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
《贯彻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或言之,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贯彻意见》第53条):1.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4.实物折款。5.财产性收入。6.转移性收入。7.其他。
二.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其工资报酬,同工同酬,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条文说明》:“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工资分配的“客观标准”可包括以下因素: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精确程度、劳动责任等。
(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所谓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工资水平的提高必须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基础上。从总的趋势来看,工资水平伴随着生产的发展而提高,而工资提高的水平应当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平均工资增长率应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率应当低于本企业的利润增长率。
(三)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三.工资形式
(一)工资的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
所谓计时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所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2.计件工资
即指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其他可以计量的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的工资。
(二)工资的辅助形式
1.奖金
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数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2.津贴
指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三)年薪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1.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工资
2.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人大、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每月占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
(6)企业领导指定参加的会议或群众性工作时间;
(7)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3.加班加点工资(见第五章相关内容)
4.依法享受婚丧假、探亲假、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5.产假期间的工资
6.停工期间的待遇
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8.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第二节 工资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宏观工资制度
(一)工资等级制度
即指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精确程度、风险程度、环境状况、责任大小等因素将各类工作(工种、岗位、职务)进行等级划分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它是其他工资制度的基础,也称基本工资制度。
(二)工资调整制度
即把工资等级制度确定后的工资度为动态的量,及时反映劳动关系中的某些特点,使用工资制度在变动中趋于平衡与合理。
(三)工资支付制度
即指计算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原则、标准和具体立法的一种制度,包括支付原则、各类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处理等内容。
(四)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工资基金就是用人单位从其经营或者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工资的那部分资金。
二.我国现行的基本工资制度
(一)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1.等级工资制
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整个基本工资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劳动者的劳动繁重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将劳动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然后确认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并据此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制度。
2.结构工资制度
亦称“分解工资制”,即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结构工资制中规范化的一种工资形式,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评价体系
(岗位劳动评价[包括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个因素]和职工劳效评价
[包括职工岗前的任职资格考试、劳动实绩考核、技能水平考核三个部分])、基本工资单元(技能工资单元、岗位工资单元和其他工资单元)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三部分。
3.岗位工资制
即按照工人在工作中的不同岗位确定工人的级别和工资等级,它适用于专业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技术单一的企业。工人的工资水平与工人的资历和能力无关,完全根据各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精确程度、责任大小等来确定。
4.效益工资制度
又称工资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二)国家机关基本工资制度
(三)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制度
三.工资支付制度----《劳》第50条、第51条
(一)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二)工资支付对象及支付形式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且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依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四)工资支付项目
(五)工资支付保障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对职工违纪罚款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所谓“无故拖欠”,即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包括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
(2)用人单位确因转换经营机制、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如期支付工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延期的最长限制可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3.工资保障的监督
第三节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法》第48条。这一概念包含如下要点:
1.法定工作时间。即法定工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为法定工作时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此要求即为达到法定工作时间;不在法定工时内的劳动,属于超时劳动,应获得额外劳动补偿,不应纳入最低工资范畴。
2.正常劳动。即指工薪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则企业可以扣除劳动者的收入,而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虽在法定工时内劳动,但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应获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如《贯彻意见》第58条(下岗待业人员、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下岗者,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59条(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5条)
二.最低工资的组成
最低工资由国家规定的报酬项目组成。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得到的实际劳动报酬都应当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劳动者在完成规定工作时所得的奖金因为已固定地作为报酬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浮动工资等。
《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列入最低工资的范围: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适用的产业范围,二是适用的劳动力种类范围。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31号公约和135号公约建议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雇佣条件理应予以保护的各类产业,或者把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但对于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凡在法定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贯彻意见》第57条)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劳》第49条
(一)确定
1.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所谓“平均赡养人口”,按照1.87计算。所谓“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统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最低工资规定》附件。上述规定的诸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京变动较大时,应适当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即在当时情况下整个社会工人平均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应当高于职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的标准,为二者的平衡点。但是还应看到,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地区,最低工资制的实行会使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上升。
(3)劳动生产率;
即单位时间内劳动者为社会工作的效率,即有效劳动量与劳动时间之比。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劳动者对社会贡献有所差别。在法定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导致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不平衡性,也意味着各行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能力存有差别。因此,其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不同。
(4)就业状况;
即整个社会劳动者的就业率和就业行业和部门的情况。就业状况与整个部门和地区的工资支付水平有一定的关系。最低工资制应当尽量保证更多的人就业。在就业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定得稍微低一些。反之,则可以较高一些。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其工资标准应当有适当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高,意味着企业经济效益好,能支付得起较高的工资,社会消费水平也高,劳动者就要用更多的钱来维持最低生活消费,这时,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定得高一些;反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就要定得较低一些。
第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第6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等因素。
确定的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相互转换。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
2.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2)恩格尔系数法。
(3)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
3.程序
第8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定,并将拟定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定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方案的,视
为同意。
(二)发布
《最低工资规定》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三)保障措施
1.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此告知义务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前完成。如果企业未履行此告知义务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所应得的工资。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3.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企业不得利用计件工资来逃避最低工资制的规定;
4.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工资。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受最低工资制的保护。
5.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贯彻意见》第56条)
6.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7.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如最低工资所应包括的项目、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四)调整
第10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五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
