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2008-05-08 23:04:42|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wwP62

备案号:4014—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092—1999P

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110~500kV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08-02发布 1999-10-01实施 前 言

本规程是对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3—79《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 (1)原规程适用于35~33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按照1990年3月30日(90)电规计字第16号文《关于寄发1990年度电力勘测设计标准化科研和情报计划项目的通知》和1991年7月22日电规送(1991)22号文〈《22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修订大纲》审查意见〉的要求,将规程范围调整为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

(2)70年代开始建设500kV 线路,迄今已有10000多公里,历次专业会议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修正经过多年实践验证,其成熟的部分本次规程修订时已予采纳。

(3)结构部分参照国内外广泛采用的极限设计理论作了相应修改,在与原规程基本衔接的条件下与国内其他土建规程相协调。

(4)原规程中某些不符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SDJ3—79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和附录G 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鸿声、龚大卫、魏顺炎、杨崇儒、李喜来、刘寿榕、杨元春、庄德新、赵君虎、陆浩东。

本标准委托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

1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交流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以下简称送电线路) 的设计原则,并提供了必要的数据。适用于新建110、220、330、500kV 交流送电线路设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9—8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 17—88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700—88 碳素结构钢

GB/T 1591—94 低合金结构钢

GB 3098.1—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 3098.2—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3 总 则

3.0.1 送电线路的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 3.0.2 送电线路设计,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积极慎重地推广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结构等先进技术。

3.0.3 在送电线路设计中,除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 4 术 语 和 符 号 4.1 术 语

4.1.1 大跨越 large crossing

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或海峡等,因档距较大(在1000m 以上) 或杆塔较高(在100m 以上) ,导线选型或杆塔设计需特殊考虑,且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的耐张段。

4.1.2 重冰区 heavy ice area

设计冰厚为20mm 及以上地区。

4.1.3 稀有风速,稀有覆冰 rare wind speed,rare ice thicknees 根据历史上确实存在,并显著地超过历年记录频率曲线的严重大风、覆冰情况所拟定的验算气象条件。

4.1.4 平均运行张力 everyday tension

导线或地线在年平均气温计算情况下的弧垂最低点张力。 4.1.5 重力式基础 weighting foundation

基础上拔稳定主要靠基础的重力,且其重力大于上拔力的基础。 4.1.6 钢筋混凝土杆 reinforced concrete pole 钢筋混凝土杆是普通钢筋混凝土杆、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杆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的总称。 4.1.7 居民区 residential area

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等人口密集区。 4.1.8 非居民区 nonresidential area

上述居民区以外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遇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4.1.9 交通困难地区 difficult transport area 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4.2 符 号

本规程所用的符号

W0——基准风压标准值,kN/m2; μZ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CG ——永久荷载效应系数; GK ——永久荷载标准值; ψ——可变荷载组合系数; CQi ——可变荷载效应系数;

R ——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Qik ——第i 项可变荷载标准值;

fG ——钢材的屈服应力,N/mm2; fS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kPa ; γrf ——地基承载力调整系数。 5 路 径

5.0.1 选择送电线路的路径,应综合考虑施工、运行、交通条件和线路长度等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5.0.2 选择路径应尽量避开重冰区、不良地质地带、原始森林区以及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并应考虑与邻近设施如电台、机场、弱电线路等的相互影响。

5.0.3 大型发电厂和枢纽变电所的进出线,应根据厂、所总体布置统一规划。对规划中的两回路或多回路线路,在路径狭窄地段宜采用同杆塔架设。

5.0.4 耐张段的长度,单导线线路不宜大于5km ;2分裂导线线路不宜大于10km ;3分裂导线及以上线路不宜大于20km 。如运行、施工条件许可,耐张段长度可适当延长。在高差或档距相差非常悬殊的山区或重冰区等运行条件较差的地段,耐张段长度应适当缩小。 5.0.5 有大跨越的送电线路,其路径方案应结合大跨越的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大跨越杆塔,一般设置在5年重现期的洪水淹没区以外,并考虑30~50年河岸冲刷变迁的影响。 6 气象条件

6.0.1 设计气象条件,应根据沿线的气象资料和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按以下重现期确定:

