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一、法的概念: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本质:(三个层次)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正式性
2、阶级性
3、社会性
三、法的特征:
1、规范性: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
2、意志性: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3、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
4、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四、法的作用(规范、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划分)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2、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与经济关系(经济基础、社会生力)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宏观调控、规范微观经济行为)
1、宏观调控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2、规范微观经济行为:
表现:(1)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七、法与政治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
2、法服务于政治:
表现(1)、调整关系,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2)、打击、制裁违法犯罪活动
(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
八、法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和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九、法的渊源(物质意义、法学上)
1、物质意义上的渊源:指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
2、法学上的渊源:指法律规范的形式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十、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十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即权利义务
3、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
十三、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十四、当代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2、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十五、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十六、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1、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十七、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1、准确: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2、合法: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前提下,必须遵守时限
十八、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判
十九、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2、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
(1)法律生效时间: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规定了具体生效时间
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间生效
(2)法律失效期: 法本身规定肯终止效力的日期
新旧法交替,新法生效之日,旧法失效之时
国家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日期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一、法的概念: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本质:(三个层次)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正式性
2、阶级性
3、社会性
三、法的特征:
1、规范性: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
2、意志性: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3、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
4、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四、法的作用(规范、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划分)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2、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与经济关系(经济基础、社会生力)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宏观调控、规范微观经济行为)
1、宏观调控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2、规范微观经济行为:
表现:(1)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七、法与政治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
2、法服务于政治:
表现(1)、调整关系,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2)、打击、制裁违法犯罪活动
(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
八、法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和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九、法的渊源(物质意义、法学上)
1、物质意义上的渊源:指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
2、法学上的渊源:指法律规范的形式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十、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十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即权利义务
3、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
十三、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十四、当代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2、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十五、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十六、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1、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十七、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1、准确: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2、合法: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前提下,必须遵守时限
十八、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判
十九、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2、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
(1)法律生效时间: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规定了具体生效时间
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间生效
(2)法律失效期: 法本身规定肯终止效力的日期
新旧法交替,新法生效之日,旧法失效之时
国家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