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门语言的艺术:绵长如吻,纤细如诗

作者夏大伟,浙江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律是什么?相信初识此题者可以给出许多种不同答案,譬如言及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意志表现,一种权衡标准,一种理性体现,一种合同契约,不一而足。法学界部分学者大咖甚至将法律与“修身”联为一体,视之为“君子学道则爱人”式“为己之学”。当然,这些观点感知评议法律的出发点各有不同,皆有其本身的正确性,但是,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显而易见地遮蔽或忽视了法律自身的语言学特质,换句话说,毋宁法律自身的精妙性、独到性如何,它都需要通过语言(或者语言的文字转化形式)的载体来呈现给读者并流传下来,法律,也是一门语言的艺术。

为什么我们可以这样去看待法律?这得益于近段时间的疏浅读书体悟,就教于方家。近日,有幸品读了贺卫方教授的法学随笔《法边馀墨》,内文《时代的法学导师》篇中记述了他与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先生的那段师学岁月。提及江平先生的法学课堂,贺卫方教授绘之为“两千多年前的历史典故和精妙学说仿佛一条精神的河水在课堂之上款款流动”,以至于发出“在一定程度上,法学不正是一门修辞的艺术么”的由心慨叹!在我看来,此处贺卫方教授所指的“修辞的艺术”也即是“语言的艺术”,作者所意图表达的绝非浅显止于法律需要若合符契地语言来阐释和播撒本身,而是法律需要与语言真诚地融为一体以实现“灵魂的升华”,是让每一个听众读者都能从授者的语言中感受并认知到法律的内在思想灵魂,并在逻辑的缜密构架下使人深刻洞见法律的本我与理性。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通过智识的精英们之语言或著作被人们实实在在地感知、了解,成为社会大众的行为准则,而非少数人擘画与讨论的山川之玄和空泛存在。也即是说,法与语言、逻辑须臾不可分离。法律需求的逻辑性自不待言,缺乏逻辑性的法律如同百合无心、一盘散沙,失去其存在之基石。那么,法律对语言的需求性如何?它所需要的语言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语言?

这令我想到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的话:人居住在语言的寓所中。同样,法律作为一种与人类和社会相伴共生的存在,亦如海德格尔的论断,法律也是居住在语言的寓所之中,是语言与逻辑的演证成就了法律的躯体,失去了语言为载体的法律如同“一个人被孤零零地抛在黑暗里”,缺乏传承的希望。从法律适用语言的标准方面看,我想,法律需要的语言应该是一种大众的语言,生活的语言,甚至可以是艺术的、诗性的语言。

法律语言的大众性意味着这一语言范式必须是社会公众可接受的、可理解的样态,任何出于“拒绝庸俗”目的而将法律语言拔高到晦涩难懂境地的做法都是不科学和不负责的,这将使法律语言变成少数人的语言,纳入小部分人的圈子,法律因失去智慧的美丽而陷于自毁自弃的泥沼,纵然论述再高屋建瓴,对听者而言只是像诗人海涅嘲弄的那样“播下龙种、收获跳蚤”。法律语言的生活性则要求阐述叙说法律要义的字词、语句必须来源于生活、植根于现实,是一种生活中常用语言的集合体,每一个专业字词都能从日常生活中窥见其原形或现象依据,法律从生活中获致语言的务实性品格,变得富有卓识睿见,否则,法律语言将变成少见寡闻式遣词造句和云端空谈,尤如干瘪的种子播撒到贫瘠的土地上,因“语言错位”而结不出果实。法律语言的艺术性乃是法律跃出传统范式桎梏的有益尝试,它揭露了一个事实,即法律也可以在语言的寓所里“诗意地栖居”,而不仅仅是干燥地存在。试想,法律通过语言的载体表现为一种文化的符号,一种理性的诗意,一种规范的哲学,研修法律的人们不仅仅可以获取对它的理性认知,而且可以获得感性洗礼,这何尝不是一桩美事!

毋庸讳言,法律语言这样一种大众的、生活的、艺术的语言范式在实践中却往往容易被忽略和轻视。时下部分法学论著以动辄数百万字的“大部头”形式公诸于世,而包含其内的语言更是令读者觉得晦涩难懂,难觅头绪,这样的法律语言实质上与法律的微言大义并无直接关联,除了显见论者自身语言文字功底之深厚外,反而让读者视作者为“教授老儒”,尚未开始研究书中的奥妙竟已拉开了心理距离,这也是一种著述的失败,甚至可以斥为一种陈规陋习。当然,著述宏丰并不代表内容即乏善可陈,潜心钻研的学者大家们的法律长篇巨作持论严谨、炼词修句,法律语言精致生动,读者仍会不厌其长地击节称赞!这样的法律语言在实质上与其自身的语句、篇幅长短已无关系,它是在法律被理性论证和表达的基础上融入了感性和个人体悟的成份,向世人展现的是法律言说者自身的一种学术态度和创新精神,而不是机械原始地反映成像。这样的法律语言也必将是以一种优雅的状态而存在,可以绵长如吻,纤细如诗。