500kV 大跨越 50年 500kV 送电线路 30年 110~330kV 大跨越 30年 110~330kV 送电线路 15年

如沿线的气象与附录A(标准的附录) 典型气象区接近,宜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6.0.2 确定最大设计风速时,应按当地气象台、站10min 时距平均的年最大风速作样本,并宜采用极值Ⅰ型分布作为概率模型。 统计风速的高度如下:

各级电压大跨越 离历年大风季节平均最低水位10m 110~330kV 送电线路 离地面15m 500kV 送电线路 离地面20m 6.0.3 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应按最大风速统计值选取。山区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应按附近平原地区的统计值提高10%选用。

110~330kV 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25m/s;500kV 送电线路计算导、地线的张力、荷载以及杆塔荷载时,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30m/s。 6.0.4 大跨越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宜将附近平地送电线路的风速统计值换算到与大跨越线路相同电压等级陆上线路重现期下历年大风季节平均最低水位以上10m 处,并增加10%,然后考虑水面影响再增加10%后选用。

大跨越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相连接的陆上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必要时,还宜按稀有风速条件进行验算。 6.0.5 大跨越最大设计冰厚,除无冰区外,宜较附近一般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覆冰增加5mm 。 对大跨越和重冰区送电线路,必要时还宜按稀有覆冰条件进行验算。

6.0.6 送电线路位于河岸、湖岸、高峰以及山谷口等容易产生强风的地带时,其最大设计风速应较附近一般地区适当增大。

6.0.7 设计用年平均气温,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如地区年平均气温在3~17℃之内,取与年平均气温值邻近的5的倍数值;

地区年平均气温小于3℃和大于17℃时,分别按年平均气温减少3℃和5℃后,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7 导 线 和 地 线

7.0.1 送电线路的导线截面,除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外,还要按电晕及无线电干扰等条件进行校验。大跨越的导线截面宜按允许载流量选择,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海拔不超过1000m 地区,采用现行钢芯铝绞线国标时,如导线外径不小于表7.0.1所列数值,可不验算电晕。

表 7.0.1 可不验算电晕的导线最小外径

7.0.2 验算导线允许载流量时,导线的允许温度:钢芯铝绞线和钢芯铝合金绞线可采用+70℃(大跨越可采用+90℃) ;钢芯铝包钢绞线(包括铝包钢绞线) 可采用+80℃(大跨越可采用+100℃) ,或经试验决定;镀锌钢绞线可采用+125℃。环境气温应采用最高气温月的最高平均气温;风速应采用0.5m/s(大跨越采用0.6m/s);太阳辐射功率密度应采用0.1W/cm2。 7.0.3 导线和地线(以下简称导、地线) 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宜大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张力,应按式7.0.3计算 (7.0.3)

式中:Tmax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张力,N ; Tp ——导、地线的拉断力,N ; KC ——导、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

架设在滑轮上的导、地线,还应计算悬挂点局部弯曲引起的附加张力。

在稀有风速或稀有覆冰气象条件时,弧垂最低点的最大张力,不应超过拉断力的60%。悬挂点的最大张力,不应超过拉断力的66%。 7.0.4 地线应满足电气和机械使用条件要求,可选用镀锌钢绞线或复合型绞线。验算短路热稳定时,地线的允许温度:钢芯铝绞线和钢芯铝合金绞线可采用+200℃;钢芯铝包钢绞线(包括铝包钢绞线) 可采用+300℃;镀锌钢绞线可采用+400℃。计算时间和相应的短路电流值应根据系统情况决定。地线选用镀锌钢绞线时与导线的配合不宜小于表7.0.4的规定。

7.0.5 导、地线防振措施:

1 铝钢截面比不小于4.29的钢芯铝绞线或镀锌钢绞线,其平均运行张力的上限和相应的防振措施,应符合表7.0.5的要求。如有多年运行经验可不受表7.0.5的限制。

2 对第7.0.1以外的导、地线,其允许平均运行张力的上限及相应的防振措施,应根据当地的运行经验确定,也可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必要时通过试验确定。

7.0.6 导、地线架设后的塑性伸长应按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或通过试验确定。如无资料,镀锌钢绞线可采用1×10-4;钢芯铝绞线可采用表7.0.6-1所列数值。

