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政府194号令》,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宣传工作
各单位应利用板报、横幅、小广播、 宣传册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政府19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通报制度
1、在审批新办营业执照时,流动人口育龄女性经营者提供有效《婚育证明》及复印件的,要对其婚育情况进行登记,录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证明通报台账》,并于每月25日至月底通报所属办事处,通报要有交接手续。登记率、通报率达100%。《婚育证明》复印件应与登记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2、流动人口育龄女性经营者无婚育证或持无效婚育证申办营业执照的,应予批准。同时,将其婚育情况录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通报台账》 ,并于每月25日至月底通报所属办事处,通报要有交接手续。登记率、通报率达100%。
3、流动人口育龄女性经营者营业执照年检时,应对其婚育情况进行登记,录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年检通报台账》,并于当年
4月中旬通报所属办事处,通报要有交接手续。登记率、通报率达100%。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新办或年检营业执照时,进入绿色通道,免除工本费和年检费,并将其婚育情况详细录入《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优惠政策台帐》。
三、落实日常监管
1、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动态管理和“两非”广告的监管纳入网格责任人的日常巡查中,做好巡查登记。
2、指导个体劳动者分会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雇佣人员依法落实处理措施。
四、实行责任追究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广告监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如出现以下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1、新办或年检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营业执照时,对没有提供或提供无效《婚育证明》的,不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弄虚作假、包庇他(她)人。
2、不按要求执行《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对独生子女家庭不提供绿色通道。
3、在广告监管工作中,监管不力,让“两非”广告流入市场。
4、对群众举报计划外生育不及时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处理。 2
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工作要认真,接待要热情,解释要耐心,宣传要到位,提交证件做到“一口清”。
第二条 新办或年检营业执照时,严格遵守查验制度,录入详细,通报及时,交接有手续。
第三条 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开辟绿色通道。
第四条 妥善保管台帐,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登记情况及时整理、归档,并每月按时上报分局。
第五条 监督管理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广告的行为。
第六条 指导个体劳动者分会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雇佣人员依法落实处理措施。
第七条 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提高计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八条 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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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信息传送与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各工商所要确定专人任计生综合治理信息职络员,并建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的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联络员要按规定时间,及时通报计生信息,确保所有通报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不错项、不漏项、无假报表、无假信息,通报有交接手续。
第三条 各工商所每月要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信息通报会,对每月统计的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档,并上报分局。
第四条 实行信息传送问责制,对信息报送不及时、错报、漏报,造成工作未达标的,取消该信息联络员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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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政府194号令》,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宣传工作
各单位应利用板报、横幅、小广播、 宣传册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政府19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通报制度
1、在审批新办营业执照时,流动人口育龄女性经营者提供有效《婚育证明》及复印件的,要对其婚育情况进行登记,录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证明通报台账》,并于每月25日至月底通报所属办事处,通报要有交接手续。登记率、通报率达100%。《婚育证明》复印件应与登记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2、流动人口育龄女性经营者无婚育证或持无效婚育证申办营业执照的,应予批准。同时,将其婚育情况录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通报台账》 ,并于每月25日至月底通报所属办事处,通报要有交接手续。登记率、通报率达100%。
3、流动人口育龄女性经营者营业执照年检时,应对其婚育情况进行登记,录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年检通报台账》,并于当年
4月中旬通报所属办事处,通报要有交接手续。登记率、通报率达100%。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新办或年检营业执照时,进入绿色通道,免除工本费和年检费,并将其婚育情况详细录入《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优惠政策台帐》。
三、落实日常监管
1、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动态管理和“两非”广告的监管纳入网格责任人的日常巡查中,做好巡查登记。
2、指导个体劳动者分会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雇佣人员依法落实处理措施。
四、实行责任追究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广告监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如出现以下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1、新办或年检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营业执照时,对没有提供或提供无效《婚育证明》的,不及时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弄虚作假、包庇他(她)人。
2、不按要求执行《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对独生子女家庭不提供绿色通道。
3、在广告监管工作中,监管不力,让“两非”广告流入市场。
4、对群众举报计划外生育不及时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处理。 2
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工作要认真,接待要热情,解释要耐心,宣传要到位,提交证件做到“一口清”。
第二条 新办或年检营业执照时,严格遵守查验制度,录入详细,通报及时,交接有手续。
第三条 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开辟绿色通道。
第四条 妥善保管台帐,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登记情况及时整理、归档,并每月按时上报分局。
第五条 监督管理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广告的行为。
第六条 指导个体劳动者分会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雇佣人员依法落实处理措施。
第七条 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提高计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八条 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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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信息传送与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各工商所要确定专人任计生综合治理信息职络员,并建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的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联络员要按规定时间,及时通报计生信息,确保所有通报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不错项、不漏项、无假报表、无假信息,通报有交接手续。
第三条 各工商所每月要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信息通报会,对每月统计的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档,并上报分局。
第四条 实行信息传送问责制,对信息报送不及时、错报、漏报,造成工作未达标的,取消该信息联络员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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