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公司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分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伙人)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私募股权基金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贷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管业务

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 投资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含),由风险决策委员会审批,报董事会核准;

2、 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风险决策委员会会同董事会审批,报股东大会核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他项目资金投资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其他项目资金投资。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投资发展部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运营,并拥有监督权。

第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放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风险决策委员会、总经理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风险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风险决策委员会、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项目信息披露及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实际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向投资人(合伙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国家相关对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国家日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告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分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伙人)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私募股权基金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贷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管业务

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 投资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含),由风险决策委员会审批,报董事会核准;

2、 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风险决策委员会会同董事会审批,报股东大会核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其他项目资金投资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其他项目资金投资。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投资发展部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运营,并拥有监督权。

第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放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风险决策委员会、总经理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风险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风险决策委员会、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项目信息披露及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实际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向投资人(合伙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国家相关对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国家日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告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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