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纵横1998年第4期
试述中国古代社会基本单元的演变
孙祖眉
社会基本单元是组成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可独立的人的群体。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受婚姻和生产方式的制约,是一个活跃的、变化的因素。我们之所以应认真了解它,是“因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摩尔根《古代社会》)而且它的每一次变化都标志着某种对社会体制影响深刻的制度的出现。
荀子曾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荀子·富国》)斯大林也说过:“人们同自然界做斗争以及利用自然界来生产物质资料,并不是彼此孤立、彼此隔绝、各人单独进行的,而是以一个人群为单位,以社会为单位共同进行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人,是社会的人,从人形成之时起,就依血缘的联系组成了一定规模的群体,以共同生活繁衍。个人无法离开群体而独自生存,只有在群体中才能将各个人的力量联合起来创造一种生产的能力。然而,一个人类群体的规模,要受其生活地区所产生活资料的总量的限制。在人类社会越是原始、落后的时期和地区,单位土地所能容纳的人口数就越少。这就迫使人们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及时分离出一部分人口到另一地区去谋生、另建组织。如此不断地增长、分离才使人类社会组织逐渐完善发达起来。这里讲的结群与分群的“一合一分”始终是以婚姻和生产为依据的,而且越往前溯,婚姻的作用越大。这也是社会基本单元发展演进的一个规律。应引起注意。恩格斯曾说:现代社会“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说个体家庭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倘若我们沿着历史往前追溯,就会发现家庭“是一个能动的因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的(《古代社会》)。虽然家庭这一组织形式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出现较早,但其成为社会基本单元却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
一、血缘家族
当人完全形成时,才真正有了人类社会组织——血缘家族。它较之正在形成中的原始人群团已有了明显的进步。原本杂乱无章的婚姻状态得到了一些改进。婚姻集团开始按照辈份来组建,这就使群婚被限定在同辈男女的群体间进行,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是一个以共同血缘为纽带的、独立的、分班辈的内婚制婚姻集团。由于此时正当旧石器早期,人的生产力十分低下,每个人都必须依靠家族的力量才能生存和生产,所以,血缘家族又是独立进行集体劳动的共产制经济单位。可见血缘家族在当时是人类社会唯一的组织形式,完全具备了社会基本单元的要素。马克思指出:“一俟原始群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血缘家族是前氏族公社向氏族公社发展过渡的社会基本单元。在古代中国北京猿人是其代表。
二、氏族及两合氏族
距今约五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现代人开始形成。我国境内的代表主要有河套人、柳江人、山顶洞人等。由于“钻燧取火”和弓箭的发明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血缘家族人口增长已要能超过其生活领地所产生活资料能够养活的最低人口数量,这时,人们便产生了分离出去一部分人,扩大采集、狩猎地区向外发展的要求。于是一个家族分成了两个同血缘的家族,一个经济单元分成了两个经济单元。他们在初期可能还保持着原本存在的分班辈的内婚关系,但毕竟已是在两个家庭间进行了。由此发展下去,就逐渐使一个血缘家族的内婚演变成了由这一个家族分裂而成的两个或多个家族之间的内婚。再经数代的发展,人们从优生的需要出发,又开始禁止了本家族内兄弟姊妹间的婚姻,这就使历史久远的血缘家族内婚制终于演变为氏族的严格的外婚制和部落的严格的内婚制了,同时血缘家族变成了外婚的氏族了。
距今约一万年前,我国各地先后进入了母系氏族全盛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制陶技术的出现,使人们有可能走出洞穴,较为自由地到更适宜生活和生产的地方去建造由大大小小的房屋组成的氏族村落。从陕西临潼姜寨母系氏族村落遗址的建筑布局上看,它包括几个女儿家族,每片以大房子为主体的建筑群就是一个女儿家族,围绕其周边的中、小房子则是一个个对偶家庭的住所。曾有人误认此
