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

论文摘要

自上世纪末小额诉讼程序介绍到我们国家开始,很多专家学者开始投入到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工作中来。“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工作所追求的工作目标。小额诉讼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来说更加的简单易行,能够快速的解决法律纠纷,节省司法资源,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对此在学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褒贬不一。笔者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通过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学理上的分析,提出我国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在我国构建一个区别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小额诉讼程序 公正与效率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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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 1

一、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 1

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 3 (一) 保障当事人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 ................................... 3 (二) 实现社会公正内部体系的协调 ............................................... 3 (三) 诉讼费用相当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 3 (四) 适时审判的原则 ....................................................................... 4

三、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4 (一) 修正前《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 ....................................... 4 (二) 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漏洞,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 5

四、 对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解读 . ................. 5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 ....................................................... 5 (二) 小额诉讼的审级制度 ............................................................... 5 (三) 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问题 ....................................................... 6

五、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 ...................................................... 6 (一) 审判机构的设置 ....................................................................... 6 (二) 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审理范围 ................................................... 6 (三) 起诉与受理 ............................................................................... 6 (四) 完善执行制度 ........................................................................... 7

六、结语 .................................................................................................... 7

参考文献 .................................................................................................... 7

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

前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众的诉求也在不断的增加,相应的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中,但是相比之下,案件增加的数量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何更好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也是司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据统计,1991~2010 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收案年均增长10.66%。2008 年~2010 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共计 19977144 件,其中民事案件收案 17303357 件,占到人民法院全部诉讼案件的 86.62%,而同时期民事办案法官的数量的增长则十分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1在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是解决之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小额诉讼程序源于美国,其优越性在于能够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对于现有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当事人之间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同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使得民众有了接触司法的便捷途径,对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2年8月31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样一条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对此却引发了众多讨论,本文笔者将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解读,得出我国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程序更好的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1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 年第 2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年 9 月出版,第 40 页。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没有明显的区别,程序构造和简易程序相类似不同之处在于诉讼的标的额以及在简易程度上有所差别。目前在很多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就属于此类例如德国的地方法院和法国的小审法院。笔者认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概念的确定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所以要结合各国的特色来确定,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者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笔者在本文中所要论述的就是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也被称为是当代小额诉讼程序。

进入到20世纪以来,各国都普遍面临着司法资源有限和涉法纠纷越来越多的矛盾,因而很多国家都在积极进行着司法改革,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各国争先采用的新制度,但是其也有自身的很多特色。

1、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诉讼标的额较小的金钱债务纠纷案件,同时案件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主要集中在一般的侵权纠纷、邻里纠纷案件等简单的案件中使用。与简易程序相比,诉讼金额相对更小,案件较为简单。

2、审判程序较为简单,相应地会省略很多审判步骤。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时,双方当事人有很大的自由。可以使用法院的印制好的表格来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审理,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法官也会在当时就告知当事人,判决书中也不必附上详细的判决理由和论证过程。

3、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低成本高效率为价值目标。对于当事人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纠纷数额较小,因此一般当事人就不再聘请律师而由自己本人参加诉讼,节省了诉讼费用。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双方争议不大,所以整个审判程序简单,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支出,降低了法院的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数据显示,在美国,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平均每位法官一天可以处理20起案件,每个案件的时间都不超过半个小时,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24、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相结合。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通常都是审判和1

调解同时进行,原被告之间可以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也更好的发1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

2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3 期。

挥主观能动性,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这还是属于审判程序,需要在法官的主持下才能进行,所以和传统的ADR 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仍然属于审判程序,只是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会用到非诉的方法和手段。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保障当事人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

