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如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也有特殊主体,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等。
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外,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如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搜查罪
侵犯名誉的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打击报复罪
第二节 本章重点罪名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他人”。出生的标准一般采取独立呼吸说。死亡的标准传统上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主体是一般主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定性
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若情节严重,可以相关犯罪论处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定罪并可考虑从重处罚
教唆或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如果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行为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如欺骗精神病人自杀、凭借某种权势强迫他人自杀等。在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值得研究。
案例讨论
宋某酒后回家,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厮打,李某说:“三天两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宋说:“那你就去死。”李某听后,就去找绳子自缢。宋某见状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李再次寻绳自缢,宋见状却走到外面院子,后来听到凳子响,又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知自己的父母,等众人赶到现场,李某已死亡。
(三)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的适用:行为手段特别残忍,杀人后毁尸奸尸,特定场合杀人,共同犯罪杀人,杀害特定身份之人,杀害多人或多次杀人,在实施其他重罪过程中或实施前后又故意杀人,累犯杀人等。
对于一般情节的杀人,应排除死刑的适用。如受嘱托杀人,被害人有过错,相约自杀、杀婴等情有可原或反社会性较轻的行为人。(溺死双胞脑瘫儿案)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三、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有生命的他人身体。行为人损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应依照刑法第434条定罪处罚。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的性质必须是非法的。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需满14周岁;致人轻伤的,须满16周岁。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一般殴打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内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并无破坏他人人体组织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仅是造成轻微伤害,所以不构成犯罪。所谓“轻微伤害”,是指损伤经过简单治疗或不经治疗即可恢复健康,对身体器官无明显损伤,对人身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为伤害,后者为杀人。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但造成被害人伤害行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仍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
3、同时伤害的情况
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A 同时伤害没有造成伤害均不为犯罪
B 同时伤害造成轻伤或重伤,能分清责任,各自责任
C 同时伤害造成轻伤,无法分清责任,罪疑惟轻原则,无罪
D 同时伤害造成重伤,无法分清责任,罪疑惟轻原则,结合个人主观分别适用伤害罪的
第1款或第2款的未遂。
4、基于他人承诺(同意)而伤害他人身体
A 无罪论 B 故意伤害罪 C 只有重伤才是故意伤害罪(张)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讨论
李某、赵某曾经为琐事和孙某发生纠纷。某年十一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天下着中雨,孙某正在一条比较偏僻的马路边上的一家小卖部里边看电视边吃饭时,听到外面有人叫他。孙某走到门外想看看是谁,刚一出门,李某、赵某即分别手持8×100cm、8×80 cm的铁管向孙某打去。孙某向外跑了20多米后被打倒,李某、赵某继续用铁管殴打孙某,后逃离。孙某在泥泞中躺了半个多小时后被行人发现,送到医院后已死亡。经鉴定,孙
某头部共有十三处损伤,均造成了凹陷性骨折,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受伤。李某、赵某当天晚上乘火车逃往外地,一个多月后被抓获。
本案应如何定性?
四、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强奸罪,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幼女的身心健康权益。
(二)普通强奸罪的特征
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强奸首先意味着男女之间发生自然性交行为。因此,同性之间以及异性之间发生的猥亵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主要根据被害妇女的真实意愿去判断。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妇女的真实意愿,决意违背其意志强行奸淫,但实际上被奸淫的妇女主观上也希望与行为人发生性交,则对行为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妇女人身实施的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使妇女不能反抗的强制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等相要挟,使其产生精神上的恐惧,对妇女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将被害妇女用药麻醉或用酒灌醉后强奸;利用妇女熟睡之际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封建迷信对妇女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强奸;假装给妇女治病进行强奸等。
主体只能是男性,且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女性不能构成本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为本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共犯。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犯罪不同于普通强奸罪,在客观方面不以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为必要条件。一般来讲,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交行为,不论其采用何种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就应以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须明知被奸淫的对象是幼女,包括明知其必然是幼女,也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如果确实不知,也未采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是幼女,但采取暴力等违背其意志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则应构成强奸罪
(四)强奸罪的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二三())四强在奸公)妇共二、奸淫幼女情女场人、所奸当以淫众上幼强: 节恶劣的; 女奸轮多妇奸人女的的的; ;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思考:本罪应否设定成亲告罪? 丈夫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司法考试题检测
1、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司法考试题检测
2、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犯罪对象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如果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若猥亵,不需采用强制手段,定猥亵儿童罪;若奸淫,定强奸罪。此外,如果猥亵未满14周岁的男童,不需采用强制手段,定猥亵儿童罪。已满14周岁的少男和成年男子,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性犯罪的犯罪对象。
猥亵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猥亵行为通常应是性交行为以外的晦淫性行为。但是,在猥亵儿童罪中,猥亵男童的行为包括性交行为。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没有本质差异。
强制方法比照强奸罪中手段行为的理解。
犯罪主体一般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主观方面是故意。不需要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本罪与(普通)强奸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行为内容、犯罪主体、故意内容不同。
六、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转化犯问题: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讲的债务不仅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脑力激荡]
A、将烂醉之人囚禁屋内,将醒放出,是否非法拘禁?