类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摩尔根和恩格斯都对此给予批驳。恩格斯说:“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所以,它不是一个婚姻和生活整体。特别是“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所以,对偶家庭以及其上一层的女儿家族都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
摩尔根曾多次提到氏族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单元”、“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单位”、“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等等,尽管他对氏族社会的研究非常深刻,但这个结论却十分混乱和不确切。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谈到由于氏族实行族外婚,夫与妻不能共存于一个对偶家庭中,所以对偶家庭不能是社会基本单元。接着又进一步指出:把氏族当作家庭集团也是错误的。因为家庭不能全部加入氏族。也就是说,氏族充其量只能是有妻无夫,有子无父的半个家庭集团。既然有妻无夫的对偶家庭因其在结构上的不完整性而不能成为社会基本单元,那么有妻集团而无夫集团的氏族又怎么能称为社会基本单元呢?可见摩尔根在氏族是否为社会基本单元的问题上陷入了矛盾之中。摩尔根看待对偶家庭虽然是从婚姻组织与经济组织两方面来着眼的,但持氏族的着眼点却是在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上。他看到氏族是一个能够自立的经济整体,又看到“氏族全部加入了胞族,胞族全部加入了部落,部落全部加入了民族;但家庭不可能全部加入氏族,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古代社会》)。当他把政治组织一层层排下来,排到氏族就结束了时,便断定氏族必然是“社会基本单元”。由于判断的标准不一致,所以结论自然就有了偏差。下面我们还是以摩尔根的发现来从婚姻的角度看看氏族吧。
摩尔根说:“氏族的出现基于三个主要概念,即:亲属的团结;完全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以及氏族内部之禁止通婚。当氏族观念日益发展时,很自然地就会出现成双配对的氏族,因为男性的子女既摈斥于本氏族之外,而对于下代的子女又同样需要加以组织。只有同时出现两个氏族才能充分达到这个目的;这样,一个氏族的男子和女子才能同另一个氏族的女子和男子通婚;而子女们则各随其母亲而分属于两个氏族。”(《古代社会》)在谈到胞族组织时,摩尔根又说:“我们之所以提两个氏族是因为从未见到任何部落少于两个氏族者”。摩尔根在这里反复提到“成双配对的氏族”、“两个氏族”这一现象,说明他在对氏族的研究中已经发现了一个氏族组织是无法独立存在的这一事实。恩格斯也说过:“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由此可以看到:孤立的氏族不可能成为社会基本单元,因为它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通婚的氏族组织起来,才能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或者可以用摩尔根学说的继承人——费逊提出的“两合氏族”来称呼它更为妥贴。那么,这种社会基本单元与家族、家庭相比是否太大,让人难以接受。其实,只要我们在研究氏族社会时充分估计群婚和族外婚的规模与它们对氏族组织的影响就可以解决了。
氏族公社初期的群婚是有婚级的族外婚——普那路亚婚:一个氏族中所有的兄弟与另一氏族中所有的姊妹互为夫妻,其所生子女又为一个婚级,也实行普那路亚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两合氏族中存在着两个婚级,每个婚级中又包括两个群婚集团,即夫妻集团的妻夫集团。这就是说氏族公社时期的婚姻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集团为单位的。每个氏族只有各个集团的一半,或夫或妻。正是这种群婚集团才能完成氏族繁衍的任务。所以,实行族外群婚的两合氏族作为社会基本单元时的规模的确是后代个体婚姻制度下的家族或家族所无法比拟的。
三、家 族
随着社会物质资料的世代积累、生产技术的提高,使定居生活和耒吕耕农业、畜牧业及手工制作业共同发展起来了。氏族部落周边的环境大为改善,单位地域所产物资量也大大增加。这就使过去传统的全氏族的集体劳动有可能按不同的专业以协作的方式在各家族中进行分工了。而家族此时,因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等进步因素的综合作用,已能在大为改善的环境中独立进行生产活动了。氏族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生产功能开始萎缩。由此引起的后果是家族经济作为氏族经济的异已力量开始迅速成熟。家族间出现了贫富分化。在大汶口新石器时代氏族墓地中可看到这种分化现象。比如,在早期各墓中,北部一排七座墓的随葬品普遍丰厚,有的多达77件,最少的也有19件。而南部一排四座墓,随葬品总共才有10件。另有一种比较富有的墓,随葬品较多但不豪华,特点是拥有较多的成套手工业工具,可能墓主属于有特殊手艺的家族。从现场分析来看,这是三个不同家族的墓区,说明贫富分化已在家族间展开,氏族共产制经济已走到自己历史的尽头,氏族只剩下一付空壳了。
