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则_韦经建

DOI:10.15939/j.jujsse.2002.03.012

2002年5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May,2002      第3期 JilinUniversityJournalSocialSciencesEdition  No.3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则

韦经建,何志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对公平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解释。法律上的公平理念着重强调各主体的最终

利益的实现;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家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交往结果

的合理性。但对于公平原则是否已构成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问题,法学界尚存在分歧。

通过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条件的理论分析和对国际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实践考察,

可以认为公平原则应发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应为之不断努力。

关键词:公平;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2)03-0081-07

  一、公平概念的不同阐释与公平原则的理论分歧

(一)不同层次的公平

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法律亘古不变的使命。但是,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理论与法学理论对于公平概念的认知有所不同,甚至法学的不同分支对于公平概念的阐释也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本文伊始即须解读的问题为:何谓公平?

首先,公平可以指分配结果的平等(equality)。经济学家时常将此种公平比喻为对于一块蛋糕按等份的平均分配,使所有社会主体都得到同样的利益。可见,这是算术意义上的公平。尽管在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这种公平经常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有些法律领域,如民法体系中的赔偿制度,还会采用这种方式来确定有关责任主体间赔偿数额的分担。然而,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分配结果的平等通常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各国综合国力不同,所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影响、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等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对于分配结果平等性的刻意追求反而会导致实质的不合理。

其次,公平可以指获得机会的平等。根据政治学理论,获得机会的平等是几何意义上的公平,目的是使社会主体的财产、荣誉等的分配与其地位、贡献等成比例。[1](P33-34)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此种公平还可以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使其收稿日期:2002-02-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九五规划一般项目(96JAQ820023)

作者简介:韦经建(1953-),男,江西泰和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1974-),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

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获得同样的待遇。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公平概念源于“国家主权理论”,它是对于西方国际法学者的“文明国家理论”的扬弃。该理论反对所谓“文明国家”对于原殖民地国家和其他贫穷国家的公然歧视,确认任何主权国家均拥有独立的、排他的和平等的地位,否定任何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待遇。该理论的确立为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合理并可行的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但是,此种公平仍属于“机会平等理论”范畴,对于国际经济关系而言仍具有局限性。

再次,公平还可以指对于合理差异的普遍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效果平等的追求。此种公平的概念突出强调实质上的平等,是对于公平理念的新主张,代表着先进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取向。许多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无论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还是获得机会的平等,都不能完全等于实现了公平。从法的精神及价值追求上看,平等侧重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确定,公平则是要强调各主体最终利益的实现。所以,公平涵盖了平等的基本内容,并且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概念

本文认为公平应当指: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它们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这可具体分成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在横向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即自然人、法人主体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以及主权国家的国家间经济关系中,应当适用获得机会平等原则,因而其在此类活动形成的各自层面的关系中,均为地位平等的主体;除非涉及到民事责任或国家责任等个别制度的场合,在通常情形下不适用分配结果平等原则。

第二,在纵向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即国家对交易主体的跨国管制关系中,一般不适用获得机会平等原则,但国家应依据其承担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等国际法义务,给予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外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获得平等机会的公平待遇;不过,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分配结果平等原则均不适用。

第三,在国家间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应适用合理差距原则,以弥补机会平等原则的缺陷。由于历史的、政治的、资源的以及经济结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状况的恶化和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等世界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发达国家对此应当负担应有的国际义务。这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必须建立稳定可行和无歧视的特惠制度,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合理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的国际援助并免除其不合理的债务负担;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重新调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尽可能以公平互惠的分工原则取代平等互利的分工原则;在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方面给发展中国家以更多的参与权。

(三)公平原则的理论分歧

国际经济法学的法律概念和学说体系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对于其中的很多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领域也是如此。由于学者们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尺度考察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组成体系、内在价值和构成

模式的①,理论上的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目前,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平等原则(或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平等原则是否应当或者已经由公平原则(或公平互利原则)所取代,换言之,公平原则是否应当或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互利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学者从国际关系演进和发展的脉络出发,分析殖民体系和后殖民体系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境况逐步恶化的历史渊源,说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关注,对其提供充分、无条件的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政策优惠的愿望和理念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的。这些学者还认为,近几十年来的一些规范性国际文件和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开始逐渐接受了这一理念,特别是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努力,经过艰辛的斗争和妥协而建立起来的特惠制和普惠制②得以在《洛美协定》体系、欧盟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

