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新)

模拟法庭剧本(

剧 中 人 物

审判长:朱德发

审判员:何彬 阮如婷

公诉人:徐贵生 杨菀颖

书记员:张倩瑜

被告樊:林灯

1辩护人:

被告段:

2辩护人:

被告王:洪冲

3辩护人:徐美丽

法警甲:

法警乙:

案例 樊海根盗窃案

模拟庭审过程

时间:2011年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查明公诉人 、 当事人、辩护人到庭情况。

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宣布法庭纪律。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准进入法庭。

2、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3、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4、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5、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6、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7、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检查员、律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入座)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

报告审判长,二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盗窃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到庭(被告人入座)

审判长:被告人樊海根,请向法庭报告你的身份。

被告樊: 我叫樊海根,男, 1984年3月1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身份

证号码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楚旺镇堤上村人,捕前住本村,农民。

审判长:被告樊海根,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樊: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因何事在什么时候被逮捕捕?

被告樊: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2月26日被捕。

审判长: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了嘛?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樊:收到了.2011年5月26日收到。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樊: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段雨,请向法庭报告你的身份。

被告段:我叫段雨,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身份证号

码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西街村人,捕前住本村,农民。

审判长:被告人段雨,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段: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因何事在什么时候被逮捕?

被告段: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2月26日被捕。

审判长: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了嘛?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段:收到了.2011年5月26日收到。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段: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王永飞,请向法庭报告你的身份。

被告王:我叫王永飞,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身份

证号码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大南洞村人,捕前住本村,个体出租车司机。

审判长:被告王永飞,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王: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因何事在什么时候被捕?

被告王: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了嘛?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王:收到了.2011年5月26日收到。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王:收到了

审判长: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本院审判员(朱德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何彬、阮如婷)组成和议庭,书记员(张倩瑜)担任法庭记录,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贵生、杨菀颖)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舒婷、肖燕玲、徐美丽)分别为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阮如婷):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

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法问、辩论的权力。

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

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

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力。

7、对审判员、检查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

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樊海根,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回答: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回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段雨,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

回答: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回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王永飞,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

回答: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回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有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刑诉(2011)67号

被告人樊海根,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楚旺镇堤上村人。2011年1月24日因盗窃嫌疑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雨,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西街村人。2011年1月28日因盗窃嫌疑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永飞,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大南洞村人。2011年1月24日因盗窃嫌疑被武邑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武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1年5月8日退回武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海根在担任武邑县新华街“犇鑫珠宝店”副经理期间,取得了该店金库防盗门的钥匙,后产生盗窃的想法。于2011年1月4日23时许伙同段雨、王永飞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内黄县来到该店,王永飞在车上等候,樊海根、段雨翻墙入院,首先将金库门处的监控数据线拔断。然后用钥匙打开金库的防盗门,进入金库,盗窃黄、白金及珠宝首饰,由王永飞驾车驶回内黄县。经武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上上足赤AU999、上上足赤PD999、千足金、万纯真金及珠宝总价值为685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刘敬宇、张书娥等的证言;

3、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的供述;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来生

刘保泰

2011年5月26日

审判长:被告人樊海根,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樊: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段,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段: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王:听清了

审判长:押被告人段雨、王永飞到候审室候审(被告人段王被带出)。被告人樊海根,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樊: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我们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问题,争取宽大处理,听清了吗?

被告樊:听清了。

公诉人:被告人樊海根,你与段雨是否认识?

被告樊:认识。

公诉人:你们是否认识王永飞

被告樊:我认识王永飞,段雨不认识他

公诉人:盗窃金店的钥匙是如何得来的?

被告樊:钥匙是在拾床时捡到的,共有三把,其中两把金库的,另一把不知道哪的。 公诉人:你跟段雨、王永飞怎样商议的?

被告樊:我就给段雨打过几次电话,邀他来偷金店,事成之后均分。给王永飞5000元运费。

他说:“干成后你得给我这些个”(他伸出拇指和食指向我比划)。没说数,我看他用手向我比划的意思应该是要8000元钱。

公诉人:你1月4日来武邑县给了王永飞多少车费?

答:我给他加了200元的油,我交的过路费。

公诉人:2010年12月18日和王永飞来过武邑县吗?

被告樊:来过。

公诉人:其他人知道吗?

被告樊:不知道。

公诉人:王永飞的黑出租是没有手续?

被告樊:有,是正常的车辆,但没有出租手续。

公诉人:作案之前你们是谁提议把车牌护住了?

被告樊:段雨或是王永飞,买的粘贴纸,我掏的钱,我贴的后牌照,段雨贴的前牌照。 公诉人:到武邑县下车时你怎样和王永飞说的?

被告樊:对王永飞说:我俩去里边盗窃黄金,你在这等着。

公诉人:在武邑县见到大货车卸货,你和段雨都在什么地方了?

被告樊:在一边蹲着吸烟。

公诉人:你是怎么进的院?

被告樊:从这个过道冲西的一个门的北侧角上的房,我搭着段雨的肩膀攀爬到该店院内东屋

顶上,沿着该店后院东下房上了北房,从北房上的该店的二楼楼梯,然后从二楼楼梯下到从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平台上。

公诉人:该金店有几道锁,有几套钥匙?

被告樊:两道锁,

公诉人:盗窃有什么款式的首饰?

被告樊:记不清了。

公诉人:公安机关和金店所提供的被盗物品数量你认可吗?

被告樊:认可。

公诉人:你将盗窃的物品放哪了?

被告樊:放到我睡觉屋里床下面了,第二天父母都没有在家,我就将白金首饰放在睡觉屋里

靠北墙厨子里的被子里面,黄金首饰放进一个纸质的盒子,然后将盒子埋到北房与东下房中间夹道的沙子堆里面了,在藏这些首饰过程中,我从中拿出了两条黄金项链,一条粗的和一条细的,第二天我将那条细的项链卖给了楚旺镇一个回收金银首饰店内,6克多,卖了1200元,另外一条粗的我卖给内黄县城南街一个回收金银首饰店内,11克多,卖了2620元。在三、四天前我回家从盒子里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当天取出一个黄金项坠牌交给卢振中,让他到内黄县南街那个回收首饰店里卖,9克多卖了2100元。

公诉人:回到内黄王永飞给你要钱了吗?

被告樊:回后两三天,他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我没在家,在外面呢,问我手里有钱吗,我

说手里没多少钱,他说让我这两天先给他准备2000元钱,再没说别的。

公诉人:王飞向你要2000元钱是什么意思?

被告樊:因为我租他车偷首饰答应干成后给他8000元钱,应该是他向我要这个钱。 公诉人:你分得了什么?

被告樊:没有,回来后我们去了段雨家里,在他家里我搜他身了,他身上没有首饰,我走的

时候,他向我要了三件首饰,是一个项链、一个戒指、一个项坠。第二天,我姑父去我家,因为我和宋卫平是亲戚,我感觉是看我在没在家,当时我挺害怕暴露,我找段雨要回这三件首饰。。

公诉人:你们用什么作案工具?

被告樊:我们在去武邑的路上,段雨提出买手套,是他下车买了两付手套,都是我掏的钱。 公诉人:金库的钥匙呢?

被告樊:我们在回来的路上我将钥匙扔到路边的一个井里面了。

公诉人:回去时在车上整理所盗物品了吗?

被告樊:我刚上车时,我和段雨都坐后排,我俩将首饰从托上拆下来各自往身上装,把托装

在袋子里。我对王永飞说:你只管开车。

公诉人:收项链的人问你项链是怎么来的吗?

被告樊:他问我有票吗?我说有。但当时没给他,再也没给我要。

公诉人:这两个金店你现在能辨认吗?

被告樊:能。

公诉人:你与宋卫平是什么关系?

答:表兄弟。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樊海根的辩护律师现在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1:你因什么原因进行了这次的盗窃?

被告樊:当时没钱花了,我就觉得这样子来钱更直接点,就去偷了一点,换钱。 辩护1: 你是怎么得到“犇鑫珠宝”店金库门上的钥匙的。

被告樊:我跟管钥匙的住一起,然后他备用钥匙放在房间里,我收拾的时候看到我就顺手拿

走了。

辩护1:你在职的时候店内二楼保险柜你能打开吗?

被告樊:可以,我在这个店里当副经理的时候,就有一套金库门上的钥匙。

辩护1:你与受害人是什么关系?

