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益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益处

在了解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益处之前,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的知识:

小区区划内共有部分包括那些?

1、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电梯和物业服务用房。

车位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自有与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6、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7、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是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业主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管理权的具体方式,设立、组织形式、权利行使等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来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是业主行使公共管理权的唯一有效方式。召回业主

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 主要有着如下作用和好处:

(一)便于行使管理权

在成立业主大会的过程中,业主大会需要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区域内的管理规约,这些文件都是小区正常、有序运转的基本文件。

(二)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小区管理存在多种形式,比较成熟和实用的就是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共同决议,确定聘请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事项、收费标准、车位管理等等事项。我们小区主要存在和大家比较关系的问题主要都体现在与物业公司整体的服务质量有关的问题上。物业服务是一种综合性服务合同,包括:环卫、安保、物业维修、秩序管理、车辆管理等等,物业服务决定着小区的整体质量。

(三)审核、监督各项费用的使用。

小区的公共管理涉及到费用主要体现在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可以有效地审核和监督这两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公司是替业主服务的,是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聘请的,自然对物业公司有着良好的控制。专项维修资金在大家收房时都已经交纳了,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控制,在业主大会和委员会成立后,就由业主控制。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过占人数和面积在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四)可以有效监督、协助物业公司提升物业服务和小区公共区域的空间整体质量。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物业使用人,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产品的体验者,可以有效地及时地发现问题,提出纠正和完善的意见。对于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情况,可以有效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环境是靠大家共同完善的。对于小区内可能发生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整改事项,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后,部署和监督具体的落实情况。

(五)利于建立小区内的沟通渠道,利于处理纠纷和维权。

小区就是一个小社会,难免会产生一些异议和纠纷;业委会作是小区业主的组织,可以有效建立业主和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乃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沟通渠道,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同时,当整个小区与周边地区发生相邻通风、噪音、排水等问题,产生的维权事项时,小区业主委员也可以代表小区业主与相对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益处

在了解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益处之前,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的知识:

小区区划内共有部分包括那些?

1、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电梯和物业服务用房。

车位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自有与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6、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7、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是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业主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管理权的具体方式,设立、组织形式、权利行使等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来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是业主行使公共管理权的唯一有效方式。召回业主

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 主要有着如下作用和好处:

(一)便于行使管理权

在成立业主大会的过程中,业主大会需要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区域内的管理规约,这些文件都是小区正常、有序运转的基本文件。

(二)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小区管理存在多种形式,比较成熟和实用的就是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共同决议,确定聘请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事项、收费标准、车位管理等等事项。我们小区主要存在和大家比较关系的问题主要都体现在与物业公司整体的服务质量有关的问题上。物业服务是一种综合性服务合同,包括:环卫、安保、物业维修、秩序管理、车辆管理等等,物业服务决定着小区的整体质量。

(三)审核、监督各项费用的使用。

小区的公共管理涉及到费用主要体现在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可以有效地审核和监督这两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公司是替业主服务的,是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聘请的,自然对物业公司有着良好的控制。专项维修资金在大家收房时都已经交纳了,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控制,在业主大会和委员会成立后,就由业主控制。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过占人数和面积在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四)可以有效监督、协助物业公司提升物业服务和小区公共区域的空间整体质量。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物业使用人,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产品的体验者,可以有效地及时地发现问题,提出纠正和完善的意见。对于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情况,可以有效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环境是靠大家共同完善的。对于小区内可能发生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整改事项,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后,部署和监督具体的落实情况。

(五)利于建立小区内的沟通渠道,利于处理纠纷和维权。

小区就是一个小社会,难免会产生一些异议和纠纷;业委会作是小区业主的组织,可以有效建立业主和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乃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沟通渠道,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同时,当整个小区与周边地区发生相邻通风、噪音、排水等问题,产生的维权事项时,小区业主委员也可以代表小区业主与相对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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