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可行性报告
一、概述:
1.1背景介绍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了相关规范准则。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使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煤矿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对于煤矿企业今后的稳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定 义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二、系统目标:
2.1任务要求
1. 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限,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2.2011年年底前,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完善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识别卡或携带具有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和变化情况能够被实时掌握。
3. 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我矿应按照规范要求,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2可行性意见:
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建议成立我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各项工作。我单位“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日常工作。各生产区、队要成立由分管这项工作的相应组织机构,各队应派专职主要负责人管理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三、可行性工作部署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是事关煤矿职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工程。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确保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大安全投入。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按照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需要,制定投资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足额提取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落实,按
照“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方案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搞好工作协调。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度,督促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落实工作措施;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分析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请上级单位指示。各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按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扎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立督导机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每季度对各产县(市、区)政府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开展1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督查。督导组对所督导的县(市、区)和企业的工作负督促检查责任,并及时将开展督导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在有关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和群众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确保这项工作的公开性及透明度。
四、对井下“六大系统“的具体要求:
4.1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
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5.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4.2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 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4.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6.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3、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3.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4.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5.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6.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7.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4、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
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3.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 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4.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6. 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7. 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9.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10.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
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11.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12.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3
4.5、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 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3.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 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5. 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4.6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2. 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3. 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 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5. 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6.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7.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管理维护意见:
1.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2.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3.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4.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配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6. 在配备的“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 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7.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
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8. 我矿每季度建议应至少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9.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
矿井调度中心站。
10.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
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六、与国外先进设备相比任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人员定位系统:我省内现已使用的人员定位系统技术标准任不完善,无法与远红外线扫描(脉冲式远红外线控制) 的人员定位系统比拟。还不具有:人机对话、自诊断、矿井机车管理等功能;还会发生与实际管理不衔接漏卡、定位不准确等问题;例如:一人携带多卡。
通讯联络系统:我矿现使用的通讯对讲机还比较落后,且无法实现人手一部。于现在较先进的:“小灵通”通讯设备;还有一定功能上的差距。
七、总结
虽然我们在技术上还无法与国外的先进性相比,但我们现有的水平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高度,这足以满足我矿现阶段自身条件下的应用需求,相信在不久的明天我们一定会在技术上和应用上赶上甚至超过国外的水平。
监测监控队
汇报人:郭帅
2011-12-1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可行性报告
一、概述:
1.1背景介绍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了相关规范准则。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使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煤矿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对于煤矿企业今后的稳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定 义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二、系统目标:
2.1任务要求
1. 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限,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2.2011年年底前,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完善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识别卡或携带具有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和变化情况能够被实时掌握。
3. 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我矿应按照规范要求,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2可行性意见:
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建议成立我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各项工作。我单位“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日常工作。各生产区、队要成立由分管这项工作的相应组织机构,各队应派专职主要负责人管理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三、可行性工作部署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是事关煤矿职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工程。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确保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大安全投入。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按照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需要,制定投资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足额提取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落实,按
照“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方案要求,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搞好工作协调。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度,督促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落实工作措施;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分析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请上级单位指示。各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要按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扎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立督导机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每季度对各产县(市、区)政府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开展1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督查。督导组对所督导的县(市、区)和企业的工作负督促检查责任,并及时将开展督导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在有关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和群众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确保这项工作的公开性及透明度。
四、对井下“六大系统“的具体要求:
4.1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
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5.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4.2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 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4.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6.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3、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3.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4.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5.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6.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7.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4、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
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3.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 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4.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6. 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7. 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9.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10.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
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11.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12.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3
4.5、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 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3.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 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5. 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4.6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1. 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2. 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3. 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 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5. 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6.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7.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管理维护意见:
1.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2.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3.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4.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配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6. 在配备的“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 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7.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
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8. 我矿每季度建议应至少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9. 各生产主区、队及其他辅助区、队“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
矿井调度中心站。
10.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
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六、与国外先进设备相比任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人员定位系统:我省内现已使用的人员定位系统技术标准任不完善,无法与远红外线扫描(脉冲式远红外线控制) 的人员定位系统比拟。还不具有:人机对话、自诊断、矿井机车管理等功能;还会发生与实际管理不衔接漏卡、定位不准确等问题;例如:一人携带多卡。
通讯联络系统:我矿现使用的通讯对讲机还比较落后,且无法实现人手一部。于现在较先进的:“小灵通”通讯设备;还有一定功能上的差距。
七、总结
虽然我们在技术上还无法与国外的先进性相比,但我们现有的水平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高度,这足以满足我矿现阶段自身条件下的应用需求,相信在不久的明天我们一定会在技术上和应用上赶上甚至超过国外的水平。
监测监控队
汇报人:郭帅
2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