P82-93)法律框架内得以广泛适用,从而使公平原则初见端倪。[2](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平等互利原则仍是调整各方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中还不存在完全依照公平原则规范国家间经济交往关系的可能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特别指出,以普惠制和特惠制作为证明公平原则已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其原因在于:一是涉及普惠制的联合国大会文件,仅具有建议性,一般不具有国际法规范文件的效力;二是有关普惠制的各国立法只能约束给惠国本国政府,不能约束其他国家;同时,已经获得一国普惠制待遇的受惠国也不能因为该给惠国的有关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因其不能继续获得此种待遇而向该国法院或向任何国际司法机构提出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毕竟国内立法不具有普遍国际法的效力;三是尽管《洛美协定》被认为是确定特惠制的法律基础,但其适用的受惠国范围仍然带有旧秩序中的殖民经济的痕迹,不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没有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从而与WTO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相

③四是WTO协议等具有确定约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对于普惠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冲突;

化而难以有效地约束相关成员方。由此得出的结论为:普惠制和特惠制的法律基础仍然非常薄弱,其“自身尚未形成为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3](P58-66)①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体系有多种,很多国际法律文件对此都有不同的阐述。例如,《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作了大量的列举;我国学者也总结出了不同的原则体系,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包括:(1)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公平互利、发展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曹建明:《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2页。);(2)国家经济主权、协调不同主体之间利益、遵循国际经济活动规律、消除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障碍(杨紫:《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11页。);(3)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陈安:《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116页。)②特惠制是指基于《洛美协定》而在欧盟和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间形成的,以特别适用的优惠关税为主的双边经贸关系;普惠制是指基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外贸法和GATT-WTO规则而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的,以普遍适用的优惠关税为主的多边经贸关系。③《洛美协定》其实是一种特惠制度,而且由于其仅适用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从而与世贸组织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的美国和中美洲各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争议”实际上就是此种特惠制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冲突的典型实例。(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此外,2000年6月23日,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77个发展中国家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基础上签署了新的贸易和援助协定,即《科托努协定》(CotonouAgreement)。《科托努协定》有效期为20年,前8年为过渡期,后12年为执行期。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进行全面的政治对话、扩大经贸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等。该协定规定,欧盟在8年过渡期中向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经济援助,并允许其97%的产品免税进入欧盟市场。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cotonou/index_en.htm

·

二、公平原则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论证公平原则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加以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条件

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特殊表现。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体系中的任何规范得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第一,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也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它反映了立法者的选择模式。国家不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参与者,而且还是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创设者。所以,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应当是世界各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共同价值取向,创设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共同选择模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至少应当包括:确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的神圣性、平等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国际经济秩序的建构;信守条约义务和其他的国际义务等等。

第二,具有普遍适用性。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层面上看,所谓“普遍适用性”,即对于任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都具有法律指引的意义,并在国际经济法的任何领域均得以适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对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把握,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创设的方向性指引,而绝不是对某种特定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微观命令。

[4](P22-23)

第三,具有相对稳定性。尽管国际经济关系一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进行动态演进,但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渐进性,其发展史中的每一阶段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同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则尽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渐变,但其基本原则则是经过长期的理论积累和实践检验沉淀下来的,体现出法的基本精神及其发展方向,不可能也不必要进行经常性的整合。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有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必要与可能。

第四,具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效力。尽管国际经济法具有“弱法”的特点,但是各国还是普遍认可某些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具有强制性效力,如有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法律规则等。也就是说,如果各国不尊重他国的经济主权,就会带来干涉他国相对独立的经济制度的恶劣后果,就会破坏各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平等地位,拢乱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所以,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其规则体系中首要的和基本的法律规则,各国对其不能加以自由裁量;而平等互利和信守约定等项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法律规则,一旦国家参与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这些法律规则也具有调整这些特定活动的强制性效力,也起到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各国对其仍然不能加以自由裁量。据此得出的结论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效力;只有当这些基本原则得到各国普遍遵循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平、正义的目标也才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得以实现。

