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8期SumNo.58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NanjingRadio&TVUniversity2010年第1期No.1.2010
浅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陈
丽
(南通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南通226006)
【摘要】文章通过对美国环境法立法案例的介绍,引入美国立法听证制度,同时对比我国目前立法听证
现状,分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应产生的作用。
【关键词】立法听证【中图分类号】D920
作用美国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459(2010)01-0039-04
听证制度发源于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历史上有关“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自然公正”原则。起初只在司法程序中应用,后来美国把该制度在行政和立法领域逐渐推广开,而今已成为听证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我们国家的听证制度还在起步阶段,很多的理念、观点和制度都是借鉴美国的现有制度。所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美国现今听证制度的实然状态就是中国力图达到的应然状态。
一、美国的立法听证现状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立法机关都是政治机构。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或地方议会的议员,都通常而言,议是由选举产生,必须代表选民意志。员有多种方法和他们的选民保持“接触”来保证在本选区选民所认为最为重要的事务上能够反映多数选民的意志,以避免陷入被罢免或落选的听证制度被当作境地,其中就包括公开听证会。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要求在作出对他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因此,听证已经成为议会立法中的一个基本程序,未经委员会听证而通过法案的情况是十分少见的。以下几个具体事例可以说明美国的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重要地位。
【收稿日期】2009-04-13
陈丽,女,助教,法学硕士,南通广播电视大学。【作者简介】
(一)美国环境法和公开听证会
美国环境法很大程度上是公开听证会的产在环境法规被通过以前,美国参议院污染委员物。
会小组委员会就在全美国主持了一系列听证会,来理解空气和水体污染问题的性质。召开这些听证会是为了获取和形成公众观点,以及收集科学和技术数据。一些受害的公民说明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而一些大学教授则分析这些影响和不良工厂管理之间的关系,发明家和规制者们提供信息,渔民和银行家们提供意见,每一个参加者都被允他们的证言被许发言,每一种观点都得到了表达。记录并存档,全部都成为了随后出版的听证记录的一部分,从而也就成为了特别环境法或者法规系列历史的一部分,成为以供日后的立法者、项目执行人以及法院理解那些随后通过的法律的基础。这些听证会在几十个城市举行,美国参议员出席了这些听证会。当这些听证会确定了需要制定公共政策的污染问题的类型之后,委员会工作人员会起草立法草案建议稿。立法也需要举行听证。1967年,该小组委员会召开了18天的听证会,讨论当年的空气质量法案的有关事宜。3年之后,同一个小组委员会召开了30天的听证会,讨论有关基本联邦清洁空气法案的事宜。其中一半时间是在各州召开的,用以收集信息,另一半是在首都华
陈丽:浅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盛顿举行的。华盛顿的听证侧重于由委员会主席的工作人员起草的法律草案以及由其他参议员提出的法案。要想充分体现公众意见是一个非常辛劳的过程,这要求议员和工作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管组织听证会、联系证人、准备会议、设计问题以及随后起草立法都是由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但参议员们自己必须询问证人,考虑法律草案,投票表决各项条款并最后通过。
在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清洁水法案中,参议院小组委员会举行了长达44天的听证会,并且和众议院的各委员会召开了45次会议,正是这一动员了公众广以起草最后的法律文本。
泛参与和议员全面关注的过程,导致了清洁空气法案和清洁水法案的出台。在30年间,这两个基本法律促成了美国环境质量的恢复,并且保护了那些尚未被污染损害地区的空气和水资源的原初状况。另外,由于这一程序相当公开和操作完善,促使执法部门感到更有义务来执行这些法甚至,那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私人管律。
理的决定。从几乎没有什么企业设立环境主管,到连小公司都有自己的环境经理,以及大批科学家和技术员来负责保证工厂排放的污染,满足了政府制定的标准,还有环境咨询公司被普遍雇用以避免违反会导致数百万美元的巨额罚款的法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公开听证过规。
