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监察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结合我国大陆监察体系的现状,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监察;体系完善;路径选择
一、行政监察的含义
行政监察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为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为合理、合法、不滥用职权,保证行政机关正常高效的履行其行政职能,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监察的特性
(一)行政监察具有强制性
行政监察是以国家权利作为后盾的,并不是建立在监督客体自愿的基础上的,也无关社会道德和亲情伦理,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法律规章。
(二)行政监察具有一定独立性
行政监察是不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单独存在的,现代行政监察更是建立在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之上。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即是要赋予各主体一定的独立性,只有充分保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行政监察以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机构为监督主体,即中央国家监察机关、地方各监察机关。相比于其他行政监督主体,行政监察的主体更具有专门性。国家监察部专门从事行政监察职权,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行政检察权,有助于提高监察时效。
(三)行政监察具有全面性。
行政监察以行政机关的全部违法行为作为监督内容。只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或是与职务相关的行为,都为行政监察的任务与内容。另外,行政监察不仅要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职务行为是否违法,同时也要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职务行为的中的不当行为。
(四)行政监察具有依法性
行政监察主体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不得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权力的每一个程序中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我国行政监察体系的完善
(一)我国行政监察现状分析
我国的行政监察部门为政府机关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各级监察机关遵照宪法及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查处各类违纪案件,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以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根据调查结果,既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依法对监察对象作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行政监察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我国行政监察体系的真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也难以真正达到效果。究其原因,首先,监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其次,监察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有限,监察手段也不够先进。另外,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的效能监察也缺乏相应的广度和深度,有待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最后,我国的行政监察的运行不够透明,缺少群众的的监督。
(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体系的路径选择
1.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一个有效的行政监察机制,监察机关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监察机关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只有监察部门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做到监察有效。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可逐步的进行监察机关改革,从试点开始,使我国的监察机关从双重领导逐步过渡到垂直型领导,形成一个独立于同级政府机关的行政监察体系。这样以来,行政监察机关便可只对其直接领导组织负责,不会在监察和调查工作中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制约,像我国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行动也会变得更加便利迅速。
与此同时,监察机关独立性的加强必然会提高其地位和权限,更应该建立针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保障行政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执行监察事务。
2.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有效的监察手段得益于较为宽广的职权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职权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监察手段也应更加现代和科学。比如,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的权限应得到进一步提高,其监察手段和科技含量也应进一步提高。这些方面,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应多派相关人员与国外监察机关及香港廉政公署进行交流和学习,以便实时更新监察手段,与时俱进。
3.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检察机关遵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2010年6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五次会议得以进行修正,较之以前更加完善和严密。但监察机关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还应在此法的基础和精神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使监察机关的工作可以明确的依法进行,与此同时,也避免了处理同一性质和程度问题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
4.建立健全针对监察机构的监督体系
各项体制的健康运行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体系,行政监察机制也不例外。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有待于提高独立性和进一步扩大职权,职权的扩大极影伴随着权利的制衡,只有“把权利关到笼子里”,设立专门针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和监督体系,才能保证监察机制的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5.加大民众参与力度
我国的监察机关应合理提高民众参与程度,通过建立便捷沟通平台,建立严密保密措施的方式来促进民众参与机制的行程。与此同时,也应建立相关部门或者联系宣传部门多做倡廉反腐的宣传,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2]杜兴洋.行政监察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北京.高等育出版社,2009
[4]监察部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5]候志山,候志光.行政监督与制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李阿楠(1989-),女,河北省石家庄人,硕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行政监察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结合我国大陆监察体系的现状,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监察;体系完善;路径选择
一、行政监察的含义
行政监察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为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为合理、合法、不滥用职权,保证行政机关正常高效的履行其行政职能,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监察的特性
(一)行政监察具有强制性
行政监察是以国家权利作为后盾的,并不是建立在监督客体自愿的基础上的,也无关社会道德和亲情伦理,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法律规章。
(二)行政监察具有一定独立性
行政监察是不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单独存在的,现代行政监察更是建立在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之上。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即是要赋予各主体一定的独立性,只有充分保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行政监察以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机构为监督主体,即中央国家监察机关、地方各监察机关。相比于其他行政监督主体,行政监察的主体更具有专门性。国家监察部专门从事行政监察职权,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行政检察权,有助于提高监察时效。
(三)行政监察具有全面性。
行政监察以行政机关的全部违法行为作为监督内容。只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或是与职务相关的行为,都为行政监察的任务与内容。另外,行政监察不仅要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职务行为是否违法,同时也要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职务行为的中的不当行为。
(四)行政监察具有依法性
行政监察主体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不得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权力的每一个程序中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我国行政监察体系的完善
(一)我国行政监察现状分析
我国的行政监察部门为政府机关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各级监察机关遵照宪法及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查处各类违纪案件,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以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根据调查结果,既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依法对监察对象作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行政监察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我国行政监察体系的真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也难以真正达到效果。究其原因,首先,监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其次,监察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有限,监察手段也不够先进。另外,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的效能监察也缺乏相应的广度和深度,有待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最后,我国的行政监察的运行不够透明,缺少群众的的监督。
(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体系的路径选择
1.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一个有效的行政监察机制,监察机关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监察机关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只有监察部门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做到监察有效。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可逐步的进行监察机关改革,从试点开始,使我国的监察机关从双重领导逐步过渡到垂直型领导,形成一个独立于同级政府机关的行政监察体系。这样以来,行政监察机关便可只对其直接领导组织负责,不会在监察和调查工作中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制约,像我国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行动也会变得更加便利迅速。
与此同时,监察机关独立性的加强必然会提高其地位和权限,更应该建立针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保障行政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执行监察事务。
2.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有效的监察手段得益于较为宽广的职权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职权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监察手段也应更加现代和科学。比如,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的权限应得到进一步提高,其监察手段和科技含量也应进一步提高。这些方面,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应多派相关人员与国外监察机关及香港廉政公署进行交流和学习,以便实时更新监察手段,与时俱进。
3.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检察机关遵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2010年6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五次会议得以进行修正,较之以前更加完善和严密。但监察机关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还应在此法的基础和精神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使监察机关的工作可以明确的依法进行,与此同时,也避免了处理同一性质和程度问题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
4.建立健全针对监察机构的监督体系
各项体制的健康运行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体系,行政监察机制也不例外。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有待于提高独立性和进一步扩大职权,职权的扩大极影伴随着权利的制衡,只有“把权利关到笼子里”,设立专门针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和监督体系,才能保证监察机制的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5.加大民众参与力度
我国的监察机关应合理提高民众参与程度,通过建立便捷沟通平台,建立严密保密措施的方式来促进民众参与机制的行程。与此同时,也应建立相关部门或者联系宣传部门多做倡廉反腐的宣传,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2]杜兴洋.行政监察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北京.高等育出版社,2009
[4]监察部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5]候志山,候志光.行政监督与制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李阿楠(1989-),女,河北省石家庄人,硕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