原物品存放柜”的区域内。

5.7.3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无热原试管等也存放在去热原物品专柜中。此柜仅存放已去热原的物品。

5.7.4试验结束后,所有用过的试管均须用重铬酸钾洗液清洗,用自来水冲洗至中性,用纯化水清洗三次。烘干,备用。如使用的是无热原安瓿,试验结束后可直接弃去。

5.7.5开封后未使用完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废弃处理。

5.7.6未使用的试管放置24小时后重新去热原处理。

5.7.7未使用的已剪开封口袋的吸头,直接废弃。

5.7.8已到保存期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直接废弃。

6.0 附录

7.0 相关的记录

7.1《细菌内毒素标准品验收记录》(SMP-QC-0030-01)

7.2《细菌内毒素标准品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2)

7.3《鲎试剂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3)

7.4《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4)

7.5《鲎试剂灵敏度复核原始记录》(SMP-QC-0030-05)

8.0 培训范围

8.1质量控制部QC人员。

5.6细菌内毒素标准品的销毁

5.6.1对过期的或不可用的细菌内毒素标准品进行销毁。

5.6.2以不可见形式存在(如吸附于瓶壁上)的标准品,铝箔封口,直接经250℃下1小时除热原程序,进行销毁。

5.6.3以干粉形式存在的标准品,加少量水溶解后于60℃烘干,再按5.6.2销毁。

5.6.4以溶液形式存在的标准品,于60℃烘干,按5.6.2销毁。

5.6.5销毁的细菌内毒素标准品须在其接收与发放记录上予以记录。

5.7去热原物品的存放

5.7.1取备用的试管、铝箔于不锈钢饭盒内,铝箔包装后,置电热恒温干燥箱,用经验证的除热原程序250℃干烤1小时去除热原,自然冷却。

5.7.2取出已除热原的物品,做好标识,存放于贴有“去热原物品存放柜”的区域内。

5.7.3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无热原试管等也存放在去热原物品专柜中。此柜仅存放已去热原的物品。

5.7.4试验结束后,所有用过的试管均须用重铬酸钾洗液清洗,用自来水冲洗至中性,用纯化水清洗三次。烘干,备用。如使用的是无热原安瓿,试验结束后可直接弃去。

5.7.5开封后未使用完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废弃处理。

5.7.6未使用的试管放置24小时后重新去热原处理。

5.7.7未使用的已剪开封口袋的吸头,直接废弃。

5.7.8已到保存期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直接废弃。

6.0 附录

7.0 相关的记录

7.1《细菌内毒素标准品验收记录》(SMP-QC-0030-01)

7.2《细菌内毒素标准品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2)

7.3《鲎试剂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3)

7.4《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4)

7.5《鲎试剂灵敏度复核原始记录》(SMP-QC-0030-05)

8.0 培训范围

8.1质量控制部QC人员。

9.0 参考及相关的文件

9.1 《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2011年8月第一版,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9.2《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2010年1月 第1版,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10.0 修订历史

1.0 目的

1.1建立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验试剂的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2.0 范围

2.1适用于公司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采购、接收、保存、使用、销毁、去热原物品的存放、鲎试剂灵敏度复核及工作标准品效价的标定。

3.0 职责

3.1质量控制(QC)部对本操作规程实施负责。

4.0 定义

4.1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系自大肠埃希菌提取精制而成,用于标定、复核、仲裁鲎试剂灵敏度和标定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的效价。

4.2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系以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为基准物质标定其效价,用于试验中灵敏度的复核、干扰试验及各种阳性对照。

4.3 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或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应使用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统一发放的标准品。

5.0 规程

5.1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采购

5.1.1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或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按一年的使用量做计划。

5.1.2鲎试剂、缓冲液、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无热原安瓿等按半年的使用量做计划,从可靠的供应商处购买,如湛江安度斯生物有限公司、湛江博康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5.2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接收

5.2.1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购回后,由生测组组长协同采购管理人员验收。

5.2.2 验收项目包括:运输条件、内包装、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及外观检查等是否复核请购要求或相应规定,如购买的是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则必须

有厂家提供的内毒素工作标准品效价分析证明书,验收不合格的试剂或标准品直接由采购退货处理或按相关标准操作规程销毁处理。

5.2.3试剂登记项目包括:试剂名称、批号、数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接收时间等。

5.3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保存

5.3.1登记过的试剂才能进行保存。

5.3.2标准品、缓冲液于冰箱中冷藏保存,不得冷冻。鲎试剂的保存见厂家的说明书。

5.3.3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无热原安瓿等应存放在去热原物品专柜中,此柜仅存放已去热原的物品。

5.3.4若使用的为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复溶后应在瓶上贴上开口签。标明开口日期和使用人,封口,直立于冰箱中冷藏2~8℃保存,一般不得过14天,或根据生产厂家的建议进行保存。若为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为一次性使用。