与上述现象出现的同时,婚姻关系也取得了进步。由于原始时代婚姻发展的道路是不断缩小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逐渐使任何群婚形式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虽然对偶婚已发展到了专偶阶段,但“要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除了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作用的那些原因之外,还需要别的原因。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个动力正是“财产的增长和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愿望”。35
关于这个“动力”的形成,各国的情况不同。摩尔根总结道:“这个阶段中,社会已经高度组织起来,社会事务也已更为复杂。东西两半球当时存在的文化差异,是各自天赋不同的结果;但是,进步的主流是稳步地向前去掌握铁及其使用的知识。想要突破通向高级野蛮社会的障碍,锋利的金属工具是必不可少的,铁是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唯一金属,当时最进步的部落都在这一障碍前止步不前,等待着冶炼铁矿的技术的发明。”(《古代社会》)
“美洲的土著一直未能达到野蛮社会的最后一个伟大阶段。……这个阶段在东方是以铁的生产和使用开始的。”(《古代社会》)。
公元前11~9世纪,希腊社会中铁器已显露头角,并逐渐排斥了青铜。此时正好是希腊人由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之际,铁使农业进入个体家庭,氏族中贵族与一般成员间发生贫富分化。《奥德赛》和《伊里亚特》记录了这些现象。
公元前7世纪,意大利进入铁器时代,这时氏族公社瓦解,出现了家长制家庭。
公元前1世纪,恒河流域开始使用铁器,《阿闼婆吠陀》有此记载。这时,耕地归各家庭占有,牧场仍为公用,血缘村社变为农村公社,个体小农家庭形成。
铁是在人类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一种原料,铁使个有在生产中的作用大大提高;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使手工业快速发展。总之,铁使社会面貌焕然一新,社会财富成倍增加,个体家庭经济走向成熟,把财产从氏族中分出来,留给子女的愿望使一夫一妻制逐渐确定一来,从而促使氏族社会瓦解。这确实是世界历史发展的主流。但实际上,铁在古代中国的出现是春秋时期,铁器的广泛使用和牛耕的出现却是在战国年代。它比氏族瓦解的父系晚期要迟两千多年。这就是说,古代中国历史发展走得是一条与世界“主流”并不一致的道路。它是在铜、石并用中部分的完成了一般只有铁器才能完成的历史任务。之所以称其为“部分地”,是因为它终于没能使个体家庭在生产中也独立起来。古代中国是在家族的集体劳动中创造了个人无法创造的财富,从而建立起一夫一妻的父家长家族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族社会,家族所赖以形成的原则渐被贯穿到整个社会组织中去,如血缘等级的原则、家族私有制的原则,一夫一妻制和夫权,父权的原则,还有父死子继的继统原则等等。随后,家族共同体——宗族也出现了。这种状况延续了近三千年,其时正值黄帝到西周年间。虽然我国氏族的解体各地早晚不同,家族亦呈多线发展趋势,但我们从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墓葬习俗中,上古神话传说中、商周卜辞、金文及古典文献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氏族解体,家族兴起的基本线索,本文不再赘述。下面只将“个体家庭”的兴起再作一叙述。
四、个体家庭
家庭从其最初的状态——对偶家庭的产生时间来看,在古代中国已有好几万年之久了。但因其结构上的不完整——只有母子关系而无固定的夫妻关系与父子关系——所以还称不上现代人观念中的家庭。同时由于个体劳动尚不存在,它还不是社会基本单元,这一点前面已有叙述。但到父系氏族公社中、晚期,随着一夫一妻制和父家长家族的产生,家庭在结构上已趋于完善,各种亲属关系齐全、稳定,但因铁器一直未能出现,使家庭无法摆脱家族集体劳动在主体产业——农业上形成个体生产的能力。所以,它一直依附于或从属于父家长家族,不能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春秋以后铁器出现。
