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章程[1]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

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玉龙县十八寨沟建筑队

企业住所: 塔城乡十八寨沟村委会

第三条:投资人的姓名、居所、身份证号码

姓名:和金文

居所: 玉龙县塔城乡十八寨沟村委会南寨二组

身份证号码: [***********]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和金文

身份证号码: [***********]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其它土木工程建筑,建筑材料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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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 50 万元,先期投入 10 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014 年 8 月 26 日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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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

 本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企业的登记机关备

案。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条: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

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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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本企业解散,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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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和金文

20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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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

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玉龙县十八寨沟建筑队

企业住所: 塔城乡十八寨沟村委会

第三条:投资人的姓名、居所、身份证号码

姓名:和金文

居所: 玉龙县塔城乡十八寨沟村委会南寨二组

身份证号码: [***********]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和金文

身份证号码: [***********]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其它土木工程建筑,建筑材料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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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 50 万元,先期投入 10 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014 年 8 月 26 日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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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

 本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企业的登记机关备

案。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条: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

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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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本企业解散,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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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和金文

20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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