5.3.5使用过的缓冲液、复溶后的鲎试剂在瓶上标明开瓶日期,用封口膜封口,保持直立,于-20℃保存3个月,或根据生产厂家的建议进行。

5.4鲎试剂复核及工作标准品的标定

5.4.1鲎试剂灵敏度的复核见《细菌内毒素凝胶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5.4.1.1每购入一批新的鲎试剂应进行鲎试剂灵敏度检查,当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要求,方可用于细菌内毒素检查试验。

5.4.1.2如果该批鲎试剂灵敏度不符合要求,则换用国家标准品进行灵敏度复核试验。

5.4.1.3换用国家标准品后,鲎试剂灵敏度符合要求,则认为该批鲎试剂符合要求。所用到的工作标准品应进行销毁,并将结果反馈给生产厂家。

5.4.1.4换用国家标准品后,鲎试剂灵敏度仍不符合要求,判该批鲎试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与生产厂家联系退货处理。

5.4.2工作标准品标定

5.4.2.1 以EU为单位的工作标准品标化

5.4.2.1.1国家标准品标准溶液的制备

取国家标准品一支,轻弹瓶壁使粉末落入瓶底,然后用砂轮在瓶颈上滑痕,75%酒精棉球擦拭后开启,开启过程中防止玻璃屑落入瓶内。开启后按规格加入规定量的无热源水溶解内容物,用封口膜封严,置旋涡混合器上混悬30min。然后进行稀释,制备

成2λ、λ、0.5λ、0.25λ四个浓度的细菌内毒素标准溶液,每稀释一步至少在旋涡混合器上混悬30秒。

5.4.2.1.2待标化工作标准品溶液的制备

取工作标准品4支,轻弹瓶壁使粉末落入瓶底,然后用砂轮在瓶颈上划痕,75%酒精棉球擦拭后开启,开启过程中防止玻璃屑落入瓶内。开启后按规格加入规定量的无热源水溶解内容物,用封口膜封严,置旋涡混合器上混悬15min。然后分别进行稀释,制备成2λ、λ、0.5λ、0.25λ四个浓度的细菌内毒素溶液,每稀释一步至少在旋涡混合器上混悬30秒。每次临用前先将对应的标准液混悬30 秒。

5.4.2.1.3标化工作标准品用鲎试剂的准备

取规格为0.1ml/支的鲎试剂84支,轻弹瓶壁使粉末落入瓶底,然后用砂轮在瓶颈上滑痕,75%酒精棉球擦拭后开启,开启过程中防止玻璃屑落入瓶内。每支加入0.1ml检查用水使内容物充分溶解,避免产生气泡。如果鲎试剂规格不是0.1ml/支,取若干支按其标示量加入检查用水按0.1ml/支的方法充分溶解后混合在一起,然后分装到凝集管(10mm×75mm)中,每支凝集管分装0.1ml。要求至少分装84管备用。

5.4.2.1.4加样

将已充分溶解的鲎试剂84支放在试管架上,排成21列(每列4支管),其中前4列每列每支管分别加入0.1ml的2λ、λ、0.5λ、0.25λ的内毒素国家标准品标准溶液,第5列以后每4列分别按每支工作标准品每列每支管分别加入0.1ml的2λ、λ、0.5λ、0.25λ待标化工作标准品溶液。第21列4支管加如入0.1ml的检查用水,然后用封口膜封好凝集管管口,将该架子放回内毒素检查仪上,同时调整每支凝集管的高度,使每支管内的反应混合液液面全部没入37℃±1℃水浴液面以下2厘米,保温60min±2min后观察结果。

5.4.2.1.5观察结果

将每支凝集管分别轻轻取出,避免振动,缓缓倒转180。 观察:管内形成凝胶,并且凝胶不变形,不从管壁上脱落者为阳性,记录为(+);未形成凝胶或凝胶不能保持完整并从管壁上脱落者为阴性,记录为(-)。

5.4.2.1.6试验结果计算

如果两组最大浓度2.0λ均为阳性,最低浓度0.25λ均为阴性,阴性对照4管均为阴性时,试验结果才有效。此时按下式计算国家标准品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

ER和每个待标化工作标准品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EC1。然后再取4个待标化工作标准品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EC2。

ER=lg-1(∑XR/4)

EC1=lg-1(∑XC/4)

式中XR 和XC/分别国家标准品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lg)和待标化工作标准品溶液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lg)。反应终点是系列递减的内毒素标准溶液中最后一个呈阳性结果的浓度。

5.4.2.1.7试验结果的判定

当ER 在0.5λ~2.0λ(包括0.5λ和2.0λ)范围内时,且当EC2在0.5ER ~2.0 ER(包括0.5ER 和2.0 ER)时,则判定待标定工作标准品标化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5.4.3标示单位为ng的工作标准品的标化

所有的处理程序和以EU为单位的工作标准品的标化操作基本相同,只有结果判定如下差异:

