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补偿,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特执行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除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之外的员工。
3. 职责分工
3.1 用人部门
3.1.1 负责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工作,规范岗位作业流程;
3.1.2 负责三级安全教育在部门的执行,规范部门岗前安全教育和在岗职工安全
教育工作;
3.1.3 对部门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及职业危害
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预评审报告;
3.1.4 及时、真实上报工伤事故情况,严禁漏报、瞒报;
3.1.5 员工发生工伤伤害后,及时采取应急急救措施,并通知公司安全部门、人
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达到现场;
3.1.6 负责工伤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核实并提供工伤员工基本信息、工伤事故
调研相关资料及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协助政府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的调研取证工作;
3.1.7 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并配合财务部进行保险公司索赔资料的整理;
3.1.8 工伤事故发生10日内,征求工伤员工意见,填写《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经工伤员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3.1.9 如部门工伤员工需停工治疗的,负责为停工治疗的工伤员工办理停薪留职
的请假手续;工伤停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由用人部门要求员工填写《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
3.1.10 负责工伤员工治愈后的工作安排;
3.1.11 负责本部门工伤事故的整改。
3.2 人力资源部
3.2.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管理办法;
3.2.2 负责公司范围内工伤保险政策、工伤管理办法的解释与宣传工作;
3.2.3 负责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的办理工作;
3.2.4 自员工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准备工伤认
定申请资料并提交申请手续,配合工伤认定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作;如因客观原因导致30天内无法备齐相关资料的,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延期手续;
3.2.5 参与工伤事故调研工作;
3.2.6 审核工伤员工《工伤事故报告书》、《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3.2.7 负责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并
组织公司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3.2.8 负责办理工伤员工医疗费等费用的报销手续,负责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拨付手续的办理;
3.2.9 协助用人部门安排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员工工作;
3.2.10负责建立工伤员工档案,对工伤员工的治疗、工作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2.11 组织处理工伤员工与公司产生的争议与纠纷事件,接待来访员工或家属;
3.2.12 协调相关部门慰问工伤员工及家属。
3.3 安全管理部门
3.3.1 负责对各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
及职业危害预评审报告进行评估,做出审核决定并知会相关部门;
3.3.2 负责公司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3.3 负责对可能发生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3.3.4 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员工伤害程度、直接责任人等,并根据《奖惩管理办法》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惩戒建议;协助公司做好有关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对工伤事故进行的调查工作;
3.3.5 对工伤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善建议及预防方法。
3.4 财务部
3.4.1 负责雇主责任险保单条款的订立及投保工作;
3.4.2 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
3.4.3 负责办理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手续。
3.5 员工
3.5.1 员工发生工伤后,需在第一时间寻求救治和自救。如在公司外发生工伤,
需在第一时间内告知部门主管,办理工伤事故备案手续及履行请假手续,并选择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否则后果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3.5.2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报交警部门,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5.3 发生工伤事故后72小时内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住院治疗的可
委托同事或近亲属代为办理;
3.5.4 工伤员工按照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停工留薪期进行休息治疗,停工留薪期间
由员工提供病例、住院证明、休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必须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进行处理。如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不能按期上班的,应于期满前10日内向公司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交予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后方可继续休假。
3.5.5 员工治疗结束后,将治疗期间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
清单及休假证明交予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到治疗医院自行办理治疗费用报销手续。
3.5.6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需到当地医院进行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到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 工伤认定
4.1 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
4.1.1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为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4.1.2 公司界定不属于工伤情形的,职工本人有异议的可在事故伤害之日起1
年内自行申请;
4.1.3 因工伤职工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申报的,由工伤职工自行申请认定;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2.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4.2.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2.4 患职业病的;
4.2.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员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不包括办理其他事情、绕路或非上下班时间;
4.2.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3.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4.3.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3.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
工作期间旧伤复发的。
4.4 职工符合3.2条、3.3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
视同工伤:
4.4.1 故意犯罪的;
4.4.2 醉酒或者吸毒的;
4.4.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5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4.5.1 《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部门组织受伤职工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签名、
按手印后交人力部,由人力部填写申报信息并申请签字盖章;
4.5.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5.3 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事故报告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
4.5.4 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职工本人提供;
4.5.5 工伤诊断、门诊手册及病例(附放射线报告)由:伤职工本人提供;
4.5.6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提供;
4.5.7 工伤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工伤职工本人提供;
4.5.8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人证言要求用黑色签
字笔手写并120字以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证人所在事发现场的位置,证人与工伤人员关系,所看到的听到的过程,对当事人当时情况的详细描述,证言需证人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电话;
4.5.9 工伤认定处根据特殊情况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相关部门人员提供。
5. 劳动能力鉴定
5.1 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2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人力资源部征求员工意见后为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2.1 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工伤职工进
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5.2.2 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伤残等
级鉴定;
5.2.3 1-4级工伤人员,每年度由公司组织一次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5.2.4 工伤职工应按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通知时间进行鉴定,否则视为拒绝鉴