被告樊:表兄弟

辩护1:以前有过犯罪记录吗?

被告樊:没有。

辩护1:你把盗窃的首饰藏在哪儿了?

被告樊:放到我睡觉屋里床下面了,第二天父母都没有在家,我就将白金首饰放在睡觉屋里

靠北墙厨子里的被子里面,黄金首饰放进一个纸质的盒子,然后将盒子埋到北房与东下房中间夹道的沙子堆里面了。

辩护1: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樊海根,你能否说下你们三个人实施盗窃的具体分工?

被告樊:其实也没什么分工,是我找的段雨,商量干成后我们平分,然后租的王永飞的面包

车。

审判长:你们作案前是否准备了工具。作案的时候携带使用工具了吗?

被告樊:在临走的时候段雨有提出说带刀,不过到了那边去偷的时候也没看到刀,不知道有

没有带在车上,偷的时候肯定是没有带。

审判长:你们去作案时时你和王永飞怎么说的?

被告樊:我对他说出辆车,没说具体什么活,只说不干什么好事,他问我多少钱,去哪儿?

我说去衡水,干成了我最少给你5000元,他一听冲我比划了个“八”,就是这个姿势,我想着他是讨价“八千”,我没说行也没说不行,其实心里认可他说的这个“八千”了,然后就来了。

审判长:王永飞一直都不知道你们做什么吗?

被告樊:后来走的时候他肯定知道我们偷盗了而且干成了,因为我让他开车走,有多快跑多

快。

审判长:押樊海根候审(带樊出),提段雨到庭,现在公诉人向被告人段雨发问.

公诉人:我们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问

题,争取宽大处理,听清了吗?

被告段:听清了

公诉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吗

被告段:对

公诉人:你与樊海根是什么关系?

被告段:我跟他认识比较熟都是一个村的。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产生盗窃黄金的想法的。

被告段:作案前两个月时间里樊也叫我我没答应,但是我对象张梦梦家人不同意我们俩的婚

事,她父母叫我在内黄买房子才同意,所以这次叫我的时候我就答应了。

公诉人:王永飞知道你们来武邑盗窃黄金吗?

被告段:开始的时候不知道吧,后来回来的时候在车上应该是知道的。

公诉人:上车时带什么作案工具了

被告段:路上买的口罩和手套。

公诉人:到武邑几点钟。

被告段:当时没注意时间。

公诉人:下车时戴口罩、手套没有?

被告段:带了。

公诉人:王永飞见你们戴口罩、手套没有?

被告段:他看见了。

公诉人:你们下车后,王永飞在干什么?

被告段:当时没注意。

公诉人:你们偷完后上车后樊海根怎么和王永飞说的。

被告段:就然他开车走,越快越好。

公诉人:回去的路上你们坐在哪个位置都在干什么。

被告段:我和樊都坐在后排,聊天啥的,因为以前我和王永飞不熟,通过聊天时樊海根叫他

我知道他叫王永飞。回去时王永飞开车,开出一段时间后,樊海根在前面递给我一把黄金首饰,还有白金什么的珠宝,对我说:你把上面的标签拽下来。我在后边拽,拽完我把首饰还给樊海根。

公诉人:王永飞见你门拆标签没有?

被告段:我们拽时王永飞都看见了。因为当时车里并不太暗,樊海根让我拽标签说的话,王

永飞也都听见了,因为他当时往右边扭脸看了。

公诉人:你见王永飞向樊海根要钱没有、要多少?

被告段:回去后王永飞走前有向樊要钱,要多少我不知道,然后樊说没钱过几天给。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段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

辩护人:段雨,偷盗金店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段:是樊找的我,以前找过去我几次我没答应,这次是因为结婚,我对象她妈妈说要在内黄买房,我就想来钱快这样就答应他这次的偷盗想法了。

辩护人:那你以前有没有受法律处分?

被告段:没有。

辩护人:那你们怎么进的院子?

被告段:樊爬进去的,然后给我开了院子的门。

辩护人:进院子后你在干嘛?

被告段:进去后我在他开门的时候帮他望风。

辩护人:你们一共盗窃了多少首饰?

被告段:具体数不知道,都装在那红带子里,樊海根掂着了。

辩护人:那回去后樊给你钱了没有?

被告段:没有,有给过三个金子,不过第二天又来全拿走了。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员:你们是否有携带刀?

被告段:在要去盗窃的时候樊提出带刀过去,然后走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带,不过盗窃的时

候没有带刀。

审判长:押段雨候审(带段出),提王永飞到庭,现在公诉人向被告人王永飞发问。

公诉人:我们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问

题,争取宽大处理,听清了吗?

被告段:听清了。

公诉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吗

被告段:对。

公诉人:你与樊海根和段雨是什么关系?

被告王:我与樊海根是雇主与司机的关系,在作案之前段雨我一直不认识。

公诉人:樊海根是否曾租用你的车来过武邑?

被告王:没有。

公诉人:他们上车时带有什么东西?

被告王:没看记清楚。

公诉人;樊海根在租用你的车时怎么给你说的?

被告王:他说租我车去拉货,然后给我5000块钱。我以为开玩笑,然后他说去就去不去他就找别人了。

公诉人:当时谈的费用多少钱?

被告王:他说给我5000块钱。

公诉人:途中加油和费用谁出的。

被告王: 加油我负责加的,来时收费站收费樊海根出,走时我拿的。

公诉人:樊海根他们下车时戴口罩和手套没有?

被告王:有

公诉人:你将车停在什么部位?

被告王:我不知道那是什么地方那时候。

公诉人:你见他们上车时带有什么东西?

被告王:没看见,但是他们叫我走的时候我迷迷糊糊往后一看好像车上多了一个或两个盒子样的东西。

公诉人:上车后樊海根、段雨坐在什么部位。

被告王:都坐在后排。

公诉人:上车后樊海根怎么给你说的。

被告王:没说什么。

公诉人:你见他们在后边干什么没有?

被告王:没有看清楚。

公诉人:当时你向樊海根要运费没有、要多少钱?

被告王:要了,到了楚旺镇后他俩下车,我冲樊海根要钱,他说现在身上没钱了,过两天吧,

然后我就走了。

公诉人:你的车贴遮挡牌照的贴纸了吗?

被告王:我给樊海根说的,他出钱让他买的贴牌照的纸,头进武邑贴上的。

公诉人:你是如何被抓获的?

被告王:我在外面出车,樊海根给我打电话说,给你准备了一千多块钱,让我去拿,我说我

在路上,告诉了他我的位置,又走出去不远,就被公安局的抓住了。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告王永飞发问。

辩护3:樊海根找你租车的时候你向他要多少钱?

被告王:一千三四这样。

辩护3:作案之前你是否拉樊海根来过武邑。

被告王:没有。

辩护3:樊海根租你车得时候是不是明确要求你要去?

被告王:没有,他说去就去不去他就找别人。

辩护3:你能说下在去的时候你的情况吗?

被告王:可以,来时我们聊天,走到半路,那时候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停过车,他们有人

下去过,买过一瓶水给我,走到一个地方停车遮的车牌,后来樊海根叫我把车开到一个地方,让我等他,他说去拿点东西,他和雨都下了车,我在车上睡着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回来了,叫起我来就走了。

辩护3:他们两个回到车山的时候你看到什么没有?他们跟你说了什么?

被告王:我当时迷迷糊糊的,转头的时候看到他们带了一两个像盒子一样的东西。他们也没

说什么,就叫我开车能多块多块,然后路上就在聊天。

辩护3:整个过程你下过车没有?

被告王:没有。

辩护3:樊海根欠过你钱没有?

被告王:欠过。还没还。

辩护3:这次你作案后回去你朝他要钱没有?要多少?

被告王:我跟他要钱了,要的是之前说的一千三四,他说没钱叫我几天后找他拿。然后我就

走了。

辩护3,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没了。

审判员:被告王永飞,你在跟樊海根商量租车几个的时候是否有比过手势?手势是什么意

思?