古代中国早在商朝就用陨铁制造了铁刃铜钺。春秋中期齐国已使用了铁制农具。《国语·齐语》:“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钅且、夷、斤、属刂试诸壤土。”“美金”指青铜,“恶金”就是指铁。到了春秋末叶,铁器数量大增。《管子·海王篇》载:齐国“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耒吕、一铫”。近代考古发现春秋晚期冶铁技术已有了明显进步,不仅能锻造“熟铁”,还能冶铸“生铁”,这是中国冶金史上的重大成就。铁器至此已被各生产领域普遍使用。铁作为一种新生产力因素,为开发山林,扩大耕地,发展水利、交通,促进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农业上出现了牛耕。与石器时代的“协田”,“共耕”的耒吕耕农业相比,铁器和牛耕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减轻了劳动量,使小家庭也能够轻而易举地去开垦荒地,进行独立的农业或手工业生产了。于是许多“族人”和奴隶们开始自己垦荒,一定程序上摆脱了贵族奴隶主的控制和束缚,成为自耕农。还有一些贵族由于种种原因也转化为自耕农,如楚国伍子胥被迫奔吴“而耕于鄙”,吴寿梦季札拒不从政“而耕于野”等等。这些自耕农随着家族经济的互解而不断增加,终于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至此,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和铁器、牛耕共同促成了现代个体家庭的成熟,并使之成为社会基本单元。但由于个体家庭小农经济的脆弱,家族制度却保留下来了,长期被封建统治阶级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社会基本单元的发展,大致经过了血缘家族阶段、两合氏族阶段、父家长家族阶段及个体家庭阶段。它的每一次变化,都受到血缘、婚姻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它们各自在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不同原则,鲜明地反映在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
(作者单位:省煤炭职大)
社科纵横1998年第4期
试述中国古代社会基本单元的演变
孙祖眉
社会基本单元是组成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可独立的人的群体。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受婚姻和生产方式的制约,是一个活跃的、变化的因素。我们之所以应认真了解它,是“因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摩尔根《古代社会》)而且它的每一次变化都标志着某种对社会体制影响深刻的制度的出现。
荀子曾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荀子·富国》)斯大林也说过:“人们同自然界做斗争以及利用自然界来生产物质资料,并不是彼此孤立、彼此隔绝、各人单独进行的,而是以一个人群为单位,以社会为单位共同进行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人,是社会的人,从人形成之时起,就依血缘的联系组成了一定规模的群体,以共同生活繁衍。个人无法离开群体而独自生存,只有在群体中才能将各个人的力量联合起来创造一种生产的能力。然而,一个人类群体的规模,要受其生活地区所产生活资料的总量的限制。在人类社会越是原始、落后的时期和地区,单位土地所能容纳的人口数就越少。这就迫使人们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及时分离出一部分人口到另一地区去谋生、另建组织。如此不断地增长、分离才使人类社会组织逐渐完善发达起来。这里讲的结群与分群的“一合一分”始终是以婚姻和生产为依据的,而且越往前溯,婚姻的作用越大。这也是社会基本单元发展演进的一个规律。应引起注意。恩格斯曾说:现代社会“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说个体家庭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倘若我们沿着历史往前追溯,就会发现家庭“是一个能动的因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的(《古代社会》)。虽然家庭这一组织形式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出现较早,但其成为社会基本单元却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
