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XX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XX市市本级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

管 理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完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挥基金促进市城区专业蔬菜基地建设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生产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蔬菜基地由市政府批准划定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划定的城镇蔬菜基地由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同时交予同级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备查。

第二条 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条 XX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用地单位在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征收市城区范围内的蔬菜基地用地预申请前,应当征

求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预审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呈报市政府批准供地前,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 属直接供地的,由用地单位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窗口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各单位历年欠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五条 属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宗地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计入土地成本,并将相关手续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查。

第六条 宗地挂牌出让后,由市财政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将土地成本中所含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划入市非税收入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储备土地属整宗征收、分宗出让的,由市财政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按拨付土地成本的进度划转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亩1.5万元,征用重点保护区内的菜地加收50%,即每亩2.25万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市蔬菜行

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城区规划区内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市城区蔬菜市场网点建设及自然灾害防治,蔬菜科研,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补助,以及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等。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拨付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立项,由市、区两级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市城区专业菜地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到位情况及市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交项目建议书,经市财政审核认可投资规模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由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建议书设计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要求,提出用款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凡列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验收以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

具体验收由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认真整改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并调减现有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基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X市市本级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

管 理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完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挥基金促进市城区专业蔬菜基地建设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生产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蔬菜基地由市政府批准划定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划定的城镇蔬菜基地由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同时交予同级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备查。

第二条 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条 XX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用地单位在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征收市城区范围内的蔬菜基地用地预申请前,应当征

求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预审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呈报市政府批准供地前,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 属直接供地的,由用地单位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窗口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各单位历年欠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五条 属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宗地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计入土地成本,并将相关手续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查。

第六条 宗地挂牌出让后,由市财政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将土地成本中所含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划入市非税收入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储备土地属整宗征收、分宗出让的,由市财政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按拨付土地成本的进度划转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亩1.5万元,征用重点保护区内的菜地加收50%,即每亩2.25万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市蔬菜行

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城区规划区内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市城区蔬菜市场网点建设及自然灾害防治,蔬菜科研,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补助,以及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等。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拨付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立项,由市、区两级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市城区专业菜地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到位情况及市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交项目建议书,经市财政审核认可投资规模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由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建议书设计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要求,提出用款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凡列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验收以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

具体验收由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认真整改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并调减现有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基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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