定,拒绝鉴定的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5.2.5 工伤员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其本人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
上一级考订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异议;
5.3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5.3.1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
5.3.2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5.3.3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3.4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5.3.5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旧伤复发确认;
5.3.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5.3.7 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5.4 劳动能力鉴定费
5.4.1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因承担;
5.4.2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由公司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公司承担;
由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个人承担;
5.4.3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6. 工伤待遇
6.1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
期待遇、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级别享受相应的津贴或补助标准(1-4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进行工伤康复或再次治疗的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2 、工伤医疗待遇
6.2.1 工伤职工需到定点医院治疗,并开通工伤门诊或工伤住院治疗。治疗工伤
期间产生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6.2.2 急诊治疗需选定事故发生地点最近的医院开通急诊治疗,需同时通知公司
办理转入定点医院相关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工伤职工如需转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应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6.2.3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按照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超出部分差价由个人承担;
6.2.4 如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到指定医疗机构购买,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否则一律由工伤员工个人承担;
6.2.5 工伤职工的出诊急救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他情况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
垫付。
6.3 停工留薪待遇
6.3.1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出诊诊断及相关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于停工留薪期满7日提出延长申请,经设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3.2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法定节假日计薪,双休日不计薪;如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发放
6.3.3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安排护理的,由所在部门提报
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护理费按照用药明细实际花费金额报销;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4 工伤职工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
付相关待遇;
6.5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7. 责任追究
7.1 瞒报、拖延申报工伤事故或签字延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公司的损失,部门主管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进行惩戒。
7.2 管理不善致使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工伤事故,每月通过考核形式追究直接主管和高二级主管的管理责任。
7.3 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办法》进行惩戒。
8. 附则
8.1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
8.2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
行。
8.4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附件:
工伤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补偿,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特执行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除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之外的员工。
3. 职责分工
3.1 用人部门
3.1.1 负责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工作,规范岗位作业流程;
3.1.2 负责三级安全教育在部门的执行,规范部门岗前安全教育和在岗职工安全
教育工作;
3.1.3 对部门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及职业危害
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预评审报告;
3.1.4 及时、真实上报工伤事故情况,严禁漏报、瞒报;
3.1.5 员工发生工伤伤害后,及时采取应急急救措施,并通知公司安全部门、人
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达到现场;
3.1.6 负责工伤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核实并提供工伤员工基本信息、工伤事故
调研相关资料及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协助政府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的调研取证工作;
3.1.7 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至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并配合财务部进行保险公司索赔资料的整理;
3.1.8 工伤事故发生10日内,征求工伤员工意见,填写《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经工伤员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3.1.9 如部门工伤员工需停工治疗的,负责为停工治疗的工伤员工办理停薪留职
的请假手续;工伤停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由用人部门要求员工填写《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
3.1.10 负责工伤员工治愈后的工作安排;
3.1.11 负责本部门工伤事故的整改。
3.2 人力资源部
3.2.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管理办法;
3.2.2 负责公司范围内工伤保险政策、工伤管理办法的解释与宣传工作;
3.2.3 负责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的办理工作;
3.2.4 自员工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准备工伤认
定申请资料并提交申请手续,配合工伤认定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作;如因客观原因导致30天内无法备齐相关资料的,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延期手续;
3.2.5 参与工伤事故调研工作;
3.2.6 审核工伤员工《工伤事故报告书》、《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3.2.7 负责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并
组织公司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3.2.8 负责办理工伤员工医疗费等费用的报销手续,负责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拨付手续的办理;
3.2.9 协助用人部门安排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员工工作;
3.2.10负责建立工伤员工档案,对工伤员工的治疗、工作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2.11 组织处理工伤员工与公司产生的争议与纠纷事件,接待来访员工或家属;
3.2.12 协调相关部门慰问工伤员工及家属。
3.3 安全管理部门
3.3.1 负责对各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
及职业危害预评审报告进行评估,做出审核决定并知会相关部门;
3.3.2 负责公司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3.3 负责对可能发生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3.3.4 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员工伤害程度、直接责任人等,并根据《奖惩管理办法》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惩戒建议;协助公司做好有关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对工伤事故进行的调查工作;
3.3.5 对工伤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善建议及预防方法。
3.4 财务部
3.4.1 负责雇主责任险保单条款的订立及投保工作;
3.4.2 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
3.4.3 负责办理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手续。
3.5 员工
3.5.1 员工发生工伤后,需在第一时间寻求救治和自救。如在公司外发生工伤,
需在第一时间内告知部门主管,办理工伤事故备案手续及履行请假手续,并选择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否则后果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3.5.2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报交警部门,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5.3 发生工伤事故后72小时内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住院治疗的可