被告王:比过,当时我要的是一千三四,然后他说5000,我以为他开玩笑就用手指了一下

他。

审判长:提被告人樊、段到庭,(带到)公诉人有无发问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公安侦察卷1—2页,被害人宋卫平的报案笔录。报案时间:2010年4月12号, 报案人:宋卫平,早上到达卖场后发现院门开着,店里大量首饰被盗。

审判长:被告人樊、段、王,你们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根据被告人樊海根2010年4月23日的供述 公安卷贰 P9—13

里面的笔录节录提到:

我在这个店里当副经理的时候就有一套金库门上的钥匙,„„我今年3月18日辞职不干回到内黄时没交这套钥匙。回家后我对象家人不同意我们俩的婚事,她父母叫我在内黄买房子才同意,从今年2月份我就有了偷首饰的想法。(另见:P23,P34)

作案的头两天,我去段雨家玩时,我问他缺不缺钱花,缺钱花就和我一块去偷首饰,他就同意了,商量如果偷成后我们平分。

2010年4月11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内黄县城汽车站找了一辆“黑出租车”(灰色的五菱面包),司机叫王飞(全名不清楚),男,20多岁,以前我就租过他的车,1.70米左右,内黄县楚旺镇大南洞村人。当时租王飞的车,他问我去哪,我告诉他去衡水,店里老板欠我点钱,我去那店里偷点首饰,你去就去,不去我找别的车,他说“去就去吧,

(我还说干成后给你5000元钱,干不成给你300元的出租费,他当时说:去就去,干成后你得给我这些个(他伸出拇指和食指向我比划)。没说数,我看他用手向我比划的意思应该是要8000元钱。另见:P15,P28,P32,P35,P36)

大约是下午四点左右,我租用的他的车往武邑县走。在路上,段雨提出买手套,是他下车买了两副手套„„当走到邯郸魏县张二庄乡时,王永飞提出要买结婚时汽车牌照上贴的塑料纸,我就给了他两元钱他下车买了四个;当到了武邑县收费站南边一个东西路限高的铁架子东边停车后,我贴的后排照,段雨贴的前排照。

当天晚上9点多到了武邑县,我们把车停在富达市场北街,让王飞在车上等着。我(和段雨)沿着富达市场北街通往新华街的一条东西路到了新华街,看到“犇鑫珠宝店”前停着一辆货车,有人在卸货,我们两个就到了该店南边路西道边上等着。到11点左右货车卸完货走了,我(和段雨)就去了“犇鑫珠宝店”外的南侧过道里,从这个过道冲西的一个门的北侧角上的房(我搭着段雨的肩膀攀爬到该店院内东屋顶上),沿着该店后院东下房上了北房,从北房上的该店的二楼楼梯,然后从二楼楼梯下到从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平台上,我蹬着该平台将监控线用手拔断。随着走下去到了一楼金库门外,打开了通往院子里的一个小门,进到院子里,打开院门,(放段雨进院),然后我又到了金库门外,我拿着以前在“犇鑫珠宝店”工作时金库门上的钥匙,将防盗门打开,我是用身上的一个打火机照着打开的内门,然后照着打开金库里面的电灯。我从金库里面拿了一个红色的装宣传单的袋子,(段雨和我)将里面的首饰连盒一同装进这个袋子,金库门和院门都没关就走了,到了我(们)租的车处,上车叫司机拉我(们)回内黄县了。

根据被告人段雨供述

证实盗窃过程如下:十七八天前的一天下午4点多,樊海根到我家跟我说:当天晚上去武邑偷黄金首饰;随后樊海根又给王永飞打电话让他到楚旺镇西街第五小学去拉我们。并在我家要了一把劈刀。我们上车后,樊海根让王永飞在楚旺镇找了一家门店买了两幅口罩。在车开到河北境内张二庄时,让我到一门店买了三副白色线手套。王永飞还提出要买两张红纸挡住车牌;在张二庄另一门店,樊海根出钱让王永飞买了一副红粘纸。经过南宫,其他经过的地方我没注意,到了一个地方,樊海根对我和王永飞说来偷黄金,事成之后,给我部分钱,我和王永飞都同意。我们大约9点半到的武邑,樊海根给王永飞指路到了一家珠宝店附近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卸货,我们就把车开到对过的过道里。一个多小时后,大货车开走了,樊海根和我带上口罩和手套下了车,樊海根领着我到了一过道内,让我蹲下,他踩着我肩膀爬上墙头,然后樊海根打开院门放我进去。他拔掉监控的数据线,拿着打火机照着明,用钥匙打开了两道防盗门。我们进入存放首饰的库房,樊海根打开灯后找到一个红色的手提包,他让我撑着包,他往里面装那些首饰,装完后我们就往外走,出了院子我们就上了王永飞的车,往楚旺镇走。在车上樊海根让我拽首饰上的标签。

到楚旺镇是第二天凌晨三点左右,我跟樊海根在我家附近下了车,下车时王永飞向樊海根要钱,樊海根说过两三天再给,王永飞随后开车走了。樊海根将提包内的标签全部放在地上烧了,然后去了我家中。到我家后樊海根搜了我的身,我身上没有藏匿首饰。我向樊海根要了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件黄金吊坠,樊海根随手又给了我一根黄金项链,随后樊海根拿着那包首饰就走了,这天下午樊海根又来到我家,说怕事情暴露,让我将那三件首饰还他,我就将那三件首饰还给了樊海根,樊海根说将那些首饰卖掉后再给我钱。樊海根只是说卖掉首饰后给我钱,但并没有说给我多少钱。

根据被告王永飞供述如下:那天樊海根他说用我的车去河北,我问河北什么地方,他说衡水,我说那得一千三、四百元,当时他说给几千块钱,用时给你打电话,我当时以为他和我开玩笑呢。后来来的时候他说给我5000元,这是我们来时商量的,一直到现在他也没给我钱。在路上加油我负责加的,来时收费站收费樊海根出,走时我拿的。来时我们在路上聊天,走到半路,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停过车,他们有人下去过,买过一瓶水给我,走到一个地方停车遮的车牌,后来樊海根叫我把车开到一个地方,让我等他,他说去拿点东西,他和雨都下了车,我在车上睡着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回来了,叫起我来就走了。我迷迷糊糊往后一看好像车上多了一个或两个盒子样的东西。到了楚旺镇后他俩下车,我冲樊海根要钱,就是事先说好的一千三四百块钱,他说现在身上没钱了,过两天吧,然后我就走了。后面就是我在外面出车,樊海根给我打电话说,给你准备了一千多块钱,让我去拿,我说我在路上,告诉了他我的位置,又走出去不远,就被公安局的抓住了。

公诉人:2010年7月12日“犇鑫珠宝店”员工刘敬宇的询问笔录 公安卷贰 P105—106 刘敬宇:樊海根于2009年春节前来“犇鑫珠宝店”任副经理,2010年3月离职。樊海根来店里后住在我原来住过的二楼宿舍,我有时仍把开金库两道门的钥匙放在二楼宿舍电视机旁边。在案发后我发现外库门上的备用钥匙找不到了。

公诉人:范海平在2010年4月27日的证言,详见158-163页

范海平:我回收了楚旺镇的一个年轻男的一个项链(230元每克收的,11克多,共2620元)和另外一个人卖的一个黄金吊坠(225元收的,9克多,2108元),这两个黄金首饰都被我

化了。当时要发票都说没带,在家里,等下次有空拿过来。卖项链的说不是偷的抢的。我也就相信了。

张小美(17岁)在2010年4月26日的证言,详见165-167页

张小梅:我在门市上收了楚旺镇堤上村一个男的一个断掉的金项链,他说是他老婆的,发票在家里,我当时觉得说都是这个小镇上的,应该不会有偷的吧,就200元每克收的,给了对方1200多元。叫他回去拿发票过来。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已呈交。

从范海平处调取被融化的黄金项链一件和黄金吊坠一件,从张小美处调取黄金项链一条。

2、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武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已呈交文书中

证明被盗物品和扣押物品的清单,及发还物品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一张)及现场照片(14张),详见180-187页

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

4、2010年5月12日武邑犇鑫金店出具的被盗柜台盘点总数、价格、及被盗赃物照片,详见呈交书中189-190、206-208页

共被盗490件,价值674833.62元(店内统计数,以4月12日的首饰实时价格计算)

5、侦查人员王建民、马建崞、魏军证明2010年6月18日携带被告人所盗窃的全部黄、白金及珠宝首饰前往石家庄送检的情况的证明。详见呈交书中216-218页

6、武邑县公安局侦查员马建崞、魏军出具的犇鑫珠宝店被盗一案的发破案经过。已呈交

公诉人:下面宣读鉴定结论:

1、石家庄市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详见P28-43页

第006号报告证实:所检九份样品为千足金;第007号报告证实:所检第十份样品为18K金钻石挂坠;第008号报告证实:所检第十一份样品为钯Pd950石榴石挂坠;第009号报告证实:所检第十二份样品为千足钯项链。

2、吊坠、千足金项链和手链的检验报告,详见209-215页

2009年7月22日和2010年3月6日,由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该吊坠的金含量为999.9‟;证实千足金项链和手链的所检测项目合格。

3、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详见P45—74页

证明:全部涉案物品(上上足赤AU999、上上足赤PD999、千足金、万纯真金及珠宝)总价值为人民币685688元。

公诉人:询问笔录

时间:2010年9月8日

地点: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宋卫平

问:我们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就樊海根涉嫌盗窃一案的有关问题依法对你进行询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问题,有意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宋卫平,男,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内黄县,樊海根涉嫌盗窃一案的受害人

问:你介绍一下武邑县“犇鑫珠宝店”的情况?

