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根据民航总局[2007]149号文《关于印发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南航航班运作的特点和需求,重新修订南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如下:
一、统计范围
1、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南航国内、国际,以及往返港澳地区的客、货运航班;
2、往返港澳地区的航班,按国际航班统计;国际航班的国内段按国际航班统计。
3、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南航国内、国际,以及往返港澳地区的客、货出港航班。
4、航班正常和机场放行正常统计时间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每月的1日零时(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止。跨日的航班按计划起飞时间的日期统计。
5、公司提前一日通知有关部门取消的次日航班不列入统计范围。
二、统计标准
(一)航班正常统计标准
1、正常航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航班为正常航班。
(1)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浦东、广州以及境外机场30分钟,虹桥、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
昆明机场20分钟)之内正常起飞未发生返航、改航和备降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
(2)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到达时间前后10分钟之内落地的航班。
2、不正常航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正常航班。
(1)不符合正常航班条件的航班;
(2)发生返航、改航和备降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
(3)未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航空公司自行改变计划的航班。
3、统一使用开关机门时间
(1)班期时刻表公布的航班时间为开关机门的时间,或称为离站、到达时间。各业务保障部门均应按此时间进行工作和对外宣传。
(2)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的航班计划,按改变后的离站时间进行统计。
(3)空管部门通知和协调航班时刻时,均应统一使用开关机门时间。
(二)机场放行正常统计标准
1、正常放行:符合以下条件的航班为正常放行。
(1)在航班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之前完成各项地面服务保障工作,在航班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浦东和广州机场30分钟,虹桥和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和昆明机场20
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2)来程晚到航班按该机型最少过站时间关好机门并在关机门后15分钟(北京、浦东和广州机场30分钟,虹桥和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和昆明机场20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2、机型规定的最小过站时间标准(仅适用于航班计划的安排):
(1)一般性机场
(2)繁忙机场
北京、浦东、广州机场航班过站时间在相应机型过站时间基础上增加15分钟,虹桥、深圳、成都、昆明机场航班过站时间在相应机型过站时间基础上增加10分钟。
(3)非繁忙机场
(4)晚到航班的最小过站时间(只适用于过站或保障时间不够的航班)
说明:
如前一航班属国际、地区航班,在上述时间的基础上增加10分钟(150座以下飞机除外)。
如出港航班的实际旅客人数超过150人(含),在上述时间的基础上增加10分钟。
如以上2种情况同时存在,只增加10分钟。
以上晚到航班过站时间不适用于非繁忙机场,非繁忙机场仍按非繁忙机场所规定的过场时间执行。 三、航班运行数据统计和报告程序
(一)记录单位
1、运行控制中心组织指挥室、各公司运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协调部门负责记录:
(1)当日在各自驻地机场出发的南航股份公司航班的机场放行正常性和航班正常性情况;
(2)当日在未设立南航营业部、办事处的非基地机场出港的本公司执管飞机执行航班的航班正常性情况。
2、各营业部、办事处机场站或相关部门负责记录当日在各自驻地机场出发的南航股份公司航班的机场放行正常
性和航班正常性。
(二)数据统计要求
1、记录航班的不正常原因:
(1) 所有不正常航班必须记录不正常的具体原因,并以二字代码的形式填写,包括第一原因、第二原因(如有);
(2)如果不正常航班由多种相互关联原因造成的,最先导致航班不正常的原因记入第一原因,依次记入第二原因;
(3)对于晚到航班,造成晚到的上一航站起飞延误原因,则列入第一原因,晚到航班超过航班机型规定过站时间的,则该航站造成延误的原因记入第二原因;
(4)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相邻4个统计航段延误原因填写“天气”原因,如后续航班继续延误,则填写“公司”原因;
(5)对于取消航班,仅上报当日取消的航班,提前一日的计划性取消不在统计上报范围;
(6)对于返航、备降航班需要说明返航备降原因再上报;
(7)对于货机航班正常性统计,各与货机运行相关的分、子公司和营业部办事处必须将货机的正常性情况进行记录和上报;
2、记录不正常航班的相关运行信息(包括归属、航班号、机尾号、性质、运行时刻、关舱门时刻等);
3、不正常航班信息以航班正常性日报表格式上报(参
见附表-1,也可自行设计日报表格式,但航班信息不能缺漏)。
(二)数据上报要求
1、在每日北京时12:00前将前一日运行航班的统计结果按照规定的表格以传真或邮件方式报告运行控制中心运行分析室。
2、运行控制中心运行分析室根据各单位报告的数据,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审核确定数据的准确性,并进行发布和考核。
