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以行政性质为实质的职能活动,包括以立法、司法性质为实质的职能活动。

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的行政涵义是指相应的组织职能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形式行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实质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发生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权,从现代意义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利。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科学。其与行政学的区别:一、研究的对象不同,二、研究的的直接目的不同,三、研究的方法不同,四、从属的隶属关系不同。

第二章:行政法的的法源

法源是指法的存在形式,指法律部门规范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行政法的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种: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合理原则(比例原则,新来保护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听取相对人申辩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效率原则(严格遵守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四章: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法主体是指依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公务员、作为相对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仅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不是包括所有法律关系参与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特征:一、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物;二、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三、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四、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五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行政机关的分类: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排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发展,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其主要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缔结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形式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二、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使职能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设备;四、对于某些特别的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其大致可分为: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事业与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

第六章: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权利有:职位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其他权利;其义务有:守法义务,依法办事义务,联系群众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忠于职守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廉洁奉公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其他义务。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公家(直接相对主体为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我国国家公务员主要通过考任、选任、聘任、调任四种方式任用。国脚公职关系的内容:人事管理关系(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特别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公家工资关系的消灭: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

第七章: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组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述、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其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这是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八章: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性、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二、行政首长签署,三、公开发布;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为主体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存在,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故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2、国际或国内行政主体所在的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政主体废止原行政行为。

第九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大层级;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立法两大系统。行政立法的程序:立项、起草、听取公众意见、审查、决定与公布。

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是指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第十章: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中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一经做出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特征:一、法定性;二、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三、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四、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处理是要式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六、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七、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依申请处理的行为特征:一、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二、授益性行政行为;三、目的具有限定性;依职权形成处理的行为特征:强制性,主观能动性,及时、迅捷性。

行政命令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和措施。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认、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要有确认、认定、证明、登记、鉴证五种行为;其确认的内容有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的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活动。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的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于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四、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五,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行政给付包括:共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其类型有: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其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平等原则,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合理比例原则,国家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事实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存在的前提是一般法律禁止;是受益性行政行为;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是要式行政行为。其类型有: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备案);其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三、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四、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原则;五、效率与时限原则;六、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七、合理收费原则。

第十二章: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刑、先定性和固定性。其类型有:税收、各种社会费用征收。

行政征收的作用是国家凭借其权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二、公平负担与收益者负担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效率原则;五、确保财政收入原则;六、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第十三章: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其类型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处境,通报批评)。其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的主体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其原则有:一、申述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其内容有: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二、当场收缴罚款;三、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其中包括了:行政强制执行、及时强制、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依法及时强制原则、依法进行行政调查原则、);二、公开、公正原则;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七、效率原则;八、协助执行的原则。

第十五章: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做出工段的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平等的原则,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效率原则。

第十六条: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的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向对方同意或者协助下,实行一定行政目的行为。其特征有:行政性、非强制性、依据的特殊性、表现方式的灵活性。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1、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2、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3、是协调政府和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健全完善行政指导制度:1、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2、行政协调、审议制度;3、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4、与行政指导相配套的奖励制度;5、对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主体之间或者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其作用:1、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2、有利于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主体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4、制裁权;其义务有;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兑现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义务。行政相对的权利:1、取得报酬的权利;2、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损失补偿请求权;3、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4、享受行政主体提供其他方便的权利;5、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主体监督与指挥的义务。

订立行政合同的原则:出于行政需要,不得超越行政权限,内容合法;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招标、直接磋商和拍卖等方式。履行合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及时、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行政性;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多样性。

第十七章: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其特征有:法定性;多样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调查制度;4、听证制度;5、说明理由制度;6、辩论制度;7、回避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信息公开制度;10、不单方接触制度;11、时效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其作用:1、提高行政效率;2、促进行政民主;3、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有:1、行政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得主动为止;3、行政救济中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救济。其理论基础有:人权保障理论、法治国家理论。