(二)公平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根据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在审慎地考察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实

践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的观点是:尽管公平原则目前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国际社会应当积极努力创设包含公平原则的内容并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条约,从而确认其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提出这一观点的依据如下:

第一,公平原则蕴涵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已经具备了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内核,它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理想,代表着当代国际社会在创设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活动中的重要价值取向。我们得出的上述结论具有两个必要的前提:一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并且仍然要由其来决定国家的经济制度并控制各类对外经济活动;二是满足各国的充分就业、社会福利的增长、贫富差距的缩小和国际收支的平衡,依旧是各国经济制度和对外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上述条件是对于公平原则的确立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可以认为,现代社会的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其他的有关国际道德规范(至少“表面上”)都是建立在这种基本前提之上的。所以,上述被学者们称之为现代国际社会的“公理”的国际法律和道德规范,均成为支持和推动公平原则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铺垫。

第二,公平原则的提出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社会学家的世界体系理论(Worldsystemtheory)研究表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现在处于与西方发达国家前两个世纪发展水平和阶段相类似的时期,但是它们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时期所面临的环境迥然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的时候,任意从殖民地攫取原材料、剥削劳动

P10-22);而现在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环力,从而能够迅速积累财富、实现工业化[5](

境就相当恶劣。它们以前都曾是殖民地,经济、政治结构被外国势力控制过,虽然表面的殖民主义已经不复存在,但是由于现代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的经济和政治

P630),这些发展中互相依存的复杂网络,形成了被称为“世界体系”的国际秩序[6](

国家在经济上的自决权并不比其在殖民时代多多少,国家经济甚或政治统治一直受到外国势力的较大影响或实际控制。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独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并没有走向繁荣富强,而是一直处于相对贫穷的困难境地,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迫切需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就必须彻底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必然要高举“公平”的旗帜,不再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而寻求实质上的公平。

第三,公平的理念有着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有两个基本的价值支撑:一是要历史的看待公平的含义,坚持历史的连贯性,不能将现实与历史割裂开来,这就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交往和经济决策中充分考虑差异的存在,应当给与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多的优惠待遇。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应当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援助、技术支持、贸易倾斜来偿还其在历史上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害,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真正独立起来。二是应当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待公平的价值,这就要求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应一味追求自私自利的单极目标,而应积极推动实现公平互惠的交往结果,它们因而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的发展战略和秩序重建等方面以应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使之能够与发达国家共同发展并逐渐走向繁荣,这就蕴藏着前文提到的公平新理念,具有深刻的价值内涵。

第四,公平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这就是说,国际社会对公平·

理念的追求应当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具体可以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以实现下述目标:一是在全球性或者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内部建立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专门委员会,使国际经济决策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发达国家应当给予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更优惠的关税待遇;还应为跨国公司提供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鼓励它们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和就业;并且鼓励它们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急需的和先进的技术,以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开发成本。三是发达国家应当为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公共项目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并且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巨额债务,以解决其发展资金普遍短缺的困难。

第五,公平原则是长期性、持续性的法律追求。二次以后,国际关系基本上进入了力量抗衡、共同发展的新时期。以GATT、IMF、IBRD这三大支柱为核心的国际经济体系也将平等作为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逐步发展,人们逐步发现平等互利原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表面上平等的交往,却造成了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不公平结果。由于这两类国家在经济基础和生产要素等方面的差距过分悬殊,所以,平等的交往仍然会导致社会财富向发达国家的单向流动。可以这样比喻:在贫富差距如此悬殊的国际经济环境中进行“平等”交往,就相当于一个健康人和一个残疾人按照同样的规则赛跑。所以,发达国家应当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积极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扶助和优待,只有这样才可能建立起一个和平、稳定的世界经济秩序,发达国家自身的发展也才更有持续性的保障。因而,公平的要求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国际经济法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第六,公平原则应当逐步通过国家之间的磋商和谈判成为法律规则,并进而通过国际条约等形式成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事实上,公平原则的实现必须借助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设来拉动。也就是说,通过此种法律规范的创设来促进公平原则的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当今的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环境中实为无法绕过的必经之路。但是,规定公平原则的国际经济法规范的效力应当具有一个从解释性、指导性逐步过渡到强制性的发展阶段,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利益相互矛盾、冲突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逐渐协调、衍变的必然结果。一旦公平原则具体成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它也就满足了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条件。

