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气及自动化》适任考试大纲
一、编写原则
(一)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Ⅲ章对轮机部人员的职能要求,在原轮机工程船员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对考试内容进行整合; (二)在内容整合的工程中,不局限于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各职能块的划分,充分考虑轮机工程专业知识的体系性和逻辑性; (三)增加公约要求的新内容和现代先进的理论、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删除已淘汰的内容,弱化落后的内容;
(四)改变原大纲过分注重理论的状况,增加实操评估内容,着重考查作为轮机员的“应知应会”内容,同时培养船员对技术发展的自适应能力; (五)明确区分各职务的考试内容和掌握程度(知识、理解、精通),避免各职务之间考试内容的大量重复,同时区分各知识点的考核方式; (六)针对操作级和管理级中均有要求的内容,对三管轮的要求为“知识”,对大管轮的要求为“理解”,对轮机长的要求为“精通”; (七)针对操作级中有要求,管理级中没有要求的内容,要求三管轮“精通”,不再对大管轮和轮机长进行考核。 二、编写目的
(一)实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履约工作; (二)提高中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
(三)培养船员对航运技术发展的自适应能力。 三、基本要求
(一)对操作级轮机员的基本要求:
1.能够操作电气、电子和控制系统;
2.能够有效实施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维护与修理。 (二)对管理级轮机员的基本要求:
1.能够有效实施电气、电子控制设备的操作管理;
2.能够有效实施电气电子控制设备的故障诊断和恢复工况的管理。
四、新旧大纲变动
删掉内容:
表中“○”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知识”层次,“◎”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理解”层次,“●”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精通”层次。
《船舶电气及自动化》适任考试大纲
一、编写原则
(一)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Ⅲ章对轮机部人员的职能要求,在原轮机工程船员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对考试内容进行整合; (二)在内容整合的工程中,不局限于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各职能块的划分,充分考虑轮机工程专业知识的体系性和逻辑性; (三)增加公约要求的新内容和现代先进的理论、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删除已淘汰的内容,弱化落后的内容;
(四)改变原大纲过分注重理论的状况,增加实操评估内容,着重考查作为轮机员的“应知应会”内容,同时培养船员对技术发展的自适应能力; (五)明确区分各职务的考试内容和掌握程度(知识、理解、精通),避免各职务之间考试内容的大量重复,同时区分各知识点的考核方式; (六)针对操作级和管理级中均有要求的内容,对三管轮的要求为“知识”,对大管轮的要求为“理解”,对轮机长的要求为“精通”; (七)针对操作级中有要求,管理级中没有要求的内容,要求三管轮“精通”,不再对大管轮和轮机长进行考核。 二、编写目的
(一)实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履约工作; (二)提高中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
(三)培养船员对航运技术发展的自适应能力。 三、基本要求
(一)对操作级轮机员的基本要求:
1.能够操作电气、电子和控制系统;
2.能够有效实施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维护与修理。 (二)对管理级轮机员的基本要求:
1.能够有效实施电气、电子控制设备的操作管理;
2.能够有效实施电气电子控制设备的故障诊断和恢复工况的管理。
四、新旧大纲变动
删掉内容:
表中“○”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知识”层次,“◎”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理解”层次,“●”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精通”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