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1、罗马法:是存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包括从罗马共和国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的)
3、《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罗马元老院将当时的法律习惯编纂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这些表法都刻在由青铜铸成的牌子上,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独一无二”里程碑。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4、《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也称《罗马法大全》
5、罗马法大全
6、蛮族法典:公元5-9世纪,日耳曼法逐渐走向成文化,各日耳曼国王以各的自习惯法为基础,进行了汇纂,编成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基本内容包括土地制度、债券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等 (最有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7、拿破仑法典:1799年拿破仑取得政权后不久,为了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他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商业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
该法典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直接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
8、《德国民法典》: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状态,即着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就是《德国民法典》
9、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等。(法、德)
大陆法系的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10、英美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又称英国法系
11、成文法:
12、判例法: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13、衡平法: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一种以衡平为原则的,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
14、司法独立原则的涵义:
1)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
2)在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
3)法官独立。
1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
1)对任何特权的防范
2)公民权力的保护。(最早由法国《人权宣言》所确认)
16、公平审判原则:公平审判不仅是司法独立、民主、平等原则的体现,而且是这些原则的最终目的。在制度实践上,公平审判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公正的法院②公平的诉讼程序③公正的处罚。
17、西方国家司法传统的形成及其意义
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
(1)《罗马法》
意义:罗马法因发达和完备被很多国家采用,罗马法也因此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并且为后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欧洲大陆各国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即使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的英国法律和英美法系,在私法方面也参照了罗马法的某些规定
(2)《十二铜表法》
(3)《查士丁尼法典》
(4)《罗马法大全》
2、日耳曼法的形成
意义:日耳曼法开始只是记载一些具体案件的判决,后来出现了国王颁布的大量法令。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不仅是整个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对后来的资本主义法律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
18、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1)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传统;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日耳曼法因素,不依赖于罗马法权威。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真正法律渊源。
(3)大陆法系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英美法系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
(4)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从一般到特殊;英美法系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
(5)大陆法系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英美法系不设立行政法院。
19、英国大法官
20、美国最高法院: 唯一由宪法规定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
21、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是美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他主持最高法院的工作,并且在四年一度的总统就职仪式上监督总统的就职宣誓
22、法国大审法院:即第二审级法院。通常设在各省的省会,一般有三位法官,其中一人为庭长。大审法院分为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大审法庭和审理刑事案件的轻罪法庭
23、英国治安法院: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是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庭,主要审理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的刑事案。
24、(英国)付酬法官:治安法官大多数是兼职,一般是从业律师,只是兼职在法院接受办案任务,由国家按劳付酬
支薪法官:少数专任法官,领取薪俸,故又称支薪法官。
25、站着的司法官:在法国的法律概念中,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司法官,但扮演不同的角色,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俗称“站着的司法官
26、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特征
1)被动性;2)普遍性;3)依法性;4)等级性。
27、法院的分类
1、以审理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法院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2、以管辖权范围为标准,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28、法院体系的分类
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
2)大陆法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
29、英国苏格兰的法院系统
英国苏格兰在法律和宗教上保持独立性,法院也自成系统。苏格兰的基层法院有只管民事案件的郡法院和兼管民事、刑事案件的郡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包括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分别受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历史上,英国上议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遂刑事案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在民事领域,英国上议院可以受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上诉案件,但是须有两名苏格兰大律师确认上诉理由。英国最高法院成立后,延续了上议院对苏格兰司法管辖权的安排