程中,污染的潜在影响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环境立法经过了起草前听证、起草法案、立法听证三个步骤,确保了该法案真正体现民众利益。
(二)联邦立法听证
美国非单一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立法听证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在联邦一级,有两个举行听证的场所,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这一部们各自为不同的目的举行各自的听证会。分介绍立法机关的听证会。
无论是联邦还是大多数州的立法机关,除了要求听证公开以外,没有普遍规则来适用于主持立法听证。通常是由主持听证的主席来做开场陈述,为的是明确听证的目的并讨论听证进行时委员会所关注的利益。其后由证人们陈述,随后是
委员会成员的询问。委员会成员常在证人作证期间打断他们并提一些具体问题,有时因为提了太多的问题以至于证人无法完成事先准备的证言。但是,无论如何,证人证词的完整文本都将提交给听证记录并付诸印刷。
目前联邦存在两种形式的立法听证:监督听监督听证证和法案听证,这里主要介绍监督听证。由一个众议院委员会主持,目的是审查行政机构对某项已通过法律的执行情况。议会的各委员会也可以利用监督听证从受影响的当事人那里搜集信息以确定现行法运作情况如何;是否需要制定新法;是否存在有助于制定新法的信息;以及有时出于纯粹和简单的政治目的。监督听证可以在首都华盛顿以外的地点举行,这通常是出于主席的政治议程安排,或者是为了获取某一地区的信息,偶尔听证会所选取地点的真正原因是方便委员会主席筹集竞选资金。要注意的是,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适用考绩制度或公务员制度,其任期直接和议员的任期相关,反映的是委员会主席的观点、目标和政治角度。现场听证会试图吸引广泛的公众参与,允许公众作证,只要他们在进入听证会议厅时登记签字即可,随后在每个证人之间合理分配时间。
在联邦一级,听证会是为了获取记录,目的是建立档案,以便在整个参众两院审查一项法案时,在此基础上形成委员会报告、意见以及立场。
(三)州立法听证
州议会与联邦立法程序有相似之处:1.州立法机构既进行监督听证又进行立法听证;2.州立法机构也可以在州首府和本州其他地点举行听证;3.由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听证会并负责邀请其不同之处在于:州监督听证的证人都是严证人。
格限定在事先安排好的名单之内,并且有一个严格限定的时间表。普通公众可以发表意见或做一个简短的评论,但难得进行详细的作证。以马里兰州为例,其立法听证通常是冗长跑题的。法律要求各委员会对由州议会在每届会期中提出的每一个在每年70—90天会期的每个法案都要举行听证。
上午,委员会都要在办公室外贴出有待听证的法案列表。证人于听证会开始前在一个登记表上注
陈丽:浅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明他们赞成与否。每个证人都提供证言,这导致会议时间相当冗长,但这个程序的实质在于公民有权就影响他们的政策发表意见。马里兰州议会并没有保留逐字逐句的笔录,工作人员和委员们都各做了一些笔记,并且当委员会在它的事务会议上考虑每项法案时,那些笔记成为了立法辩论的基础。
所有的州立法委员会委员都会参加立法听证会,他们对立法某些部分的观点是在这个程序中获得的,因此听证会上的一些提问就可能决定该项法的命运。
(四)规章听证会
行政机关也举行听证会,有两种形式:信息听证会和规章听证会,其中规章听证会与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会比较相似。
规章听证会有不同形式。有时只要求公众对拟议的法规简单提交书面意见,这些意见会成为一个法律一览表的一部分(很像立法听证档案),并且该规章的最终公布也将考虑它们。那些有争议的规章,行政机关将由本机关专家主持实际的公开听证会,向公众和特殊利益证人提问,但通听证会会做记录或是录常只是简单地听取证言。
音,提交的材料会成为该规章问题上档案的一部分。
规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职业的公务员起草并公布的,从而不受制于政治过程。这些非民选官员能否代表民意受到质疑,正是立法听证及相关程序保护了公众免受非民选官员的非理性或独断行为的危害。
二、中国的立法听证(一)宪法依据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立法听证即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立法听证是产生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其他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法第34条规定:“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方面的意见。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组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法法》第6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立法法》第74条规定: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这些规定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分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程序中确立了立法听证的地位。