小额诉讼程序给更多的人提供了一个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机会,评价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好坏其中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诉讼程序能否更好的满足大众的需要,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的就是金额较小的案件,这样也就给了普通大众接近诉讼制度的机会,诉讼不再是少数有钱人的奢侈品而成为普通群众的“消费品”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便民利民。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弥补我国民事诉讼的缺陷,因为当事人选择是否将自己的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主要是看标的额的大小来决定,很多人往往会因为标的额较小而将自己的案件搁置,但是在现代国家又不允许存在私力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就剥夺了很多普通大众接近司法的机会,而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实现社会公正内部体系的协调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总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实现交易是其重要的价值目标,那就要追求程序效率价值。前文已经论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所以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能够更快的解决纠纷,“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的实现也是公正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当事人来说能够更好的实现利益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在交易中,是公正内部体系的有效协调。

(三)诉讼费用相当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诉讼费用相当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来解决纠纷时,不应该是法院和当事人出现浪费或者其他利益的牺牲。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较的话,会节省很多的诉讼费用,同时法院在使用这一程序时也会简化很多的程序符合相当性的原则,同时能够有效的分配司法资源。 1 夏璇.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J ]. 广西社会科学,2010,(5)。

(四)适时审判的原则

小额诉讼程序由于使用起来非常的简单易操作,同时诉讼费用也比较低,所以当事人在出现纠纷时就会更多的考虑来使用这一程序解决问题,而不会选择将纠纷搁置,这样法院能够及时的解决案件。在法院,往往采用调解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法官有很大的自主权,没有程序上严格的要求,会及时的解决案件解决诉累问题,符合适时审判的原则。

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理论界存在着很多的声音褒贬不一,但是之前我们国家在很多地区已经进行了试点。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十三个省直辖市下辖的90个基层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截至2011年11月20日,江苏省内的四家试点法院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2651件,审结2523件,结案率为95.17%,其中调解1913件,撤诉558件,调解撤诉率达到97.94%,平均审理期限10.2天,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总体运行态势良好。1可见,在我国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有很大的空间的。

(一)修正前《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

没有修改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者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形式,对于的民事诉讼案件有一定的分流作用,但是还是有很大的不足之处。第一,诉讼费用过高。虽然对于不同的诉讼标的额收取的诉讼费用存在着不同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运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仍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只需要花费低廉的诉讼费用即可有效解决纠纷获得国家的司法保护。第二,审限过长。“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小额案件所需要的时效性更强,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快速的解决纠纷获得公正的判决,而简易程序的审结期限是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折磨。同时由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并存导致基层人民法院会混用这两种程序,带来司法上的混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缩短时限,简化程序。第三,简易程序的界限模糊。由于法律对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的实施,使得简易程序的适用非1 沈民一、徐育:《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江苏法院小额速裁试点情况调查》,载于江苏法院网。

常尴尬,因而增加对于专门用于审理小额案件的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有效的分流案件。

(二)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漏洞,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地补充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因为在我们国家在适用简易程序时,由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对于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的认知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使用时很难掌握。同时我国使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时间太长,不利于有效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对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解读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是指哪些案件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在目前法律规定中界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法律不宜采纳一个固定的数额,各级法院可以灵活进行掌握。但是对于案件具体的适用条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将案件限定为请求给付金钱的财产纠纷,因为如果将“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也纳入小额诉讼的范围的话,其标的额的评估需要更多的时间这样就使得程序变得复杂提高了诉讼的成本,不符合小额诉讼设立的初衷。同时还应该严格限制身份关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为身份关系例如收养或者离婚关系等,有些案件确实简单但是却难以用金钱来进行衡量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有失谨慎。

(二)小额诉讼的审级制度

各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上,基本上都是以限制救济为基本的原则。在我们国家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更好的解决纠纷提高效率,所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主要是基层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同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所以适用此程序仍然不允许上诉,这也符合费用相当性的原则。因为如果案件仍然可以上诉就又导致了之前程序上的浪费,影响诉讼效率。但是也不能完全的排除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出现错误的情况,所以允许再审但是对于再审的资格有明确的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制度的适用和小额诉讼程序便捷的本质不符合,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赋予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核的机会,复核法官为原审法官之外的法官,复核的结果就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允许当事人存有异议。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问题