答:营业执照中全称,法定代表人,(留存复印件)

问:你为什么要请求司法机关对樊海根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我和樊海根是姑舅表兄弟关系,樊海根忠厚老实,无犯罪前科,且被盗物品已经全部被追回,樊海根也真诚悔罪,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网开一面,在适用法律上,对樊海根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证人证言等材料)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三被告:没意见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河北省衡水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樊、段、王盗窃一案,根据>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受本院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己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以及涉案金额鉴定书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1、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给社会造成损害,且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其积极实施的盗窃行为,符合故意盗窃的构成要件。现在我宣读本案意见书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

案由:盗窃

起诉书号:衡检刑诉(2010) 号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的规定,我们

受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出庭支持公诉、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本院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被盗物品照片、书证等大量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证明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公诉人也注意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包括证人付瑞英、刘敬宇的证言,以及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价鉴定这些证据从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地证实了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的犯罪过程。客观真实的描述了犯罪的时间,地点,在盗窃中各自的作用,以及被盗黄金的特征及摆放位置等细节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各证据之间,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本院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盗窃黄金490件,涉案金额价值674833.62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樊海根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提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平时表现,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提出的意见与观点,与事实相符,法庭将予以采纳。以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其他问题发言。

辩护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本人黄舒婷接受被告人樊海根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樊海根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樊海根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

二、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三、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樊海根等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四、被告人与受害人有亲属关系,而且受害人在接受询问的时候也主动表示原谅被告,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樊海根在本案中存在立功行为。

六、被告人家庭面临困难。

被告人生活虽不富裕,却也过着常人的幸福生活。在被告人向女友母亲提出结婚时,由于女友母亲这钟不良的社会价值观及名利思想影响,扼杀了被告人追逐美好人生的道路。被告人出于对于未来新生活的热爱,一时冲动,进行了这次盗窃。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这种不良的社会价值观的受害者可以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走出困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2:审判长、各审判员。我受被告人段雨委托,担任此盗窃案件被告人段雨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我的当事人只是一时贪念,生活虽不富裕,却也过着常人的幸福生活。在被告人向女友母亲提出结婚时,由于女友母亲这钟不良的社会价值观及名利思想影响,扼杀了被告人追逐美好人生的道路。被告人出于对于未来新生活的热爱,一时冲动,进行了这次盗窃。而且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是出于从犯的身份上的,主观恶性不强,是在樊海根多次的意见下又碰上家庭难题,所以同意盗窃,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是处于协助的作用,请法庭的查清案件根据事实的情况下从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机会。

辩护3:审判长,我受被告人王永飞委托,担任此次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永飞的辩护人。经过阅卷审查、法律研究以及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律、司法解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犯及作用

在所涉共同盗窃中,显然被告人王永飞是刑法第27条规定之“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并且就整个盗窃过程和结果评估其作用明显较小、情节轻微。

1.1 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和法律而论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永飞仅在他人盗窃既遂之后,将车开走的行为,此前一直未下车。基于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飞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之窃取行为——即非属实行犯,亦无关于刑法总则共犯之理论分类上的组织犯、或教唆犯,故只能是帮助犯,——盖共同犯罪人之理论分类惟有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四种。又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即次要的实行犯)或辅助作用(即帮助犯)的,是从犯”,因此,作为帮助犯的王永飞系从犯,并且系属从犯中的较轻级别的“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就王永飞在所涉共同盗窃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分析:(1)从盗窃整个过程来看,其仅是司机的工作。在犯罪预备阶段,在其樊海根的供述终“你去就去,不去我找别的车”,显然王永飞是可替代的。显然,被告人王永飞在所涉共同盗窃中作用明显较小。(2)从其所涉共同盗窃的纠集过程和分工地位来看,组织者樊海根某邀约段雨负责盗窃赃物,王某某根本不认识随同樊海根前往的段雨,也即原本王永飞在樊海根组织的共同盗窃中是没有(分工)地位的。这决定了王永飞不能起到重要作用、是雇佣关系中的司机角色而已;客观来看也是如此,王永飞在所涉共同盗窃中的行为作用可有可无、无关紧要。上述作用和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特别注意。

此外,本案无任何供述证明:在乘车去到衡水的过程中,同车的被告人王永飞与樊海根之间有过盗窃通谋。

本案无任何供述证明:到衡水后,被告人之间有过谋划、合谋,或者王永飞有过任何答应为盗窃提供帮助的犯意表示。起诉书也仅指王永飞等在附近等候。且有一点指出,对于犯罪后樊海根说的“开多快就有多快”王永飞仅是居于为顾客服务的心理,满足顾客的要求。

对于回程时的座位,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均坐于后座完成将首饰从托上拆下来各自往身上装,把托装在袋子里的动作。因此有理由认定王永飞并不知道樊海根和段雨两人盗窃黄金。就没有共同犯罪的说法。

辩护人额外阐明的一点是:假设王永飞是在明知樊海根是去运赃的条件下,开车同去的,也不能就此认定此乃犯罪通谋。盖对事前纯粹的明知,不能认定为通谋,于此情形虽明知、但无明示或间接可推知的行为表示,对于一种知后的消极沉默。最高法院正是采持的此种意见,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对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解释认为“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其中的要义就在于事前明知犯罪不等于犯罪通谋,否则不符合刑事从严的认定原则,最高法院上述解释中的法理具有一般性,可同样适用于转移赃物这种事后连累犯的“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评价认定,当无疑问。

四、分赃之辩

从主持分赃者(或其受托人)手中得钱,才叫分赃。王永飞非从本案主持分赃者樊海根手中得钱,

在分赃问题上,樊海根时而供称“王永飞做手势表示你干成了就给我8000元,如果干不成,你给我正常的出租费1300元”,时而供称 “其自身还说干成后给你5000元钱,干不成给你1300元出租费,他当时说去就去,干成后得给我这些个,他没说数,我看他用手向我比划的意思应该是要8000元钱”( 在2010年4月25日的供述),前后明显矛盾;故樊海根供述的分赃情况不足为信。根据提交的材料中最后在樊海根在立功是说“我给王永飞打电话说给他1400-1500元车费,让他出来”。重点在于1400-1500元车费而不是8000元。因而可以认定王永飞能够获得的是其应有的车费,并不是分赃,其8000元供述缺乏证据证明,并不可信。

综上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飞于2010年4月11日23时参与樊海根等共同盗窃,该起诉书存在以下严重法律问题:认证不当、定罪错误(第1次)。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严格认证,准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即“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综合考虑上述意见第五点所述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永飞减轻或免除处罚。

审判长:对以上提出的意见以及观点,本庭将予以采纳。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樊海根:我平时不自觉学法,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犯罪,现在后悔已经晚了,愿接受法律制裁。

审判长:被告人段雨最后陈述。

耿新:无知是犯罪的源泉。我们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我现在已经觉得后悔莫及。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怪我不知法,只是想获得一些资金却恰恰是不合法的,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压力和伤害,我希望广大的人民以我为戒,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人。对我犯的罪行我供认不讳。但,请求法庭念在我是初犯,并且能在犯罪后也能主动的积极的陈述案情,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被告人王永飞最后陈述

王永飞:由于一时利欲熏心,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在此我深深的表示我的歉意,希望大家能在我身上吸取教训。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

模拟法庭剧本(

剧 中 人 物

审判长:朱德发

审判员:何彬 阮如婷

公诉人:徐贵生 杨菀颖

书记员:张倩瑜

被告樊:林灯

1辩护人:

被告段:

2辩护人:

被告王:洪冲

3辩护人:徐美丽

法警甲:

法警乙:

案例 樊海根盗窃案

模拟庭审过程

时间:2011年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查明公诉人 、 当事人、辩护人到庭情况。

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宣布法庭纪律。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准进入法庭。

2、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3、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4、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5、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6、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7、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检查员、律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入座)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

报告审判长,二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盗窃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到庭(被告人入座)

审判长:被告人樊海根,请向法庭报告你的身份。

被告樊: 我叫樊海根,男, 1984年3月1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身份

证号码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楚旺镇堤上村人,捕前住本村,农民。

审判长:被告樊海根,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樊: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因何事在什么时候被逮捕捕?

