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被平反30年未恢复公职 官方:有作风问题

南都讯 1977年,湖南省宜章县教师李飞武被控“奸污女学生”,获刑7年,随后被撤销公职。1985年,宜章县法院撤销原判决,为李飞武平反。李飞武随后要求宜章县教育部门恢复其公职,30年过去仍未成功。

宜章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回应,法院改判李飞武无罪不代表其生活作风没有问题,经调查当年李飞武与女学生有不正当关系,就算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再恢复其公职。

案卷:从“判刑七年”到“无罪”

宜章县法院1977年针对此案的判决书显示,李飞武是宜章县迎春公社鹧鸪坪大队人,高中文化,1969年开始从教,1971年被录用为公办教师。“一九七二年在迎春公社中学教书以来,利用教师职权,以教学关系,经常引诱女学生到房上打扑克,非常腐俗。学校教师曾多次对这种不良行为进行劝告和指责,李犯不听,反而经常在深夜把女学生引诱到房中玩乐,进行调戏侮辱。有时将没收学生抄写的《少女之心》坏书向女学生传播,腐蚀毒害青年学生。严重的是李犯在一九六七年六七月间,多次引诱女学生罗××(18岁)、李××(17岁)到自己房里,进行猥亵侮辱奸污,摧残了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该判决书称,此案有群众检举、受害人控告证实以及被告人的供认,事实确凿。最终,李飞武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然而,案卷材料中宜章县法院1985年的一份复查判决又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科刑不当,应予纠正”,撤销了1977年的判决。

1986年宜章县法院再审此案,查明“原审被告人李飞武于一九七六年任教期间先后与女学生罗××、李××等人鬼混,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原判定性不准,科刑不当,应予纠正”。最终,撤销了1977年和1985年的判决,“宣告李飞武无罪”。

李飞武:只求有生之年讨回公道

李飞武生于1947年,事发前已在宜章县迎春公社中学教书4年多。他称,当时处于特殊年代,自己卷入了学校的派系斗争。“几个女学生到我家里玩,翻出了之前收缴的《少女之心》,有老师听说后就举报了我,公安机关就逼着我承认奸污女学生。我最后确实写了认罪的检讨书,但都是逼不得已的。”

入狱后,李飞武一直申诉,1982年因表现良好提前释放。随后,他多次到省市反映情况,最终获得平反。

此案中的“受害者”李××在2008年10月曾出具一份书面说明,称此案应归罪于学校领导对李飞武的打击报复,“拿我们做牺牲品,以莫须有罪名强加在我们头上,以达到‘搞倒李飞武’的目的”。李××称,当时的确到李飞武家玩过,但未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后来被警察关押后“威逼诱供”,绝望中“照他们写的东西抄,违心地承认诬陷李飞武的一些事情”。

李飞武最终被判刑,“受害人”的命运被改变。李××称,当年高考她因为此事被没收了准考证,此后多次向宜章县教育部门和检察院反馈无果。

1986年被“宣告无罪”后,李飞武回到村里的小学教书,同时不断要求宜章县教育部门恢复其公职。宜章县委1987年曾就此下发文件,确认李飞武被判刑后又宣告无罪的事实,但又指出:“经查证,李奸污女学生事实不假,错误严重,影响极坏……李飞武的公职不予恢复。”

李飞武认为,这份文件前后矛盾,“既然已经认定我无罪,又哪里来的奸污女学生事实不假?”他1988年后不再任教,每年都向省市及中央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

2008年8月,宜章县教育局在一份信访回复中指出,“调查组通过查阅大量原始档案材料,走访了相关人员,李飞武所犯错误事实清楚”,仍不予恢复其公职。

2011年,李飞武被查出患有肺癌,切除半边肺后勉强保下了性命,如今在广东东莞一家工厂做门卫,每月工资1000多元。他没有放弃申诉,他说:“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死了,只求有生之年讨回公道,我不要求什么赔偿,只要求恢复我的公职和名誉,解决我的养老问题。”

教育局:不能恢复其公职

宜章县教育局人事股一位参与调查此事的陈姓负责人昨日回应,法院改判李飞武无罪不代表其生活作风没有问题,经调查当年李飞武与女学生有不正当关系,就算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再恢复其公职。而该负责人也承认,当初调查认定其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依据主要还是案卷资料中李飞武和“受害人”的口供。这些已被当事人否认,但未被法院采纳。

宜章县教育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副局长表示,事情发生在特殊年代,已过去几十年了,现在李飞武和“受害人”都称当时是被逼供的,“谁又能讲得清楚呢?”该副局长也承认,教育局的调查结果主要依赖于案件资料中的口供,“他们自己都承认了,没做过怎么讲得那么详细?”该副局长认为,就算李飞武的行为没犯罪,但已经是严重的生活作风问题,影响了教师的形象,所以不可能恢复其公职。

对此,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指出,宜章县教育局有“以权代法”的嫌疑。“法院已经查明李飞武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意味着没有采纳公检机关指控其有罪的证据,那么此前的口供就无法成为事件定性的依据。如果宜章县教育局认为李飞武有生活作风问题,应当重新调查举证,不能依据此前的口供就得出结论,这对当事人不公平。”

廖建勋认为,李飞武可继续向宜章县教育局提起“恢复公职”的行政请求,同时要求其公开“不予恢复”的依据,若仍无效果,可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宜章县教育局不作为。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洋

