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此前的三审稿相比,草案(下简称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变化1合法收集也要保证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入法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合法收集也要保证信息安全”的建议被采纳。也就是说,在此前三审稿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基础上,草案新增了22个字: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变化2 “绿色原则”再度纳入“基本原则”
三审稿采纳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章节,并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变化3 见义勇为致人受损 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此前三审稿的一大亮点,三审稿曾提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评论人士点赞说,该条款相当于中国的“好人法”条款,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问题。
变化4 “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改成“倒装句”
此前三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10岁下调到6岁,该调整被通俗地称为“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草案将原条款先强调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什么,“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再说如果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就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变化5 “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入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前三审稿的民事权利章节,沿用了宪法的规定,提出“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草案修改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此前的三审稿相比,草案(下简称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变化1合法收集也要保证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入法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合法收集也要保证信息安全”的建议被采纳。也就是说,在此前三审稿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基础上,草案新增了22个字: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变化2 “绿色原则”再度纳入“基本原则”
三审稿采纳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章节,并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变化3 见义勇为致人受损 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此前三审稿的一大亮点,三审稿曾提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评论人士点赞说,该条款相当于中国的“好人法”条款,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问题。
变化4 “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改成“倒装句”
此前三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10岁下调到6岁,该调整被通俗地称为“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草案将原条款先强调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什么,“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再说如果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就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变化5 “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入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前三审稿的民事权利章节,沿用了宪法的规定,提出“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草案修改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