被告樊: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2月26日被捕。

审判长: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了嘛?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樊:收到了.2011年5月26日收到。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樊: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段雨,请向法庭报告你的身份。

被告段:我叫段雨,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身份证号

码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西街村人,捕前住本村,农民。

审判长:被告人段雨,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段: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因何事在什么时候被逮捕?

被告段: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2月26日被捕。

审判长: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了嘛?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段:收到了.2011年5月26日收到。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段: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王永飞,请向法庭报告你的身份。

被告王:我叫王永飞,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身份

证号码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大南洞村人,捕前住本村,个体出租车司机。

审判长:被告王永飞,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王: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因何事在什么时候被捕?

被告王: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了嘛?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王:收到了.2011年5月26日收到。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王:收到了

审判长: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本院审判员(朱德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何彬、阮如婷)组成和议庭,书记员(张倩瑜)担任法庭记录,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贵生、杨菀颖)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舒婷、肖燕玲、徐美丽)分别为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阮如婷):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

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法问、辩论的权力。

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

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

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力。

7、对审判员、检查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

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樊海根,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回答: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回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段雨,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

回答: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回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王永飞,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

回答: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回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有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刑诉(2011)67号

被告人樊海根,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楚旺镇堤上村人。2011年1月24日因盗窃嫌疑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雨,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西街村人。2011年1月28日因盗窃嫌疑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永飞,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大南洞村人。2011年1月24日因盗窃嫌疑被武邑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武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1年5月8日退回武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海根在担任武邑县新华街“犇鑫珠宝店”副经理期间,取得了该店金库防盗门的钥匙,后产生盗窃的想法。于2011年1月4日23时许伙同段雨、王永飞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内黄县来到该店,王永飞在车上等候,樊海根、段雨翻墙入院,首先将金库门处的监控数据线拔断。然后用钥匙打开金库的防盗门,进入金库,盗窃黄、白金及珠宝首饰,由王永飞驾车驶回内黄县。经武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上上足赤AU999、上上足赤PD999、千足金、万纯真金及珠宝总价值为685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刘敬宇、张书娥等的证言;

3、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的供述;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来生

刘保泰

2011年5月26日

审判长:被告人樊海根,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樊: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段,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段: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王:听清了

审判长:押被告人段雨、王永飞到候审室候审(被告人段王被带出)。被告人樊海根,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樊: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我们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问题,争取宽大处理,听清了吗?

被告樊:听清了。

公诉人:被告人樊海根,你与段雨是否认识?

被告樊:认识。

公诉人:你们是否认识王永飞

被告樊:我认识王永飞,段雨不认识他

公诉人:盗窃金店的钥匙是如何得来的?

被告樊:钥匙是在拾床时捡到的,共有三把,其中两把金库的,另一把不知道哪的。 公诉人:你跟段雨、王永飞怎样商议的?

被告樊:我就给段雨打过几次电话,邀他来偷金店,事成之后均分。给王永飞5000元运费。

他说:“干成后你得给我这些个”(他伸出拇指和食指向我比划)。没说数,我看他用手向我比划的意思应该是要8000元钱。

公诉人:你1月4日来武邑县给了王永飞多少车费?

答:我给他加了200元的油,我交的过路费。

公诉人:2010年12月18日和王永飞来过武邑县吗?

被告樊:来过。

公诉人:其他人知道吗?

被告樊:不知道。

公诉人:王永飞的黑出租是没有手续?

被告樊:有,是正常的车辆,但没有出租手续。

公诉人:作案之前你们是谁提议把车牌护住了?

被告樊:段雨或是王永飞,买的粘贴纸,我掏的钱,我贴的后牌照,段雨贴的前牌照。 公诉人:到武邑县下车时你怎样和王永飞说的?

被告樊:对王永飞说:我俩去里边盗窃黄金,你在这等着。

公诉人:在武邑县见到大货车卸货,你和段雨都在什么地方了?

被告樊:在一边蹲着吸烟。

公诉人:你是怎么进的院?

被告樊:从这个过道冲西的一个门的北侧角上的房,我搭着段雨的肩膀攀爬到该店院内东屋

顶上,沿着该店后院东下房上了北房,从北房上的该店的二楼楼梯,然后从二楼楼梯下到从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平台上。

公诉人:该金店有几道锁,有几套钥匙?

被告樊:两道锁,

公诉人:盗窃有什么款式的首饰?

被告樊:记不清了。

公诉人:公安机关和金店所提供的被盗物品数量你认可吗?

被告樊:认可。

公诉人:你将盗窃的物品放哪了?

被告樊:放到我睡觉屋里床下面了,第二天父母都没有在家,我就将白金首饰放在睡觉屋里

靠北墙厨子里的被子里面,黄金首饰放进一个纸质的盒子,然后将盒子埋到北房与东下房中间夹道的沙子堆里面了,在藏这些首饰过程中,我从中拿出了两条黄金项链,一条粗的和一条细的,第二天我将那条细的项链卖给了楚旺镇一个回收金银首饰店内,6克多,卖了1200元,另外一条粗的我卖给内黄县城南街一个回收金银首饰店内,11克多,卖了2620元。在三、四天前我回家从盒子里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当天取出一个黄金项坠牌交给卢振中,让他到内黄县南街那个回收首饰店里卖,9克多卖了2100元。

公诉人:回到内黄王永飞给你要钱了吗?

被告樊:回后两三天,他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我没在家,在外面呢,问我手里有钱吗,我

说手里没多少钱,他说让我这两天先给他准备2000元钱,再没说别的。

公诉人:王飞向你要2000元钱是什么意思?

被告樊:因为我租他车偷首饰答应干成后给他8000元钱,应该是他向我要这个钱。 公诉人:你分得了什么?

被告樊:没有,回来后我们去了段雨家里,在他家里我搜他身了,他身上没有首饰,我走的

时候,他向我要了三件首饰,是一个项链、一个戒指、一个项坠。第二天,我姑父去我家,因为我和宋卫平是亲戚,我感觉是看我在没在家,当时我挺害怕暴露,我找段雨要回这三件首饰。。

公诉人:你们用什么作案工具?

被告樊:我们在去武邑的路上,段雨提出买手套,是他下车买了两付手套,都是我掏的钱。 公诉人:金库的钥匙呢?

被告樊:我们在回来的路上我将钥匙扔到路边的一个井里面了。

公诉人:回去时在车上整理所盗物品了吗?

被告樊:我刚上车时,我和段雨都坐后排,我俩将首饰从托上拆下来各自往身上装,把托装

在袋子里。我对王永飞说:你只管开车。

公诉人:收项链的人问你项链是怎么来的吗?

被告樊:他问我有票吗?我说有。但当时没给他,再也没给我要。

公诉人:这两个金店你现在能辨认吗?

被告樊:能。

公诉人:你与宋卫平是什么关系?

答:表兄弟。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樊海根的辩护律师现在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1:你因什么原因进行了这次的盗窃?

被告樊:当时没钱花了,我就觉得这样子来钱更直接点,就去偷了一点,换钱。 辩护1: 你是怎么得到“犇鑫珠宝”店金库门上的钥匙的。

被告樊:我跟管钥匙的住一起,然后他备用钥匙放在房间里,我收拾的时候看到我就顺手拿

走了。

辩护1:你在职的时候店内二楼保险柜你能打开吗?

被告樊:可以,我在这个店里当副经理的时候,就有一套金库门上的钥匙。

辩护1:你与受害人是什么关系?

