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概述
培训目的
内容概述 1.1 主要概念 水利行业
为了满足本次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次普查中把“水利行业”界定为: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为以上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的相关活动都属于水利行业。 行业能力
的基本条件,包括行业内组织或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能力、组织能
力、协调能力、机构管理、机构创新能力、机构可持续性等。
指标、办公环境、行政级别、机构制度建设、机构文化氛围、管理方式、机构联系网络、机构学习能力等等。 本方案中对行业能力的界定:
鉴于衡量行业能力的内容和指标错综复杂,有些指标数据难以收集、获取。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差异性又比较明显,衡量行业能力的指标也相应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方案要求,本次仅以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与结构、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方面作为衡量水利行业能力的指标。 1.2 普查目标和意义 普查目标
全面查清水利行业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 普查意义:
为其他水利普查任务提供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信息,为其他普查任务确定合理的普查填表对象提供参考;
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为分析水利行业及其活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保障能力、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支撑;
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行业公共服务能力。
1.3 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和范围是我国境内(未包含港澳台地区)以下三类单位:
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
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
其中:普查的法人单位类型只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4种。 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 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为什么要强调对法人单位进行普查
行业能力普查需要调查单位的资产、财务等经济流量、存量指标,而这些指标内容的填报要求较高,需要有完备会计核算制度的单位才能填报,因此选取在会计上独立核算,且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法人单位作为调查单位。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单位(即水利系统内单位)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权或对企业的控股权;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 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概念:从事乡镇一级水利综合管理及服务工作的相关机构。 类型:乡镇水利站、乡镇水利服务中心、乡镇水利所、乡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乡镇水利水产林果农技站、乡镇水利工作站,以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 为什么强调对乡镇水利管理单位进行普查
乡镇水利管理单位是最基层的水利服务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能够反映水利行业的发展水平。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的形式复杂多样,获具备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或为水利水利部门管辖、或为乡镇政府管理,因此不管乡镇水利管理单位为何种形式都纳入到普查对象范围。
具体普查单位
水利行政机关 水利事业单位 水利企业 水利社会团体 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1.4 普查方式、时点、内容 1.4.1 普查方式
按“在地原则”进行清查和普查登记; 普查表的填报单位为法人单位;
普查表报送方式按照“县→地(市)→省(市、区)→中央”逐级报送方式进行 。
1.4.2 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
凡是年末指标,如“2011年年末单位从业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1.4.3 普查内容
普查表格为5张
单位类型
普查表
本次普查主要普查内容设定为三大部分 内容1:水利活动单位或部门的性质
包括行政区划、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资质情况等; 反映我国水利行业单位在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变革情况及分布状态。
内容2:从业人员数量与结构
主要反映我国水利行业在市场化改革中的人力资本状况; 内容3: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普查
反映我国水利行业目前的业务活动能力及现代办公条件。
五类普查对象的具体普查内容:
1. 水利行政机关:单位数量及分布;隶属关系;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状况等。
2. 水利事业单位: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隶属关系;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活动;信息化状况;资质情况;科研情况等。
3. 水利企业: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活动;资质情况等。
4. 水利社会团体:单位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等。
5. 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状况等。
【注意事项】
各地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
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全国普查方案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不得变更全国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各地区新增加的普查指标和内容应单独设置,新增普查指标和内容不纳入国家普查成果汇总体系。 1.5 普查工作步骤
普查工作步骤共分为3个阶段 一、清查登记阶段
清查目的:查清社会上哪些单位是本次普查的对象,并分辨出
哪些是普查发表对象,哪些是只需从已有统计成果中提取相关数据的普查对象,为摸清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条件的单位数量,确保普查表的准确发放、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和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等工作奠定基础。
清查对象:
水利行政机关、水利事业单位、水利企业、水利社会团体 和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原则:各类清查对象按“在地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方法:采用“先对比后清查”的方法,即先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资料中获取疑似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再按照这些信息对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甄别。
二、填表上报阶段
(1)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普查区,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3)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普查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4)将审核通过的完整报表逐级报送到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意事项】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
【注意事项】
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存在差异的要分析原因并对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中,应做好六项普查内容和指标之间、相关普查表之间的协调平衡与分析校验。
查等其它普查成果及相关行业调查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成果不一致的要分析其原因并进行说明。
三、成果发布阶段
全国、流域、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研究。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1.6 进度安排
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概述
