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1 -
目 录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3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程………………三、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四、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规范……………………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流程……………………- 2 -
6 7 9 10 1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街道和村(居)计生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所履行的工作职责。
2.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卫生计生服务。
3.标准
3.1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人员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3.2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各负 其责、共同管理。
3.3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3.4工作要求 3.4.1信息采集
3.4.1.1街道信息采集内容:派出所流入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市场监管机构流入人员办理营业执照信息、市场管理中心新租赁
- 3 -
摊位流入人员信息、驻街单位新聘用职工中流动人口信息、学校新增流入人员子女入学的信息、卫生防疫流入人员子女防疫信息和妇幼保健流入人员出生医学信息。
3.4.1.2村(居)信息采集内容:每月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包括有人居住的临时房)和人员居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入、流出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3.4.2流动人口信息建档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纳入现居住地人口 和计划生育管理的范围,村(居)及时登门了解情况其相关信息,并为其建档。
3.4.3流动人口信息变更
(村)居建立《村(居)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月变更报告单》, 主要填写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新增、离开(返回)、婚、孕、育、节育措施发生变更等情况,每月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月2日上报镇(街)一份,村(居)留存一份。
3.4.4流动人口信息协查
新增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建档、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信息协查。流动人口返乡或离开现居住地以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街道及时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协查信息。
- 4 -
3.4.5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接收及反馈
街道对流入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落实避孕节育手术情况、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息通报。街道和(村)居应在工作日内每天查看接收流动人口信息,发现需协查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做好反馈。
4.流程(见附件2) 5.相关文件
5.1《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 5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程
- 6 -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
1.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生育登记服务工作,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街道计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规范。
2.目的
为准确掌握生育信息、精准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也是再生育办理、享受婚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和落实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依据。
3.标准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4.定义
4.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4.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 住证》的流动人口。
5.工作要求
5.1登记受理: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街道 办事处计生部门,实行首接负责制。
5.2登记工作程序
- 7 -
5.2.1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应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登记服务制度。
5.2.2申请。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5.2.3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已纳入WIS管理的,现场打印《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办理。未纳入WIS管理的,由育龄夫妇填写《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表》,并对其所填定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
6.流程(见附件2) 7.相关文件
7.1《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
- 8 -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
- 9 -
《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
规范
1.总则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对拟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目的
为积极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职责任务落实,不断提升流动人口和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水平。
3.标准
对全国范围内流动的成年育龄女妇女的婚育信息,通过国家、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查询和应用。
4.工作要求
4.1对省内流动人口,可以不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托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和反馈。
4.2对流出外省人员,户籍地应及时纳入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出具加盖街道公章的《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证
- 10 -
明》,方便流入地进行服务管理。
4.3省内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事宜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查询与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一致的,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可以出具并加盖街道公章的《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证明》,自打印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功能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同。
5.流程(见附件2)
6.相关文件
6.1《山东省关于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11 -
《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
流程
- 12 -
附件1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1 -
目 录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3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程………………三、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四、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规范……………………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流程……………………- 2 -
6 7 9 10 1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街道和村(居)计生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所履行的工作职责。
2.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卫生计生服务。
3.标准
3.1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人员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3.2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各负 其责、共同管理。
3.3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3.4工作要求 3.4.1信息采集
3.4.1.1街道信息采集内容:派出所流入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市场监管机构流入人员办理营业执照信息、市场管理中心新租赁
- 3 -
摊位流入人员信息、驻街单位新聘用职工中流动人口信息、学校新增流入人员子女入学的信息、卫生防疫流入人员子女防疫信息和妇幼保健流入人员出生医学信息。
3.4.1.2村(居)信息采集内容:每月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包括有人居住的临时房)和人员居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入、流出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3.4.2流动人口信息建档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纳入现居住地人口 和计划生育管理的范围,村(居)及时登门了解情况其相关信息,并为其建档。
3.4.3流动人口信息变更
(村)居建立《村(居)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月变更报告单》, 主要填写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新增、离开(返回)、婚、孕、育、节育措施发生变更等情况,每月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月2日上报镇(街)一份,村(居)留存一份。
3.4.4流动人口信息协查
新增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建档、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信息协查。流动人口返乡或离开现居住地以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街道及时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协查信息。
- 4 -
3.4.5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接收及反馈
街道对流入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落实避孕节育手术情况、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息通报。街道和(村)居应在工作日内每天查看接收流动人口信息,发现需协查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做好反馈。
4.流程(见附件2) 5.相关文件
5.1《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 5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程
- 6 -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
1.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生育登记服务工作,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街道计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规范。
2.目的
为准确掌握生育信息、精准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也是再生育办理、享受婚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和落实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依据。
3.标准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4.定义
4.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4.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 住证》的流动人口。
5.工作要求
5.1登记受理: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街道 办事处计生部门,实行首接负责制。
5.2登记工作程序
- 7 -
5.2.1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应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登记服务制度。
5.2.2申请。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5.2.3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已纳入WIS管理的,现场打印《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办理。未纳入WIS管理的,由育龄夫妇填写《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表》,并对其所填定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
6.流程(见附件2) 7.相关文件
7.1《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
- 8 -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
- 9 -
《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
规范
1.总则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对拟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目的
为积极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职责任务落实,不断提升流动人口和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水平。
3.标准
对全国范围内流动的成年育龄女妇女的婚育信息,通过国家、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查询和应用。
4.工作要求
4.1对省内流动人口,可以不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托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和反馈。
4.2对流出外省人员,户籍地应及时纳入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出具加盖街道公章的《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证
- 10 -
明》,方便流入地进行服务管理。
4.3省内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事宜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查询与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一致的,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可以出具并加盖街道公章的《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证明》,自打印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功能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同。
5.流程(见附件2)
6.相关文件
6.1《山东省关于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11 -
《山东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
流程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