被告樊:表兄弟

辩护1:以前有过犯罪记录吗?

被告樊:没有。

辩护1:你把盗窃的首饰藏在哪儿了?

被告樊:放到我睡觉屋里床下面了,第二天父母都没有在家,我就将白金首饰放在睡觉屋里

靠北墙厨子里的被子里面,黄金首饰放进一个纸质的盒子,然后将盒子埋到北房与东下房中间夹道的沙子堆里面了。

辩护1: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樊海根,你能否说下你们三个人实施盗窃的具体分工?

被告樊:其实也没什么分工,是我找的段雨,商量干成后我们平分,然后租的王永飞的面包

车。

审判长:你们作案前是否准备了工具。作案的时候携带使用工具了吗?

被告樊:在临走的时候段雨有提出说带刀,不过到了那边去偷的时候也没看到刀,不知道有

没有带在车上,偷的时候肯定是没有带。

审判长:你们去作案时时你和王永飞怎么说的?

被告樊:我对他说出辆车,没说具体什么活,只说不干什么好事,他问我多少钱,去哪儿?

我说去衡水,干成了我最少给你5000元,他一听冲我比划了个“八”,就是这个姿势,我想着他是讨价“八千”,我没说行也没说不行,其实心里认可他说的这个“八千”了,然后就来了。

审判长:王永飞一直都不知道你们做什么吗?

被告樊:后来走的时候他肯定知道我们偷盗了而且干成了,因为我让他开车走,有多快跑多

快。

审判长:押樊海根候审(带樊出),提段雨到庭,现在公诉人向被告人段雨发问.

公诉人:我们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问

题,争取宽大处理,听清了吗?

被告段:听清了

公诉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吗

被告段:对

公诉人:你与樊海根是什么关系?

被告段:我跟他认识比较熟都是一个村的。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产生盗窃黄金的想法的。

被告段:作案前两个月时间里樊也叫我我没答应,但是我对象张梦梦家人不同意我们俩的婚

事,她父母叫我在内黄买房子才同意,所以这次叫我的时候我就答应了。

公诉人:王永飞知道你们来武邑盗窃黄金吗?

被告段:开始的时候不知道吧,后来回来的时候在车上应该是知道的。

公诉人:上车时带什么作案工具了

被告段:路上买的口罩和手套。

公诉人:到武邑几点钟。

被告段:当时没注意时间。

公诉人:下车时戴口罩、手套没有?

被告段:带了。

公诉人:王永飞见你们戴口罩、手套没有?

被告段:他看见了。

公诉人:你们下车后,王永飞在干什么?

被告段:当时没注意。

公诉人:你们偷完后上车后樊海根怎么和王永飞说的。

被告段:就然他开车走,越快越好。

公诉人:回去的路上你们坐在哪个位置都在干什么。

被告段:我和樊都坐在后排,聊天啥的,因为以前我和王永飞不熟,通过聊天时樊海根叫他

我知道他叫王永飞。回去时王永飞开车,开出一段时间后,樊海根在前面递给我一把黄金首饰,还有白金什么的珠宝,对我说:你把上面的标签拽下来。我在后边拽,拽完我把首饰还给樊海根。

公诉人:王永飞见你门拆标签没有?

被告段:我们拽时王永飞都看见了。因为当时车里并不太暗,樊海根让我拽标签说的话,王

永飞也都听见了,因为他当时往右边扭脸看了。

公诉人:你见王永飞向樊海根要钱没有、要多少?

被告段:回去后王永飞走前有向樊要钱,要多少我不知道,然后樊说没钱过几天给。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段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

辩护人:段雨,偷盗金店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段:是樊找的我,以前找过去我几次我没答应,这次是因为结婚,我对象她妈妈说要在内黄买房,我就想来钱快这样就答应他这次的偷盗想法了。

辩护人:那你以前有没有受法律处分?

被告段:没有。

辩护人:那你们怎么进的院子?

被告段:樊爬进去的,然后给我开了院子的门。

辩护人:进院子后你在干嘛?

被告段:进去后我在他开门的时候帮他望风。

辩护人:你们一共盗窃了多少首饰?

被告段:具体数不知道,都装在那红带子里,樊海根掂着了。

辩护人:那回去后樊给你钱了没有?

被告段:没有,有给过三个金子,不过第二天又来全拿走了。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员:你们是否有携带刀?

被告段:在要去盗窃的时候樊提出带刀过去,然后走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带,不过盗窃的时

候没有带刀。

审判长:押段雨候审(带段出),提王永飞到庭,现在公诉人向被告人王永飞发问。

公诉人:我们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问

题,争取宽大处理,听清了吗?

被告段:听清了。

公诉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吗

被告段:对。

公诉人:你与樊海根和段雨是什么关系?

被告王:我与樊海根是雇主与司机的关系,在作案之前段雨我一直不认识。

公诉人:樊海根是否曾租用你的车来过武邑?

被告王:没有。

公诉人:他们上车时带有什么东西?

被告王:没看记清楚。

公诉人;樊海根在租用你的车时怎么给你说的?

被告王:他说租我车去拉货,然后给我5000块钱。我以为开玩笑,然后他说去就去不去他就找别人了。

公诉人:当时谈的费用多少钱?

被告王:他说给我5000块钱。

公诉人:途中加油和费用谁出的。

被告王: 加油我负责加的,来时收费站收费樊海根出,走时我拿的。

公诉人:樊海根他们下车时戴口罩和手套没有?

被告王:有

公诉人:你将车停在什么部位?

被告王:我不知道那是什么地方那时候。

公诉人:你见他们上车时带有什么东西?

被告王:没看见,但是他们叫我走的时候我迷迷糊糊往后一看好像车上多了一个或两个盒子样的东西。

公诉人:上车后樊海根、段雨坐在什么部位。

被告王:都坐在后排。

公诉人:上车后樊海根怎么给你说的。

被告王:没说什么。

公诉人:你见他们在后边干什么没有?

被告王:没有看清楚。

公诉人:当时你向樊海根要运费没有、要多少钱?

被告王:要了,到了楚旺镇后他俩下车,我冲樊海根要钱,他说现在身上没钱了,过两天吧,

然后我就走了。

公诉人:你的车贴遮挡牌照的贴纸了吗?

被告王:我给樊海根说的,他出钱让他买的贴牌照的纸,头进武邑贴上的。

公诉人:你是如何被抓获的?

被告王:我在外面出车,樊海根给我打电话说,给你准备了一千多块钱,让我去拿,我说我

在路上,告诉了他我的位置,又走出去不远,就被公安局的抓住了。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告王永飞发问。

辩护3:樊海根找你租车的时候你向他要多少钱?

被告王:一千三四这样。

辩护3:作案之前你是否拉樊海根来过武邑。

被告王:没有。

辩护3:樊海根租你车得时候是不是明确要求你要去?

被告王:没有,他说去就去不去他就找别人。

辩护3:你能说下在去的时候你的情况吗?

被告王:可以,来时我们聊天,走到半路,那时候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停过车,他们有人

下去过,买过一瓶水给我,走到一个地方停车遮的车牌,后来樊海根叫我把车开到一个地方,让我等他,他说去拿点东西,他和雨都下了车,我在车上睡着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回来了,叫起我来就走了。

辩护3:他们两个回到车山的时候你看到什么没有?他们跟你说了什么?

被告王:我当时迷迷糊糊的,转头的时候看到他们带了一两个像盒子一样的东西。他们也没

说什么,就叫我开车能多块多块,然后路上就在聊天。

辩护3:整个过程你下过车没有?

被告王:没有。

辩护3:樊海根欠过你钱没有?

被告王:欠过。还没还。

辩护3:这次你作案后回去你朝他要钱没有?要多少?

被告王:我跟他要钱了,要的是之前说的一千三四,他说没钱叫我几天后找他拿。然后我就

走了。

辩护3,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没了。

审判员:被告王永飞,你在跟樊海根商量租车几个的时候是否有比过手势?手势是什么意

思?

