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

我国首部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5日迎来“以法兴善、助力脱贫”为主题的首个“中华慈善日”。随着慈善业的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涉税问题日益成为业内外关注焦点。本文结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阐述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法律主体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供大家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基本概念

(一)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有组织章程;

5.有必要的财产;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但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三)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需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四)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五)慈善服务

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二、慈善捐赠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慈善组织

1.会计处理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相应的,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需将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慈善组织较常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捐赠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取得会费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会费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

指慈善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根据规定,在预收环节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此分录计入预收环节)

(4)销售商品收入

指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业务活动成本

贷:存货

(5)政府补助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政府补助收入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慈善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6)对外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投资收益

(7)筹资费用

核算慈善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借:筹资费用

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

期末,需将“筹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贷:筹资费用

(8)受托代理资产

指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①收到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②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2.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⑧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⑨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具体范畴,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此外,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慈善机构在接受捐赠资产时,按以下原则确认资产价值: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公益性股权捐赠例外)。

第二,应税收入

除上述文件明确列举的免税收入之外,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例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均需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成本费用扣除

民发[2016]189号文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给限定了具体标准,参见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时,并不考虑上表限定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标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免税收入事项填入申报表相关附表(汇缴时填报A107010表中第4行)及主表中。免税收入与减免税所得税收优惠的填制方法有所不同。尽管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了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时要求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需分别核算,但在计算所得额时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等是完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慈善组织,无论是否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其收入费用均在申报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表中填列。

(2)增值税

对于慈善组织,不论是取得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慈善组织销售商品需按销售货物的征免税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需视服务具体内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为公益事业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买卖债券、股票、基金等取得的收入需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3)票据问题

①取得捐赠收入

《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另外,依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捐赠方在向慈善组织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慈善组织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

慈善组织取得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即取得贷款利息)等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③股权投资收入

因股权投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故慈善组织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且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也不需要开具财政票据。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②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③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

(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

④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税[2015]141号文件取消了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

我国首部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5日迎来“以法兴善、助力脱贫”为主题的首个“中华慈善日”。随着慈善业的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涉税问题日益成为业内外关注焦点。本文结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阐述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法律主体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供大家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基本概念

(一)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有组织章程;

5.有必要的财产;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但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三)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需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四)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五)慈善服务

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二、慈善捐赠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慈善组织

1.会计处理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相应的,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需将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慈善组织较常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捐赠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取得会费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会费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

指慈善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根据规定,在预收环节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此分录计入预收环节)

(4)销售商品收入

指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业务活动成本

贷:存货

(5)政府补助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政府补助收入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慈善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6)对外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投资收益

(7)筹资费用

核算慈善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借:筹资费用

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

期末,需将“筹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贷:筹资费用

(8)受托代理资产

指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①收到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②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2.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⑧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⑨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具体范畴,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此外,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慈善机构在接受捐赠资产时,按以下原则确认资产价值: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公益性股权捐赠例外)。

第二,应税收入

除上述文件明确列举的免税收入之外,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例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均需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成本费用扣除

民发[2016]189号文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给限定了具体标准,参见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时,并不考虑上表限定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标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免税收入事项填入申报表相关附表(汇缴时填报A107010表中第4行)及主表中。免税收入与减免税所得税收优惠的填制方法有所不同。尽管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了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时要求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需分别核算,但在计算所得额时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等是完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慈善组织,无论是否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其收入费用均在申报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表中填列。

(2)增值税

对于慈善组织,不论是取得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慈善组织销售商品需按销售货物的征免税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需视服务具体内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为公益事业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买卖债券、股票、基金等取得的收入需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3)票据问题

①取得捐赠收入

《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另外,依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捐赠方在向慈善组织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慈善组织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

慈善组织取得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即取得贷款利息)等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③股权投资收入

因股权投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故慈善组织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且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也不需要开具财政票据。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②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③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

(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

④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税[2015]141号文件取消了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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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栖凤山陈氏慈善基金会章程
  • 桃源栖凤山陈氏宗亲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桃源栖凤山陈氏宗亲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陈氏旺族之先德,实现同根共荣,而施义我宗祠可亲可敬之人,举德才兼备者,救苦难 ...查看


  • 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
  • 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促进民间企业公益基金会发展 公益基金会是社会公益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提高全民福祉.弥补政府职能不足.解决社会矛盾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大力扶持公益基金会的发展,为其提供各种激励措施和 ...查看


  •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王秋杰 [摘要] 由于我国慈善捐款机制的不完善,加上我国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漏洞,日常税收征管的缺位,导致很多企业利用公益性捐赠的方式来偷漏国家税款,使得我国税收大量的流失,很多人.很多企业借以公益性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国人大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3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 ...查看


  • 有关现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汇总解析
  • 2011-8-19 8:53 温碧霞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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