《贯彻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或言之,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贯彻意见》第53条):1.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4.实物折款。5.财产性收入。6.转移性收入。7.其他。
二.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其工资报酬,同工同酬,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条文说明》:“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工资分配的“客观标准”可包括以下因素: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精确程度、劳动责任等。
(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所谓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工资水平的提高必须建立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基础上。从总的趋势来看,工资水平伴随着生产的发展而提高,而工资提高的水平应当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平均工资增长率应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率应当低于本企业的利润增长率。
(三)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三.工资形式
(一)工资的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
所谓计时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所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2.计件工资
即指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其他可以计量的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的工资。
(二)工资的辅助形式
1.奖金
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数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2.津贴
指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三)年薪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1.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工资
2.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人大、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每月占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
(6)企业领导指定参加的会议或群众性工作时间;
(7)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3.加班加点工资(见第五章相关内容)
4.依法享受婚丧假、探亲假、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5.产假期间的工资
6.停工期间的待遇
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8.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第二节 工资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宏观工资制度
(一)工资等级制度
即指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精确程度、风险程度、环境状况、责任大小等因素将各类工作(工种、岗位、职务)进行等级划分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它是其他工资制度的基础,也称基本工资制度。
(二)工资调整制度
即把工资等级制度确定后的工资度为动态的量,及时反映劳动关系中的某些特点,使用工资制度在变动中趋于平衡与合理。
(三)工资支付制度
即指计算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原则、标准和具体立法的一种制度,包括支付原则、各类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处理等内容。
(四)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工资基金就是用人单位从其经营或者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工资的那部分资金。
二.我国现行的基本工资制度
(一)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1.等级工资制
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整个基本工资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劳动者的劳动繁重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将劳动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然后确认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并据此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制度。
2.结构工资制度
亦称“分解工资制”,即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结构工资制中规范化的一种工资形式,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评价体系
(岗位劳动评价[包括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个因素]和职工劳效评价
[包括职工岗前的任职资格考试、劳动实绩考核、技能水平考核三个部分])、基本工资单元(技能工资单元、岗位工资单元和其他工资单元)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三部分。
3.岗位工资制
即按照工人在工作中的不同岗位确定工人的级别和工资等级,它适用于专业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技术单一的企业。工人的工资水平与工人的资历和能力无关,完全根据各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精确程度、责任大小等来确定。
4.效益工资制度
又称工资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二)国家机关基本工资制度
(三)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制度
三.工资支付制度----《劳》第50条、第51条
(一)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二)工资支付对象及支付形式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且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依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四)工资支付项目
(五)工资支付保障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对职工违纪罚款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所谓“无故拖欠”,即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包括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
(2)用人单位确因转换经营机制、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如期支付工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延期的最长限制可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3.工资保障的监督
第三节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法》第48条。这一概念包含如下要点:
1.法定工作时间。即法定工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为法定工作时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此要求即为达到法定工作时间;不在法定工时内的劳动,属于超时劳动,应获得额外劳动补偿,不应纳入最低工资范畴。
2.正常劳动。即指工薪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则企业可以扣除劳动者的收入,而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虽在法定工时内劳动,但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应获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如《贯彻意见》第58条(下岗待业人员、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下岗者,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59条(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5条)
二.最低工资的组成
最低工资由国家规定的报酬项目组成。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得到的实际劳动报酬都应当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劳动者在完成规定工作时所得的奖金因为已固定地作为报酬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浮动工资等。
《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列入最低工资的范围: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适用的产业范围,二是适用的劳动力种类范围。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31号公约和135号公约建议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雇佣条件理应予以保护的各类产业,或者把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但对于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凡在法定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贯彻意见》第57条)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劳》第49条
(一)确定
1.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所谓“平均赡养人口”,按照1.87计算。所谓“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统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最低工资规定》附件。上述规定的诸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京变动较大时,应适当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即在当时情况下整个社会工人平均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但应当高于职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的标准,为二者的平衡点。但是还应看到,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地区,最低工资制的实行会使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上升。
(3)劳动生产率;
即单位时间内劳动者为社会工作的效率,即有效劳动量与劳动时间之比。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劳动者对社会贡献有所差别。在法定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导致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不平衡性,也意味着各行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能力存有差别。因此,其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不同。
(4)就业状况;
即整个社会劳动者的就业率和就业行业和部门的情况。就业状况与整个部门和地区的工资支付水平有一定的关系。最低工资制应当尽量保证更多的人就业。在就业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定得稍微低一些。反之,则可以较高一些。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其工资标准应当有适当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高,意味着企业经济效益好,能支付得起较高的工资,社会消费水平也高,劳动者就要用更多的钱来维持最低生活消费,这时,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定得高一些;反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就要定得较低一些。
第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第6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等因素。
确定的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相互转换。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
2.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2)恩格尔系数法。
(3)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
3.程序
第8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定,并将拟定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定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方案的,视
为同意。
(二)发布
《最低工资规定》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三)保障措施
1.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此告知义务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前完成。如果企业未履行此告知义务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所应得的工资。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3.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企业不得利用计件工资来逃避最低工资制的规定;
4.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工资。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受最低工资制的保护。
5.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贯彻意见》第56条)
6.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7.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如最低工资所应包括的项目、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四)调整
第10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