三、结  论

在现阶段,无论把公平原则的造法意旨看成是指令性的要求还是强制性的规则,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迫使发达国家无条件地承认公平原则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期冀只是一厢情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似乎不得不满足于公平原则目前的此种效力;而且,认可公平原则在现阶段仅具有解释性和指导性的作用也符合一般法律原则的弹性属性。据此,基于公平原则可对于既存的国际经济条约、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内立法等进行阐释、评价,并可对将来的国际经济规则创设和以后的国际经济活动加以引导,但不能对于国家对外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国际经济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裁量。

发展中国家的近期目标有两个:首先,应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争取巩固和扩大在《洛美协定》体系、WTO制度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法中已经取得的特惠制和普惠

制的成果;还可以寄希望于2002年启动的WTO新回合的谈判,根据机会平等和合理差距理论争取将普惠制问题列为新回合谈判的主题之一,使发展中国家在关税措施方面普遍得到更多的实惠。其次,还应当充分利用WTO新回合的谈判,争取在WTO规则允许

①远期目标应当定的非关税措施以及适用例外条款的条件等方面获得更多的优惠待遇。

位在:在联合国体系中制定若干国际专项公约,如《关于国家间经济关系中公平合作的国际公约》、《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公平互惠待遇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经济关系中可持续发展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国际公约》等,使公平原则逐渐过渡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中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则。可以大胆预测: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利用WTO制度和联合国体制,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几十年的持续努力,建立一个以公平原则为核心规则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社会发展史中最伟大的法律理想,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

[2]

[3]

[4]

[5]

[6]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陈安.国际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车丕照.国际经济法原理[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韦经建,刘世元,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美]波普诺.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徐 岱

OntheEquityPrinciple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WEIJing-jian HEZhi-peng

(LawSchool,Jilin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China)

Abstract:Therehavebeenseveraltheoreticalexplanationsontheconceptofequity.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EL),itmeanstotreat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inthecontextofhistory,stressingthereasonabilitynotonlyprimafaciebutalsobyresult.There'salsodisagreementaboutwhetherequityisalreadyabasicprincipleofIEL,throughthor-oughlyexaminingonthetheoryofIELandpractice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hip,thisthesisexpressesitsbeliefofequityasabasicprincipleinIEL.

Keywords:equity;InternationalEconomicLaw;basicprinciple①根据WTO多哈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成的《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规定,每一个WTO成员方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健康的目的,可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药品行使强制许可制度。可以说,这项TRIPs协议的特别例外规定,总体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利益,是体现公平原则的又一实例。

·

DOI:10.15939/j.jujsse.2002.03.012

2002年5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May,2002      第3期 JilinUniversityJournalSocialSciencesEdition  No.3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则

韦经建,何志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对公平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解释。法律上的公平理念着重强调各主体的最终

利益的实现;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家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交往结果

的合理性。但对于公平原则是否已构成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问题,法学界尚存在分歧。

通过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条件的理论分析和对国际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实践考察,

可以认为公平原则应发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应为之不断努力。

关键词:公平;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2)03-0081-07

  一、公平概念的不同阐释与公平原则的理论分歧

(一)不同层次的公平

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法律亘古不变的使命。但是,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理论与法学理论对于公平概念的认知有所不同,甚至法学的不同分支对于公平概念的阐释也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本文伊始即须解读的问题为:何谓公平?

