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永地税[2010]30号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实际,经调查测算和研究,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通知的核定征收标准,按新调整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附后)。
(一)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劳务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劳务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和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附征率
三、对账务健全和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账务不健全以及不能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应依法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五、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可依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的,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地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
七、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三条之规定,经典型调查和测算,按以下计算公式获得:
核定征收率=(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税收入额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成本费用支出额÷(1-行业利润率)]
八、外来施工企业,如持有核算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按程序经审核后,企业所得税回核算地征收,但施工企业聘用他方人员施工,经审核后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结算金额的1%附征。
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文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对原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处理。
十、本通知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永地税[2010]30号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实际,经调查测算和研究,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通知的核定征收标准,按新调整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附后)。
(一)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劳务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劳务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和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附征率
三、对账务健全和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账务不健全以及不能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应依法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五、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可依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的,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地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
七、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三条之规定,经典型调查和测算,按以下计算公式获得:
核定征收率=(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税收入额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行业利润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成本费用支出额÷(1-行业利润率)]
八、外来施工企业,如持有核算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按程序经审核后,企业所得税回核算地征收,但施工企业聘用他方人员施工,经审核后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结算金额的1%附征。
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文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对原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处理。
十、本通知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