行政救济的功能和意义:1、排除行政侵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2、监督行政权力行使;3、维护法治、落实民主宪政。其救济的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其特征有:1、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十分广泛;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行政法制监督是全面的监督;4、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5、监督权限法定。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1、两种监督总体目的相同;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区别: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包括: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事实;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法方式和程序主要有: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视察、检查和调查;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第二十章: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其中,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其特征有:1、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2、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3、监督程序更具实效性。

行政系统内部的一般监督,因主要建立在行政组织层级隶属关系基础之上,故也成为层级监督。其方式主要有:1、审查批准;2、备案;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实施执法检查;5、行政复议;6、信访;7、惩戒。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其职责有:1、检查执法情况;2、受理控告和检举;3、调查处理违法行为;4、受理申诉;5、其他。权限: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其特征有:1、其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的审核;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亦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效益;3、其审计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其权限有: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建议权、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权。审计监督权的运作程序:1、立项,2、实施审计,3、审计结论,4、执行。

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法定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其特点:1、是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是依申请的行为;3、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原则,3、公正原则,4、及时裁决原则,5、便民原则,6、一级复议原则;7、书面复议原则。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2、调节民事纠纷行为,3、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行政管理功能、行政司法功能。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承办具体案件,其自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复议、审理,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而且也只有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议,该复议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第三人。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是指代理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与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复议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2、有明确被申请人;3、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4、一并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章: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其特征有:一、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赔偿范围是特定的;三、赔偿的途径事多渠道的。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落实宪法的需要;二、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可以有效的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其种类主要有:1,过错加违法和不法原则;2、过错归责原则;3、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以,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两种: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追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想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二是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章: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合法的行政活动,是无责任的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其与行政赔偿的联系:1、二者都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2、二者都是行政救济手段,都属于行政救济的研究范畴;3、二者都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区别:1、法定条件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3、对损失进行弥补的时间不同;4、补偿和赔偿的范围不同;5、补偿和赔偿的主体不一定相同;6、行政赔偿事后可能有追偿程序,行政补偿则没有这方面的问题;7、解决的程序不同;8、赔偿的方式不一样。

补偿的依据:既得利益保护说、恩惠说、结果责任说、特别牺牲说、公平负担平等说。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1、必须有成文法依据,才能给予补偿;2、即使没有成文法律依据,只有判例或行政先例可供遵循,也应予以补偿;3、依据事实及法理衡量,认为予以补偿的亦可以酌情补偿。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2、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以补偿;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以补偿;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6、其他间接行为所指的损害(行政合同问题、受益行政行为问题)。补偿的方式和标准:行政赔偿一般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原物与恢复原状为辅。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和社会受益人。其程序有:申请、协商、调解、裁决、复议。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制度,乃借助一种国家权力(司法权)对另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施以监督,其方式是通过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目的在于纠正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进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其理论基础有:人权理论、法制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行政诉讼法,是指定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整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2、行政诉讼法;3、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民事诉讼法;5、其他单行法律、法规;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1、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其包括:一、法

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二、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四、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六、辩论原则;七、检查监督原则;八、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他规定者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首发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范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4、行政法治背景。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基本原则:1、考虑案件性质和法院工作负担均衡性原则;2、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3、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设置第三人制度的意义:有利于保护作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避免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以后又提起新的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可能对此作出与原判决相互矛盾的裁判;有利于人民法院认真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全面正确的处理案件。总之,第三人制度的确立,既符合诉讼公正要求,也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相一致。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个人以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原告则可以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成为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按早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的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代理;接受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其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特征有: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其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其特征:1、强化庭审功能;二、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连续性;3、加强原告的诉讼地位。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的程序。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律进行再次审理的的程序。开庭审理包括:庭审准备、宣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论、宣告判决。

第三十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的活动。其法律适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二类是解决行政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问题的法律适用。其特征有: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3、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作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冲突原则:1、特别法优先原则;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3、高位规范优于低位规范原则;4、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冲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向有关人民政府出;6、规章之间冲突,送请主管机关解释、裁决或处理。

第三十一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含不作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的权威性处理。撤销判决主要原因包括: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做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做的司法意思表示。