B、债权人示威,堵死工厂大门不让员工出门/进入,是否非法拘禁?
C、命人在屋外加锁,与被害人同时关禁屋内,是否非法拘禁?
七、绑架罪
(一)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有公私财产权或者其他法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将被害人虏离原处所或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绑架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行为人在劫持被害人后,通过一定方式将被害人被劫持的事实告知被害人亲属、朋友、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等,利用他们对被害人人身利益的关切,迫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满足其某种不法要求,以换取人质。这也是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分的一个重要界限。抢劫罪劫财的对象只能是被害者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行为人如果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向被害人当场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
他不法要求。
(二)绑架罪的认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侵犯的法益不同。绑架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权或其他法益;非法拘禁罪则只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在客观上除有绑架行为之外,常常又向被害人亲属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非法拘禁罪则只存在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行为人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等提出还债的要求既不属于勒索财物,也不是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即使是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也是“事出有因”,和没有任何缘由的绑架勒索存在本质差异,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后,要求被害人亲属等给付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的,成立想象竞合犯,最终以绑架罪定罪。
主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非法拘禁则无此目的。
(三)绑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2004年试卷二第1题)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几个重要特征:
拐卖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少女及成年妇女。儿童是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此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本罪。以上几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任何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实施数种行为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与绑架罪的区分。关键看主观目的。绑架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能是出卖,只能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
2、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关键看主观目的。拐骗儿童罪通常是为了收养或奴役。本罪则是为了出卖。
3、包容犯问题: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4、结果加重犯问题。拐卖过程中,致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仍构成本罪,但在10年以上量刑,直至死刑。
5、数罪并罚问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规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司考题]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 10 万元的事实,并写成 500 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 50 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 5000 元
十一、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这两个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侮辱罪、诽谤罪
(一)侮辱罪、诽谤罪的概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诽谤罪的认定
1、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1)侮辱罪可以采用暴力方法进行,而诽谤罪只能用言语或文字的方法进行;(2)诽谤罪只能是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来损害他人的人格与名誉;而侮辱罪并不要求用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3)侮辱罪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实行侮辱行为;而诽谤罪可以不当着被害人的面,而当众或向第三者散布捏造的事实。
2、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前者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后者捏造的则是犯罪事实。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将捏造的事实散布出去,让众多的人知道;后者中的诬告一般仅是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而不是在社会上散布。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后者的目的则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3、这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十三、刑讯逼供罪
成立刑讯逼供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为故意
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十四、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本罪告诉才处理。
十六、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成立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是指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其夫妻关系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尚在存续之中。事实婚姻中的夫妻一方不能称之为这里的“配偶”。即,行为人如果先有事实婚而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与之结婚,都不构成本罪。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即已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也包括事实婚。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具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人,即“重婚人”;二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以明知自己或对方有配偶为必要条件。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与之结婚的,对有配偶的一方应以重婚罪论处,无配偶的一方则不构成犯罪。
十七、虐待罪
本罪是持续犯。
本罪告诉才处理。
十八、遗弃罪
本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实践中,主要是行为人将婴儿或没有任何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不予任何扶养甚至移置于室外的案件,难以区分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等,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十九、拐骗儿童罪
本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案例题]
从1996年到1999年的4年间,为裁留安置费,乌鲁木齐精神病福利院负责人多次指令该院职工,乘火车或汽车将被收容的精神病人共28人带出乌鲁木齐,丢弃在沿途的火车站,汽车站甚至野外。其中有19人被抛弃在千里之外的外省境内,这里面既有80多岁的老人,也有10多岁的孩子。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如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也有特殊主体,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等。
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外,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如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搜查罪