首先,公平可以指分配结果的平等(equality)。经济学家时常将此种公平比喻为对于一块蛋糕按等份的平均分配,使所有社会主体都得到同样的利益。可见,这是算术意义上的公平。尽管在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这种公平经常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有些法律领域,如民法体系中的赔偿制度,还会采用这种方式来确定有关责任主体间赔偿数额的分担。然而,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分配结果的平等通常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各国综合国力不同,所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影响、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等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对于分配结果平等性的刻意追求反而会导致实质的不合理。

其次,公平可以指获得机会的平等。根据政治学理论,获得机会的平等是几何意义上的公平,目的是使社会主体的财产、荣誉等的分配与其地位、贡献等成比例。[1](P33-34)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此种公平还可以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使其收稿日期:2002-02-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九五规划一般项目(96JAQ820023)

作者简介:韦经建(1953-),男,江西泰和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1974-),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

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获得同样的待遇。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公平概念源于“国家主权理论”,它是对于西方国际法学者的“文明国家理论”的扬弃。该理论反对所谓“文明国家”对于原殖民地国家和其他贫穷国家的公然歧视,确认任何主权国家均拥有独立的、排他的和平等的地位,否定任何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待遇。该理论的确立为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合理并可行的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但是,此种公平仍属于“机会平等理论”范畴,对于国际经济关系而言仍具有局限性。

再次,公平还可以指对于合理差异的普遍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效果平等的追求。此种公平的概念突出强调实质上的平等,是对于公平理念的新主张,代表着先进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取向。许多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无论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还是获得机会的平等,都不能完全等于实现了公平。从法的精神及价值追求上看,平等侧重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确定,公平则是要强调各主体最终利益的实现。所以,公平涵盖了平等的基本内容,并且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概念

本文认为公平应当指: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它们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这可具体分成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在横向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即自然人、法人主体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以及主权国家的国家间经济关系中,应当适用获得机会平等原则,因而其在此类活动形成的各自层面的关系中,均为地位平等的主体;除非涉及到民事责任或国家责任等个别制度的场合,在通常情形下不适用分配结果平等原则。

第二,在纵向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即国家对交易主体的跨国管制关系中,一般不适用获得机会平等原则,但国家应依据其承担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等国际法义务,给予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外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获得平等机会的公平待遇;不过,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分配结果平等原则均不适用。

第三,在国家间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应适用合理差距原则,以弥补机会平等原则的缺陷。由于历史的、政治的、资源的以及经济结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状况的恶化和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等世界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发达国家对此应当负担应有的国际义务。这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必须建立稳定可行和无歧视的特惠制度,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合理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的国际援助并免除其不合理的债务负担;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重新调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尽可能以公平互惠的分工原则取代平等互利的分工原则;在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方面给发展中国家以更多的参与权。

(三)公平原则的理论分歧

国际经济法学的法律概念和学说体系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对于其中的很多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领域也是如此。由于学者们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尺度考察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组成体系、内在价值和构成

模式的①,理论上的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目前,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平等原则(或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平等原则是否应当或者已经由公平原则(或公平互利原则)所取代,换言之,公平原则是否应当或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互利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学者从国际关系演进和发展的脉络出发,分析殖民体系和后殖民体系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境况逐步恶化的历史渊源,说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关注,对其提供充分、无条件的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政策优惠的愿望和理念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的。这些学者还认为,近几十年来的一些规范性国际文件和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开始逐渐接受了这一理念,特别是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努力,经过艰辛的斗争和妥协而建立起来的特惠制和普惠制②得以在《洛美协定》体系、欧盟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

P82-93)法律框架内得以广泛适用,从而使公平原则初见端倪。[2](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平等互利原则仍是调整各方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中还不存在完全依照公平原则规范国家间经济交往关系的可能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特别指出,以普惠制和特惠制作为证明公平原则已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其原因在于:一是涉及普惠制的联合国大会文件,仅具有建议性,一般不具有国际法规范文件的效力;二是有关普惠制的各国立法只能约束给惠国本国政府,不能约束其他国家;同时,已经获得一国普惠制待遇的受惠国也不能因为该给惠国的有关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因其不能继续获得此种待遇而向该国法院或向任何国际司法机构提出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毕竟国内立法不具有普遍国际法的效力;三是尽管《洛美协定》被认为是确定特惠制的法律基础,但其适用的受惠国范围仍然带有旧秩序中的殖民经济的痕迹,不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没有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从而与WTO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相

