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孙志刚事件之前,为了救助流浪汉和乞讨者,中国地方政府设有收容所,目的据称是为了帮助在城市的无业游民返回家乡。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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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许多大中城市(北京,上海,广州)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同流浪者。警察有权抓捕这些没有暂住证的人,并把他们遣返原籍或者关押于收容所。在实行过程中,警察往往只锁定那些没有职业的外来农民工、流浪者、乞讨者等弱势群体。在相关城市的一些大型活动之前,警察为了保安和城市形象往往采取集中抓捕和遣返的行动。
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上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这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王雷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事情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03年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乔燕琴(救治站护工)的不满。乔燕琴便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均为救治站护工)将孙志刚从201室调到206室,并授意该室内的李海婴等8人(均为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2003年3月20日李海婴等8人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孙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
广州市当局后来拘捕了乔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并于同年6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
乔燕琴死刑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另有六名有关官员因而被控渎职罪,判监一至三年。
此前也发生过收容所员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但是根据媒体的披露,地方政府执法机关针对非本地户籍人口的滥用暴力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首先,孙志刚案暴漏了我国收容制度的缺陷。
只因为没有暂住证就被强制收容,只因为引起了工作人员的不满就被活活打死。公民的人身权利被置于何处?当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每个人都笼罩在死亡的阴影里。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是没有保证的。如果人人都可以被收容,人人都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人人都有可能对人身权利没有安全感,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孙志刚案的发生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可以被这样任意的践踏,那么我们所说的人权到底在何处?
其实在本案中,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机关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责任的。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人权观念的缺失,而不是一两个部门的问题。当然,作为一个有两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权一直是一个被极度淡化的问题。直到今天,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中仍然缺乏人权意识和维权观念,这个问题不解决,孙志刚案将继续发生。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政府、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只靠 一两部法律的废立、对一两个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在孙志刚事件之前,为了救助流浪汉和乞讨者,中国地方政府设有收容所,目的据称是为了帮助在城市的无业游民返回家乡。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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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许多大中城市(北京,上海,广州)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同流浪者。警察有权抓捕这些没有暂住证的人,并把他们遣返原籍或者关押于收容所。在实行过程中,警察往往只锁定那些没有职业的外来农民工、流浪者、乞讨者等弱势群体。在相关城市的一些大型活动之前,警察为了保安和城市形象往往采取集中抓捕和遣返的行动。
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上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这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王雷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事情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03年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乔燕琴(救治站护工)的不满。乔燕琴便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均为救治站护工)将孙志刚从201室调到206室,并授意该室内的李海婴等8人(均为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2003年3月20日李海婴等8人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孙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
广州市当局后来拘捕了乔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并于同年6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
乔燕琴死刑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另有六名有关官员因而被控渎职罪,判监一至三年。
此前也发生过收容所员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但是根据媒体的披露,地方政府执法机关针对非本地户籍人口的滥用暴力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首先,孙志刚案暴漏了我国收容制度的缺陷。
只因为没有暂住证就被强制收容,只因为引起了工作人员的不满就被活活打死。公民的人身权利被置于何处?当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每个人都笼罩在死亡的阴影里。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是没有保证的。如果人人都可以被收容,人人都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人人都有可能对人身权利没有安全感,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孙志刚案的发生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可以被这样任意的践踏,那么我们所说的人权到底在何处?
其实在本案中,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机关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责任的。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人权观念的缺失,而不是一两个部门的问题。当然,作为一个有两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权一直是一个被极度淡化的问题。直到今天,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中仍然缺乏人权意识和维权观念,这个问题不解决,孙志刚案将继续发生。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政府、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只靠 一两部法律的废立、对一两个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