委托同事或近亲属代为办理;
3.5.4 工伤员工按照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停工留薪期进行休息治疗,停工留薪期间
由员工提供病例、住院证明、休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必须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进行处理。如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不能按期上班的,应于期满前10日内向公司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交予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后方可继续休假。
3.5.5 员工治疗结束后,将治疗期间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
清单及休假证明交予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到治疗医院自行办理治疗费用报销手续。
3.5.6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需到当地医院进行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到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 工伤认定
4.1 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
4.1.1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为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4.1.2 公司界定不属于工伤情形的,职工本人有异议的可在事故伤害之日起1
年内自行申请;
4.1.3 因工伤职工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申报的,由工伤职工自行申请认定;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2.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4.2.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2.4 患职业病的;
4.2.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员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不包括办理其他事情、绕路或非上下班时间;
4.2.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3.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4.3.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3.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
工作期间旧伤复发的。
4.4 职工符合3.2条、3.3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
视同工伤:
4.4.1 故意犯罪的;
4.4.2 醉酒或者吸毒的;
4.4.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5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4.5.1 《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部门组织受伤职工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签名、
按手印后交人力部,由人力部填写申报信息并申请签字盖章;
4.5.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5.3 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事故报告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
4.5.4 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职工本人提供;
4.5.5 工伤诊断、门诊手册及病例(附放射线报告)由:伤职工本人提供;
4.5.6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提供;
4.5.7 工伤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工伤职工本人提供;
4.5.8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人证言要求用黑色签
字笔手写并120字以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证人所在事发现场的位置,证人与工伤人员关系,所看到的听到的过程,对当事人当时情况的详细描述,证言需证人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电话;
4.5.9 工伤认定处根据特殊情况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相关部门人员提供。
5. 劳动能力鉴定
5.1 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2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人力资源部征求员工意见后为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2.1 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工伤职工进
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5.2.2 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伤残等
级鉴定;
5.2.3 1-4级工伤人员,每年度由公司组织一次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5.2.4 工伤职工应按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通知时间进行鉴定,否则视为拒绝鉴
定,拒绝鉴定的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5.2.5 工伤员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其本人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
上一级考订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异议;
5.3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5.3.1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
5.3.2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5.3.3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3.4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5.3.5 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旧伤复发确认;
5.3.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5.3.7 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5.4 劳动能力鉴定费
5.4.1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因承担;
5.4.2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由公司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公司承担;
由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个人承担;
5.4.3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6. 工伤待遇
6.1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
期待遇、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级别享受相应的津贴或补助标准(1-4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进行工伤康复或再次治疗的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2 、工伤医疗待遇
6.2.1 工伤职工需到定点医院治疗,并开通工伤门诊或工伤住院治疗。治疗工伤
期间产生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6.2.2 急诊治疗需选定事故发生地点最近的医院开通急诊治疗,需同时通知公司
办理转入定点医院相关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工伤职工如需转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应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6.2.3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按照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超出部分差价由个人承担;
6.2.4 如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到指定医疗机构购买,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否则一律由工伤员工个人承担;
6.2.5 工伤职工的出诊急救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他情况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
垫付。
6.3 停工留薪待遇
6.3.1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出诊诊断及相关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于停工留薪期满7日提出延长申请,经设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3.2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法定节假日计薪,双休日不计薪;如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发放
6.3.3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安排护理的,由所在部门提报
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护理费按照用药明细实际花费金额报销;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4 工伤职工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
付相关待遇;
6.5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7. 责任追究
7.1 瞒报、拖延申报工伤事故或签字延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公司的损失,部门主管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进行惩戒。
7.2 管理不善致使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工伤事故,每月通过考核形式追究直接主管和高二级主管的管理责任。
7.3 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办法》进行惩戒。
8. 附则
8.1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
8.2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
行。
8.4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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