③四是WTO协议等具有确定约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对于普惠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冲突;

化而难以有效地约束相关成员方。由此得出的结论为:普惠制和特惠制的法律基础仍然非常薄弱,其“自身尚未形成为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3](P58-66)①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体系有多种,很多国际法律文件对此都有不同的阐述。例如,《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作了大量的列举;我国学者也总结出了不同的原则体系,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包括:(1)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公平互利、发展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曹建明:《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2页。);(2)国家经济主权、协调不同主体之间利益、遵循国际经济活动规律、消除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障碍(杨紫:《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11页。);(3)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陈安:《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116页。)②特惠制是指基于《洛美协定》而在欧盟和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间形成的,以特别适用的优惠关税为主的双边经贸关系;普惠制是指基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外贸法和GATT-WTO规则而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的,以普遍适用的优惠关税为主的多边经贸关系。③《洛美协定》其实是一种特惠制度,而且由于其仅适用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从而与世贸组织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的美国和中美洲各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争议”实际上就是此种特惠制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冲突的典型实例。(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此外,2000年6月23日,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77个发展中国家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基础上签署了新的贸易和援助协定,即《科托努协定》(CotonouAgreement)。《科托努协定》有效期为20年,前8年为过渡期,后12年为执行期。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进行全面的政治对话、扩大经贸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等。该协定规定,欧盟在8年过渡期中向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经济援助,并允许其97%的产品免税进入欧盟市场。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cotonou/index_en.htm

·

二、公平原则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论证公平原则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加以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条件

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特殊表现。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体系中的任何规范得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第一,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也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它反映了立法者的选择模式。国家不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参与者,而且还是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创设者。所以,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应当是世界各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共同价值取向,创设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共同选择模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至少应当包括:确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的神圣性、平等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国际经济秩序的建构;信守条约义务和其他的国际义务等等。

第二,具有普遍适用性。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层面上看,所谓“普遍适用性”,即对于任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都具有法律指引的意义,并在国际经济法的任何领域均得以适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对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把握,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创设的方向性指引,而绝不是对某种特定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微观命令。

[4](P22-23)

第三,具有相对稳定性。尽管国际经济关系一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进行动态演进,但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渐进性,其发展史中的每一阶段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同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则尽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渐变,但其基本原则则是经过长期的理论积累和实践检验沉淀下来的,体现出法的基本精神及其发展方向,不可能也不必要进行经常性的整合。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有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必要与可能。

第四,具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效力。尽管国际经济法具有“弱法”的特点,但是各国还是普遍认可某些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具有强制性效力,如有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法律规则等。也就是说,如果各国不尊重他国的经济主权,就会带来干涉他国相对独立的经济制度的恶劣后果,就会破坏各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平等地位,拢乱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所以,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其规则体系中首要的和基本的法律规则,各国对其不能加以自由裁量;而平等互利和信守约定等项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法律规则,一旦国家参与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这些法律规则也具有调整这些特定活动的强制性效力,也起到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各国对其仍然不能加以自由裁量。据此得出的结论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效力;只有当这些基本原则得到各国普遍遵循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平、正义的目标也才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得以实现。

(二)公平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根据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在审慎地考察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实

践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的观点是:尽管公平原则目前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国际社会应当积极努力创设包含公平原则的内容并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条约,从而确认其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提出这一观点的依据如下:

第一,公平原则蕴涵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已经具备了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内核,它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理想,代表着当代国际社会在创设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活动中的重要价值取向。我们得出的上述结论具有两个必要的前提:一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并且仍然要由其来决定国家的经济制度并控制各类对外经济活动;二是满足各国的充分就业、社会福利的增长、贫富差距的缩小和国际收支的平衡,依旧是各国经济制度和对外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上述条件是对于公平原则的确立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可以认为,现代社会的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其他的有关国际道德规范(至少“表面上”)都是建立在这种基本前提之上的。所以,上述被学者们称之为现代国际社会的“公理”的国际法律和道德规范,均成为支持和推动公平原则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铺垫。