一、血缘家族
当人完全形成时,才真正有了人类社会组织——血缘家族。它较之正在形成中的原始人群团已有了明显的进步。原本杂乱无章的婚姻状态得到了一些改进。婚姻集团开始按照辈份来组建,这就使群婚被限定在同辈男女的群体间进行,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是一个以共同血缘为纽带的、独立的、分班辈的内婚制婚姻集团。由于此时正当旧石器早期,人的生产力十分低下,每个人都必须依靠家族的力量才能生存和生产,所以,血缘家族又是独立进行集体劳动的共产制经济单位。可见血缘家族在当时是人类社会唯一的组织形式,完全具备了社会基本单元的要素。马克思指出:“一俟原始群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血缘家族是前氏族公社向氏族公社发展过渡的社会基本单元。在古代中国北京猿人是其代表。
二、氏族及两合氏族
距今约五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现代人开始形成。我国境内的代表主要有河套人、柳江人、山顶洞人等。由于“钻燧取火”和弓箭的发明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血缘家族人口增长已要能超过其生活领地所产生活资料能够养活的最低人口数量,这时,人们便产生了分离出去一部分人,扩大采集、狩猎地区向外发展的要求。于是一个家族分成了两个同血缘的家族,一个经济单元分成了两个经济单元。他们在初期可能还保持着原本存在的分班辈的内婚关系,但毕竟已是在两个家庭间进行了。由此发展下去,就逐渐使一个血缘家族的内婚演变成了由这一个家族分裂而成的两个或多个家族之间的内婚。再经数代的发展,人们从优生的需要出发,又开始禁止了本家族内兄弟姊妹间的婚姻,这就使历史久远的血缘家族内婚制终于演变为氏族的严格的外婚制和部落的严格的内婚制了,同时血缘家族变成了外婚的氏族了。
距今约一万年前,我国各地先后进入了母系氏族全盛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制陶技术的出现,使人们有可能走出洞穴,较为自由地到更适宜生活和生产的地方去建造由大大小小的房屋组成的氏族村落。从陕西临潼姜寨母系氏族村落遗址的建筑布局上看,它包括几个女儿家族,每片以大房子为主体的建筑群就是一个女儿家族,围绕其周边的中、小房子则是一个个对偶家庭的住所。曾有人误认此
类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摩尔根和恩格斯都对此给予批驳。恩格斯说:“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所以,它不是一个婚姻和生活整体。特别是“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所以,对偶家庭以及其上一层的女儿家族都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
摩尔根曾多次提到氏族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单元”、“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单位”、“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等等,尽管他对氏族社会的研究非常深刻,但这个结论却十分混乱和不确切。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谈到由于氏族实行族外婚,夫与妻不能共存于一个对偶家庭中,所以对偶家庭不能是社会基本单元。接着又进一步指出:把氏族当作家庭集团也是错误的。因为家庭不能全部加入氏族。也就是说,氏族充其量只能是有妻无夫,有子无父的半个家庭集团。既然有妻无夫的对偶家庭因其在结构上的不完整性而不能成为社会基本单元,那么有妻集团而无夫集团的氏族又怎么能称为社会基本单元呢?可见摩尔根在氏族是否为社会基本单元的问题上陷入了矛盾之中。摩尔根看待对偶家庭虽然是从婚姻组织与经济组织两方面来着眼的,但持氏族的着眼点却是在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上。他看到氏族是一个能够自立的经济整体,又看到“氏族全部加入了胞族,胞族全部加入了部落,部落全部加入了民族;但家庭不可能全部加入氏族,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古代社会》)。当他把政治组织一层层排下来,排到氏族就结束了时,便断定氏族必然是“社会基本单元”。由于判断的标准不一致,所以结论自然就有了偏差。下面我们还是以摩尔根的发现来从婚姻的角度看看氏族吧。
