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时候能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各省市地方对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时间有更详细的规定。如:
a)参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该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b)参照《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出申请;
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北京市实施办法》第27条;
5.《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
6.《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12条。
例:
赵某2007年与北京市门头沟某运输集团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负责货物的现场调运。2008年4月,因为正在运行的起重机实然发生故障,赵某没能完全躲开被掉落的货物压伤。
赵某被紧急送往附近的工伤诊疗定点医院,但由于医院漏诊,赵某的肋骨骨折在初次就医时没有发现,医院只针对赵某的胸部挤压伤开了一个月的休息假条。赵某休息期间,左膝
因此次工伤引发滑膜炎,行走困难。但一个月假期到后,虽然赵某向公司说明自己身体条件上班还很困难,但公司没有听取赵某的陈述,而是要求赵某必须按时上班。
赵某勉强支撑工作了几天,因为病痛再次去工伤诊疗的指定医院检查,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仍然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赵某的劳动能力鉴定,赵某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时,“三维重建”医院诊断报告出现错误。
赵某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结论,而再次入院检查结果先出来,此次检查三维CT重建诊断:左胸7、8前肋,左9后肋骨折(市工伤鉴定几天后经医院放射科会诊修正),核磁共振左膝前交叉韧带、胫侧副韧带、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膝需要手术治疗,赵某被安排重新入院治疗。
赵某凭医院诊断书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止鉴定,认为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附:《北京市停工留薪期目录》)自己实际至少应有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应在停工留薪期满进行。
区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委员会收到赵某的书面申请后,经调查属实,于是研究决定:中止赵某的伤残鉴定,待赵某伤情稳定后再作鉴定。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
伤情相对稳定的标准一般以停工留薪期满来确定。
本案中,赵某由于医院漏诊,造成就诊医院对其停工留薪期确定有错误,而公司急于办理相关手续,没有重视赵某在伤情上的反映,在赵某伤情不稳定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此时作出的鉴定是很不准确的。
因此,当赵某依据在定点医院再次入院的医疗诊断书等资料申请中止鉴定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持赵某的要求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企业在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注意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间与时限的要求。
2)企业为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等诊疗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诊断书后,且从职工实际情况看,伤情也稳定的情况下再提起,否则易陷入处理事务中的被动局面。
问:什么时候能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各省市地方对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时间有更详细的规定。如:
a)参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该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b)参照《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出申请;
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北京市实施办法》第27条;
5.《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
6.《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12条。
例:
赵某2007年与北京市门头沟某运输集团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负责货物的现场调运。2008年4月,因为正在运行的起重机实然发生故障,赵某没能完全躲开被掉落的货物压伤。
赵某被紧急送往附近的工伤诊疗定点医院,但由于医院漏诊,赵某的肋骨骨折在初次就医时没有发现,医院只针对赵某的胸部挤压伤开了一个月的休息假条。赵某休息期间,左膝
因此次工伤引发滑膜炎,行走困难。但一个月假期到后,虽然赵某向公司说明自己身体条件上班还很困难,但公司没有听取赵某的陈述,而是要求赵某必须按时上班。
赵某勉强支撑工作了几天,因为病痛再次去工伤诊疗的指定医院检查,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仍然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赵某的劳动能力鉴定,赵某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时,“三维重建”医院诊断报告出现错误。
赵某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结论,而再次入院检查结果先出来,此次检查三维CT重建诊断:左胸7、8前肋,左9后肋骨折(市工伤鉴定几天后经医院放射科会诊修正),核磁共振左膝前交叉韧带、胫侧副韧带、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膝需要手术治疗,赵某被安排重新入院治疗。
赵某凭医院诊断书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止鉴定,认为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附:《北京市停工留薪期目录》)自己实际至少应有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应在停工留薪期满进行。
区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委员会收到赵某的书面申请后,经调查属实,于是研究决定:中止赵某的伤残鉴定,待赵某伤情稳定后再作鉴定。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
伤情相对稳定的标准一般以停工留薪期满来确定。
本案中,赵某由于医院漏诊,造成就诊医院对其停工留薪期确定有错误,而公司急于办理相关手续,没有重视赵某在伤情上的反映,在赵某伤情不稳定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此时作出的鉴定是很不准确的。
因此,当赵某依据在定点医院再次入院的医疗诊断书等资料申请中止鉴定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持赵某的要求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企业在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注意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间与时限的要求。
2)企业为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等诊疗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诊断书后,且从职工实际情况看,伤情也稳定的情况下再提起,否则易陷入处理事务中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