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经济、社会制度、直接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场体系的培育与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的加强,牵动着整个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当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已经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不容回避的焦点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同时还包括处于特殊困难和赤贫状态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帮助和物质救济的各种福利制度。通常把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统。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劳动者的风险主要靠以家庭为轴心的家庭成员来帮助。商品经济和工业化社会阶段,生产力得到发展,宗法社会被打破,生产关系发生变化,阶段矛盾日益尖锐,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出现转机,于是在上个世纪末的欧洲首先出现了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发展过程,正如列宁总结的:“资产阶级对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完全是资本主义的整个进程决定的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滥觞,当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该《条例》经过后来的修改完善,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各种风险下的保障收入标准。在三十多年的实施中,对于发展生产,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经过我国几十年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按照产品经济、高度计划、财政统收统支、劳动力统分统配、工资统一规定的模式设计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从1984年起,我国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在管理体制、筹资模式、覆盖范围、政策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业保险”的格局,保障了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为整个社会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经验。但是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社会保障的旧体制,因此,现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定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已经迟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启动和发展,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呼唤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五大体系,即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可见,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市场经济大厦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一个能适应、保证和促进其有序运行的社会保障

制度;推进和深化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各项改革,也必须加强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和改革。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又在许多环节上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第一,原有的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只在国有企业范围内实施,且在待遇标准上各地差别较大,而集体企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与国有企业并存发展起来的大量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劳动者,却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不统一,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支离破碎,客观上剥夺了劳动者平等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梗阻了企业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再就业渠道的畅通。第二,现有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不强,除养老保险以外,其他社会保险基本上还没有冲破企业保障的窠臼,这种状况一方面使企业过度负债、冗员过多、停产亏损,另一方面该破产的企业难以破产,破了产的企业职工以及下岗富余职工的生活又难以保障,再就业难以实现,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机制的环境条件还没有形成。第三,原来的社会保险实际上由企业负担职工的经济责任和承担管理服务职责,企业办社会现象严重。社会事务负担十分沉重,这就使得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第四,过去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度,被保险者基本不承担经济责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历史的包袱依次压给后人,以往和现在的在职职工养成了依赖国家的心理。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如不早作改革,终有一天国家、企业将不堪重负,以致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第五,农村人口的养老、医疗保险尚无找到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办法和途径,军人的优抚、社会贫困人员的救助、城镇人口住房问题等还缺乏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以及经济发展的相适应和配套。可见,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亟待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加以健全和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处于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启动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进入快车道。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中心环节,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观要求,精心谋划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社会保险,其中心是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家公务人员可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要体现与城镇劳动者的差别,不宜照搬城镇的办法。乡村所办企业的从业人员,目前可归为农村初级社会保险,以后再逐步与城镇统一的养老、工伤保险制度并轨;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社会保险,一方面应随着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提高,在自愿基础上实行乡村互助合作型医疗、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针对这部分人在全国人口中比重最大,且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特点,应研究建立养老保险粮食银行,从粮食(食品)供应上实施社会保险统筹和社会救助的新路子。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实际上是主要集中在乡村工业和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劳动群体。所以农村养老保险研究的重点,应该是从事纯农业生产人员的保障方式和方法。

另外,还要注重对城市居民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群体的救助和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工作。

只有广泛地对城市劳动者和各种社会群体实行社会保障,使他们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二,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水平缺乏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确定,有的偏高,背离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有的偏低,没有起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既要充分发挥,同时又不是无限的,作为刚性的基本保障待遇,国家只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举办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劳动者个人也可以开展个人储蓄性保险和参加商业保险。以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

第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这条原则在社会保险项目上要得到充分体现。比如除工伤、生育保险依照法理及国家惯例不应由个人缴费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应在企业和劳动者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导的原则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将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保险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救济、优抚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主要体现公平,由政府供给和组织,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相比具有明显的效率体现,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项目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费用,做到既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体现多劳多得,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现行的养老、医疗保险等项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以社会统筹方式满足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需求。

以个人账户形式体现劳动贡献,缴费多少不同的劳动者在保障水平上的适当差别,正是效率与公平的结合。这一机制的引进,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费的来源,鼓励劳动者多做贡献,有助于培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

第四,实现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要注重适时总结经验,形成规范的制度并及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否则将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在社会保障方面,目前亟待统一的:一是基本制度,如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全国统一问题、医疗保险改革模式问题等;二是管理体制的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以避免相互挈肘、相互扯皮的现象;三是业务流程、技术规范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有序,有法可依。

第五,实行管理服务社会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制障碍在于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还企业高度的自主经营权,将企业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第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衔接配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稳定系统,具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功能,所以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产权转让、价格改革、产品结构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以及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等企业改革相适应相配套。只有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以建

立市场体系为目标的各项改革相配套的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日益协调,才能促进市场的完善,提高政府调节的有效性。

