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一)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1、“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 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2、“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3、“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签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须给予甲方开具包含甲供材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而不能与甲方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然后只对建筑劳务款开具建安发票,因为, 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但在工程结算时,工程产值必须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建筑施工

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时,甲方提供材料的营业税也要施工方承担.。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 )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成本的确定

1、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的税务处理

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安装设备和装修材料,委托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则房地产企业可以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发票进行开发成本并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加计20%扣除,不需要施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只需要施工企业就安置和装修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即可。

如果安装和装修企业对设备和装修材料实行包工包了,则施工方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就设备和装修材料以及安装和装修劳务开具建安发票。

2、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限。

各省、市地税局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

[2005]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2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山东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三)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费用的确定

1、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公司的绿化工程

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例如: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3%=9.6万。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的180万应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做了明确界定。

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以180万的免增值税发票和32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开发成本时,必须还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房地产公司与园林绿化企业必须签订提供绿化劳务(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

二是园林绿化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盖章给房地产企业。

2、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

对于规模较小、没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承建园林绿化工程时,需要全部从外购进苗木。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将外购苗木款与施工劳务费一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外购苗木款180万元,绿化工程费100万元,应征营业税=(180万+100万)×3%=8.4万

元。

如果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企业的园林绿化工程,则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全额开建安发票。

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一)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1、“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 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2、“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3、“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签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须给予甲方开具包含甲供材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而不能与甲方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然后只对建筑劳务款开具建安发票,因为, 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但在工程结算时,工程产值必须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建筑施工

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时,甲方提供材料的营业税也要施工方承担.。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 )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成本的确定

1、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的税务处理

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安装设备和装修材料,委托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则房地产企业可以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发票进行开发成本并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加计20%扣除,不需要施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只需要施工企业就安置和装修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即可。

如果安装和装修企业对设备和装修材料实行包工包了,则施工方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就设备和装修材料以及安装和装修劳务开具建安发票。

2、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限。

各省、市地税局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

[2005]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2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山东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三)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费用的确定

1、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公司的绿化工程

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例如: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3%=9.6万。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的180万应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做了明确界定。

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以180万的免增值税发票和32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开发成本时,必须还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房地产公司与园林绿化企业必须签订提供绿化劳务(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

二是园林绿化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盖章给房地产企业。

2、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

对于规模较小、没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承建园林绿化工程时,需要全部从外购进苗木。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将外购苗木款与施工劳务费一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外购苗木款180万元,绿化工程费100万元,应征营业税=(180万+100万)×3%=8.4万

元。

如果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企业的园林绿化工程,则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全额开建安发票。


相关文章

  •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途径
  • 默认分类 2007-12-19 19:25:41 阅读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成本控制的原则 1.保持成本和收益的联动关系. 2.维持成本和收益的一定比例. 成本控制的程序 1.分解预算成本.工程项目中标,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依据,确定预 ...查看


  • 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确认
  • 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定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有多种方 ...查看


  • 成本加酬金合同目标成本调整影响因素及机制
  • 按照支付方式,工程合同一般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不同类型的合同适用于不同性质和要求的工程项目.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 Contract)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施工程项目实际发生 ...查看


  • 企业成本核算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企业产品成本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 ...查看


  •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制度 1
  •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2 第二章 项目成本管理一般要求 ......................... 3 第三章 项目成本管理 ...查看


  •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
  •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8-000-02 摘 要 本文着重阐述了施工企业成本核算是企业财务核算的重要内容以及成本核算的具体工作是如何进行的. 关键词 市政工程 成本核算 企业管理 一个企 ...查看


  •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成本的分析预测与控制措施
  •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成本的分析预测与控制措施 Forecasting Analysis and Control Measures of Risk Cos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李清奇 LIQingqi 摘 要:本文结 ...查看


  • 注册造价师
  • 案例学习资料3 第一节人工.材料.机械预算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定额是规定消耗在单位工程构造上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的数量标准,是计算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基础. 一.人工预算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是人工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算出时间定额 ...查看


  • 施工成本控制与施工成本分析
  • 施工成本控制与施工成本分析 2Z102040 施工成本控制与施工成本分析 2Z102041 掌握施工成本控制的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成本控制要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围绕降低工程成本这个目标,从预算收入和实际成本两方面,努力挖掘增收节支 ...查看


  • 工程项目经理管理手册
  • 目录 前言页次1.项目成本管理程序-------------------1-121.1项目成本管理运行程序1.2项目成本管理责任保证体系1.3成本管理职责1.4成本管理基础工作1.5成本管理工作的考核 2.项目预算制造成本编制细则-----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