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 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
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3
3
3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 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 3的丙类液体储罐,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 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
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3
3
3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 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 3的丙类液体储罐,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