但是令人感到疑惑的是有立法权的另外两个机关,并未提及在其程序中涉及立法听证。一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估计因为其本身条件的限制,所以但是另外一个全国没有立法听证程序,其情可恕。人民代表大会,其制定法律的过程为何也没有提及立法听证程序,颇令人费解。难道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备了立法听证形式上群众广泛参与的要件,同时又满足了立法听证实质上与民互动、反映民声的目的,所以省略了这一步骤?笔者认为,在最重要的法律制定程序中省略了最能体现正当程序的这一步骤,是一个很大的疏漏和致命的错误。
(三)中国立法听证的含义
我们来看一组国内学者对立法听证所下的定义。第一种: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第二种: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或序性法律制度。
审议机关,为获取与立法有关的信息和公众意见,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和搜集意见,为立法提供依据或参考的程序制度。第三种:立法听证是一种人民
陈丽:浅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所谓立法听证,就是立法中就某项立法提案要不要制定为法律,或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中就法律条款的内容,直接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案作出立法决策的程序。立法听证的目的是决定是否要制定法律或是审议法律议案。这些听证为公众提供论政府官员、坛,不同背景的证人,包括委员会委员、利益群体、学术团体和与议案有关的其他公民,都可以为立法提供事实,发表意见。
对比这三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差异。第一种观点强调“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在这之中突出的是立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法主体的“宽宏大度”,以施舍的姿态提供给群众虽然笔者的言辞有可能有些偏激,但说话的机会。
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形,立法主体的心态并未调整过来,仍然认为这是他们展现民主的机会,殊不知这是民主赋予他们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较第一种略有进步,但是仍然将立法听证归置到一种为立法服务的手段,民主性的定位并不准确。第三种观点是目前最为准确恰当的,从程序和民主的双重角度概括出了立法听证的含义,既强调了民众的参与性又强调了程序的正当性。
(四)立法听证的作用
我们要注意区分立法听证与立法听证制度两词的不同含义,立法听证是实现民主的一个过程或是程序,而立法听证制度则是保障这一程序得以实现的一系列规定。我们讨论的是这一程序本身在中国立法程序中应产生的作用。立法听证的作用是指立法听证这个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外在影响。
1.立法听证的直接作用
(1)是决策信息和反馈信息的收集途径。立法机关可以直接在听证会上收集有关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很迅速地收集到对于决策的反馈信
众所周知,信息传递的中间途径越少越能保证息。
信息的真实性,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立法机关拿到第一手资料。
(2)是决策宣传的途径。立法机关可以借机对于自己的决策作免费宣传,方便在实施后得以大力推行。百姓的口口相传效果远甚于政府的行文发布,更何况网络时代民众之间的讯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
2.立法听证的间接作用
(1)是公众参与立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公众切实地行使了民主权利,《宪法》和《立法法》中的规定落实到实处,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2)是立法程序公正的体现。听证制度被当作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要求在作出对他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3)是立法中各方利益相互表达,相互协调达到平衡的过程。听证的过程是各方表达意见的过程,即维护各方利益的过程,各方相互妥协最终达到利益平衡,如此出台的立法方有兼顾全面的和谐之音。
(4)是实现公共意志合法化的途径。听证实现了与群众的沟通,加强了出台决策的可接受度,提高了公共意志的合法可信度。
(5)是保证了正确高质立法的途径。经过了听证会,各方面的信息意见得到了表达,最终的立法在大众的监督和立法者的反复推敲中趋于完善,保证了高质量。
对于听证作用最一针见血的解释是这样的一个观点:最好的政策是那些出自于自愿接受而不是作为强制的结果而被尊重和遵守的政策。公众更易于接受那些在一个公开的、代表制的过程中进行过辩论的政策,而不是那些秘密出台又不能被认为代表了普遍公众观点的政策。
