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合同2012年

买 卖 合 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钢材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项目名称: )建设需要,向乙方采购钢材产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采购计划,按时供应所需钢材产品。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期分批以采购单(或订货单,可传真)方式向乙方下达采购计划,采购单应载明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和产地要求,以及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三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采购单后,应立即与甲方商定本批钢材产品的结算单价和交货时间、地点等事宜。经双方协商确定结后,乙方应当立即组织发货。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供货,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交货地点应选择在承运车辆能够顺利到达的地方, 乙方应按时将货物运达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货物在运达交货地点之前,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当即派人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进行查验,经查验无误后,应当场接收货物。甲方接收货物后,全部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所提供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其中:螺纹钢执行GB1499.2-2007/XG1-2009,盘条圆钢执行GB1499.1-2008。

第七条 钢材产品的重量以吨为单位计算,其中纹钢、圆钢按理论重量计算,盘圆以过磅重量计算。

第八条 货款的结算单价按以下二种方式确定:

1、货到即付方式,结算单价=我的钢材网公布的当日单价+运杂费单价 元+业务加价 元。

2、非货到即付方式,结算单价以供货当日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甲方应及时支付每批货款,具体期限如下:

凡按货到即付方式确定结算单价的,应当在交货后,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凡按非货到即付方式确定结算单价的,应当在交货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如双方在采购(供货)某批货物时,对付款期限另有书面约定的,以书面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装载、运输货物所需运杂费用,按每吨 元计算。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因装卸、搬运货物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查验、接收货物时,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采购单上所载明的要求时,乙方应及时加以调换。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延误交货时间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

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遇市场缺货等特别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调解决。否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 的违约金。

3、乙方在无正当理的情况下,未按约定时间如期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应付给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 的违约金;同样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时,则每逾期一日,应付给乙方未付货款部分的 ‰ 的违约金。

4、甲方未派人当即查验、当场接收货物时,应在当日内及时派人查验、接收货物。否则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应付未及时查验、接收部分货物货款总值的 ‰ 的违约金。在乙方无过失(错)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调换、退还货物要求的,所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5、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都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偿付因解除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

6、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货或供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如因自然灾害、交通堵塞、市场缺货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有效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合同有效履行的,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单方面转让,如果一方擅自转让,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请第三方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买 卖 合 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钢材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项目名称: )建设需要,向乙方采购钢材产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采购计划,按时供应所需钢材产品。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期分批以采购单(或订货单,可传真)方式向乙方下达采购计划,采购单应载明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和产地要求,以及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三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采购单后,应立即与甲方商定本批钢材产品的结算单价和交货时间、地点等事宜。经双方协商确定结后,乙方应当立即组织发货。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供货,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交货地点应选择在承运车辆能够顺利到达的地方, 乙方应按时将货物运达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货物在运达交货地点之前,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当即派人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进行查验,经查验无误后,应当场接收货物。甲方接收货物后,全部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所提供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其中:螺纹钢执行GB1499.2-2007/XG1-2009,盘条圆钢执行GB1499.1-2008。

第七条 钢材产品的重量以吨为单位计算,其中纹钢、圆钢按理论重量计算,盘圆以过磅重量计算。

第八条 货款的结算单价按以下二种方式确定:

1、货到即付方式,结算单价=我的钢材网公布的当日单价+运杂费单价 元+业务加价 元。

2、非货到即付方式,结算单价以供货当日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甲方应及时支付每批货款,具体期限如下:

凡按货到即付方式确定结算单价的,应当在交货后,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凡按非货到即付方式确定结算单价的,应当在交货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如双方在采购(供货)某批货物时,对付款期限另有书面约定的,以书面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装载、运输货物所需运杂费用,按每吨 元计算。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因装卸、搬运货物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查验、接收货物时,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采购单上所载明的要求时,乙方应及时加以调换。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延误交货时间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

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遇市场缺货等特别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调解决。否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 的违约金。

3、乙方在无正当理的情况下,未按约定时间如期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应付给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 的违约金;同样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时,则每逾期一日,应付给乙方未付货款部分的 ‰ 的违约金。

4、甲方未派人当即查验、当场接收货物时,应在当日内及时派人查验、接收货物。否则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应付未及时查验、接收部分货物货款总值的 ‰ 的违约金。在乙方无过失(错)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调换、退还货物要求的,所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5、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都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偿付因解除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

6、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货或供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如因自然灾害、交通堵塞、市场缺货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有效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合同有效履行的,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单方面转让,如果一方擅自转让,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请第三方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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