摩尔根说:“氏族的出现基于三个主要概念,即:亲属的团结;完全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以及氏族内部之禁止通婚。当氏族观念日益发展时,很自然地就会出现成双配对的氏族,因为男性的子女既摈斥于本氏族之外,而对于下代的子女又同样需要加以组织。只有同时出现两个氏族才能充分达到这个目的;这样,一个氏族的男子和女子才能同另一个氏族的女子和男子通婚;而子女们则各随其母亲而分属于两个氏族。”(《古代社会》)在谈到胞族组织时,摩尔根又说:“我们之所以提两个氏族是因为从未见到任何部落少于两个氏族者”。摩尔根在这里反复提到“成双配对的氏族”、“两个氏族”这一现象,说明他在对氏族的研究中已经发现了一个氏族组织是无法独立存在的这一事实。恩格斯也说过:“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由此可以看到:孤立的氏族不可能成为社会基本单元,因为它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通婚的氏族组织起来,才能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或者可以用摩尔根学说的继承人——费逊提出的“两合氏族”来称呼它更为妥贴。那么,这种社会基本单元与家族、家庭相比是否太大,让人难以接受。其实,只要我们在研究氏族社会时充分估计群婚和族外婚的规模与它们对氏族组织的影响就可以解决了。
氏族公社初期的群婚是有婚级的族外婚——普那路亚婚:一个氏族中所有的兄弟与另一氏族中所有的姊妹互为夫妻,其所生子女又为一个婚级,也实行普那路亚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两合氏族中存在着两个婚级,每个婚级中又包括两个群婚集团,即夫妻集团的妻夫集团。这就是说氏族公社时期的婚姻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集团为单位的。每个氏族只有各个集团的一半,或夫或妻。正是这种群婚集团才能完成氏族繁衍的任务。所以,实行族外群婚的两合氏族作为社会基本单元时的规模的确是后代个体婚姻制度下的家族或家族所无法比拟的。
三、家 族
随着社会物质资料的世代积累、生产技术的提高,使定居生活和耒吕耕农业、畜牧业及手工制作业共同发展起来了。氏族部落周边的环境大为改善,单位地域所产物资量也大大增加。这就使过去传统的全氏族的集体劳动有可能按不同的专业以协作的方式在各家族中进行分工了。而家族此时,因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等进步因素的综合作用,已能在大为改善的环境中独立进行生产活动了。氏族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生产功能开始萎缩。由此引起的后果是家族经济作为氏族经济的异已力量开始迅速成熟。家族间出现了贫富分化。在大汶口新石器时代氏族墓地中可看到这种分化现象。比如,在早期各墓中,北部一排七座墓的随葬品普遍丰厚,有的多达77件,最少的也有19件。而南部一排四座墓,随葬品总共才有10件。另有一种比较富有的墓,随葬品较多但不豪华,特点是拥有较多的成套手工业工具,可能墓主属于有特殊手艺的家族。从现场分析来看,这是三个不同家族的墓区,说明贫富分化已在家族间展开,氏族共产制经济已走到自己历史的尽头,氏族只剩下一付空壳了。
与上述现象出现的同时,婚姻关系也取得了进步。由于原始时代婚姻发展的道路是不断缩小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逐渐使任何群婚形式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虽然对偶婚已发展到了专偶阶段,但“要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除了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作用的那些原因之外,还需要别的原因。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个动力正是“财产的增长和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愿望”。35
关于这个“动力”的形成,各国的情况不同。摩尔根总结道:“这个阶段中,社会已经高度组织起来,社会事务也已更为复杂。东西两半球当时存在的文化差异,是各自天赋不同的结果;但是,进步的主流是稳步地向前去掌握铁及其使用的知识。想要突破通向高级野蛮社会的障碍,锋利的金属工具是必不可少的,铁是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唯一金属,当时最进步的部落都在这一障碍前止步不前,等待着冶炼铁矿的技术的发明。”(《古代社会》)
“美洲的土著一直未能达到野蛮社会的最后一个伟大阶段。……这个阶段在东方是以铁的生产和使用开始的。”(《古代社会》)。
公元前11~9世纪,希腊社会中铁器已显露头角,并逐渐排斥了青铜。此时正好是希腊人由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之际,铁使农业进入个体家庭,氏族中贵族与一般成员间发生贫富分化。《奥德赛》和《伊里亚特》记录了这些现象。
公元前7世纪,意大利进入铁器时代,这时氏族公社瓦解,出现了家长制家庭。
公元前1世纪,恒河流域开始使用铁器,《阿闼婆吠陀》有此记载。这时,耕地归各家庭占有,牧场仍为公用,血缘村社变为农村公社,个体小农家庭形成。