被告王:比过,当时我要的是一千三四,然后他说5000,我以为他开玩笑就用手指了一下

他。

审判长:提被告人樊、段到庭,(带到)公诉人有无发问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公安侦察卷1—2页,被害人宋卫平的报案笔录。报案时间:2010年4月12号, 报案人:宋卫平,早上到达卖场后发现院门开着,店里大量首饰被盗。

审判长:被告人樊、段、王,你们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根据被告人樊海根2010年4月23日的供述 公安卷贰 P9—13

里面的笔录节录提到:

我在这个店里当副经理的时候就有一套金库门上的钥匙,„„我今年3月18日辞职不干回到内黄时没交这套钥匙。回家后我对象家人不同意我们俩的婚事,她父母叫我在内黄买房子才同意,从今年2月份我就有了偷首饰的想法。(另见:P23,P34)

作案的头两天,我去段雨家玩时,我问他缺不缺钱花,缺钱花就和我一块去偷首饰,他就同意了,商量如果偷成后我们平分。

2010年4月11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内黄县城汽车站找了一辆“黑出租车”(灰色的五菱面包),司机叫王飞(全名不清楚),男,20多岁,以前我就租过他的车,1.70米左右,内黄县楚旺镇大南洞村人。当时租王飞的车,他问我去哪,我告诉他去衡水,店里老板欠我点钱,我去那店里偷点首饰,你去就去,不去我找别的车,他说“去就去吧,

(我还说干成后给你5000元钱,干不成给你300元的出租费,他当时说:去就去,干成后你得给我这些个(他伸出拇指和食指向我比划)。没说数,我看他用手向我比划的意思应该是要8000元钱。另见:P15,P28,P32,P35,P36)

大约是下午四点左右,我租用的他的车往武邑县走。在路上,段雨提出买手套,是他下车买了两副手套„„当走到邯郸魏县张二庄乡时,王永飞提出要买结婚时汽车牌照上贴的塑料纸,我就给了他两元钱他下车买了四个;当到了武邑县收费站南边一个东西路限高的铁架子东边停车后,我贴的后排照,段雨贴的前排照。

当天晚上9点多到了武邑县,我们把车停在富达市场北街,让王飞在车上等着。我(和段雨)沿着富达市场北街通往新华街的一条东西路到了新华街,看到“犇鑫珠宝店”前停着一辆货车,有人在卸货,我们两个就到了该店南边路西道边上等着。到11点左右货车卸完货走了,我(和段雨)就去了“犇鑫珠宝店”外的南侧过道里,从这个过道冲西的一个门的北侧角上的房(我搭着段雨的肩膀攀爬到该店院内东屋顶上),沿着该店后院东下房上了北房,从北房上的该店的二楼楼梯,然后从二楼楼梯下到从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平台上,我蹬着该平台将监控线用手拔断。随着走下去到了一楼金库门外,打开了通往院子里的一个小门,进到院子里,打开院门,(放段雨进院),然后我又到了金库门外,我拿着以前在“犇鑫珠宝店”工作时金库门上的钥匙,将防盗门打开,我是用身上的一个打火机照着打开的内门,然后照着打开金库里面的电灯。我从金库里面拿了一个红色的装宣传单的袋子,(段雨和我)将里面的首饰连盒一同装进这个袋子,金库门和院门都没关就走了,到了我(们)租的车处,上车叫司机拉我(们)回内黄县了。

根据被告人段雨供述

证实盗窃过程如下:十七八天前的一天下午4点多,樊海根到我家跟我说:当天晚上去武邑偷黄金首饰;随后樊海根又给王永飞打电话让他到楚旺镇西街第五小学去拉我们。并在我家要了一把劈刀。我们上车后,樊海根让王永飞在楚旺镇找了一家门店买了两幅口罩。在车开到河北境内张二庄时,让我到一门店买了三副白色线手套。王永飞还提出要买两张红纸挡住车牌;在张二庄另一门店,樊海根出钱让王永飞买了一副红粘纸。经过南宫,其他经过的地方我没注意,到了一个地方,樊海根对我和王永飞说来偷黄金,事成之后,给我部分钱,我和王永飞都同意。我们大约9点半到的武邑,樊海根给王永飞指路到了一家珠宝店附近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卸货,我们就把车开到对过的过道里。一个多小时后,大货车开走了,樊海根和我带上口罩和手套下了车,樊海根领着我到了一过道内,让我蹲下,他踩着我肩膀爬上墙头,然后樊海根打开院门放我进去。他拔掉监控的数据线,拿着打火机照着明,用钥匙打开了两道防盗门。我们进入存放首饰的库房,樊海根打开灯后找到一个红色的手提包,他让我撑着包,他往里面装那些首饰,装完后我们就往外走,出了院子我们就上了王永飞的车,往楚旺镇走。在车上樊海根让我拽首饰上的标签。

到楚旺镇是第二天凌晨三点左右,我跟樊海根在我家附近下了车,下车时王永飞向樊海根要钱,樊海根说过两三天再给,王永飞随后开车走了。樊海根将提包内的标签全部放在地上烧了,然后去了我家中。到我家后樊海根搜了我的身,我身上没有藏匿首饰。我向樊海根要了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件黄金吊坠,樊海根随手又给了我一根黄金项链,随后樊海根拿着那包首饰就走了,这天下午樊海根又来到我家,说怕事情暴露,让我将那三件首饰还他,我就将那三件首饰还给了樊海根,樊海根说将那些首饰卖掉后再给我钱。樊海根只是说卖掉首饰后给我钱,但并没有说给我多少钱。

根据被告王永飞供述如下:那天樊海根他说用我的车去河北,我问河北什么地方,他说衡水,我说那得一千三、四百元,当时他说给几千块钱,用时给你打电话,我当时以为他和我开玩笑呢。后来来的时候他说给我5000元,这是我们来时商量的,一直到现在他也没给我钱。在路上加油我负责加的,来时收费站收费樊海根出,走时我拿的。来时我们在路上聊天,走到半路,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停过车,他们有人下去过,买过一瓶水给我,走到一个地方停车遮的车牌,后来樊海根叫我把车开到一个地方,让我等他,他说去拿点东西,他和雨都下了车,我在车上睡着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回来了,叫起我来就走了。我迷迷糊糊往后一看好像车上多了一个或两个盒子样的东西。到了楚旺镇后他俩下车,我冲樊海根要钱,就是事先说好的一千三四百块钱,他说现在身上没钱了,过两天吧,然后我就走了。后面就是我在外面出车,樊海根给我打电话说,给你准备了一千多块钱,让我去拿,我说我在路上,告诉了他我的位置,又走出去不远,就被公安局的抓住了。

公诉人:2010年7月12日“犇鑫珠宝店”员工刘敬宇的询问笔录 公安卷贰 P105—106 刘敬宇:樊海根于2009年春节前来“犇鑫珠宝店”任副经理,2010年3月离职。樊海根来店里后住在我原来住过的二楼宿舍,我有时仍把开金库两道门的钥匙放在二楼宿舍电视机旁边。在案发后我发现外库门上的备用钥匙找不到了。

公诉人:范海平在2010年4月27日的证言,详见158-163页

范海平:我回收了楚旺镇的一个年轻男的一个项链(230元每克收的,11克多,共2620元)和另外一个人卖的一个黄金吊坠(225元收的,9克多,2108元),这两个黄金首饰都被我

化了。当时要发票都说没带,在家里,等下次有空拿过来。卖项链的说不是偷的抢的。我也就相信了。

张小美(17岁)在2010年4月26日的证言,详见165-167页

张小梅:我在门市上收了楚旺镇堤上村一个男的一个断掉的金项链,他说是他老婆的,发票在家里,我当时觉得说都是这个小镇上的,应该不会有偷的吧,就200元每克收的,给了对方1200多元。叫他回去拿发票过来。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已呈交。

从范海平处调取被融化的黄金项链一件和黄金吊坠一件,从张小美处调取黄金项链一条。

2、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武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已呈交文书中

证明被盗物品和扣押物品的清单,及发还物品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一张)及现场照片(14张),详见180-187页

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

4、2010年5月12日武邑犇鑫金店出具的被盗柜台盘点总数、价格、及被盗赃物照片,详见呈交书中189-190、206-208页

共被盗490件,价值674833.62元(店内统计数,以4月12日的首饰实时价格计算)

5、侦查人员王建民、马建崞、魏军证明2010年6月18日携带被告人所盗窃的全部黄、白金及珠宝首饰前往石家庄送检的情况的证明。详见呈交书中216-218页

6、武邑县公安局侦查员马建崞、魏军出具的犇鑫珠宝店被盗一案的发破案经过。已呈交

公诉人:下面宣读鉴定结论:

1、石家庄市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详见P28-43页

第006号报告证实:所检九份样品为千足金;第007号报告证实:所检第十份样品为18K金钻石挂坠;第008号报告证实:所检第十一份样品为钯Pd950石榴石挂坠;第009号报告证实:所检第十二份样品为千足钯项链。

2、吊坠、千足金项链和手链的检验报告,详见209-215页

2009年7月22日和2010年3月6日,由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该吊坠的金含量为999.9‟;证实千足金项链和手链的所检测项目合格。

3、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详见P45—74页

证明:全部涉案物品(上上足赤AU999、上上足赤PD999、千足金、万纯真金及珠宝)总价值为人民币685688元。

公诉人:询问笔录

时间:2010年9月8日

地点: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宋卫平

问:我们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就樊海根涉嫌盗窃一案的有关问题依法对你进行询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问题,有意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宋卫平,男,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内黄县,樊海根涉嫌盗窃一案的受害人

问:你介绍一下武邑县“犇鑫珠宝店”的情况?

