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反24条’联盟”里近100个受害者,“离婚逃债”的受害者更多,甚至更普遍,只不过他们悲剧性故事不如“‘反24条’联盟”那样有戏剧性。
一件事情,不会因为你说了100遍,就变成100件事情。
我说的就是“婚姻法解释24条”问题,或者叫“妻子被负债”问题。昨天《中国青年报》又有一篇报道《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多 法官: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讲的是离婚后的妇女突然“被负债”。
原来是老公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被法院认定为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其实,最近类似的“反24条”的新闻,差不多每个月都会被媒体重复一遍,人群还是这些人,故事还是这些故事。甚至出面不认同“24条”的,还有某地一位基层法官。
比如,去年10月有媒体报道“反24条联盟”,其中,最极端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
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则案例子,又在今年2月初,被媒体以《海归女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提请再审 法院立案》为题重新报道了。
我很同情受害者,一些女性(其实也有不少男性)被前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遭到“被负债”,背上了动辄上百万元的“无妄之债”。受害者也的确需要通过媒体表达诉求。
但是这个问题是不是像受害者说那么严重?或者说,“24条”真的错了吗?这真的是一个女权主义的问题吗?
“被负债”,为了防止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
这大体是公平的。这一条款也不是针对女性的“歧视”,因为男方、女方都可能利用这一条款制造虚假诉讼。
▲“24条”受害者
比如,2015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拒绝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江苏省高法判决的《吴铭与马宁、吕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多地法院明确了一些认定“夫妻共同负债”标准:
一是要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仅有欠条尚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作局”。
二是出借人(原告)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应提交补强证据以佐证借贷事实的发生。
三是所借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受害者呼吁修正“24条”
其实,去年10月,最高法刚刚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66号案例明确: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此外,近年来,法院也强化了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
就像一句谚语里说的:手里拿一把锤子,就觉得全世界都是钉子。女权主义可能是一种视角,但不必把所有的问题都套在这个框框里,那可能会遮蔽了更多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渠道。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第24条”,本身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并不是什么“男性霸权”。
“最亲密关系”,当然是一体
的确,婚姻是个很神奇的东西。两个陌生男女,一旦结了婚,就会被法律规定为世界上“最亲密的人”,甚至超过父母。
除非有特别的约定,他们的收入是共同所有;一方如果因为精神疾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就是配偶,而不是父母、成年子女。
另外一方面,婚姻又是非常脆弱的,它不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那样,在法律上不能解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永远不会消失的),只要去民政局做个离婚登记,两个人的关系就可以从“最亲密关系”变成路人。
所以,婚姻的确蕴含着极大的风险。要明白的是,睡在你身边的这个人,是法律上推定的、对你“最亲密的人”,拥有超过全权授权的“家事代理权”,你的配偶对外的意思表示,你几乎都受其约束。
外人也会默认你们的这种“最亲密关系”,这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落实到债务层面上,婚姻关系之外第三人,如果借钱给其中一方,当然等于把钱借给夫妻双方,并且以双方的共有财产作为偿还保障。
现在一些“绝望的主妇”认为:丈夫在外面背着自己欠下的债,自己要偿还,这不公平。
但是,有没有想到债权人的利益?
夫妻才是最亲密的人。如果司法政策不搞这样的推定的话,夫妻两人完全可以通过合谋,以离婚为手段来逃债。
相对于“‘反24条’联盟”里近100个受害者,“离婚逃债”的受害者更多,甚至更普遍,只不过他们悲剧性故事不如“‘反24条’联盟”那样有戏剧性。
试想,你把100万借给某人,某人直接转给配偶,然后他们离婚,他(她)净身出户。然后,你只能去起诉那个已经身无分文的一方配偶,而不能够去向另一方追索,合适吗?
就像之前有女性在结婚登记之后发现配偶是已婚的,反过来,去告民政局没有尽职审核。这是不对的!
政府部门不可能代替你去审核你的配偶。否则,这个大政府太可怕了!
