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负责解释,正式印发开始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划分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决策的常设机构,其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投资及投后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及具体投资标准;
(二)审议批准《项目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中期汇报》等相关投资申请文件;
(三)审议批准《投资项目退出方案》、《项目投资补救方案》等投资退出相关文件;
(四)审议决定拟向所投企业派出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审核投后管理计划及投后管理项目组相关人员;
(六)审核所投企业定期的《投后管理报告》及临时的《重大事项报告》;
(七)讨论决定与投资和投后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投资研究部是项目调查、立项、投后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为:
(一) 对项目进行初步的收集、调查、整理,建立拟投资
项目项目库
(二) 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筛选,向公司经理办公会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及立项报告,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三) 项目立项后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完善项目投资撤出变现方案,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
(四) 将经初审通过的方案提交公司投资委员会评审,确定是否投资;
(五) 对已投资的长期投资项目提供管理与增值服务;
(六) 编制投后管理计划,定期向公司提交《投后管理报告》及临时的《重大事项报告》;
(七) 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投资或投资撤出变现的具体运作;
(八) 管理项目资料及相关文件。
(九) 完成投资相关其他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投资
第五条 项目收集、筛选
投资研究部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筛选。
第六条 立项
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经过筛选,认为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研究部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公司立项会审批。
公司总经理负责召开立项会,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并对立项会的评审决定负责,评审意见应列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审慎调查的投资价值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明是否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同意进行审慎调查的,应列出应重点调查的主要内容。
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资料归档,通知项目方并向项目方提供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的追踪项目的发展;对初审资料不全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审慎调查
对公司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投资研究部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其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承担责任。
投资研究部负责对企业、项目的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及公司的
内部管理以及财务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项目审慎调查报告》;形成得出的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企业实力、资金情况、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第八条 公司初审
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我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投资研究部应与该企业及其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等,投资方案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投资研究部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公司初审,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
对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投资研究部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审慎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九条 项目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经过半数投资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得通过。
对于有待于进一步调研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所提问题写出《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交由投资研究部继续进行审慎调查。
第十条 项目复议
投资研究部赢针对《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中列举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后,写出《项目复议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安排项目评审会对《项目复议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包括复议通过)或否决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应写出书面决议,经参与评审的全体委员签字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合同、章程的洽谈与起草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投资研究部会同风险与合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主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的协议。
主投资协议应包含投资建议书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中我方投资的所有前提条件及特殊性的保护条款,并由其大股东承诺,将来被投资企业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未经公司同意均不得违反该主投资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 执行投资合同、章程
投资合同、章程签署生效后,由投资研究部负责合同章程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所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委派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或委派项目小组跟进了解项目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投资合同》的规定,负责监管各方股东的投资资金及时到位;
(二)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
(三)监督被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
(四)监督被投资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定期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呈报公司,并向公司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协助公司派驻董事或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七)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不限于
(1) 协助企业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2) 对企业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3)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4) 协助企业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5) 对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6)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7) 为企业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内利益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为履行上述职责,项目小组必须做到:
(一)每周与被投资企业联系一次,并应有书面联系记录;
(二)每月对企业进行情况汇总,并向所在部门提交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月报表;
(三)每季度向公司提交项目跟踪管理报告;
(四)每季度向公司提交被投资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五)每次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之前,须向公司提出预案,并按照审批程序提交公司审批。
(六)积极参加企业或项目的重要工作会议、年度投资会、预算审查会、重大调整会等。
第四章 项目退出
第十七条 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企业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以下四种投资退出方式中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一)、IPO;
(二)、企业回购;
(三)、收购、合并收购;
(四)、破产清算。
第十八条 投资退出实施
(一)、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对于在投资前已约定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退出方式(投资合同中已有明确条款)之退出实施,可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或按约定的其他条款保障基金权益。
(二)、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1、由项目小组根据对所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向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投资退出的时机、方式的建议,并会同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等单位,做出退出时的投资估值。
2、公司经理办公会须根据项目小组所提供的有关退出的时机、方式、投资估值的建议,会同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制订具体的退出方案。
3、公司根据拟订的退出方案,负责与投资退出关联方进行协商、谈判,并将达成一致意见的退出方案再次上报经理办公会审议。
4、对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退出方案,须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退出决策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退出方案负责并具有决策权。