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宜采用降温法补偿,如采用上列塑性伸长值时,镀锌钢绞线可采用降低温度10℃;钢芯铝绞线可采用表7.0.6-2所列数值。

8 绝 缘 子 和 金 具

8.0.1 盘型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8.0.1所列数值。双联及以上的多联绝缘子串应验算断一联后的机械强度,其荷载及安全系数按断联情况考虑。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KI 应按式(8.0.1)计算 (8.0.1)

式中:TR ——盘形绝缘子的额定机械破坏负荷,kN ;

T ——分别取绝缘子承受的最大使用荷载、断线、断联荷载或常年荷载,kN 。

常年荷载是指年平均气温条件下绝缘子所承受的荷载。断线、断联的气象条件是无风、无冰、最低气温月的最低平均气温。设计悬垂串时导、地线张力可按第12.1.3条取值。 8.0.2 金具表面应热镀锌或采取其他等效的防腐措施。 8.0.3 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最大使用荷载情况 2.5 断线、断联情况 1.5

8.0.4 330kV 及以上线路的绝缘子串及金具应考虑均压和防电晕措施。

8.0.5 地线绝缘时不宜使用单联单片盘型悬式绝缘子串。 9 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

9.0.1 110~500kV 送电线路的绝缘配合,应使线路能在工频电压、操作过电压、雷电过电压等各种条件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9.0.2 在海拔高度1000m 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缘子串绝缘子片数,不应少于表9.0.2的数值。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9.0.2的基础上增加,对110~330kV 送电线路增加1片,对500kV 送电线路增加2片。 表 9.0.2 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悬垂 绝缘子串的最少片数

为保持高杆塔的耐雷性能,全高超过40m 有地线的杆塔,高度每增加10m ,应比表9.0.2所列值增加1片同型绝缘子,全高超过100m 的杆塔,绝缘子片数应根据运行经验结合计算确定。由于高杆塔而增加绝缘子片数时,雷电过电压最小间隙也应相应增大。 9.0.3 送电线路绝缘的防污设计,应依照经审定的污秽分区图所划定的污秽等级,选择合适的绝缘子型式和片数。标准分级见附录B 。

9.0.4 通过污秽地区的送电线路,耐张绝缘子串的片数按9.0.3条选择并已达到9.0.2条规定的片数时,可不再比悬垂绝缘子串增加。耐张绝缘子串的自洁性能较好,在同一污区,其泄漏比距可根据运行经验较悬垂绝缘子串适当减少。 9.0.5 在海拔高度为1000~3500m 的地区,绝缘子串的片数,如无运行经验时,可按式9.0.5确定

(9.0.5)

式中:nh ——高海拔地区绝缘子数量,片;

n ——海拔1000m 以下地区绝缘子数量,片; H ——海拔高度,km 。

9.0.6 在海拔不超过1000m 的地区,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 的间隙,在相应风偏条件下,不应小于表9.0.6所列数值。

9.0.7 在海拔高度超过1000m 地区,海拔高度每增高100m ,操作过电压和运行电压的间隙,应较表7.0.6所列数值增大1%。

如因高海拔而需增加绝缘子数量,则表7.0.6所列的雷电过电压最小间隙也应相应增大。

9.0.8 在海拔高度1000m 以下地区,为便利带电作业,带电部分对杆塔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不应小于表9.0.8所列数值。

表 9.0.8 为便利带电作业,带电部分对杆塔与 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

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还应考虑人体活动范围30~50cm 。 校验带电作业的间隙时,应采用下列计算条件:气温+15℃,风速10m/s。

9.0.9 送电线路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线路的电压、负荷的性质和系统运行方式,并结合当地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地区雷电活动的强弱、地形地貌特点及土壤电阻率高低等情况,在计算耐雷水平后,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合理的防雷方式。 各级电压的送电线路,采用下列保护方式:

1)110kV 送电线路宜沿全线架设地线,在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15或运行经验证明雷电活动轻微的地区,可不架设地线。无地线的送电线路,宜在变电所或发电厂的进线段架设1~2km 地线。

2) 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15的地区220~330kV 送电线路应沿全线架设地线,山区宜架设双地线。