第三十二章: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判的条件:1、具有执行根据;2、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3、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以行政性质为实质的职能活动,包括以立法、司法性质为实质的职能活动。

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的行政涵义是指相应的组织职能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形式行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实质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发生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权,从现代意义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利。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科学。其与行政学的区别:一、研究的对象不同,二、研究的的直接目的不同,三、研究的方法不同,四、从属的隶属关系不同。

第二章:行政法的的法源

法源是指法的存在形式,指法律部门规范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行政法的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种: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合理原则(比例原则,新来保护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听取相对人申辩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效率原则(严格遵守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四章: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法主体是指依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公务员、作为相对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仅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不是包括所有法律关系参与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特征:一、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物;二、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三、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四、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五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行政机关的分类: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排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发展,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其主要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缔结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形式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二、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使职能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设备;四、对于某些特别的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其大致可分为: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事业与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

第六章: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权利有:职位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其他权利;其义务有:守法义务,依法办事义务,联系群众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忠于职守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廉洁奉公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其他义务。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公家(直接相对主体为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我国国家公务员主要通过考任、选任、聘任、调任四种方式任用。国脚公职关系的内容:人事管理关系(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特别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公家工资关系的消灭: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

第七章: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组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述、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其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这是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八章: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性、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二、行政首长签署,三、公开发布;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为主体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存在,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故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2、国际或国内行政主体所在的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政主体废止原行政行为。

第九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大层级;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立法两大系统。行政立法的程序:立项、起草、听取公众意见、审查、决定与公布。

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是指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第十章: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中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一经做出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特征:一、法定性;二、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三、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四、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处理是要式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六、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七、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依申请处理的行为特征:一、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二、授益性行政行为;三、目的具有限定性;依职权形成处理的行为特征:强制性,主观能动性,及时、迅捷性。

行政命令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和措施。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认、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要有确认、认定、证明、登记、鉴证五种行为;其确认的内容有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的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活动。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的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于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四、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五,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行政给付包括:共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其类型有: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其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平等原则,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合理比例原则,国家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事实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存在的前提是一般法律禁止;是受益性行政行为;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是要式行政行为。其类型有: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备案);其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三、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四、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原则;五、效率与时限原则;六、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七、合理收费原则。

第十二章: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刑、先定性和固定性。其类型有:税收、各种社会费用征收。

行政征收的作用是国家凭借其权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二、公平负担与收益者负担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效率原则;五、确保财政收入原则;六、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第十三章: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其类型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处境,通报批评)。其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的主体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其原则有:一、申述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其内容有: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二、当场收缴罚款;三、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其中包括了:行政强制执行、及时强制、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依法及时强制原则、依法进行行政调查原则、);二、公开、公正原则;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七、效率原则;八、协助执行的原则。

第十五章: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做出工段的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平等的原则,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效率原则。

第十六条: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的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向对方同意或者协助下,实行一定行政目的行为。其特征有:行政性、非强制性、依据的特殊性、表现方式的灵活性。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1、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2、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3、是协调政府和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健全完善行政指导制度:1、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2、行政协调、审议制度;3、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4、与行政指导相配套的奖励制度;5、对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主体之间或者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其作用:1、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2、有利于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主体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4、制裁权;其义务有;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兑现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义务。行政相对的权利:1、取得报酬的权利;2、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损失补偿请求权;3、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4、享受行政主体提供其他方便的权利;5、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主体监督与指挥的义务。

订立行政合同的原则:出于行政需要,不得超越行政权限,内容合法;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招标、直接磋商和拍卖等方式。履行合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及时、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行政性;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多样性。

第十七章: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其特征有:法定性;多样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调查制度;4、听证制度;5、说明理由制度;6、辩论制度;7、回避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信息公开制度;10、不单方接触制度;11、时效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其作用:1、提高行政效率;2、促进行政民主;3、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有:1、行政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得主动为止;3、行政救济中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救济。其理论基础有:人权保障理论、法治国家理论。