第二,公平原则的提出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社会学家的世界体系理论(Worldsystemtheory)研究表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现在处于与西方发达国家前两个世纪发展水平和阶段相类似的时期,但是它们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时期所面临的环境迥然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的时候,任意从殖民地攫取原材料、剥削劳动

P10-22);而现在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环力,从而能够迅速积累财富、实现工业化[5](

境就相当恶劣。它们以前都曾是殖民地,经济、政治结构被外国势力控制过,虽然表面的殖民主义已经不复存在,但是由于现代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的经济和政治

P630),这些发展中互相依存的复杂网络,形成了被称为“世界体系”的国际秩序[6](

国家在经济上的自决权并不比其在殖民时代多多少,国家经济甚或政治统治一直受到外国势力的较大影响或实际控制。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独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并没有走向繁荣富强,而是一直处于相对贫穷的困难境地,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迫切需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就必须彻底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必然要高举“公平”的旗帜,不再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而寻求实质上的公平。

第三,公平的理念有着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有两个基本的价值支撑:一是要历史的看待公平的含义,坚持历史的连贯性,不能将现实与历史割裂开来,这就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交往和经济决策中充分考虑差异的存在,应当给与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多的优惠待遇。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应当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援助、技术支持、贸易倾斜来偿还其在历史上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害,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真正独立起来。二是应当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待公平的价值,这就要求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应一味追求自私自利的单极目标,而应积极推动实现公平互惠的交往结果,它们因而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的发展战略和秩序重建等方面以应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使之能够与发达国家共同发展并逐渐走向繁荣,这就蕴藏着前文提到的公平新理念,具有深刻的价值内涵。

第四,公平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这就是说,国际社会对公平·

理念的追求应当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具体可以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以实现下述目标:一是在全球性或者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内部建立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专门委员会,使国际经济决策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发达国家应当给予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更优惠的关税待遇;还应为跨国公司提供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鼓励它们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和就业;并且鼓励它们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急需的和先进的技术,以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开发成本。三是发达国家应当为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公共项目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并且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巨额债务,以解决其发展资金普遍短缺的困难。

第五,公平原则是长期性、持续性的法律追求。二次以后,国际关系基本上进入了力量抗衡、共同发展的新时期。以GATT、IMF、IBRD这三大支柱为核心的国际经济体系也将平等作为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逐步发展,人们逐步发现平等互利原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表面上平等的交往,却造成了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不公平结果。由于这两类国家在经济基础和生产要素等方面的差距过分悬殊,所以,平等的交往仍然会导致社会财富向发达国家的单向流动。可以这样比喻:在贫富差距如此悬殊的国际经济环境中进行“平等”交往,就相当于一个健康人和一个残疾人按照同样的规则赛跑。所以,发达国家应当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积极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扶助和优待,只有这样才可能建立起一个和平、稳定的世界经济秩序,发达国家自身的发展也才更有持续性的保障。因而,公平的要求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国际经济法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第六,公平原则应当逐步通过国家之间的磋商和谈判成为法律规则,并进而通过国际条约等形式成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事实上,公平原则的实现必须借助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设来拉动。也就是说,通过此种法律规范的创设来促进公平原则的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当今的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环境中实为无法绕过的必经之路。但是,规定公平原则的国际经济法规范的效力应当具有一个从解释性、指导性逐步过渡到强制性的发展阶段,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利益相互矛盾、冲突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逐渐协调、衍变的必然结果。一旦公平原则具体成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它也就满足了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条件。

三、结  论

在现阶段,无论把公平原则的造法意旨看成是指令性的要求还是强制性的规则,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迫使发达国家无条件地承认公平原则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期冀只是一厢情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似乎不得不满足于公平原则目前的此种效力;而且,认可公平原则在现阶段仅具有解释性和指导性的作用也符合一般法律原则的弹性属性。据此,基于公平原则可对于既存的国际经济条约、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内立法等进行阐释、评价,并可对将来的国际经济规则创设和以后的国际经济活动加以引导,但不能对于国家对外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国际经济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裁量。