3、运行控制中心运行分析室联系方式:传真(020-8613098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四、不正常原因分类
参照民航总局公布的延误原因分类,南航航班不正常原因分类如下:
(一) 天气原因
因不利飞行的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二) 公司原因
因航班计划、地面运输保障服务、空勤人员、飞机清洁、食品供应等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三) 空管
已按时关舱门的航班,因空中交通管制调整飞机飞行间隔、通信导航设备故障,以及通信、导航、气象和航行情报服务等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四) 机场
因机场的运行环境、设备、供电保障、鸟害、地面运输服务保障、安全检查、机务保障、飞机清洁、食品供应等机场的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五) 联检
因联检单位(边防、海关、检验检疫)原因未及时为旅客办理手续,导致旅客晚登机而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六) 油料
因油品质量、未按计划供油、加油设施故障、加油不按时等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
(七) 离港系统
电子离港系统故障,不能或延误办理旅客登机手续,造成航班不正常;
(八) 旅客
因旅客证件不符、携带危禁物品、伤残旅客登机、没有按时办理有关手续(未按时登机和登机后发生意外情况)等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九) 军事活动
因重要飞行、科学试验、敌情警报、军事活动、国家或军事领导部门指示等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十) 公共安全
发生重大事件,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可能的危害程
度,从而影响航班正常,导致航班延误。
上述各类原因进一步细化后,每项原因对应特定的二字代码,具体不正常原因代码对照表见附件1。
五、相关定义
1、航段班次:航班的每一次起降为一个航段班次。航班正常统计以航段班次为统计单位。
2、关机门时间:飞行准备工作就绪、关闭客货舱门、机组向空管部门请求开车的实际时间。
3、航班起飞、落地时间:空管部门拍发起飞、落地电报所标注时间。
4、 延误时间:航班实际起飞时间-(航班时刻表公布时刻+规定的滑行时间)。
5、 过站时间:从航空器滑至停机位开启机门至航空器准备工作就绪关机门之间的时间。
6、 最少过站时间:指通常情况下航班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航空公司安排航班计划时,不得少于最少过站时间。
7、 始发航班:指每日各机型执行的第一班任务以及停场时间在90分钟或以上的航班。
8、 过站航班:指过站时间在90分钟以内,但不少于该机型规定最小过站时间的航班。
9、 晚到航班:因前一航班晚到或者因天气、机械故障、公司计划等原因,导致航班过站时间少于该机型规定最小过
站时间的航班。
本办法由南航运行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南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根据民航总局[2007]149号文《关于印发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南航航班运作的特点和需求,重新修订南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如下:
一、统计范围
1、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南航国内、国际,以及往返港澳地区的客、货运航班;
2、往返港澳地区的航班,按国际航班统计;国际航班的国内段按国际航班统计。
3、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南航国内、国际,以及往返港澳地区的客、货出港航班。
4、航班正常和机场放行正常统计时间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每月的1日零时(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止。跨日的航班按计划起飞时间的日期统计。
5、公司提前一日通知有关部门取消的次日航班不列入统计范围。
二、统计标准
(一)航班正常统计标准
1、正常航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航班为正常航班。
(1)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浦东、广州以及境外机场30分钟,虹桥、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
昆明机场20分钟)之内正常起飞未发生返航、改航和备降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
(2)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到达时间前后10分钟之内落地的航班。
2、不正常航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正常航班。
(1)不符合正常航班条件的航班;
(2)发生返航、改航和备降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
(3)未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航空公司自行改变计划的航班。
3、统一使用开关机门时间
(1)班期时刻表公布的航班时间为开关机门的时间,或称为离站、到达时间。各业务保障部门均应按此时间进行工作和对外宣传。
(2)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的航班计划,按改变后的离站时间进行统计。
(3)空管部门通知和协调航班时刻时,均应统一使用开关机门时间。
(二)机场放行正常统计标准
1、正常放行:符合以下条件的航班为正常放行。
(1)在航班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之前完成各项地面服务保障工作,在航班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浦东和广州机场30分钟,虹桥和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和昆明机场20