行政救济的功能和意义:1、排除行政侵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2、监督行政权力行使;3、维护法治、落实民主宪政。其救济的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其特征有:1、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十分广泛;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行政法制监督是全面的监督;4、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5、监督权限法定。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1、两种监督总体目的相同;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区别: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包括: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事实;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法方式和程序主要有: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视察、检查和调查;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第二十章: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其中,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其特征有:1、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2、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3、监督程序更具实效性。

行政系统内部的一般监督,因主要建立在行政组织层级隶属关系基础之上,故也成为层级监督。其方式主要有:1、审查批准;2、备案;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实施执法检查;5、行政复议;6、信访;7、惩戒。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其职责有:1、检查执法情况;2、受理控告和检举;3、调查处理违法行为;4、受理申诉;5、其他。权限: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其特征有:1、其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的审核;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亦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效益;3、其审计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其权限有: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建议权、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权。审计监督权的运作程序:1、立项,2、实施审计,3、审计结论,4、执行。

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法定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其特点:1、是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是依申请的行为;3、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原则,3、公正原则,4、及时裁决原则,5、便民原则,6、一级复议原则;7、书面复议原则。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2、调节民事纠纷行为,3、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行政管理功能、行政司法功能。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承办具体案件,其自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复议、审理,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而且也只有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议,该复议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第三人。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是指代理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与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复议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2、有明确被申请人;3、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4、一并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章: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其特征有:一、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赔偿范围是特定的;三、赔偿的途径事多渠道的。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落实宪法的需要;二、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可以有效的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其种类主要有:1,过错加违法和不法原则;2、过错归责原则;3、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以,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两种: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追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想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二是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章: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合法的行政活动,是无责任的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其与行政赔偿的联系:1、二者都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2、二者都是行政救济手段,都属于行政救济的研究范畴;3、二者都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区别:1、法定条件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3、对损失进行弥补的时间不同;4、补偿和赔偿的范围不同;5、补偿和赔偿的主体不一定相同;6、行政赔偿事后可能有追偿程序,行政补偿则没有这方面的问题;7、解决的程序不同;8、赔偿的方式不一样。

补偿的依据:既得利益保护说、恩惠说、结果责任说、特别牺牲说、公平负担平等说。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1、必须有成文法依据,才能给予补偿;2、即使没有成文法律依据,只有判例或行政先例可供遵循,也应予以补偿;3、依据事实及法理衡量,认为予以补偿的亦可以酌情补偿。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2、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以补偿;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以补偿;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6、其他间接行为所指的损害(行政合同问题、受益行政行为问题)。补偿的方式和标准:行政赔偿一般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原物与恢复原状为辅。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和社会受益人。其程序有:申请、协商、调解、裁决、复议。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制度,乃借助一种国家权力(司法权)对另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施以监督,其方式是通过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目的在于纠正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进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其理论基础有:人权理论、法制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行政诉讼法,是指定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整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2、行政诉讼法;3、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民事诉讼法;5、其他单行法律、法规;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1、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其包括:一、法

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二、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四、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六、辩论原则;七、检查监督原则;八、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他规定者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首发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范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4、行政法治背景。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基本原则:1、考虑案件性质和法院工作负担均衡性原则;2、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3、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设置第三人制度的意义:有利于保护作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避免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以后又提起新的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可能对此作出与原判决相互矛盾的裁判;有利于人民法院认真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全面正确的处理案件。总之,第三人制度的确立,既符合诉讼公正要求,也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相一致。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个人以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原告则可以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成为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按早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的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代理;接受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其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特征有: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其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其特征:1、强化庭审功能;二、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连续性;3、加强原告的诉讼地位。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的程序。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律进行再次审理的的程序。开庭审理包括:庭审准备、宣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论、宣告判决。

第三十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的活动。其法律适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二类是解决行政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问题的法律适用。其特征有: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3、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作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冲突原则:1、特别法优先原则;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3、高位规范优于低位规范原则;4、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冲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向有关人民政府出;6、规章之间冲突,送请主管机关解释、裁决或处理。

第三十一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含不作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的权威性处理。撤销判决主要原因包括: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做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做的司法意思表示。

第三十二章: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判的条件:1、具有执行根据;2、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3、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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