目前司法当局唯一能做的事情还是“防止虚假诉讼”,而不是推翻“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推定。
有句大实话。如果你遭遇了“被负债”,主要是因为你嫁(娶)了一个人渣,而不是因为法律有问题。
你需要的是家庭情感辅导,而不是改变司法,特别是夫妻债务还涉及第三人利益时。
沈彬
澎湃新闻网首席评论员
相对于“‘反24条’联盟”里近100个受害者,“离婚逃债”的受害者更多,甚至更普遍,只不过他们悲剧性故事不如“‘反24条’联盟”那样有戏剧性。
一件事情,不会因为你说了100遍,就变成100件事情。
我说的就是“婚姻法解释24条”问题,或者叫“妻子被负债”问题。昨天《中国青年报》又有一篇报道《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多 法官: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讲的是离婚后的妇女突然“被负债”。
原来是老公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被法院认定为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其实,最近类似的“反24条”的新闻,差不多每个月都会被媒体重复一遍,人群还是这些人,故事还是这些故事。甚至出面不认同“24条”的,还有某地一位基层法官。
比如,去年10月有媒体报道“反24条联盟”,其中,最极端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
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则案例子,又在今年2月初,被媒体以《海归女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提请再审 法院立案》为题重新报道了。
我很同情受害者,一些女性(其实也有不少男性)被前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遭到“被负债”,背上了动辄上百万元的“无妄之债”。受害者也的确需要通过媒体表达诉求。
但是这个问题是不是像受害者说那么严重?或者说,“24条”真的错了吗?这真的是一个女权主义的问题吗?
“被负债”,为了防止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
这大体是公平的。这一条款也不是针对女性的“歧视”,因为男方、女方都可能利用这一条款制造虚假诉讼。
▲“24条”受害者
比如,2015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拒绝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江苏省高法判决的《吴铭与马宁、吕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多地法院明确了一些认定“夫妻共同负债”标准:
一是要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仅有欠条尚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作局”。
二是出借人(原告)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应提交补强证据以佐证借贷事实的发生。
三是所借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受害者呼吁修正“24条”
其实,去年10月,最高法刚刚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66号案例明确: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此外,近年来,法院也强化了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
就像一句谚语里说的:手里拿一把锤子,就觉得全世界都是钉子。女权主义可能是一种视角,但不必把所有的问题都套在这个框框里,那可能会遮蔽了更多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渠道。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第24条”,本身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并不是什么“男性霸权”。
“最亲密关系”,当然是一体
的确,婚姻是个很神奇的东西。两个陌生男女,一旦结了婚,就会被法律规定为世界上“最亲密的人”,甚至超过父母。
除非有特别的约定,他们的收入是共同所有;一方如果因为精神疾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就是配偶,而不是父母、成年子女。
另外一方面,婚姻又是非常脆弱的,它不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那样,在法律上不能解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永远不会消失的),只要去民政局做个离婚登记,两个人的关系就可以从“最亲密关系”变成路人。
所以,婚姻的确蕴含着极大的风险。要明白的是,睡在你身边的这个人,是法律上推定的、对你“最亲密的人”,拥有超过全权授权的“家事代理权”,你的配偶对外的意思表示,你几乎都受其约束。
外人也会默认你们的这种“最亲密关系”,这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落实到债务层面上,婚姻关系之外第三人,如果借钱给其中一方,当然等于把钱借给夫妻双方,并且以双方的共有财产作为偿还保障。
现在一些“绝望的主妇”认为:丈夫在外面背着自己欠下的债,自己要偿还,这不公平。
但是,有没有想到债权人的利益?
夫妻才是最亲密的人。如果司法政策不搞这样的推定的话,夫妻两人完全可以通过合谋,以离婚为手段来逃债。
相对于“‘反24条’联盟”里近100个受害者,“离婚逃债”的受害者更多,甚至更普遍,只不过他们悲剧性故事不如“‘反24条’联盟”那样有戏剧性。
试想,你把100万借给某人,某人直接转给配偶,然后他们离婚,他(她)净身出户。然后,你只能去起诉那个已经身无分文的一方配偶,而不能够去向另一方追索,合适吗?
就像之前有女性在结婚登记之后发现配偶是已婚的,反过来,去告民政局没有尽职审核。这是不对的!
政府部门不可能代替你去审核你的配偶。否则,这个大政府太可怕了!
目前司法当局唯一能做的事情还是“防止虚假诉讼”,而不是推翻“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推定。
有句大实话。如果你遭遇了“被负债”,主要是因为你嫁(娶)了一个人渣,而不是因为法律有问题。
你需要的是家庭情感辅导,而不是改变司法,特别是夫妻债务还涉及第三人利益时。
沈彬
澎湃新闻网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