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浦民[2009]22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
浦东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将于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社会组织)实施2008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8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检查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进行网上年检。2009年3月1日起,参检社会组织凭市社团局配发的电子签章钥匙盘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2008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2009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加盖电子签章后,由系统自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办学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递交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09年5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在网上提出审查意见。
(四)2009年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
(五)年度检查审查工作于2009年6月30日结束。社会组织从“上海社会组织”网上获知年度检查结果后,须于2009年7月31日止带上《登记证书》(副本)到浦东市民中心1楼办事大厅17号窗口盖年度检查结果章。区民政局将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开
各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信息。
(六)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有关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与区民政局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检查审核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
五、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处: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联系电话:28282707、28282780。
浦东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1楼办事大厅17号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88117。
市社团局技术咨询电话:63232222-2581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浦民[2009]22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
浦东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将于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社会组织)实施2008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8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检查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进行网上年检。2009年3月1日起,参检社会组织凭市社团局配发的电子签章钥匙盘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2008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2009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加盖电子签章后,由系统自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办学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递交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09年5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在网上提出审查意见。
(四)2009年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
(五)年度检查审查工作于2009年6月30日结束。社会组织从“上海社会组织”网上获知年度检查结果后,须于2009年7月31日止带上《登记证书》(副本)到浦东市民中心1楼办事大厅17号窗口盖年度检查结果章。区民政局将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开
各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信息。
(六)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有关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与区民政局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检查审核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
五、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处: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联系电话:28282707、28282780。
浦东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1楼办事大厅17号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88117。
市社团局技术咨询电话:63232222-2581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