3)500kV 送电线路应沿全线架设双地线。

9.0.10 杆塔上地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500kV 送电线路宜采用10°~15°。330kV 送电线路及双地线的220kV 送电线路宜采用20°左右。山区110kV 单地线送电线路宜采用25°左右。

杆塔上两根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地线与导线间垂直距离的5倍。 在一般档距的档距中央,导线与地线间的距离,应按下式校验(计算条件为:气温+15℃,无风)

S ≥0.012L+1 (9.0.10) 式中:S ——导线与地线间的距离,m ; L ——档距,m 。

9.0.11 有地线的杆塔应接地。在雷季干燥时,每基杆塔不连地线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9.0.11所列数值。

土壤电阻率较低的地区,如杆塔的自然接地电阻不大于表9.0.11所列数值,可不装人工接地体。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在居民区的无地线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

9.0.12 钢筋混凝土杆的铁横担、地线支架、爬梯等铁附件与接地引下线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利用钢筋兼作接地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其钢筋与接地螺母、铁横担或地线支架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外敷的接地引下线可采用镀锌钢绞线,其截面应按热稳定要求选取,且不应小于25mm2。 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2并应进行热稳定验算。引出线表面应进行有效的防腐处理,如热镀锌。

9.0.13 通过耕地的送电线路,其接地体应埋设在耕作深度以下。位于居民区和水田的接地体应敷设成环形。

9.0.14 采用绝缘地线时,应限制地线上的电磁感应电压和电流,并选用可靠的地线间隙,以保证绝缘地线的安全运行。

对绝缘地线长期通电的接地引线和接地装置,必须校验其热稳定和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

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2008-05-08 23:04:42|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wwP62

备案号:4014—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092—1999P

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110~500kV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08-02发布 1999-10-01实施 前 言

本规程是对原水利电力部1979年1月颁发的SDJ3—79《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 (1)原规程适用于35~33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按照1990年3月30日(90)电规计字第16号文《关于寄发1990年度电力勘测设计标准化科研和情报计划项目的通知》和1991年7月22日电规送(1991)22号文〈《22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修订大纲》审查意见〉的要求,将规程范围调整为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

(2)70年代开始建设500kV 线路,迄今已有10000多公里,历次专业会议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修正经过多年实践验证,其成熟的部分本次规程修订时已予采纳。

(3)结构部分参照国内外广泛采用的极限设计理论作了相应修改,在与原规程基本衔接的条件下与国内其他土建规程相协调。

(4)原规程中某些不符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SDJ3—79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和附录G 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鸿声、龚大卫、魏顺炎、杨崇儒、李喜来、刘寿榕、杨元春、庄德新、赵君虎、陆浩东。

本标准委托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

1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交流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以下简称送电线路) 的设计原则,并提供了必要的数据。适用于新建110、220、330、500kV 交流送电线路设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9—8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 17—88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700—88 碳素结构钢

GB/T 1591—94 低合金结构钢

GB 3098.1—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 3098.2—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3 总 则

3.0.1 送电线路的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 3.0.2 送电线路设计,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积极慎重地推广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结构等先进技术。

3.0.3 在送电线路设计中,除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 4 术 语 和 符 号 4.1 术 语

4.1.1 大跨越 large crossing

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或海峡等,因档距较大(在1000m 以上) 或杆塔较高(在100m 以上) ,导线选型或杆塔设计需特殊考虑,且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的耐张段。

4.1.2 重冰区 heavy ice area

设计冰厚为20mm 及以上地区。

4.1.3 稀有风速,稀有覆冰 rare wind speed,rare ice thicknees 根据历史上确实存在,并显著地超过历年记录频率曲线的严重大风、覆冰情况所拟定的验算气象条件。

4.1.4 平均运行张力 everyday tension

导线或地线在年平均气温计算情况下的弧垂最低点张力。 4.1.5 重力式基础 weighting foundation

基础上拔稳定主要靠基础的重力,且其重力大于上拔力的基础。 4.1.6 钢筋混凝土杆 reinforced concrete pole 钢筋混凝土杆是普通钢筋混凝土杆、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杆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的总称。 4.1.7 居民区 residential area

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等人口密集区。 4.1.8 非居民区 nonresidential area

上述居民区以外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遇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4.1.9 交通困难地区 difficult transport area 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4.2 符 号