30、法的检察官制度
法国实行审检合署制,没有单独的检查机关,而是在法院设检察官。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俗称“站着的司法官
31、英国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原则
1986年,英国设立皇家检察署和13个检察署、42家地方检察署、98个检察分署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地方检察署与地方警察局相对应
1、内阁设总检察长,由首相提名任命,是内阁成员,领导和监督整个检查系统。
2、皇家检察署设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接受他的监督,并 向他报告工作
3、每个检察署设一名首席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由皇家检察署检察长指派。皇家检察署的管辖权覆盖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有权对警察机构的侦察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但无权直接侦察案件。各级检察署实行财政独立,经费独立预算,拜托了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也不受警方干涉。确立了检行合署、检警分离、审检分离的原则。检察署既属于行政部们的一个机构,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同时也是提起公诉的机关,既不同于行使侦查权的警察机关,也不同于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构
32、美国的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机关体系的特点就是审检分立、检行合署
1、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时,设立总检察长;1870年建立司法部,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首长,是总统内阁的核心成员,充当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由总统提名,经联邦参议员同意后任命。同时设立一个副总检察长的职务,作为联邦政府的总律师,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参加法律诉讼
2、与联邦地区法院向对应,在每个联邦司法区设立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联邦地区检察官由总检察长推荐,经总统提名、参议员同意后任命
3、美国各州也设有总检察长的职务,多由选举产生,只有有限的几个州由州长提名,经州参议员同意后任命。州以下的县或司法区设检察官办事处
33、法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
普通法院体系: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各有四个审级:①初审法院(最基层)②大审法院(第二审)③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第三审法院)④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是终审法院 。分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34、德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同一个系统,联邦法院在各州没有另设联邦下级法院,州法院就是联邦下属法院,各州法院不仅执行州的法律,也执行联邦法律。这点与美国不同。
法院组织系统主要包括:①地方法院(基层法院)②地区法院③州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不受理初审案件)④联邦高等法院(最高审级法院)。
35、英国的法院组织
英国不存在单一的法院组织体系,而讯在三个虽然大体相似、但各自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的司法体系。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①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基层的民事审判机关;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②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和来自郡法院的民事上诉案,分为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家事法庭;)、③上诉法院、④从上议院到最高法院(2009年10月1日英国宪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就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取代上议院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36、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两个法院组织体系,没有从属关系,同时存在)
联邦法院组成:①联邦地区法院②联邦上诉法院又称联邦巡回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③最高法院(唯一由宪法直接规定设立的法院,最高上诉法院)④专门法院(立法性法院)
最高法院:唯一由宪法规定设立的法院,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地区法院是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
州法院组成:①基层法院(正式审级以下的小型法院)②州地方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③州上诉法院④州最高法院(最高审级法院,终审法院)
37、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及其特点
2009年10月1日英国宪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就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取代上议院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英国最高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其管辖权包括:作为终审法院审理来自全国的民事上诉案件,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地区的刑事上诉案件,具有普遍公共意义和宪法意义的案件。任何上诉案件必须得到下级法院的许可,否则,最高法院不予受理。在欧盟事务上,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解释由欧盟通过的法律,并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最高法院可向欧洲法院寻求法律解释
38、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法官无论经任命还是选举担任,一旦任职,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换。
39、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审判官集侦察、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人控告,主动追究犯罪,并且依赖通过严刑拷问所获得的口供,被告人没有任何申诉权力的辩护制度
40、抗辩式诉讼:是指诉讼的双方各自搜集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辩论的辩护制度
41、陪审制度:指从公众中挑选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的专业法官审理案件的制度
42、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一般由12-23人组成,主要行使预审的职能,即在庭审之前就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起诉
43、小陪审团:又称审案陪审团,一般由8-12人组成,可以参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
44、法官的任命和选举
西方国家的法官,多是任命产生,少数是选举产生,一般来说,最高审级、上诉审级和初审级法院的法官,都是任命产生的。选举产生的法官一般是基层和地方法院的法官。法官无论是任命还是选举的,都要保持公正的法律仲裁者的身份,在审判活动中不得具有政党倾向
45、法官的保障制度
1)法官不可更换制;2)法官专职制;3)法官高薪制;4)法官退休制。