南都讯 1977年,湖南省宜章县教师李飞武被控“奸污女学生”,获刑7年,随后被撤销公职。1985年,宜章县法院撤销原判决,为李飞武平反。李飞武随后要求宜章县教育部门恢复其公职,30年过去仍未成功。

宜章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回应,法院改判李飞武无罪不代表其生活作风没有问题,经调查当年李飞武与女学生有不正当关系,就算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再恢复其公职。

案卷:从“判刑七年”到“无罪”

宜章县法院1977年针对此案的判决书显示,李飞武是宜章县迎春公社鹧鸪坪大队人,高中文化,1969年开始从教,1971年被录用为公办教师。“一九七二年在迎春公社中学教书以来,利用教师职权,以教学关系,经常引诱女学生到房上打扑克,非常腐俗。学校教师曾多次对这种不良行为进行劝告和指责,李犯不听,反而经常在深夜把女学生引诱到房中玩乐,进行调戏侮辱。有时将没收学生抄写的《少女之心》坏书向女学生传播,腐蚀毒害青年学生。严重的是李犯在一九六七年六七月间,多次引诱女学生罗××(18岁)、李××(17岁)到自己房里,进行猥亵侮辱奸污,摧残了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该判决书称,此案有群众检举、受害人控告证实以及被告人的供认,事实确凿。最终,李飞武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然而,案卷材料中宜章县法院1985年的一份复查判决又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科刑不当,应予纠正”,撤销了1977年的判决。

1986年宜章县法院再审此案,查明“原审被告人李飞武于一九七六年任教期间先后与女学生罗××、李××等人鬼混,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原判定性不准,科刑不当,应予纠正”。最终,撤销了1977年和1985年的判决,“宣告李飞武无罪”。

李飞武:只求有生之年讨回公道

李飞武生于1947年,事发前已在宜章县迎春公社中学教书4年多。他称,当时处于特殊年代,自己卷入了学校的派系斗争。“几个女学生到我家里玩,翻出了之前收缴的《少女之心》,有老师听说后就举报了我,公安机关就逼着我承认奸污女学生。我最后确实写了认罪的检讨书,但都是逼不得已的。”

入狱后,李飞武一直申诉,1982年因表现良好提前释放。随后,他多次到省市反映情况,最终获得平反。

此案中的“受害者”李××在2008年10月曾出具一份书面说明,称此案应归罪于学校领导对李飞武的打击报复,“拿我们做牺牲品,以莫须有罪名强加在我们头上,以达到‘搞倒李飞武’的目的”。李××称,当时的确到李飞武家玩过,但未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后来被警察关押后“威逼诱供”,绝望中“照他们写的东西抄,违心地承认诬陷李飞武的一些事情”。

李飞武最终被判刑,“受害人”的命运被改变。李××称,当年高考她因为此事被没收了准考证,此后多次向宜章县教育部门和检察院反馈无果。

1986年被“宣告无罪”后,李飞武回到村里的小学教书,同时不断要求宜章县教育部门恢复其公职。宜章县委1987年曾就此下发文件,确认李飞武被判刑后又宣告无罪的事实,但又指出:“经查证,李奸污女学生事实不假,错误严重,影响极坏……李飞武的公职不予恢复。”

李飞武认为,这份文件前后矛盾,“既然已经认定我无罪,又哪里来的奸污女学生事实不假?”他1988年后不再任教,每年都向省市及中央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

2008年8月,宜章县教育局在一份信访回复中指出,“调查组通过查阅大量原始档案材料,走访了相关人员,李飞武所犯错误事实清楚”,仍不予恢复其公职。

2011年,李飞武被查出患有肺癌,切除半边肺后勉强保下了性命,如今在广东东莞一家工厂做门卫,每月工资1000多元。他没有放弃申诉,他说:“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死了,只求有生之年讨回公道,我不要求什么赔偿,只要求恢复我的公职和名誉,解决我的养老问题。”

教育局:不能恢复其公职

宜章县教育局人事股一位参与调查此事的陈姓负责人昨日回应,法院改判李飞武无罪不代表其生活作风没有问题,经调查当年李飞武与女学生有不正当关系,就算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再恢复其公职。而该负责人也承认,当初调查认定其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依据主要还是案卷资料中李飞武和“受害人”的口供。这些已被当事人否认,但未被法院采纳。

宜章县教育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副局长表示,事情发生在特殊年代,已过去几十年了,现在李飞武和“受害人”都称当时是被逼供的,“谁又能讲得清楚呢?”该副局长也承认,教育局的调查结果主要依赖于案件资料中的口供,“他们自己都承认了,没做过怎么讲得那么详细?”该副局长认为,就算李飞武的行为没犯罪,但已经是严重的生活作风问题,影响了教师的形象,所以不可能恢复其公职。

对此,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指出,宜章县教育局有“以权代法”的嫌疑。“法院已经查明李飞武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意味着没有采纳公检机关指控其有罪的证据,那么此前的口供就无法成为事件定性的依据。如果宜章县教育局认为李飞武有生活作风问题,应当重新调查举证,不能依据此前的口供就得出结论,这对当事人不公平。”

廖建勋认为,李飞武可继续向宜章县教育局提起“恢复公职”的行政请求,同时要求其公开“不予恢复”的依据,若仍无效果,可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宜章县教育局不作为。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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