由于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会限制当事人很多的诉讼权利,所以对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允许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我国司法素来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近年来我国在进行司法改革强调“程序正义”的理念,注重程序的规范化,希望能够给予当事人更好的程序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能够快速的解决纠纷但是必须有配套的执行程序来保障其实施,所以要想使小额诉讼程序发挥更大的作用快速的解决纠纷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五、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

(一)审判机构的设置

世界范围内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立专门的小额法院另一种是在简易法院内部设立小额法庭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由于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都会有派出法庭,因而我国应该在派出法庭中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审理范围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的规定是数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依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的科学合理。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同时采用当事人合意选择和强制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表格化。可以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起诉状表格化,由人民法院同意印制,方便当事人进行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口头起诉的,立案庭可以通过填写表格的方式来完成起诉。

2、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进行主体和次数上的限制。因为小额诉讼程序

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有效的解决案件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而必须在法律上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体和次数进行限制,防止滥诉情形的出现。

3、减少诉讼费。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快速的解决诉讼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从世界范围来看的话,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也要低于普通诉讼程序。所以我国也应该进一步减少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这样也能有效的提高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

(四)完善执行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取决于判决结果能否顺利地执行,因而必须建立与执行相关的衔接机制。首先,要简化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执行书可以简化,对于当天可以审理结案的优先执行;其次可以采取弹性的执行方式,对于败诉一方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可以采取分期执行的方式履行义务减轻败诉一方的执行负担;最后建立执行诚信原则,加大对于不诚信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可以规定一些行政处罚方式等杜绝这类执行难的问题。

六、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在不断的凸显,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司法机关如何在日益繁重的工作中寻求一个更好的提高效率的方法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入手,在介绍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和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解读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以期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促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满足更多大众对于司法的需要,解决司法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廖中洪:《小额诉讼立案标准与受理规则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载于《法治研究》2012 年第 9 期。

2、 肖建国:《回应型司法下的程序选择与程序分类——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与立法的理论反思》,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 年第 4 期。

3、 齐树洁:《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之探讨》,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1期。

4、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载于《清华法学》2011 年第3期。

5、张艳:《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购进若干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

6、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载于《中国法学》2011 年第4期。

7、刘敏:《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载于《清华法学》2011年第3 期。

8、章武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和发展进路》,载于《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9、李浩:《宁可慢些,但要好些—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于《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

论文摘要

自上世纪末小额诉讼程序介绍到我们国家开始,很多专家学者开始投入到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工作中来。“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工作所追求的工作目标。小额诉讼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来说更加的简单易行,能够快速的解决法律纠纷,节省司法资源,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对此在学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褒贬不一。笔者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通过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学理上的分析,提出我国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在我国构建一个区别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小额诉讼程序 公正与效率 可行性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目 录

前 言 . ........................................................................................................ 1

一、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 1

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 3 (一) 保障当事人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 ................................... 3 (二) 实现社会公正内部体系的协调 ............................................... 3 (三) 诉讼费用相当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 3 (四) 适时审判的原则 ....................................................................... 4

三、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4 (一) 修正前《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 ....................................... 4 (二) 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漏洞,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 5

四、 对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解读 . ................. 5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 ....................................................... 5 (二) 小额诉讼的审级制度 ............................................................... 5 (三) 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问题 ....................................................... 6

五、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 ...................................................... 6 (一) 审判机构的设置 ....................................................................... 6 (二) 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审理范围 ................................................... 6 (三) 起诉与受理 ............................................................................... 6 (四) 完善执行制度 ........................................................................... 7

六、结语 .................................................................................................... 7

参考文献 .................................................................................................... 7