本规程所用的符号

W0——基准风压标准值,kN/m2; μZ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CG ——永久荷载效应系数; GK ——永久荷载标准值; ψ——可变荷载组合系数; CQi ——可变荷载效应系数;

R ——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Qik ——第i 项可变荷载标准值;

fG ——钢材的屈服应力,N/mm2; fS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kPa ; γrf ——地基承载力调整系数。 5 路 径

5.0.1 选择送电线路的路径,应综合考虑施工、运行、交通条件和线路长度等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5.0.2 选择路径应尽量避开重冰区、不良地质地带、原始森林区以及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并应考虑与邻近设施如电台、机场、弱电线路等的相互影响。

5.0.3 大型发电厂和枢纽变电所的进出线,应根据厂、所总体布置统一规划。对规划中的两回路或多回路线路,在路径狭窄地段宜采用同杆塔架设。

5.0.4 耐张段的长度,单导线线路不宜大于5km ;2分裂导线线路不宜大于10km ;3分裂导线及以上线路不宜大于20km 。如运行、施工条件许可,耐张段长度可适当延长。在高差或档距相差非常悬殊的山区或重冰区等运行条件较差的地段,耐张段长度应适当缩小。 5.0.5 有大跨越的送电线路,其路径方案应结合大跨越的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大跨越杆塔,一般设置在5年重现期的洪水淹没区以外,并考虑30~50年河岸冲刷变迁的影响。 6 气象条件

6.0.1 设计气象条件,应根据沿线的气象资料和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按以下重现期确定:

500kV 大跨越 50年 500kV 送电线路 30年 110~330kV 大跨越 30年 110~330kV 送电线路 15年

如沿线的气象与附录A(标准的附录) 典型气象区接近,宜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6.0.2 确定最大设计风速时,应按当地气象台、站10min 时距平均的年最大风速作样本,并宜采用极值Ⅰ型分布作为概率模型。 统计风速的高度如下:

各级电压大跨越 离历年大风季节平均最低水位10m 110~330kV 送电线路 离地面15m 500kV 送电线路 离地面20m 6.0.3 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应按最大风速统计值选取。山区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应按附近平原地区的统计值提高10%选用。

110~330kV 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25m/s;500kV 送电线路计算导、地线的张力、荷载以及杆塔荷载时,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30m/s。 6.0.4 大跨越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宜将附近平地送电线路的风速统计值换算到与大跨越线路相同电压等级陆上线路重现期下历年大风季节平均最低水位以上10m 处,并增加10%,然后考虑水面影响再增加10%后选用。

大跨越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相连接的陆上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必要时,还宜按稀有风速条件进行验算。 6.0.5 大跨越最大设计冰厚,除无冰区外,宜较附近一般送电线路的最大设计覆冰增加5mm 。 对大跨越和重冰区送电线路,必要时还宜按稀有覆冰条件进行验算。

6.0.6 送电线路位于河岸、湖岸、高峰以及山谷口等容易产生强风的地带时,其最大设计风速应较附近一般地区适当增大。

6.0.7 设计用年平均气温,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如地区年平均气温在3~17℃之内,取与年平均气温值邻近的5的倍数值;

地区年平均气温小于3℃和大于17℃时,分别按年平均气温减少3℃和5℃后,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7 导 线 和 地 线

7.0.1 送电线路的导线截面,除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外,还要按电晕及无线电干扰等条件进行校验。大跨越的导线截面宜按允许载流量选择,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海拔不超过1000m 地区,采用现行钢芯铝绞线国标时,如导线外径不小于表7.0.1所列数值,可不验算电晕。

表 7.0.1 可不验算电晕的导线最小外径

7.0.2 验算导线允许载流量时,导线的允许温度:钢芯铝绞线和钢芯铝合金绞线可采用+70℃(大跨越可采用+90℃) ;钢芯铝包钢绞线(包括铝包钢绞线) 可采用+80℃(大跨越可采用+100℃) ,或经试验决定;镀锌钢绞线可采用+125℃。环境气温应采用最高气温月的最高平均气温;风速应采用0.5m/s(大跨越采用0.6m/s);太阳辐射功率密度应采用0.1W/cm2。 7.0.3 导线和地线(以下简称导、地线) 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宜大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张力,应按式7.0.3计算 (7.0.3)