以凝胶法确定了国家标准品和待标化工作标准品的终点,国家标准品以EU/ml为单位,工作标准品以ng/ml为单位,并且以4支工作标准品作为实验的几何平均值为结果。然后进行相应的换算。

举例:国家标准品和工作标准品的凝胶终点浓度分别为0.3EU/ml和0.018ng/ml,每ng相当的EU单位数计算如下:

0.3EU/ml/0.018ng/ml=16.7 EU/ ng

5.5细菌内毒素标准品与检测试剂的使用

5.5.1使用前

5.5.1.1根据试验所需的各试剂的量向生测组组长领取,并在其对应的记录上登记各试剂的领取数量。

5.5.1.2冷冻保存的试剂平衡至室温后才能用于试验。

5.5.1.3检查试剂是否澄清,如出现浑浊或絮状物等现象,应废弃或销毁,不得使用过期的试剂。

5.5.2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标准品的洒落,马上使用1N氢氧化钠溶液来擦拭污染区域,再用自来水擦拭。

5.5.3使用过的吸头、未使用完的无热原水均直接废弃。

5.6细菌内毒素标准品的销毁

5.6.1对过期的或不可用的细菌内毒素标准品进行销毁。

5.6.2以不可见形式存在(如吸附于瓶壁上)的标准品,铝箔封口,直接经250℃下1小时除热原程序,进行销毁。

5.6.3以干粉形式存在的标准品,加少量水溶解后于60℃烘干,再按5.6.2销毁。

5.6.4以溶液形式存在的标准品,于60℃烘干,按5.6.2销毁。

5.6.5销毁的细菌内毒素标准品须在其接收与发放记录上予以记录。

5.7去热原物品的存放

5.7.1取备用的试管、铝箔于不锈钢饭盒内,铝箔包装后,置电热恒温干燥箱,用经验证的除热原程序250℃干烤1小时去除热原,自然冷却。

5.7.2取出已除热原的物品,做好标识,存放于贴有“去热原物品存放柜”的区域内。

5.7.3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无热原试管等也存放在去热原物品专柜中。此柜仅存放已去热原的物品。

5.7.4试验结束后,所有用过的试管均须用重铬酸钾洗液清洗,用自来水冲洗至中性,用纯化水清洗三次。烘干,备用。如使用的是无热原安瓿,试验结束后可直接弃去。

5.7.5开封后未使用完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废弃处理。

5.7.6未使用的试管放置24小时后重新去热原处理。

5.7.7未使用的已剪开封口袋的吸头,直接废弃。

5.7.8已到保存期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直接废弃。

6.0 附录

7.0 相关的记录

7.1《细菌内毒素标准品验收记录》(SMP-QC-0030-01)

7.2《细菌内毒素标准品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2)

7.3《鲎试剂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3)

7.4《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4)

7.5《鲎试剂灵敏度复核原始记录》(SMP-QC-0030-05)

8.0 培训范围

8.1质量控制部QC人员。

5.6细菌内毒素标准品的销毁

5.6.1对过期的或不可用的细菌内毒素标准品进行销毁。

5.6.2以不可见形式存在(如吸附于瓶壁上)的标准品,铝箔封口,直接经250℃下1小时除热原程序,进行销毁。

5.6.3以干粉形式存在的标准品,加少量水溶解后于60℃烘干,再按5.6.2销毁。

5.6.4以溶液形式存在的标准品,于60℃烘干,按5.6.2销毁。

5.6.5销毁的细菌内毒素标准品须在其接收与发放记录上予以记录。

5.7去热原物品的存放

5.7.1取备用的试管、铝箔于不锈钢饭盒内,铝箔包装后,置电热恒温干燥箱,用经验证的除热原程序250℃干烤1小时去除热原,自然冷却。

5.7.2取出已除热原的物品,做好标识,存放于贴有“去热原物品存放柜”的区域内。

5.7.3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无热原试管等也存放在去热原物品专柜中。此柜仅存放已去热原的物品。

5.7.4试验结束后,所有用过的试管均须用重铬酸钾洗液清洗,用自来水冲洗至中性,用纯化水清洗三次。烘干,备用。如使用的是无热原安瓿,试验结束后可直接弃去。

5.7.5开封后未使用完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废弃处理。

5.7.6未使用的试管放置24小时后重新去热原处理。

5.7.7未使用的已剪开封口袋的吸头,直接废弃。

5.7.8已到保存期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无热原吸头直接废弃。

6.0 附录

7.0 相关的记录

7.1《细菌内毒素标准品验收记录》(SMP-QC-0030-01)

7.2《细菌内毒素标准品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2)

7.3《鲎试剂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3)

7.4《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接收与发放记录》(SMP-QC-0030-04)

7.5《鲎试剂灵敏度复核原始记录》(SMP-QC-0030-05)

8.0 培训范围

8.1质量控制部QC人员。

9.0 参考及相关的文件

9.1 《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2011年8月第一版,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9.2《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2010年1月 第1版,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10.0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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