培训目的
内容概述 1.1 主要概念 水利行业
为了满足本次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次普查中把“水利行业”界定为: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为以上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的相关活动都属于水利行业。 行业能力
的基本条件,包括行业内组织或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能力、组织能
力、协调能力、机构管理、机构创新能力、机构可持续性等。
指标、办公环境、行政级别、机构制度建设、机构文化氛围、管理方式、机构联系网络、机构学习能力等等。 本方案中对行业能力的界定:
鉴于衡量行业能力的内容和指标错综复杂,有些指标数据难以收集、获取。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差异性又比较明显,衡量行业能力的指标也相应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方案要求,本次仅以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与结构、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方面作为衡量水利行业能力的指标。 1.2 普查目标和意义 普查目标
全面查清水利行业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 普查意义:
为其他水利普查任务提供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信息,为其他普查任务确定合理的普查填表对象提供参考;
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为分析水利行业及其活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保障能力、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支撑;
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行业公共服务能力。
1.3 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和范围是我国境内(未包含港澳台地区)以下三类单位:
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
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
其中:普查的法人单位类型只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4种。 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 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为什么要强调对法人单位进行普查
行业能力普查需要调查单位的资产、财务等经济流量、存量指标,而这些指标内容的填报要求较高,需要有完备会计核算制度的单位才能填报,因此选取在会计上独立核算,且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法人单位作为调查单位。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单位(即水利系统内单位)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权或对企业的控股权;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 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概念:从事乡镇一级水利综合管理及服务工作的相关机构。 类型:乡镇水利站、乡镇水利服务中心、乡镇水利所、乡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乡镇水利水产林果农技站、乡镇水利工作站,以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 为什么强调对乡镇水利管理单位进行普查
乡镇水利管理单位是最基层的水利服务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能够反映水利行业的发展水平。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的形式复杂多样,获具备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或为水利水利部门管辖、或为乡镇政府管理,因此不管乡镇水利管理单位为何种形式都纳入到普查对象范围。
具体普查单位
水利行政机关 水利事业单位 水利企业 水利社会团体 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1.4 普查方式、时点、内容 1.4.1 普查方式
按“在地原则”进行清查和普查登记; 普查表的填报单位为法人单位;
普查表报送方式按照“县→地(市)→省(市、区)→中央”逐级报送方式进行 。
1.4.2 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
凡是年末指标,如“2011年年末单位从业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1.4.3 普查内容
普查表格为5张
单位类型
普查表
本次普查主要普查内容设定为三大部分 内容1:水利活动单位或部门的性质
包括行政区划、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资质情况等; 反映我国水利行业单位在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变革情况及分布状态。
内容2:从业人员数量与结构
主要反映我国水利行业在市场化改革中的人力资本状况; 内容3: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普查
反映我国水利行业目前的业务活动能力及现代办公条件。
五类普查对象的具体普查内容:
1. 水利行政机关:单位数量及分布;隶属关系;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状况等。
2. 水利事业单位: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隶属关系;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活动;信息化状况;资质情况;科研情况等。
3. 水利企业: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活动;资质情况等。
4. 水利社会团体:单位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等。
5. 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状况等。
【注意事项】
各地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
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全国普查方案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不得变更全国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各地区新增加的普查指标和内容应单独设置,新增普查指标和内容不纳入国家普查成果汇总体系。 1.5 普查工作步骤
普查工作步骤共分为3个阶段 一、清查登记阶段
清查目的:查清社会上哪些单位是本次普查的对象,并分辨出
哪些是普查发表对象,哪些是只需从已有统计成果中提取相关数据的普查对象,为摸清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条件的单位数量,确保普查表的准确发放、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和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等工作奠定基础。
清查对象:
水利行政机关、水利事业单位、水利企业、水利社会团体 和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原则:各类清查对象按“在地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方法:采用“先对比后清查”的方法,即先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资料中获取疑似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再按照这些信息对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甄别。
二、填表上报阶段
(1)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普查区,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2)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3)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普查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4)将审核通过的完整报表逐级报送到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意事项】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
【注意事项】
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存在差异的要分析原因并对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中,应做好六项普查内容和指标之间、相关普查表之间的协调平衡与分析校验。
查等其它普查成果及相关行业调查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成果不一致的要分析其原因并进行说明。
三、成果发布阶段
全国、流域、省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研究。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1.6 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