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2)来程晚到航班按该机型最少过站时间关好机门并在关机门后15分钟(北京、浦东和广州机场30分钟,虹桥和深圳机场25分钟,成都和昆明机场20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2、机型规定的最小过站时间标准(仅适用于航班计划的安排):
(1)一般性机场
(2)繁忙机场
北京、浦东、广州机场航班过站时间在相应机型过站时间基础上增加15分钟,虹桥、深圳、成都、昆明机场航班过站时间在相应机型过站时间基础上增加10分钟。
(3)非繁忙机场
(4)晚到航班的最小过站时间(只适用于过站或保障时间不够的航班)
说明:
如前一航班属国际、地区航班,在上述时间的基础上增加10分钟(150座以下飞机除外)。
如出港航班的实际旅客人数超过150人(含),在上述时间的基础上增加10分钟。
如以上2种情况同时存在,只增加10分钟。
以上晚到航班过站时间不适用于非繁忙机场,非繁忙机场仍按非繁忙机场所规定的过场时间执行。 三、航班运行数据统计和报告程序
(一)记录单位
1、运行控制中心组织指挥室、各公司运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协调部门负责记录:
(1)当日在各自驻地机场出发的南航股份公司航班的机场放行正常性和航班正常性情况;
(2)当日在未设立南航营业部、办事处的非基地机场出港的本公司执管飞机执行航班的航班正常性情况。
2、各营业部、办事处机场站或相关部门负责记录当日在各自驻地机场出发的南航股份公司航班的机场放行正常
性和航班正常性。
(二)数据统计要求
1、记录航班的不正常原因:
(1) 所有不正常航班必须记录不正常的具体原因,并以二字代码的形式填写,包括第一原因、第二原因(如有);
(2)如果不正常航班由多种相互关联原因造成的,最先导致航班不正常的原因记入第一原因,依次记入第二原因;
(3)对于晚到航班,造成晚到的上一航站起飞延误原因,则列入第一原因,晚到航班超过航班机型规定过站时间的,则该航站造成延误的原因记入第二原因;
(4)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相邻4个统计航段延误原因填写“天气”原因,如后续航班继续延误,则填写“公司”原因;
(5)对于取消航班,仅上报当日取消的航班,提前一日的计划性取消不在统计上报范围;
(6)对于返航、备降航班需要说明返航备降原因再上报;
(7)对于货机航班正常性统计,各与货机运行相关的分、子公司和营业部办事处必须将货机的正常性情况进行记录和上报;
2、记录不正常航班的相关运行信息(包括归属、航班号、机尾号、性质、运行时刻、关舱门时刻等);
3、不正常航班信息以航班正常性日报表格式上报(参
见附表-1,也可自行设计日报表格式,但航班信息不能缺漏)。
(二)数据上报要求
1、在每日北京时12:00前将前一日运行航班的统计结果按照规定的表格以传真或邮件方式报告运行控制中心运行分析室。
2、运行控制中心运行分析室根据各单位报告的数据,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审核确定数据的准确性,并进行发布和考核。
3、运行控制中心运行分析室联系方式:传真(020-8613098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四、不正常原因分类
参照民航总局公布的延误原因分类,南航航班不正常原因分类如下:
(一) 天气原因
因不利飞行的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二) 公司原因
因航班计划、地面运输保障服务、空勤人员、飞机清洁、食品供应等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三) 空管
已按时关舱门的航班,因空中交通管制调整飞机飞行间隔、通信导航设备故障,以及通信、导航、气象和航行情报服务等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四) 机场
因机场的运行环境、设备、供电保障、鸟害、地面运输服务保障、安全检查、机务保障、飞机清洁、食品供应等机场的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五) 联检
因联检单位(边防、海关、检验检疫)原因未及时为旅客办理手续,导致旅客晚登机而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六) 油料
因油品质量、未按计划供油、加油设施故障、加油不按时等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
(七) 离港系统
电子离港系统故障,不能或延误办理旅客登机手续,造成航班不正常;
(八) 旅客
因旅客证件不符、携带危禁物品、伤残旅客登机、没有按时办理有关手续(未按时登机和登机后发生意外情况)等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九) 军事活动
因重要飞行、科学试验、敌情警报、军事活动、国家或军事领导部门指示等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
(十) 公共安全
发生重大事件,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可能的危害程
度,从而影响航班正常,导致航班延误。
上述各类原因进一步细化后,每项原因对应特定的二字代码,具体不正常原因代码对照表见附件1。
五、相关定义
1、航段班次:航班的每一次起降为一个航段班次。航班正常统计以航段班次为统计单位。
2、关机门时间:飞行准备工作就绪、关闭客货舱门、机组向空管部门请求开车的实际时间。
3、航班起飞、落地时间:空管部门拍发起飞、落地电报所标注时间。
4、 延误时间:航班实际起飞时间-(航班时刻表公布时刻+规定的滑行时间)。
5、 过站时间:从航空器滑至停机位开启机门至航空器准备工作就绪关机门之间的时间。
6、 最少过站时间:指通常情况下航班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航空公司安排航班计划时,不得少于最少过站时间。
7、 始发航班:指每日各机型执行的第一班任务以及停场时间在90分钟或以上的航班。
8、 过站航班:指过站时间在90分钟以内,但不少于该机型规定最小过站时间的航班。
9、 晚到航班:因前一航班晚到或者因天气、机械故障、公司计划等原因,导致航班过站时间少于该机型规定最小过
站时间的航班。
本办法由南航运行控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