侵犯名誉的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打击报复罪
第二节 本章重点罪名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他人”。出生的标准一般采取独立呼吸说。死亡的标准传统上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主体是一般主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定性
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若情节严重,可以相关犯罪论处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定罪并可考虑从重处罚
教唆或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如果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行为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如欺骗精神病人自杀、凭借某种权势强迫他人自杀等。在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值得研究。
案例讨论
宋某酒后回家,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厮打,李某说:“三天两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宋说:“那你就去死。”李某听后,就去找绳子自缢。宋某见状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李再次寻绳自缢,宋见状却走到外面院子,后来听到凳子响,又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知自己的父母,等众人赶到现场,李某已死亡。
(三)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的适用:行为手段特别残忍,杀人后毁尸奸尸,特定场合杀人,共同犯罪杀人,杀害特定身份之人,杀害多人或多次杀人,在实施其他重罪过程中或实施前后又故意杀人,累犯杀人等。
对于一般情节的杀人,应排除死刑的适用。如受嘱托杀人,被害人有过错,相约自杀、杀婴等情有可原或反社会性较轻的行为人。(溺死双胞脑瘫儿案)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三、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有生命的他人身体。行为人损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应依照刑法第434条定罪处罚。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的性质必须是非法的。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需满14周岁;致人轻伤的,须满16周岁。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一般殴打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内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并无破坏他人人体组织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仅是造成轻微伤害,所以不构成犯罪。所谓“轻微伤害”,是指损伤经过简单治疗或不经治疗即可恢复健康,对身体器官无明显损伤,对人身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为伤害,后者为杀人。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但造成被害人伤害行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仍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
3、同时伤害的情况
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A 同时伤害没有造成伤害均不为犯罪
B 同时伤害造成轻伤或重伤,能分清责任,各自责任
C 同时伤害造成轻伤,无法分清责任,罪疑惟轻原则,无罪
D 同时伤害造成重伤,无法分清责任,罪疑惟轻原则,结合个人主观分别适用伤害罪的
第1款或第2款的未遂。
4、基于他人承诺(同意)而伤害他人身体
A 无罪论 B 故意伤害罪 C 只有重伤才是故意伤害罪(张)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讨论
李某、赵某曾经为琐事和孙某发生纠纷。某年十一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天下着中雨,孙某正在一条比较偏僻的马路边上的一家小卖部里边看电视边吃饭时,听到外面有人叫他。孙某走到门外想看看是谁,刚一出门,李某、赵某即分别手持8×100cm、8×80 cm的铁管向孙某打去。孙某向外跑了20多米后被打倒,李某、赵某继续用铁管殴打孙某,后逃离。孙某在泥泞中躺了半个多小时后被行人发现,送到医院后已死亡。经鉴定,孙
某头部共有十三处损伤,均造成了凹陷性骨折,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受伤。李某、赵某当天晚上乘火车逃往外地,一个多月后被抓获。
本案应如何定性?
四、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强奸罪,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幼女的身心健康权益。
(二)普通强奸罪的特征
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强奸首先意味着男女之间发生自然性交行为。因此,同性之间以及异性之间发生的猥亵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主要根据被害妇女的真实意愿去判断。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妇女的真实意愿,决意违背其意志强行奸淫,但实际上被奸淫的妇女主观上也希望与行为人发生性交,则对行为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妇女人身实施的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使妇女不能反抗的强制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等相要挟,使其产生精神上的恐惧,对妇女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将被害妇女用药麻醉或用酒灌醉后强奸;利用妇女熟睡之际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封建迷信对妇女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强奸;假装给妇女治病进行强奸等。
主体只能是男性,且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女性不能构成本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为本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共犯。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犯罪不同于普通强奸罪,在客观方面不以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为必要条件。一般来讲,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交行为,不论其采用何种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就应以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须明知被奸淫的对象是幼女,包括明知其必然是幼女,也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如果确实不知,也未采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是幼女,但采取暴力等违背其意志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则应构成强奸罪
(四)强奸罪的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二三())四强在奸公)妇共二、奸淫幼女情女场人、所奸当以淫众上幼强: 节恶劣的; 女奸轮多妇奸人女的的的; ;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思考:本罪应否设定成亲告罪? 丈夫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司法考试题检测
1、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司法考试题检测
2、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犯罪对象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如果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若猥亵,不需采用强制手段,定猥亵儿童罪;若奸淫,定强奸罪。此外,如果猥亵未满14周岁的男童,不需采用强制手段,定猥亵儿童罪。已满14周岁的少男和成年男子,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性犯罪的犯罪对象。
猥亵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猥亵行为通常应是性交行为以外的晦淫性行为。但是,在猥亵儿童罪中,猥亵男童的行为包括性交行为。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没有本质差异。
强制方法比照强奸罪中手段行为的理解。
犯罪主体一般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主观方面是故意。不需要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本罪与(普通)强奸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行为内容、犯罪主体、故意内容不同。
六、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转化犯问题: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讲的债务不仅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脑力激荡]
A、将烂醉之人囚禁屋内,将醒放出,是否非法拘禁?
