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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的决定不服的;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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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
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管辖。
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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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
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
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
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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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
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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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
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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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法院提起诉讼。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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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
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
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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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期限内。 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
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立案。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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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
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
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送原告。 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
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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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
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
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
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
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
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
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
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
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
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
11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以上的单数。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
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
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
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
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
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
序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撤诉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者打击报复的。
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 12
复议。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
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可以调解。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定。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
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
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
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
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
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
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
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
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
1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除外。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
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
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
限内履行。
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
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
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
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
14 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求。 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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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
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
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
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
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
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 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
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更多精彩,欢迎关注法律讲坛(微信号 Q57641064)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
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
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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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
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
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止执行。
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
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
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
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 18
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
再审。 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
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
法院再审。 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抗诉。 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
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
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
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
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
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
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
下措施: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19 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
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
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
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
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
任。
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拨; 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至一百元的罚款; 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
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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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的决定不服的;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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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
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管辖。
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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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
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
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
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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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
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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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
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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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法院提起诉讼。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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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
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
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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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期限内。 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
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立案。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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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
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
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送原告。 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
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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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
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
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
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
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
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
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
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
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
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
11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以上的单数。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
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
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
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
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
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
序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撤诉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者打击报复的。
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 12
复议。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
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可以调解。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定。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
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
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
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
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
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
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
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
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
1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除外。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
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
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
限内履行。
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
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
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
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
14 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求。 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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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
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
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
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
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
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 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
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更多精彩,欢迎关注法律讲坛(微信号 Q57641064)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
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
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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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
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
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止执行。
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
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
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
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 18
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
再审。 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
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
法院再审。 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抗诉。 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
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
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
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
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
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
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
下措施: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19 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
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
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
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
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
任。
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拨; 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至一百元的罚款; 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
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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