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
守则(试行)》的通知
湘社区矫正办〔2009〕7号
各市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
履行职责,确保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现将《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试行)》
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送:李江、力伟、敬纯、林勇同志,司法部基层司,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发:各市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印50份 存档3份
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省、市、县、乡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指导管理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行为规范:依法矫正,育人为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务实创新;举止文明,仪容端正。
第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二)针对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矫正个案;
(三)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进行计分考核,并依法依规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五)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道德修养;
(七)动员和指导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八)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九)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水平;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开展社区矫正做到依法规范“八不准”:
(一) 不准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二) 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 不准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四) 不准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五) 不准侮辱矫正对象人格;
(六) 不准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七) 不准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八) 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
第七条 开展社区矫正做到廉洁自律“五严禁”:
(一) 严禁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 严禁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三) 严禁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 严禁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 严禁违规设立名目,向矫正对象收取费用。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党纪、政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参照本守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守则由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
守则(试行)》的通知
湘社区矫正办〔2009〕7号
各市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
履行职责,确保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现将《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试行)》
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送:李江、力伟、敬纯、林勇同志,司法部基层司,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发:各市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印50份 存档3份
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省、市、县、乡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指导管理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行为规范:依法矫正,育人为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务实创新;举止文明,仪容端正。
第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二)针对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矫正个案;
(三)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进行计分考核,并依法依规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五)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道德修养;
(七)动员和指导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八)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九)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水平;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开展社区矫正做到依法规范“八不准”:
(一) 不准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二) 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 不准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四) 不准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五) 不准侮辱矫正对象人格;
(六) 不准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七) 不准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八) 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
第七条 开展社区矫正做到廉洁自律“五严禁”:
(一) 严禁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 严禁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三) 严禁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 严禁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 严禁违规设立名目,向矫正对象收取费用。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党纪、政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参照本守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守则由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