5、对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小组具体执行。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负责解释,正式印发开始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划分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决策的常设机构,其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投资及投后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及具体投资标准;
(二)审议批准《项目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中期汇报》等相关投资申请文件;
(三)审议批准《投资项目退出方案》、《项目投资补救方案》等投资退出相关文件;
(四)审议决定拟向所投企业派出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审核投后管理计划及投后管理项目组相关人员;
(六)审核所投企业定期的《投后管理报告》及临时的《重大事项报告》;
(七)讨论决定与投资和投后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投资研究部是项目调查、立项、投后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为:
(一) 对项目进行初步的收集、调查、整理,建立拟投资
项目项目库
(二) 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筛选,向公司经理办公会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及立项报告,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三) 项目立项后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完善项目投资撤出变现方案,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
(四) 将经初审通过的方案提交公司投资委员会评审,确定是否投资;
(五) 对已投资的长期投资项目提供管理与增值服务;
(六) 编制投后管理计划,定期向公司提交《投后管理报告》及临时的《重大事项报告》;
(七) 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投资或投资撤出变现的具体运作;
(八) 管理项目资料及相关文件。
(九) 完成投资相关其他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投资
第五条 项目收集、筛选
投资研究部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筛选。
第六条 立项
立项是审慎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经过筛选,认为具有进行审慎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研究部应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公司立项会审批。
公司总经理负责召开立项会,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并对立项会的评审决定负责,评审意见应列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审慎调查的投资价值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明是否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同意进行审慎调查的,应列出应重点调查的主要内容。
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资料归档,通知项目方并向项目方提供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的追踪项目的发展;对初审资料不全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审慎调查
对公司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投资研究部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其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承担责任。
投资研究部负责对企业、项目的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及公司的
内部管理以及财务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项目审慎调查报告》;形成得出的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企业实力、资金情况、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第八条 公司初审
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我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投资研究部应与该企业及其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等,投资方案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投资研究部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公司初审,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
对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投资研究部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审慎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九条 项目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经过半数投资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得通过。
对于有待于进一步调研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所提问题写出《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交由投资研究部继续进行审慎调查。
第十条 项目复议
投资研究部赢针对《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中列举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后,写出《项目复议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安排项目评审会对《项目复议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包括复议通过)或否决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应写出书面决议,经参与评审的全体委员签字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合同、章程的洽谈与起草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投资研究部会同风险与合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主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的协议。
主投资协议应包含投资建议书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中我方投资的所有前提条件及特殊性的保护条款,并由其大股东承诺,将来被投资企业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未经公司同意均不得违反该主投资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 执行投资合同、章程
投资合同、章程签署生效后,由投资研究部负责合同章程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所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委派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或委派项目小组跟进了解项目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投资合同》的规定,负责监管各方股东的投资资金及时到位;
(二)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
(三)监督被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
(四)监督被投资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定期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呈报公司,并向公司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协助公司派驻董事或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七)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不限于
(1) 协助企业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2) 对企业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3)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4) 协助企业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5) 对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6)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7) 为企业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内利益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为履行上述职责,项目小组必须做到:
(一)每周与被投资企业联系一次,并应有书面联系记录;
(二)每月对企业进行情况汇总,并向所在部门提交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月报表;
(三)每季度向公司提交项目跟踪管理报告;
(四)每季度向公司提交被投资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五)每次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之前,须向公司提出预案,并按照审批程序提交公司审批。
(六)积极参加企业或项目的重要工作会议、年度投资会、预算审查会、重大调整会等。
第四章 项目退出
第十七条 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企业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以下四种投资退出方式中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一)、IPO;
(二)、企业回购;
(三)、收购、合并收购;
(四)、破产清算。
第十八条 投资退出实施
(一)、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对于在投资前已约定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退出方式(投资合同中已有明确条款)之退出实施,可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或按约定的其他条款保障基金权益。
(二)、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1、由项目小组根据对所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向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投资退出的时机、方式的建议,并会同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等单位,做出退出时的投资估值。
2、公司经理办公会须根据项目小组所提供的有关退出的时机、方式、投资估值的建议,会同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制订具体的退出方案。
3、公司根据拟订的退出方案,负责与投资退出关联方进行协商、谈判,并将达成一致意见的退出方案再次上报经理办公会审议。
4、对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退出方案,须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退出决策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退出方案负责并具有决策权。
5、对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小组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