46、辩护制度: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47、律师制度:辩论不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而是由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于是出现了职业队额法律辩护人,形成现代律师制度
48、英国的律师分为:1)出庭律师:可在各级法院出庭辩护;2)诉状律师:只能在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出庭,更多的工作是为当事人写诉状。
49、律师的基本职能和行使方式
1、法律服务。
2、根据服务对象和方式区分:1)参与诉讼,为当事人辩护;2)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50、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51、西方国家陪审团成员的挑选
陪审员一般要求必须是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一般18-65岁或21-70岁之间,身体健康,心智健全,诚实公正,能阅读和书写本国法定的通用文字,没有重罪前科,适合担任陪审员工作
方法:1)抽签: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陪审团的成员;
2)评选:由—名或数名法官通过评议从候选人中间选定。也有些地方采用二者结合的方法,即先抽签初选出一定人数的候选人,然后再由法官评议确定正式人选。
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人员有政府官员、议员、律师、法官与检察官、警察。
52、西方国家为保证司法独立而采取的措施
1、法官制度
2、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
3、陪审团制度
5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马歇尔首席法官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建立起来后,就开始作为宪法解释者运用权力,并在审判有关案件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违宪审查权,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就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在该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论证了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和法院的职责。他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违反宪法的法律不能成为法律,证明了法院应该拥有先不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的权力
54、不告不理:法律生效后,无论是否已有不良后果,如果没有遇到具体的诉讼案件涉及该项法律,法院不会主动审查
55、预防性审查:事前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
56、司法审查:又名违宪审查,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57、法国宪法委员会:法国形式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又称为法国宪法委员会(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不得连任)
58、意大利宪法法院:意大利宪法法院由总统、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分别任命5人。共15人组成(任期12年。到期部分改选,不得连任)
59、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的两种类型
1)普通法院审查:普通法院不仅受理一般民事、行使案件,也审理宪法案件;
2)宪法法院审查: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专门法院,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
60、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两种方式:
1)事后审查:美国为典型,即法院不主动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也不能以假想的事实为根据进行审查,而是在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时就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2)事前审查:法国为典型,又称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就要经过宪法法院的审查,而不论是否发生了争议。
61、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执;
2)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执;
3)有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案件。
司法审查的对象:
1)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行政部门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
2)就宪法性争议进行裁决。
62、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根据和意义
63、行政裁判:指对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裁判权的性质:1)准行政;2)准司法。
64、法国的权限争议法庭:是用来解决普通法院于行政法院的权限争议的法庭
65、美国的州际贸易委员会:成立于1887年,是最早出现的独立管制机构。
66、法国行政法院:前身是国政院,其职责是审查行政事务中的决定,并建议国家元首撤销不符合规范的行政行为,于1953年改名为行政法院,各省参政员改名为行政法庭
67、英国行政裁判所:英国行政裁判所是根据议会制定的部门法律设立,由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士组成,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他们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但裁判所的程序进一步向司法化发展,裁决案件采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68、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由国会通过立法创设,负责管理某个领域的经济或社会事务;享有准立法权即制定规章、发布条例,准行政权即执行自己制定的条例和国会法律,准司法权即判断个人或组织是否遵守他们制定的条例,并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
69、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是由议会设置的专司监督法律执行和公职人员行为的监察官员,又称议会司法监察专员或议会专员
70、法国行政法院的职能
1、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
2、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
71、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裁判制度的变革
1)明确地肯定了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性质;
2)在新成立的负责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司法部下设立裁判所服务局,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行政事务。
3)确立了两级裁判所结构;
4)行政裁判所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都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5)为确保裁判所公正、独立地处理案件,成立了裁判所程序委员会,负责制定行政裁判所的基本程序规则;
6)建立了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从整体上监督整个行政司法体系,协调法院、裁判所之间的关系。
72、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裁判权所管辖案件主要有两类
1)公民或法人对管制机构决定不服,或认为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中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2)公民或法人告诉该机构管辖下的公司、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73、行政裁判制度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所具有的意义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1、罗马法:是存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包括从罗马共和国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的)