B、债权人示威,堵死工厂大门不让员工出门/进入,是否非法拘禁?
C、命人在屋外加锁,与被害人同时关禁屋内,是否非法拘禁?
七、绑架罪
(一)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有公私财产权或者其他法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将被害人虏离原处所或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绑架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行为人在劫持被害人后,通过一定方式将被害人被劫持的事实告知被害人亲属、朋友、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等,利用他们对被害人人身利益的关切,迫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满足其某种不法要求,以换取人质。这也是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分的一个重要界限。抢劫罪劫财的对象只能是被害者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行为人如果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向被害人当场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
他不法要求。
(二)绑架罪的认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侵犯的法益不同。绑架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权或其他法益;非法拘禁罪则只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在客观上除有绑架行为之外,常常又向被害人亲属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非法拘禁罪则只存在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行为人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等提出还债的要求既不属于勒索财物,也不是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即使是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也是“事出有因”,和没有任何缘由的绑架勒索存在本质差异,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后,要求被害人亲属等给付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的,成立想象竞合犯,最终以绑架罪定罪。
主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非法拘禁则无此目的。
(三)绑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2004年试卷二第1题)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几个重要特征:
拐卖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少女及成年妇女。儿童是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此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本罪。以上几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任何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实施数种行为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与绑架罪的区分。关键看主观目的。绑架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能是出卖,只能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
2、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关键看主观目的。拐骗儿童罪通常是为了收养或奴役。本罪则是为了出卖。
3、包容犯问题: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4、结果加重犯问题。拐卖过程中,致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仍构成本罪,但在10年以上量刑,直至死刑。
5、数罪并罚问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规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司考题]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 10 万元的事实,并写成 500 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 50 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 5000 元
十一、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这两个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侮辱罪、诽谤罪
(一)侮辱罪、诽谤罪的概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诽谤罪的认定
1、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1)侮辱罪可以采用暴力方法进行,而诽谤罪只能用言语或文字的方法进行;(2)诽谤罪只能是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来损害他人的人格与名誉;而侮辱罪并不要求用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3)侮辱罪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实行侮辱行为;而诽谤罪可以不当着被害人的面,而当众或向第三者散布捏造的事实。
2、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前者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后者捏造的则是犯罪事实。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将捏造的事实散布出去,让众多的人知道;后者中的诬告一般仅是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而不是在社会上散布。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后者的目的则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3、这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十三、刑讯逼供罪
成立刑讯逼供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为故意
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十四、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本罪告诉才处理。
十六、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成立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是指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其夫妻关系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尚在存续之中。事实婚姻中的夫妻一方不能称之为这里的“配偶”。即,行为人如果先有事实婚而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与之结婚,都不构成本罪。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即已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也包括事实婚。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具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人,即“重婚人”;二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以明知自己或对方有配偶为必要条件。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与之结婚的,对有配偶的一方应以重婚罪论处,无配偶的一方则不构成犯罪。
十七、虐待罪
本罪是持续犯。
本罪告诉才处理。
十八、遗弃罪
本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实践中,主要是行为人将婴儿或没有任何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不予任何扶养甚至移置于室外的案件,难以区分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等,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十九、拐骗儿童罪
本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案例题]
从1996年到1999年的4年间,为裁留安置费,乌鲁木齐精神病福利院负责人多次指令该院职工,乘火车或汽车将被收容的精神病人共28人带出乌鲁木齐,丢弃在沿途的火车站,汽车站甚至野外。其中有19人被抛弃在千里之外的外省境内,这里面既有80多岁的老人,也有10多岁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