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要吸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我国数十年社会保障制度在人们心中的惯性作用,做到立足我国实际,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避免资本主义国家走过的弯路,并尽可能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经济、社会制度、直接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场体系的培育与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的加强,牵动着整个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当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已经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不容回避的焦点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同时还包括处于特殊困难和赤贫状态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帮助和物质救济的各种福利制度。通常把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统。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劳动者的风险主要靠以家庭为轴心的家庭成员来帮助。商品经济和工业化社会阶段,生产力得到发展,宗法社会被打破,生产关系发生变化,阶段矛盾日益尖锐,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出现转机,于是在上个世纪末的欧洲首先出现了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发展过程,正如列宁总结的:“资产阶级对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完全是资本主义的整个进程决定的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滥觞,当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该《条例》经过后来的修改完善,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各种风险下的保障收入标准。在三十多年的实施中,对于发展生产,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经过我国几十年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按照产品经济、高度计划、财政统收统支、劳动力统分统配、工资统一规定的模式设计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从1984年起,我国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在管理体制、筹资模式、覆盖范围、政策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业保险”的格局,保障了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为整个社会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经验。但是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社会保障的旧体制,因此,现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定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已经迟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启动和发展,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呼唤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五大体系,即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可见,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市场经济大厦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一个能适应、保证和促进其有序运行的社会保障

制度;推进和深化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各项改革,也必须加强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和改革。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又在许多环节上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第一,原有的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只在国有企业范围内实施,且在待遇标准上各地差别较大,而集体企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与国有企业并存发展起来的大量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劳动者,却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不统一,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支离破碎,客观上剥夺了劳动者平等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梗阻了企业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再就业渠道的畅通。第二,现有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不强,除养老保险以外,其他社会保险基本上还没有冲破企业保障的窠臼,这种状况一方面使企业过度负债、冗员过多、停产亏损,另一方面该破产的企业难以破产,破了产的企业职工以及下岗富余职工的生活又难以保障,再就业难以实现,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机制的环境条件还没有形成。第三,原来的社会保险实际上由企业负担职工的经济责任和承担管理服务职责,企业办社会现象严重。社会事务负担十分沉重,这就使得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第四,过去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度,被保险者基本不承担经济责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历史的包袱依次压给后人,以往和现在的在职职工养成了依赖国家的心理。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如不早作改革,终有一天国家、企业将不堪重负,以致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第五,农村人口的养老、医疗保险尚无找到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办法和途径,军人的优抚、社会贫困人员的救助、城镇人口住房问题等还缺乏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以及经济发展的相适应和配套。可见,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亟待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加以健全和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处于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启动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进入快车道。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中心环节,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观要求,精心谋划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社会保险,其中心是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家公务人员可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要体现与城镇劳动者的差别,不宜照搬城镇的办法。乡村所办企业的从业人员,目前可归为农村初级社会保险,以后再逐步与城镇统一的养老、工伤保险制度并轨;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社会保险,一方面应随着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提高,在自愿基础上实行乡村互助合作型医疗、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针对这部分人在全国人口中比重最大,且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特点,应研究建立养老保险粮食银行,从粮食(食品)供应上实施社会保险统筹和社会救助的新路子。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实际上是主要集中在乡村工业和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劳动群体。所以农村养老保险研究的重点,应该是从事纯农业生产人员的保障方式和方法。

另外,还要注重对城市居民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群体的救助和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工作。

只有广泛地对城市劳动者和各种社会群体实行社会保障,使他们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二,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水平缺乏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确定,有的偏高,背离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有的偏低,没有起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既要充分发挥,同时又不是无限的,作为刚性的基本保障待遇,国家只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举办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劳动者个人也可以开展个人储蓄性保险和参加商业保险。以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

第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这条原则在社会保险项目上要得到充分体现。比如除工伤、生育保险依照法理及国家惯例不应由个人缴费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应在企业和劳动者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导的原则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将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保险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救济、优抚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主要体现公平,由政府供给和组织,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相比具有明显的效率体现,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项目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费用,做到既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体现多劳多得,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现行的养老、医疗保险等项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以社会统筹方式满足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需求。

以个人账户形式体现劳动贡献,缴费多少不同的劳动者在保障水平上的适当差别,正是效率与公平的结合。这一机制的引进,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费的来源,鼓励劳动者多做贡献,有助于培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

第四,实现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要注重适时总结经验,形成规范的制度并及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否则将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在社会保障方面,目前亟待统一的:一是基本制度,如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全国统一问题、医疗保险改革模式问题等;二是管理体制的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以避免相互挈肘、相互扯皮的现象;三是业务流程、技术规范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有序,有法可依。

第五,实行管理服务社会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制障碍在于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还企业高度的自主经营权,将企业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第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衔接配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稳定系统,具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功能,所以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产权转让、价格改革、产品结构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以及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等企业改革相适应相配套。只有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以建

立市场体系为目标的各项改革相配套的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日益协调,才能促进市场的完善,提高政府调节的有效性。

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要吸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我国数十年社会保障制度在人们心中的惯性作用,做到立足我国实际,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避免资本主义国家走过的弯路,并尽可能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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