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9 宁波12333
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二、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被征地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10〕136号)
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市级统筹区内)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四、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办理就业登记、连续2年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缴部分50%计算。(该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五、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35号)
六、创业者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012年1月1日后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部分特定行业除外),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为前述标准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七、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在市级统筹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特定行业除外)2012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八、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录用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的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企业可以为前述人员申领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为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补贴年度为2013-2015年。
依据:《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37号 )
九、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主要内容: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标准作为见习生活补助。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
十、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特定行业除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及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依据: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
十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注册地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定行业除外),满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的贴息。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贷款额乘以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
依据: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
十二、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主要内容:对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6号)
十三、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对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的,分三年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6号)
十四、宁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评为宁波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
十五、职业介绍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的可以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介成功的,给予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依据: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49号)
十六、推荐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推荐一名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享受200元的奖励或补贴。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
十七、新开办的企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
主要内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
十八、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属于当期我市公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范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累计只能享受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时,终止享受。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十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定点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行业协会面向本系统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取得证书的等级及相应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二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二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参保职工参加创业意识教育、SYB创业培训、IYB创业培训和“创业复合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宁波市《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二十二、企业优秀青工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二十三、紧缺人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二十四、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择优推荐参评国家、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列入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
依据:《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2〕498号〕
二十五、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
主要内容:对评选为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的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依据:《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甬党办发[2010]140号)
二十六、公共实训补贴。
主要内容:市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补贴。对完成模块实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二十七、金蓝领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通过政府补贴形式,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我市组织推荐具有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和研修。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9号)
二十八、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主要内容: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二十九、企业用工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工作人员免费培训
主要内容:对市区各类企业(主要是服务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者开展企业用工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免费培训。
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市区企业用工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培训班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36号)
三十、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市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对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28号)
三十一、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补贴
主要内容:对每个入选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的县(市)、区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配套资助。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十二、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对入选工程的人选,培养期内分别给予第一层次最高每人10万元、第二层次最高每人6万元;择优资助的第三层次人选最高每人2万元。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追加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部分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工程培养人选实施重点资助,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资助人选的选拔,每次选拔不超过15人,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培养资金10万元。(培养工程人选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1次)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45号
三十三、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一是设站补助:每年给予设站单位科研资助经费10万元。二是生活补助: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3万元。三是培养经费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2年期内,给予每年2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四是项目择优资助:每年组织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评审,资助额度为3-2万元不等。获国家和省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五是出站留甬补助: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总额30万元的补助。
依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专〔2010〕83号)
三十四、留学人才申报“3315计划”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对入选“3315团队计划”的团队,给予A类团队2000万元、B类团队1000万元、C类团队500万元人民币的人才和科研经费资助理,对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创新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资助经费可以在20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再予增加。团队落户后,带头人可申请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1套,3年内免收房租。对“3315个人计划”入选者,给予100万人民币的创业创新经费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发放《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依据:2014年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公告、2014年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公告
三十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优惠
主要内容:对在企业工作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直接申报、越级申报、特殊申报等不同申报途径,申报对象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工程师资格的申报评审。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三十六、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
主要内容: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
依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
三十七、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智项目予以资助,最高每人次4.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零用费。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行[2005]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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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宁波12333
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二、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被征地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10〕136号)
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市级统筹区内)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四、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办理就业登记、连续2年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缴部分50%计算。(该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五、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35号)
六、创业者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012年1月1日后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部分特定行业除外),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为前述标准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七、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在市级统筹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特定行业除外)2012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八、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录用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的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企业可以为前述人员申领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为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补贴年度为2013-2015年。
依据:《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37号 )
九、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主要内容: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标准作为见习生活补助。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
十、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特定行业除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及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依据: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
十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注册地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定行业除外),满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的贴息。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贷款额乘以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
依据: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
十二、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
主要内容:对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6号)
十三、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对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的,分三年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6号)
十四、宁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评为宁波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
十五、职业介绍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的可以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介成功的,给予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依据: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49号)
十六、推荐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推荐一名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享受200元的奖励或补贴。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
十七、新开办的企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
主要内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
十八、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属于当期我市公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范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累计只能享受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时,终止享受。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十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定点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行业协会面向本系统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取得证书的等级及相应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二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二十一、创业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参保职工参加创业意识教育、SYB创业培训、IYB创业培训和“创业复合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宁波市《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二十二、企业优秀青工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二十三、紧缺人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依据:宁波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二十四、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择优推荐参评国家、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列入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
依据:《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2〕498号〕
二十五、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
主要内容:对评选为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的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依据:《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甬党办发[2010]140号)
二十六、公共实训补贴。
主要内容:市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补贴。对完成模块实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二十七、金蓝领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通过政府补贴形式,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我市组织推荐具有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和研修。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9号)
二十八、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主要内容: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二十九、企业用工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工作人员免费培训
主要内容:对市区各类企业(主要是服务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者开展企业用工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免费培训。
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市区企业用工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培训班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36号)
三十、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市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对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28号)
三十一、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补贴
主要内容:对每个入选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的县(市)、区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配套资助。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十二、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对入选工程的人选,培养期内分别给予第一层次最高每人10万元、第二层次最高每人6万元;择优资助的第三层次人选最高每人2万元。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追加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部分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工程培养人选实施重点资助,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资助人选的选拔,每次选拔不超过15人,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培养资金10万元。(培养工程人选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1次)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45号
三十三、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一是设站补助:每年给予设站单位科研资助经费10万元。二是生活补助: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3万元。三是培养经费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2年期内,给予每年2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四是项目择优资助:每年组织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评审,资助额度为3-2万元不等。获国家和省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五是出站留甬补助: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总额30万元的补助。
依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专〔2010〕83号)
三十四、留学人才申报“3315计划”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对入选“3315团队计划”的团队,给予A类团队2000万元、B类团队1000万元、C类团队500万元人民币的人才和科研经费资助理,对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创新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资助经费可以在20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再予增加。团队落户后,带头人可申请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1套,3年内免收房租。对“3315个人计划”入选者,给予100万人民币的创业创新经费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发放《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依据:2014年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公告、2014年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公告
三十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优惠
主要内容:对在企业工作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直接申报、越级申报、特殊申报等不同申报途径,申报对象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工程师资格的申报评审。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三十六、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
主要内容: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
依据:《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
三十七、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智项目予以资助,最高每人次4.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零用费。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行[2005]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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