3、《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罗马元老院将当时的法律习惯编纂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这些表法都刻在由青铜铸成的牌子上,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独一无二”里程碑。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4、《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也称《罗马法大全》
5、罗马法大全
6、蛮族法典:公元5-9世纪,日耳曼法逐渐走向成文化,各日耳曼国王以各的自习惯法为基础,进行了汇纂,编成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基本内容包括土地制度、债券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等 (最有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7、拿破仑法典:1799年拿破仑取得政权后不久,为了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他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商业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
该法典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直接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
8、《德国民法典》: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状态,即着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就是《德国民法典》
9、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等。(法、德)
大陆法系的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10、英美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又称英国法系
11、成文法:
12、判例法: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13、衡平法: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一种以衡平为原则的,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
14、司法独立原则的涵义:
1)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
2)在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
3)法官独立。
1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
1)对任何特权的防范
2)公民权力的保护。(最早由法国《人权宣言》所确认)
16、公平审判原则:公平审判不仅是司法独立、民主、平等原则的体现,而且是这些原则的最终目的。在制度实践上,公平审判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公正的法院②公平的诉讼程序③公正的处罚。
17、西方国家司法传统的形成及其意义
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
(1)《罗马法》
意义:罗马法因发达和完备被很多国家采用,罗马法也因此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并且为后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欧洲大陆各国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即使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的英国法律和英美法系,在私法方面也参照了罗马法的某些规定
(2)《十二铜表法》
(3)《查士丁尼法典》
(4)《罗马法大全》
2、日耳曼法的形成
意义:日耳曼法开始只是记载一些具体案件的判决,后来出现了国王颁布的大量法令。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不仅是整个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对后来的资本主义法律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
18、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1)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传统;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日耳曼法因素,不依赖于罗马法权威。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真正法律渊源。
(3)大陆法系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英美法系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
(4)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从一般到特殊;英美法系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
(5)大陆法系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英美法系不设立行政法院。
19、英国大法官
20、美国最高法院: 唯一由宪法规定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
21、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是美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他主持最高法院的工作,并且在四年一度的总统就职仪式上监督总统的就职宣誓
22、法国大审法院:即第二审级法院。通常设在各省的省会,一般有三位法官,其中一人为庭长。大审法院分为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大审法庭和审理刑事案件的轻罪法庭
23、英国治安法院: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是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庭,主要审理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的刑事案。
24、(英国)付酬法官:治安法官大多数是兼职,一般是从业律师,只是兼职在法院接受办案任务,由国家按劳付酬
支薪法官:少数专任法官,领取薪俸,故又称支薪法官。
25、站着的司法官:在法国的法律概念中,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司法官,但扮演不同的角色,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俗称“站着的司法官
26、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特征
1)被动性;2)普遍性;3)依法性;4)等级性。
27、法院的分类
1、以审理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法院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2、以管辖权范围为标准,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28、法院体系的分类
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
2)大陆法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
29、英国苏格兰的法院系统
英国苏格兰在法律和宗教上保持独立性,法院也自成系统。苏格兰的基层法院有只管民事案件的郡法院和兼管民事、刑事案件的郡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包括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分别受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历史上,英国上议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遂刑事案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在民事领域,英国上议院可以受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上诉案件,但是须有两名苏格兰大律师确认上诉理由。英国最高法院成立后,延续了上议院对苏格兰司法管辖权的安排
