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志愿兵信访诉求

(2010-07-26 07: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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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志愿兵信访诉求

一、妥善的安置军队转业志愿兵,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

二、我们是被“计划安置”到企业去工作的,不是我们自己应娉到企业去工作的。当各类企业丧失代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军转志愿兵条件时,人民政府不应该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

三、我们的生存现状表明,人民政府对我们的安置很不“妥善”,严重违背“法制”和“诚信”原则。必然从根本上损害共和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

四、我们的根本诉求是:维护国家涉军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人民政府的公信力、维护人民军队的核心价值观,维护我们生活工作和待遇保障。

诉求的法律依据是:《国防法》、《兵役法》《劳动法》。

诉求的法律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中的四个坚持:

1、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原则;

2、坚持从源头解决问题;

3、坚持属地解决问题;

4、坚持依法规政策解决问题。

诉求合理合法、理由铁证如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由此可见,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志愿兵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

2、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其乘坐车船席(仓)位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3、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4、民发[1978] 11号文件规定: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但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5、国发(1978)75号文件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6、 民政部[79]民优字第22号:指出部队志愿兵家属应与部队干部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待遇。

7(83)参务字243号《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确定分配系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8、根据国办发〔2000〕62号第(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没有把转业干部、士官的经济适用房的报名问题列入。

9、人发(2002)59号文件要求:政府要主动关心军队复转人员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凡政策范围内没有落实的问题,要不推不拖,尽快落实到位。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军队复转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符合就业条件的,要尽力安排他们的工作,对下岗失业的,要作为再就业工作重点,积极提供再就业援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排一方尽快上岗。对符合低保条件,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八一”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和送温暖活动。

10、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等一系列文件政策来解决我们安心部队建设的后顾之忧。这就是我们当年尽完义务兵役后与军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相应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及待遇而建立的一种合约关系。这也就是我们当年尽完义务后,继续留队为国防建设作贡献的先决条件和政策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国发[2005]23号文件再次明确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志愿兵的军队合同不是换来的几年工作

失业转业志愿兵可获得长久生活保障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做的贡献给予的肯定,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那么,针对服役十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在部队献身国防能否理解为与国家的机构--军队也是签订合同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申请转志愿兵是合同中的一种邀约行为,军队代表国家批准该义务兵正式成为志愿兵应当是一种承诺行为,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撰文《试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中指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退役军人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

下面我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61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由此可见: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志愿兵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请接防领导回答?

“我们是被计划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志愿兵(不是应聘到企业的),当出现下岗、失业、被剥夺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待遇时,也就是企业不再代替政府“妥善安置”时,人民政府不应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

逃避自己法定义务的现实后果是:1、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造成国家现行法制的不统一;政令的不畅通。2、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置于失诺寡信的尴尬境地。3、严重损害人民军队的核心价值观,军人的荣誉和尊严是献身精神的基础,都剥夺了,以后谁还为国防献身?

全国企业军转干部和志愿兵之所以义无反顾地上访,

(2010-07-26 07: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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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志愿兵信访诉求

一、妥善的安置军队转业志愿兵,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

二、我们是被“计划安置”到企业去工作的,不是我们自己应娉到企业去工作的。当各类企业丧失代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军转志愿兵条件时,人民政府不应该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

三、我们的生存现状表明,人民政府对我们的安置很不“妥善”,严重违背“法制”和“诚信”原则。必然从根本上损害共和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

四、我们的根本诉求是:维护国家涉军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人民政府的公信力、维护人民军队的核心价值观,维护我们生活工作和待遇保障。

诉求的法律依据是:《国防法》、《兵役法》《劳动法》。

诉求的法律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中的四个坚持:

1、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原则;

2、坚持从源头解决问题;

3、坚持属地解决问题;

4、坚持依法规政策解决问题。

诉求合理合法、理由铁证如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由此可见,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志愿兵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

2、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其乘坐车船席(仓)位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3、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4、民发[1978] 11号文件规定: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但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5、国发(1978)75号文件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6、 民政部[79]民优字第22号:指出部队志愿兵家属应与部队干部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待遇。

7(83)参务字243号《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确定分配系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8、根据国办发〔2000〕62号第(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没有把转业干部、士官的经济适用房的报名问题列入。

9、人发(2002)59号文件要求:政府要主动关心军队复转人员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凡政策范围内没有落实的问题,要不推不拖,尽快落实到位。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军队复转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符合就业条件的,要尽力安排他们的工作,对下岗失业的,要作为再就业工作重点,积极提供再就业援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排一方尽快上岗。对符合低保条件,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八一”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和送温暖活动。

10、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等一系列文件政策来解决我们安心部队建设的后顾之忧。这就是我们当年尽完义务兵役后与军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相应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及待遇而建立的一种合约关系。这也就是我们当年尽完义务后,继续留队为国防建设作贡献的先决条件和政策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国发[2005]23号文件再次明确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志愿兵的军队合同不是换来的几年工作

失业转业志愿兵可获得长久生活保障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做的贡献给予的肯定,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那么,针对服役十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在部队献身国防能否理解为与国家的机构--军队也是签订合同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申请转志愿兵是合同中的一种邀约行为,军队代表国家批准该义务兵正式成为志愿兵应当是一种承诺行为,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撰文《试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中指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退役军人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

下面我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61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由此可见: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志愿兵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请接防领导回答?

“我们是被计划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志愿兵(不是应聘到企业的),当出现下岗、失业、被剥夺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待遇时,也就是企业不再代替政府“妥善安置”时,人民政府不应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

逃避自己法定义务的现实后果是:1、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造成国家现行法制的不统一;政令的不畅通。2、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置于失诺寡信的尴尬境地。3、严重损害人民军队的核心价值观,军人的荣誉和尊严是献身精神的基础,都剥夺了,以后谁还为国防献身?

全国企业军转干部和志愿兵之所以义无反顾地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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