总第58期SumNo.58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NanjingRadio&TVUniversity2010年第1期No.1.2010
浅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陈
丽
(南通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南通226006)
【摘要】文章通过对美国环境法立法案例的介绍,引入美国立法听证制度,同时对比我国目前立法听证
现状,分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应产生的作用。
【关键词】立法听证【中图分类号】D920
作用美国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459(2010)01-0039-04
听证制度发源于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历史上有关“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自然公正”原则。起初只在司法程序中应用,后来美国把该制度在行政和立法领域逐渐推广开,而今已成为听证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我们国家的听证制度还在起步阶段,很多的理念、观点和制度都是借鉴美国的现有制度。所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美国现今听证制度的实然状态就是中国力图达到的应然状态。
一、美国的立法听证现状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立法机关都是政治机构。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或地方议会的议员,都通常而言,议是由选举产生,必须代表选民意志。员有多种方法和他们的选民保持“接触”来保证在本选区选民所认为最为重要的事务上能够反映多数选民的意志,以避免陷入被罢免或落选的听证制度被当作境地,其中就包括公开听证会。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要求在作出对他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因此,听证已经成为议会立法中的一个基本程序,未经委员会听证而通过法案的情况是十分少见的。以下几个具体事例可以说明美国的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重要地位。
【收稿日期】2009-04-13
陈丽,女,助教,法学硕士,南通广播电视大学。【作者简介】
(一)美国环境法和公开听证会
美国环境法很大程度上是公开听证会的产在环境法规被通过以前,美国参议院污染委员物。
会小组委员会就在全美国主持了一系列听证会,来理解空气和水体污染问题的性质。召开这些听证会是为了获取和形成公众观点,以及收集科学和技术数据。一些受害的公民说明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而一些大学教授则分析这些影响和不良工厂管理之间的关系,发明家和规制者们提供信息,渔民和银行家们提供意见,每一个参加者都被允他们的证言被许发言,每一种观点都得到了表达。记录并存档,全部都成为了随后出版的听证记录的一部分,从而也就成为了特别环境法或者法规系列历史的一部分,成为以供日后的立法者、项目执行人以及法院理解那些随后通过的法律的基础。这些听证会在几十个城市举行,美国参议员出席了这些听证会。当这些听证会确定了需要制定公共政策的污染问题的类型之后,委员会工作人员会起草立法草案建议稿。立法也需要举行听证。1967年,该小组委员会召开了18天的听证会,讨论当年的空气质量法案的有关事宜。3年之后,同一个小组委员会召开了30天的听证会,讨论有关基本联邦清洁空气法案的事宜。其中一半时间是在各州召开的,用以收集信息,另一半是在首都华
陈丽:浅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盛顿举行的。华盛顿的听证侧重于由委员会主席的工作人员起草的法律草案以及由其他参议员提出的法案。要想充分体现公众意见是一个非常辛劳的过程,这要求议员和工作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管组织听证会、联系证人、准备会议、设计问题以及随后起草立法都是由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但参议员们自己必须询问证人,考虑法律草案,投票表决各项条款并最后通过。
在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清洁水法案中,参议院小组委员会举行了长达44天的听证会,并且和众议院的各委员会召开了45次会议,正是这一动员了公众广以起草最后的法律文本。
泛参与和议员全面关注的过程,导致了清洁空气法案和清洁水法案的出台。在30年间,这两个基本法律促成了美国环境质量的恢复,并且保护了那些尚未被污染损害地区的空气和水资源的原初状况。另外,由于这一程序相当公开和操作完善,促使执法部门感到更有义务来执行这些法甚至,那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私人管律。
理的决定。从几乎没有什么企业设立环境主管,到连小公司都有自己的环境经理,以及大批科学家和技术员来负责保证工厂排放的污染,满足了政府制定的标准,还有环境咨询公司被普遍雇用以避免违反会导致数百万美元的巨额罚款的法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公开听证过规。