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

前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众的诉求也在不断的增加,相应的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中,但是相比之下,案件增加的数量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何更好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也是司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据统计,1991~2010 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收案年均增长10.66%。2008 年~2010 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共计 19977144 件,其中民事案件收案 17303357 件,占到人民法院全部诉讼案件的 86.62%,而同时期民事办案法官的数量的增长则十分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1在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是解决之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小额诉讼程序源于美国,其优越性在于能够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对于现有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当事人之间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同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使得民众有了接触司法的便捷途径,对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2年8月31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样一条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对此却引发了众多讨论,本文笔者将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解读,得出我国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程序更好的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1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 年第 2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年 9 月出版,第 40 页。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没有明显的区别,程序构造和简易程序相类似不同之处在于诉讼的标的额以及在简易程度上有所差别。目前在很多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就属于此类例如德国的地方法院和法国的小审法院。笔者认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概念的确定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所以要结合各国的特色来确定,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者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笔者在本文中所要论述的就是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也被称为是当代小额诉讼程序。

进入到20世纪以来,各国都普遍面临着司法资源有限和涉法纠纷越来越多的矛盾,因而很多国家都在积极进行着司法改革,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各国争先采用的新制度,但是其也有自身的很多特色。

1、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诉讼标的额较小的金钱债务纠纷案件,同时案件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主要集中在一般的侵权纠纷、邻里纠纷案件等简单的案件中使用。与简易程序相比,诉讼金额相对更小,案件较为简单。

2、审判程序较为简单,相应地会省略很多审判步骤。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时,双方当事人有很大的自由。可以使用法院的印制好的表格来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审理,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法官也会在当时就告知当事人,判决书中也不必附上详细的判决理由和论证过程。

3、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低成本高效率为价值目标。对于当事人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纠纷数额较小,因此一般当事人就不再聘请律师而由自己本人参加诉讼,节省了诉讼费用。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双方争议不大,所以整个审判程序简单,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支出,降低了法院的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数据显示,在美国,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平均每位法官一天可以处理20起案件,每个案件的时间都不超过半个小时,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24、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相结合。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通常都是审判和1

调解同时进行,原被告之间可以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也更好的发1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

2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3 期。

挥主观能动性,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这还是属于审判程序,需要在法官的主持下才能进行,所以和传统的ADR 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仍然属于审判程序,只是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会用到非诉的方法和手段。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保障当事人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

小额诉讼程序给更多的人提供了一个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机会,评价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好坏其中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诉讼程序能否更好的满足大众的需要,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的就是金额较小的案件,这样也就给了普通大众接近诉讼制度的机会,诉讼不再是少数有钱人的奢侈品而成为普通群众的“消费品”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便民利民。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弥补我国民事诉讼的缺陷,因为当事人选择是否将自己的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主要是看标的额的大小来决定,很多人往往会因为标的额较小而将自己的案件搁置,但是在现代国家又不允许存在私力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就剥夺了很多普通大众接近司法的机会,而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实现社会公正内部体系的协调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总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实现交易是其重要的价值目标,那就要追求程序效率价值。前文已经论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所以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能够更快的解决纠纷,“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的实现也是公正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当事人来说能够更好的实现利益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在交易中,是公正内部体系的有效协调。

(三)诉讼费用相当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诉讼费用相当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来解决纠纷时,不应该是法院和当事人出现浪费或者其他利益的牺牲。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较的话,会节省很多的诉讼费用,同时法院在使用这一程序时也会简化很多的程序符合相当性的原则,同时能够有效的分配司法资源。 1 夏璇.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J ]. 广西社会科学,2010,(5)。

(四)适时审判的原则

小额诉讼程序由于使用起来非常的简单易操作,同时诉讼费用也比较低,所以当事人在出现纠纷时就会更多的考虑来使用这一程序解决问题,而不会选择将纠纷搁置,这样法院能够及时的解决案件。在法院,往往采用调解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法官有很大的自主权,没有程序上严格的要求,会及时的解决案件解决诉累问题,符合适时审判的原则。

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理论界存在着很多的声音褒贬不一,但是之前我们国家在很多地区已经进行了试点。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十三个省直辖市下辖的90个基层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截至2011年11月20日,江苏省内的四家试点法院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2651件,审结2523件,结案率为95.17%,其中调解1913件,撤诉558件,调解撤诉率达到97.94%,平均审理期限10.2天,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总体运行态势良好。1可见,在我国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有很大的空间的。