30、法的检察官制度
法国实行审检合署制,没有单独的检查机关,而是在法院设检察官。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俗称“站着的司法官
31、英国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原则
1986年,英国设立皇家检察署和13个检察署、42家地方检察署、98个检察分署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地方检察署与地方警察局相对应
1、内阁设总检察长,由首相提名任命,是内阁成员,领导和监督整个检查系统。
2、皇家检察署设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接受他的监督,并 向他报告工作
3、每个检察署设一名首席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由皇家检察署检察长指派。皇家检察署的管辖权覆盖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有权对警察机构的侦察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但无权直接侦察案件。各级检察署实行财政独立,经费独立预算,拜托了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也不受警方干涉。确立了检行合署、检警分离、审检分离的原则。检察署既属于行政部们的一个机构,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同时也是提起公诉的机关,既不同于行使侦查权的警察机关,也不同于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构
32、美国的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机关体系的特点就是审检分立、检行合署
1、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时,设立总检察长;1870年建立司法部,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首长,是总统内阁的核心成员,充当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由总统提名,经联邦参议员同意后任命。同时设立一个副总检察长的职务,作为联邦政府的总律师,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参加法律诉讼
2、与联邦地区法院向对应,在每个联邦司法区设立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联邦地区检察官由总检察长推荐,经总统提名、参议员同意后任命
3、美国各州也设有总检察长的职务,多由选举产生,只有有限的几个州由州长提名,经州参议员同意后任命。州以下的县或司法区设检察官办事处
33、法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
普通法院体系: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各有四个审级:①初审法院(最基层)②大审法院(第二审)③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第三审法院)④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是终审法院 。分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34、德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同一个系统,联邦法院在各州没有另设联邦下级法院,州法院就是联邦下属法院,各州法院不仅执行州的法律,也执行联邦法律。这点与美国不同。
法院组织系统主要包括:①地方法院(基层法院)②地区法院③州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不受理初审案件)④联邦高等法院(最高审级法院)。
35、英国的法院组织
英国不存在单一的法院组织体系,而讯在三个虽然大体相似、但各自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的司法体系。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①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基层的民事审判机关;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②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和来自郡法院的民事上诉案,分为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家事法庭;)、③上诉法院、④从上议院到最高法院(2009年10月1日英国宪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就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取代上议院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36、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两个法院组织体系,没有从属关系,同时存在)
联邦法院组成:①联邦地区法院②联邦上诉法院又称联邦巡回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③最高法院(唯一由宪法直接规定设立的法院,最高上诉法院)④专门法院(立法性法院)
最高法院:唯一由宪法规定设立的法院,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地区法院是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
州法院组成:①基层法院(正式审级以下的小型法院)②州地方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③州上诉法院④州最高法院(最高审级法院,终审法院)
37、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及其特点
2009年10月1日英国宪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就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取代上议院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英国最高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其管辖权包括:作为终审法院审理来自全国的民事上诉案件,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地区的刑事上诉案件,具有普遍公共意义和宪法意义的案件。任何上诉案件必须得到下级法院的许可,否则,最高法院不予受理。在欧盟事务上,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解释由欧盟通过的法律,并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最高法院可向欧洲法院寻求法律解释
38、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法官无论经任命还是选举担任,一旦任职,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换。
39、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审判官集侦察、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人控告,主动追究犯罪,并且依赖通过严刑拷问所获得的口供,被告人没有任何申诉权力的辩护制度
40、抗辩式诉讼:是指诉讼的双方各自搜集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辩论的辩护制度
41、陪审制度:指从公众中挑选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的专业法官审理案件的制度
42、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一般由12-23人组成,主要行使预审的职能,即在庭审之前就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起诉
43、小陪审团:又称审案陪审团,一般由8-12人组成,可以参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
44、法官的任命和选举
西方国家的法官,多是任命产生,少数是选举产生,一般来说,最高审级、上诉审级和初审级法院的法官,都是任命产生的。选举产生的法官一般是基层和地方法院的法官。法官无论是任命还是选举的,都要保持公正的法律仲裁者的身份,在审判活动中不得具有政党倾向
45、法官的保障制度
1)法官不可更换制;2)法官专职制;3)法官高薪制;4)法官退休制。
46、辩护制度: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47、律师制度:辩论不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而是由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于是出现了职业队额法律辩护人,形成现代律师制度