程中,污染的潜在影响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环境立法经过了起草前听证、起草法案、立法听证三个步骤,确保了该法案真正体现民众利益。
(二)联邦立法听证
美国非单一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立法听证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在联邦一级,有两个举行听证的场所,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这一部们各自为不同的目的举行各自的听证会。分介绍立法机关的听证会。
无论是联邦还是大多数州的立法机关,除了要求听证公开以外,没有普遍规则来适用于主持立法听证。通常是由主持听证的主席来做开场陈述,为的是明确听证的目的并讨论听证进行时委员会所关注的利益。其后由证人们陈述,随后是
委员会成员的询问。委员会成员常在证人作证期间打断他们并提一些具体问题,有时因为提了太多的问题以至于证人无法完成事先准备的证言。但是,无论如何,证人证词的完整文本都将提交给听证记录并付诸印刷。
目前联邦存在两种形式的立法听证:监督听监督听证证和法案听证,这里主要介绍监督听证。由一个众议院委员会主持,目的是审查行政机构对某项已通过法律的执行情况。议会的各委员会也可以利用监督听证从受影响的当事人那里搜集信息以确定现行法运作情况如何;是否需要制定新法;是否存在有助于制定新法的信息;以及有时出于纯粹和简单的政治目的。监督听证可以在首都华盛顿以外的地点举行,这通常是出于主席的政治议程安排,或者是为了获取某一地区的信息,偶尔听证会所选取地点的真正原因是方便委员会主席筹集竞选资金。要注意的是,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适用考绩制度或公务员制度,其任期直接和议员的任期相关,反映的是委员会主席的观点、目标和政治角度。现场听证会试图吸引广泛的公众参与,允许公众作证,只要他们在进入听证会议厅时登记签字即可,随后在每个证人之间合理分配时间。
在联邦一级,听证会是为了获取记录,目的是建立档案,以便在整个参众两院审查一项法案时,在此基础上形成委员会报告、意见以及立场。
(三)州立法听证
州议会与联邦立法程序有相似之处:1.州立法机构既进行监督听证又进行立法听证;2.州立法机构也可以在州首府和本州其他地点举行听证;3.由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听证会并负责邀请其不同之处在于:州监督听证的证人都是严证人。
格限定在事先安排好的名单之内,并且有一个严格限定的时间表。普通公众可以发表意见或做一个简短的评论,但难得进行详细的作证。以马里兰州为例,其立法听证通常是冗长跑题的。法律要求各委员会对由州议会在每届会期中提出的每一个在每年70—90天会期的每个法案都要举行听证。
上午,委员会都要在办公室外贴出有待听证的法案列表。证人于听证会开始前在一个登记表上注
陈丽:浅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明他们赞成与否。每个证人都提供证言,这导致会议时间相当冗长,但这个程序的实质在于公民有权就影响他们的政策发表意见。马里兰州议会并没有保留逐字逐句的笔录,工作人员和委员们都各做了一些笔记,并且当委员会在它的事务会议上考虑每项法案时,那些笔记成为了立法辩论的基础。
所有的州立法委员会委员都会参加立法听证会,他们对立法某些部分的观点是在这个程序中获得的,因此听证会上的一些提问就可能决定该项法的命运。
(四)规章听证会
行政机关也举行听证会,有两种形式:信息听证会和规章听证会,其中规章听证会与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会比较相似。
规章听证会有不同形式。有时只要求公众对拟议的法规简单提交书面意见,这些意见会成为一个法律一览表的一部分(很像立法听证档案),并且该规章的最终公布也将考虑它们。那些有争议的规章,行政机关将由本机关专家主持实际的公开听证会,向公众和特殊利益证人提问,但通听证会会做记录或是录常只是简单地听取证言。
音,提交的材料会成为该规章问题上档案的一部分。
规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职业的公务员起草并公布的,从而不受制于政治过程。这些非民选官员能否代表民意受到质疑,正是立法听证及相关程序保护了公众免受非民选官员的非理性或独断行为的危害。
二、中国的立法听证(一)宪法依据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立法听证即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立法听证是产生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其他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法第34条规定:“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方面的意见。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组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法法》第6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立法法》第74条规定: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这些规定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分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程序中确立了立法听证的地位。