(一)修正前《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

没有修改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者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形式,对于的民事诉讼案件有一定的分流作用,但是还是有很大的不足之处。第一,诉讼费用过高。虽然对于不同的诉讼标的额收取的诉讼费用存在着不同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运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仍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只需要花费低廉的诉讼费用即可有效解决纠纷获得国家的司法保护。第二,审限过长。“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小额案件所需要的时效性更强,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快速的解决纠纷获得公正的判决,而简易程序的审结期限是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折磨。同时由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并存导致基层人民法院会混用这两种程序,带来司法上的混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缩短时限,简化程序。第三,简易程序的界限模糊。由于法律对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的实施,使得简易程序的适用非1 沈民一、徐育:《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江苏法院小额速裁试点情况调查》,载于江苏法院网。

常尴尬,因而增加对于专门用于审理小额案件的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有效的分流案件。

(二)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漏洞,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地补充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因为在我们国家在适用简易程序时,由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对于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的认知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使用时很难掌握。同时我国使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时间太长,不利于有效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对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解读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是指哪些案件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在目前法律规定中界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法律不宜采纳一个固定的数额,各级法院可以灵活进行掌握。但是对于案件具体的适用条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将案件限定为请求给付金钱的财产纠纷,因为如果将“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也纳入小额诉讼的范围的话,其标的额的评估需要更多的时间这样就使得程序变得复杂提高了诉讼的成本,不符合小额诉讼设立的初衷。同时还应该严格限制身份关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为身份关系例如收养或者离婚关系等,有些案件确实简单但是却难以用金钱来进行衡量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有失谨慎。

(二)小额诉讼的审级制度

各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上,基本上都是以限制救济为基本的原则。在我们国家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更好的解决纠纷提高效率,所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主要是基层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同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所以适用此程序仍然不允许上诉,这也符合费用相当性的原则。因为如果案件仍然可以上诉就又导致了之前程序上的浪费,影响诉讼效率。但是也不能完全的排除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出现错误的情况,所以允许再审但是对于再审的资格有明确的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制度的适用和小额诉讼程序便捷的本质不符合,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赋予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核的机会,复核法官为原审法官之外的法官,复核的结果就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允许当事人存有异议。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问题

由于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会限制当事人很多的诉讼权利,所以对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允许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我国司法素来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近年来我国在进行司法改革强调“程序正义”的理念,注重程序的规范化,希望能够给予当事人更好的程序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能够快速的解决纠纷但是必须有配套的执行程序来保障其实施,所以要想使小额诉讼程序发挥更大的作用快速的解决纠纷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五、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

(一)审判机构的设置

世界范围内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立专门的小额法院另一种是在简易法院内部设立小额法庭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由于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都会有派出法庭,因而我国应该在派出法庭中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审理范围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的规定是数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依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更加的科学合理。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同时采用当事人合意选择和强制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表格化。可以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起诉状表格化,由人民法院同意印制,方便当事人进行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口头起诉的,立案庭可以通过填写表格的方式来完成起诉。

2、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进行主体和次数上的限制。因为小额诉讼程序

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有效的解决案件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而必须在法律上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体和次数进行限制,防止滥诉情形的出现。

3、减少诉讼费。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快速的解决诉讼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从世界范围来看的话,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也要低于普通诉讼程序。所以我国也应该进一步减少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这样也能有效的提高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

(四)完善执行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取决于判决结果能否顺利地执行,因而必须建立与执行相关的衔接机制。首先,要简化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执行书可以简化,对于当天可以审理结案的优先执行;其次可以采取弹性的执行方式,对于败诉一方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可以采取分期执行的方式履行义务减轻败诉一方的执行负担;最后建立执行诚信原则,加大对于不诚信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可以规定一些行政处罚方式等杜绝这类执行难的问题。

六、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在不断的凸显,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司法机关如何在日益繁重的工作中寻求一个更好的提高效率的方法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入手,在介绍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和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解读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以期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促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满足更多大众对于司法的需要,解决司法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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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浩:《宁可慢些,但要好些—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于《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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