作者夏大伟,浙江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律是什么?相信初识此题者可以给出许多种不同答案,譬如言及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意志表现,一种权衡标准,一种理性体现,一种合同契约,不一而足。法学界部分学者大咖甚至将法律与“修身”联为一体,视之为“君子学道则爱人”式“为己之学”。当然,这些观点感知评议法律的出发点各有不同,皆有其本身的正确性,但是,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显而易见地遮蔽或忽视了法律自身的语言学特质,换句话说,毋宁法律自身的精妙性、独到性如何,它都需要通过语言(或者语言的文字转化形式)的载体来呈现给读者并流传下来,法律,也是一门语言的艺术。

为什么我们可以这样去看待法律?这得益于近段时间的疏浅读书体悟,就教于方家。近日,有幸品读了贺卫方教授的法学随笔《法边馀墨》,内文《时代的法学导师》篇中记述了他与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先生的那段师学岁月。提及江平先生的法学课堂,贺卫方教授绘之为“两千多年前的历史典故和精妙学说仿佛一条精神的河水在课堂之上款款流动”,以至于发出“在一定程度上,法学不正是一门修辞的艺术么”的由心慨叹!在我看来,此处贺卫方教授所指的“修辞的艺术”也即是“语言的艺术”,作者所意图表达的绝非浅显止于法律需要若合符契地语言来阐释和播撒本身,而是法律需要与语言真诚地融为一体以实现“灵魂的升华”,是让每一个听众读者都能从授者的语言中感受并认知到法律的内在思想灵魂,并在逻辑的缜密构架下使人深刻洞见法律的本我与理性。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通过智识的精英们之语言或著作被人们实实在在地感知、了解,成为社会大众的行为准则,而非少数人擘画与讨论的山川之玄和空泛存在。也即是说,法与语言、逻辑须臾不可分离。法律需求的逻辑性自不待言,缺乏逻辑性的法律如同百合无心、一盘散沙,失去其存在之基石。那么,法律对语言的需求性如何?它所需要的语言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语言?

这令我想到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的话:人居住在语言的寓所中。同样,法律作为一种与人类和社会相伴共生的存在,亦如海德格尔的论断,法律也是居住在语言的寓所之中,是语言与逻辑的演证成就了法律的躯体,失去了语言为载体的法律如同“一个人被孤零零地抛在黑暗里”,缺乏传承的希望。从法律适用语言的标准方面看,我想,法律需要的语言应该是一种大众的语言,生活的语言,甚至可以是艺术的、诗性的语言。

法律语言的大众性意味着这一语言范式必须是社会公众可接受的、可理解的样态,任何出于“拒绝庸俗”目的而将法律语言拔高到晦涩难懂境地的做法都是不科学和不负责的,这将使法律语言变成少数人的语言,纳入小部分人的圈子,法律因失去智慧的美丽而陷于自毁自弃的泥沼,纵然论述再高屋建瓴,对听者而言只是像诗人海涅嘲弄的那样“播下龙种、收获跳蚤”。法律语言的生活性则要求阐述叙说法律要义的字词、语句必须来源于生活、植根于现实,是一种生活中常用语言的集合体,每一个专业字词都能从日常生活中窥见其原形或现象依据,法律从生活中获致语言的务实性品格,变得富有卓识睿见,否则,法律语言将变成少见寡闻式遣词造句和云端空谈,尤如干瘪的种子播撒到贫瘠的土地上,因“语言错位”而结不出果实。法律语言的艺术性乃是法律跃出传统范式桎梏的有益尝试,它揭露了一个事实,即法律也可以在语言的寓所里“诗意地栖居”,而不仅仅是干燥地存在。试想,法律通过语言的载体表现为一种文化的符号,一种理性的诗意,一种规范的哲学,研修法律的人们不仅仅可以获取对它的理性认知,而且可以获得感性洗礼,这何尝不是一桩美事!

毋庸讳言,法律语言这样一种大众的、生活的、艺术的语言范式在实践中却往往容易被忽略和轻视。时下部分法学论著以动辄数百万字的“大部头”形式公诸于世,而包含其内的语言更是令读者觉得晦涩难懂,难觅头绪,这样的法律语言实质上与法律的微言大义并无直接关联,除了显见论者自身语言文字功底之深厚外,反而让读者视作者为“教授老儒”,尚未开始研究书中的奥妙竟已拉开了心理距离,这也是一种著述的失败,甚至可以斥为一种陈规陋习。当然,著述宏丰并不代表内容即乏善可陈,潜心钻研的学者大家们的法律长篇巨作持论严谨、炼词修句,法律语言精致生动,读者仍会不厌其长地击节称赞!这样的法律语言在实质上与其自身的语句、篇幅长短已无关系,它是在法律被理性论证和表达的基础上融入了感性和个人体悟的成份,向世人展现的是法律言说者自身的一种学术态度和创新精神,而不是机械原始地反映成像。这样的法律语言也必将是以一种优雅的状态而存在,可以绵长如吻,纤细如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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