铁是在人类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一种原料,铁使个有在生产中的作用大大提高;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使手工业快速发展。总之,铁使社会面貌焕然一新,社会财富成倍增加,个体家庭经济走向成熟,把财产从氏族中分出来,留给子女的愿望使一夫一妻制逐渐确定一来,从而促使氏族社会瓦解。这确实是世界历史发展的主流。但实际上,铁在古代中国的出现是春秋时期,铁器的广泛使用和牛耕的出现却是在战国年代。它比氏族瓦解的父系晚期要迟两千多年。这就是说,古代中国历史发展走得是一条与世界“主流”并不一致的道路。它是在铜、石并用中部分的完成了一般只有铁器才能完成的历史任务。之所以称其为“部分地”,是因为它终于没能使个体家庭在生产中也独立起来。古代中国是在家族的集体劳动中创造了个人无法创造的财富,从而建立起一夫一妻的父家长家族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族社会,家族所赖以形成的原则渐被贯穿到整个社会组织中去,如血缘等级的原则、家族私有制的原则,一夫一妻制和夫权,父权的原则,还有父死子继的继统原则等等。随后,家族共同体——宗族也出现了。这种状况延续了近三千年,其时正值黄帝到西周年间。虽然我国氏族的解体各地早晚不同,家族亦呈多线发展趋势,但我们从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墓葬习俗中,上古神话传说中、商周卜辞、金文及古典文献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氏族解体,家族兴起的基本线索,本文不再赘述。下面只将“个体家庭”的兴起再作一叙述。
四、个体家庭
家庭从其最初的状态——对偶家庭的产生时间来看,在古代中国已有好几万年之久了。但因其结构上的不完整——只有母子关系而无固定的夫妻关系与父子关系——所以还称不上现代人观念中的家庭。同时由于个体劳动尚不存在,它还不是社会基本单元,这一点前面已有叙述。但到父系氏族公社中、晚期,随着一夫一妻制和父家长家族的产生,家庭在结构上已趋于完善,各种亲属关系齐全、稳定,但因铁器一直未能出现,使家庭无法摆脱家族集体劳动在主体产业——农业上形成个体生产的能力。所以,它一直依附于或从属于父家长家族,不能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春秋以后铁器出现。
古代中国早在商朝就用陨铁制造了铁刃铜钺。春秋中期齐国已使用了铁制农具。《国语·齐语》:“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钅且、夷、斤、属刂试诸壤土。”“美金”指青铜,“恶金”就是指铁。到了春秋末叶,铁器数量大增。《管子·海王篇》载:齐国“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耒吕、一铫”。近代考古发现春秋晚期冶铁技术已有了明显进步,不仅能锻造“熟铁”,还能冶铸“生铁”,这是中国冶金史上的重大成就。铁器至此已被各生产领域普遍使用。铁作为一种新生产力因素,为开发山林,扩大耕地,发展水利、交通,促进社会发展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农业上出现了牛耕。与石器时代的“协田”,“共耕”的耒吕耕农业相比,铁器和牛耕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减轻了劳动量,使小家庭也能够轻而易举地去开垦荒地,进行独立的农业或手工业生产了。于是许多“族人”和奴隶们开始自己垦荒,一定程序上摆脱了贵族奴隶主的控制和束缚,成为自耕农。还有一些贵族由于种种原因也转化为自耕农,如楚国伍子胥被迫奔吴“而耕于鄙”,吴寿梦季札拒不从政“而耕于野”等等。这些自耕农随着家族经济的互解而不断增加,终于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至此,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和铁器、牛耕共同促成了现代个体家庭的成熟,并使之成为社会基本单元。但由于个体家庭小农经济的脆弱,家族制度却保留下来了,长期被封建统治阶级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社会基本单元的发展,大致经过了血缘家族阶段、两合氏族阶段、父家长家族阶段及个体家庭阶段。它的每一次变化,都受到血缘、婚姻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它们各自在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不同原则,鲜明地反映在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
(作者单位:省煤炭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