发展中国家的近期目标有两个:首先,应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争取巩固和扩大在《洛美协定》体系、WTO制度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法中已经取得的特惠制和普惠

制的成果;还可以寄希望于2002年启动的WTO新回合的谈判,根据机会平等和合理差距理论争取将普惠制问题列为新回合谈判的主题之一,使发展中国家在关税措施方面普遍得到更多的实惠。其次,还应当充分利用WTO新回合的谈判,争取在WTO规则允许

①远期目标应当定的非关税措施以及适用例外条款的条件等方面获得更多的优惠待遇。

位在:在联合国体系中制定若干国际专项公约,如《关于国家间经济关系中公平合作的国际公约》、《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公平互惠待遇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经济关系中可持续发展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国际公约》等,使公平原则逐渐过渡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中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则。可以大胆预测: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利用WTO制度和联合国体制,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几十年的持续努力,建立一个以公平原则为核心规则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社会发展史中最伟大的法律理想,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

[2]

[3]

[4]

[5]

[6]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陈安.国际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车丕照.国际经济法原理[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韦经建,刘世元,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美]波普诺.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徐 岱

OntheEquityPrinciple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WEIJing-jian HEZhi-peng

(LawSchool,Jilin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China)

Abstract:Therehavebeenseveraltheoreticalexplanationsontheconceptofequity.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EL),itmeanstotreat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inthecontextofhistory,stressingthereasonabilitynotonlyprimafaciebutalsobyresult.There'salsodisagreementaboutwhetherequityisalreadyabasicprincipleofIEL,throughthor-oughlyexaminingonthetheoryofIELandpractice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hip,thisthesisexpressesitsbeliefofequityasabasicprincipleinIEL.

Keywords:equity;InternationalEconomicLaw;basicprinciple①根据WTO多哈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成的《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规定,每一个WTO成员方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健康的目的,可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药品行使强制许可制度。可以说,这项TRIPs协议的特别例外规定,总体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利益,是体现公平原则的又一实例。

·


相关文章

  • 中考政治知识点
  • 第一单元:维护公平正义 承担社会责任 1.公平的含义:公平是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既要分担的责任,又能得到应得到的利益. 2.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答:①能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②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 ...查看


  • 台湾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的策略及启示
  • 台湾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的策略及启示 摘要:近年来台湾服务业增长乏力,正成为台经济转型升级的瓶颈.台当局将发展服务业作为施政重点内容,并大力加强两岸服务业交流与合作.台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以及台当局重要举措,可为大陆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发 ...查看


  •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理论探讨
  • 作者:王景山 <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1年10期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价值观,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 ...查看


  • 经济生活的主观题的方法技巧之重点
  • 经济生活的主观题的方法技巧之重点 (一.开头语. 两手相结合) 基础性作用.) 在市场起基础性 析,如:经济政策众的生活水平 (二.据题内容分析. : 市场一"价值规律" "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规律" ...查看


  • 电气安装分项工程承包合同
  • 电气安装分项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本工程为泾川县城东小区13#住宅楼工程,为了确保工程质 量,提高工程效益,依据<合同法>.<劳动法>及<施工管理制度>,遵循平等 ...查看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及精髓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的主要内容及精髓 授课领导:张双喜 授课地点:科技园区四号楼会议室 授课时间:2014年3月18日星期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及精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 ...查看


  • 2016届中考人教版九年级全册知识点顺口溜大全
  • 天书2015背诵版九年级部分 (Spring Lee) 第一单元:社会责任 1. 责任:该不该做事:责源:诺命职法德 分配任务-传统俗 公民身份:工农学 2. 社会生活中 - 每角意味责: 子女孝-生学 友诚-互助/谅 陌生伸援手 公民守法 ...查看


  • 论坚持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 论坚持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摘要: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原则对法的产生和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法层面,因为难以制定单一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各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显示出更为重要的意义.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 ...查看


  •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基本原则分析
  • 摘要: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由于各利益主体实力之悬殊,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之公正合理,实现国际经济法宗旨所追求"应然"利益价值之均衡,坚持国际经济法之公平.平等.互利原则,实为必要.同时,仅地位.形式之"平等&qu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