48、英国的律师分为:1)出庭律师:可在各级法院出庭辩护;2)诉状律师:只能在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出庭,更多的工作是为当事人写诉状。
49、律师的基本职能和行使方式
1、法律服务。
2、根据服务对象和方式区分:1)参与诉讼,为当事人辩护;2)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50、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51、西方国家陪审团成员的挑选
陪审员一般要求必须是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一般18-65岁或21-70岁之间,身体健康,心智健全,诚实公正,能阅读和书写本国法定的通用文字,没有重罪前科,适合担任陪审员工作
方法:1)抽签: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陪审团的成员;
2)评选:由—名或数名法官通过评议从候选人中间选定。也有些地方采用二者结合的方法,即先抽签初选出一定人数的候选人,然后再由法官评议确定正式人选。
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人员有政府官员、议员、律师、法官与检察官、警察。
52、西方国家为保证司法独立而采取的措施
1、法官制度
2、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
3、陪审团制度
5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马歇尔首席法官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建立起来后,就开始作为宪法解释者运用权力,并在审判有关案件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违宪审查权,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就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在该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论证了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和法院的职责。他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违反宪法的法律不能成为法律,证明了法院应该拥有先不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的权力
54、不告不理:法律生效后,无论是否已有不良后果,如果没有遇到具体的诉讼案件涉及该项法律,法院不会主动审查
55、预防性审查:事前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
56、司法审查:又名违宪审查,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57、法国宪法委员会:法国形式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又称为法国宪法委员会(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不得连任)
58、意大利宪法法院:意大利宪法法院由总统、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分别任命5人。共15人组成(任期12年。到期部分改选,不得连任)
59、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的两种类型
1)普通法院审查:普通法院不仅受理一般民事、行使案件,也审理宪法案件;
2)宪法法院审查: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专门法院,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
60、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两种方式:
1)事后审查:美国为典型,即法院不主动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也不能以假想的事实为根据进行审查,而是在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时就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2)事前审查:法国为典型,又称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就要经过宪法法院的审查,而不论是否发生了争议。
61、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执;
2)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执;
3)有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案件。
司法审查的对象:
1)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行政部门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
2)就宪法性争议进行裁决。
62、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根据和意义
63、行政裁判:指对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裁判权的性质:1)准行政;2)准司法。
64、法国的权限争议法庭:是用来解决普通法院于行政法院的权限争议的法庭
65、美国的州际贸易委员会:成立于1887年,是最早出现的独立管制机构。
66、法国行政法院:前身是国政院,其职责是审查行政事务中的决定,并建议国家元首撤销不符合规范的行政行为,于1953年改名为行政法院,各省参政员改名为行政法庭
67、英国行政裁判所:英国行政裁判所是根据议会制定的部门法律设立,由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士组成,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他们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但裁判所的程序进一步向司法化发展,裁决案件采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68、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由国会通过立法创设,负责管理某个领域的经济或社会事务;享有准立法权即制定规章、发布条例,准行政权即执行自己制定的条例和国会法律,准司法权即判断个人或组织是否遵守他们制定的条例,并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
69、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是由议会设置的专司监督法律执行和公职人员行为的监察官员,又称议会司法监察专员或议会专员
70、法国行政法院的职能
1、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
2、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
71、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裁判制度的变革
1)明确地肯定了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性质;
2)在新成立的负责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司法部下设立裁判所服务局,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行政事务。
3)确立了两级裁判所结构;
4)行政裁判所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都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5)为确保裁判所公正、独立地处理案件,成立了裁判所程序委员会,负责制定行政裁判所的基本程序规则;
6)建立了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从整体上监督整个行政司法体系,协调法院、裁判所之间的关系。
72、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裁判权所管辖案件主要有两类
1)公民或法人对管制机构决定不服,或认为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中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2)公民或法人告诉该机构管辖下的公司、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73、行政裁判制度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所具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