答:营业执照中全称,法定代表人,(留存复印件)

问:你为什么要请求司法机关对樊海根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我和樊海根是姑舅表兄弟关系,樊海根忠厚老实,无犯罪前科,且被盗物品已经全部被追回,樊海根也真诚悔罪,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网开一面,在适用法律上,对樊海根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证人证言等材料)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三被告:没意见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河北省衡水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樊、段、王盗窃一案,根据>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受本院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己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以及涉案金额鉴定书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1、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给社会造成损害,且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其积极实施的盗窃行为,符合故意盗窃的构成要件。现在我宣读本案意见书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

案由:盗窃

起诉书号:衡检刑诉(2010) 号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的规定,我们

受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出庭支持公诉、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本院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被盗物品照片、书证等大量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证明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公诉人也注意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包括证人付瑞英、刘敬宇的证言,以及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价鉴定这些证据从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地证实了被告人樊海根、段雨、王永飞的犯罪过程。客观真实的描述了犯罪的时间,地点,在盗窃中各自的作用,以及被盗黄金的特征及摆放位置等细节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各证据之间,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本院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盗窃黄金490件,涉案金额价值674833.62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樊海根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提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平时表现,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提出的意见与观点,与事实相符,法庭将予以采纳。以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其他问题发言。

辩护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本人黄舒婷接受被告人樊海根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樊海根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樊海根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

二、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三、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樊海根等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四、被告人与受害人有亲属关系,而且受害人在接受询问的时候也主动表示原谅被告,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樊海根在本案中存在立功行为。

六、被告人家庭面临困难。

被告人生活虽不富裕,却也过着常人的幸福生活。在被告人向女友母亲提出结婚时,由于女友母亲这钟不良的社会价值观及名利思想影响,扼杀了被告人追逐美好人生的道路。被告人出于对于未来新生活的热爱,一时冲动,进行了这次盗窃。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这种不良的社会价值观的受害者可以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走出困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2:审判长、各审判员。我受被告人段雨委托,担任此盗窃案件被告人段雨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我的当事人只是一时贪念,生活虽不富裕,却也过着常人的幸福生活。在被告人向女友母亲提出结婚时,由于女友母亲这钟不良的社会价值观及名利思想影响,扼杀了被告人追逐美好人生的道路。被告人出于对于未来新生活的热爱,一时冲动,进行了这次盗窃。而且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是出于从犯的身份上的,主观恶性不强,是在樊海根多次的意见下又碰上家庭难题,所以同意盗窃,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是处于协助的作用,请法庭的查清案件根据事实的情况下从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机会。

辩护3:审判长,我受被告人王永飞委托,担任此次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永飞的辩护人。经过阅卷审查、法律研究以及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律、司法解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犯及作用

在所涉共同盗窃中,显然被告人王永飞是刑法第27条规定之“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并且就整个盗窃过程和结果评估其作用明显较小、情节轻微。

1.1 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和法律而论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永飞仅在他人盗窃既遂之后,将车开走的行为,此前一直未下车。基于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永飞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之窃取行为——即非属实行犯,亦无关于刑法总则共犯之理论分类上的组织犯、或教唆犯,故只能是帮助犯,——盖共同犯罪人之理论分类惟有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四种。又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即次要的实行犯)或辅助作用(即帮助犯)的,是从犯”,因此,作为帮助犯的王永飞系从犯,并且系属从犯中的较轻级别的“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就王永飞在所涉共同盗窃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分析:(1)从盗窃整个过程来看,其仅是司机的工作。在犯罪预备阶段,在其樊海根的供述终“你去就去,不去我找别的车”,显然王永飞是可替代的。显然,被告人王永飞在所涉共同盗窃中作用明显较小。(2)从其所涉共同盗窃的纠集过程和分工地位来看,组织者樊海根某邀约段雨负责盗窃赃物,王某某根本不认识随同樊海根前往的段雨,也即原本王永飞在樊海根组织的共同盗窃中是没有(分工)地位的。这决定了王永飞不能起到重要作用、是雇佣关系中的司机角色而已;客观来看也是如此,王永飞在所涉共同盗窃中的行为作用可有可无、无关紧要。上述作用和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特别注意。

此外,本案无任何供述证明:在乘车去到衡水的过程中,同车的被告人王永飞与樊海根之间有过盗窃通谋。

本案无任何供述证明:到衡水后,被告人之间有过谋划、合谋,或者王永飞有过任何答应为盗窃提供帮助的犯意表示。起诉书也仅指王永飞等在附近等候。且有一点指出,对于犯罪后樊海根说的“开多快就有多快”王永飞仅是居于为顾客服务的心理,满足顾客的要求。

对于回程时的座位,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均坐于后座完成将首饰从托上拆下来各自往身上装,把托装在袋子里的动作。因此有理由认定王永飞并不知道樊海根和段雨两人盗窃黄金。就没有共同犯罪的说法。

辩护人额外阐明的一点是:假设王永飞是在明知樊海根是去运赃的条件下,开车同去的,也不能就此认定此乃犯罪通谋。盖对事前纯粹的明知,不能认定为通谋,于此情形虽明知、但无明示或间接可推知的行为表示,对于一种知后的消极沉默。最高法院正是采持的此种意见,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对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解释认为“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其中的要义就在于事前明知犯罪不等于犯罪通谋,否则不符合刑事从严的认定原则,最高法院上述解释中的法理具有一般性,可同样适用于转移赃物这种事后连累犯的“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评价认定,当无疑问。

四、分赃之辩

从主持分赃者(或其受托人)手中得钱,才叫分赃。王永飞非从本案主持分赃者樊海根手中得钱,

在分赃问题上,樊海根时而供称“王永飞做手势表示你干成了就给我8000元,如果干不成,你给我正常的出租费1300元”,时而供称 “其自身还说干成后给你5000元钱,干不成给你1300元出租费,他当时说去就去,干成后得给我这些个,他没说数,我看他用手向我比划的意思应该是要8000元钱”( 在2010年4月25日的供述),前后明显矛盾;故樊海根供述的分赃情况不足为信。根据提交的材料中最后在樊海根在立功是说“我给王永飞打电话说给他1400-1500元车费,让他出来”。重点在于1400-1500元车费而不是8000元。因而可以认定王永飞能够获得的是其应有的车费,并不是分赃,其8000元供述缺乏证据证明,并不可信。

综上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飞于2010年4月11日23时参与樊海根等共同盗窃,该起诉书存在以下严重法律问题:认证不当、定罪错误(第1次)。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严格认证,准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即“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综合考虑上述意见第五点所述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永飞减轻或免除处罚。

审判长:对以上提出的意见以及观点,本庭将予以采纳。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樊海根:我平时不自觉学法,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犯罪,现在后悔已经晚了,愿接受法律制裁。

审判长:被告人段雨最后陈述。

耿新:无知是犯罪的源泉。我们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我现在已经觉得后悔莫及。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怪我不知法,只是想获得一些资金却恰恰是不合法的,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压力和伤害,我希望广大的人民以我为戒,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人。对我犯的罪行我供认不讳。但,请求法庭念在我是初犯,并且能在犯罪后也能主动的积极的陈述案情,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被告人王永飞最后陈述

王永飞:由于一时利欲熏心,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在此我深深的表示我的歉意,希望大家能在我身上吸取教训。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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