但是令人感到疑惑的是有立法权的另外两个机关,并未提及在其程序中涉及立法听证。一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估计因为其本身条件的限制,所以但是另外一个全国没有立法听证程序,其情可恕。人民代表大会,其制定法律的过程为何也没有提及立法听证程序,颇令人费解。难道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备了立法听证形式上群众广泛参与的要件,同时又满足了立法听证实质上与民互动、反映民声的目的,所以省略了这一步骤?笔者认为,在最重要的法律制定程序中省略了最能体现正当程序的这一步骤,是一个很大的疏漏和致命的错误。
(三)中国立法听证的含义
我们来看一组国内学者对立法听证所下的定义。第一种: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第二种: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或序性法律制度。
审议机关,为获取与立法有关的信息和公众意见,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和搜集意见,为立法提供依据或参考的程序制度。第三种:立法听证是一种人民
陈丽:浅析立法听证在立法程序中的作用
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所谓立法听证,就是立法中就某项立法提案要不要制定为法律,或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中就法律条款的内容,直接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案作出立法决策的程序。立法听证的目的是决定是否要制定法律或是审议法律议案。这些听证为公众提供论政府官员、坛,不同背景的证人,包括委员会委员、利益群体、学术团体和与议案有关的其他公民,都可以为立法提供事实,发表意见。
对比这三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差异。第一种观点强调“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在这之中突出的是立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法主体的“宽宏大度”,以施舍的姿态提供给群众虽然笔者的言辞有可能有些偏激,但说话的机会。
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形,立法主体的心态并未调整过来,仍然认为这是他们展现民主的机会,殊不知这是民主赋予他们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较第一种略有进步,但是仍然将立法听证归置到一种为立法服务的手段,民主性的定位并不准确。第三种观点是目前最为准确恰当的,从程序和民主的双重角度概括出了立法听证的含义,既强调了民众的参与性又强调了程序的正当性。
(四)立法听证的作用
我们要注意区分立法听证与立法听证制度两词的不同含义,立法听证是实现民主的一个过程或是程序,而立法听证制度则是保障这一程序得以实现的一系列规定。我们讨论的是这一程序本身在中国立法程序中应产生的作用。立法听证的作用是指立法听证这个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外在影响。
1.立法听证的直接作用
(1)是决策信息和反馈信息的收集途径。立法机关可以直接在听证会上收集有关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很迅速地收集到对于决策的反馈信
众所周知,信息传递的中间途径越少越能保证息。
信息的真实性,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立法机关拿到第一手资料。
(2)是决策宣传的途径。立法机关可以借机对于自己的决策作免费宣传,方便在实施后得以大力推行。百姓的口口相传效果远甚于政府的行文发布,更何况网络时代民众之间的讯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
2.立法听证的间接作用
(1)是公众参与立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公众切实地行使了民主权利,《宪法》和《立法法》中的规定落实到实处,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2)是立法程序公正的体现。听证制度被当作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要求在作出对他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3)是立法中各方利益相互表达,相互协调达到平衡的过程。听证的过程是各方表达意见的过程,即维护各方利益的过程,各方相互妥协最终达到利益平衡,如此出台的立法方有兼顾全面的和谐之音。
(4)是实现公共意志合法化的途径。听证实现了与群众的沟通,加强了出台决策的可接受度,提高了公共意志的合法可信度。
(5)是保证了正确高质立法的途径。经过了听证会,各方面的信息意见得到了表达,最终的立法在大众的监督和立法者的反复推敲中趋于完善,保证了高质量。
对于听证作用最一针见血的解释是这样的一个观点:最好的政策是那些出自于自愿接受而不是作为强制的结果而被尊重和遵守的政策。公众更易于接受那些在一个公开的、代表制的过程中进行过辩论的政策,而不是那些秘密出台又不能被认为代表了普遍公众观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