式中:Tmax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张力,N ; Tp ——导、地线的拉断力,N ; KC ——导、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

架设在滑轮上的导、地线,还应计算悬挂点局部弯曲引起的附加张力。

在稀有风速或稀有覆冰气象条件时,弧垂最低点的最大张力,不应超过拉断力的60%。悬挂点的最大张力,不应超过拉断力的66%。 7.0.4 地线应满足电气和机械使用条件要求,可选用镀锌钢绞线或复合型绞线。验算短路热稳定时,地线的允许温度:钢芯铝绞线和钢芯铝合金绞线可采用+200℃;钢芯铝包钢绞线(包括铝包钢绞线) 可采用+300℃;镀锌钢绞线可采用+400℃。计算时间和相应的短路电流值应根据系统情况决定。地线选用镀锌钢绞线时与导线的配合不宜小于表7.0.4的规定。

7.0.5 导、地线防振措施:

1 铝钢截面比不小于4.29的钢芯铝绞线或镀锌钢绞线,其平均运行张力的上限和相应的防振措施,应符合表7.0.5的要求。如有多年运行经验可不受表7.0.5的限制。

2 对第7.0.1以外的导、地线,其允许平均运行张力的上限及相应的防振措施,应根据当地的运行经验确定,也可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必要时通过试验确定。

7.0.6 导、地线架设后的塑性伸长应按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或通过试验确定。如无资料,镀锌钢绞线可采用1×10-4;钢芯铝绞线可采用表7.0.6-1所列数值。

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宜采用降温法补偿,如采用上列塑性伸长值时,镀锌钢绞线可采用降低温度10℃;钢芯铝绞线可采用表7.0.6-2所列数值。

8 绝 缘 子 和 金 具

8.0.1 盘型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8.0.1所列数值。双联及以上的多联绝缘子串应验算断一联后的机械强度,其荷载及安全系数按断联情况考虑。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KI 应按式(8.0.1)计算 (8.0.1)

式中:TR ——盘形绝缘子的额定机械破坏负荷,kN ;

T ——分别取绝缘子承受的最大使用荷载、断线、断联荷载或常年荷载,kN 。

常年荷载是指年平均气温条件下绝缘子所承受的荷载。断线、断联的气象条件是无风、无冰、最低气温月的最低平均气温。设计悬垂串时导、地线张力可按第12.1.3条取值。 8.0.2 金具表面应热镀锌或采取其他等效的防腐措施。 8.0.3 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最大使用荷载情况 2.5 断线、断联情况 1.5

8.0.4 330kV 及以上线路的绝缘子串及金具应考虑均压和防电晕措施。

8.0.5 地线绝缘时不宜使用单联单片盘型悬式绝缘子串。 9 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

9.0.1 110~500kV 送电线路的绝缘配合,应使线路能在工频电压、操作过电压、雷电过电压等各种条件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9.0.2 在海拔高度1000m 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缘子串绝缘子片数,不应少于表9.0.2的数值。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9.0.2的基础上增加,对110~330kV 送电线路增加1片,对500kV 送电线路增加2片。 表 9.0.2 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悬垂 绝缘子串的最少片数

为保持高杆塔的耐雷性能,全高超过40m 有地线的杆塔,高度每增加10m ,应比表9.0.2所列值增加1片同型绝缘子,全高超过100m 的杆塔,绝缘子片数应根据运行经验结合计算确定。由于高杆塔而增加绝缘子片数时,雷电过电压最小间隙也应相应增大。 9.0.3 送电线路绝缘的防污设计,应依照经审定的污秽分区图所划定的污秽等级,选择合适的绝缘子型式和片数。标准分级见附录B 。

9.0.4 通过污秽地区的送电线路,耐张绝缘子串的片数按9.0.3条选择并已达到9.0.2条规定的片数时,可不再比悬垂绝缘子串增加。耐张绝缘子串的自洁性能较好,在同一污区,其泄漏比距可根据运行经验较悬垂绝缘子串适当减少。 9.0.5 在海拔高度为1000~3500m 的地区,绝缘子串的片数,如无运行经验时,可按式9.0.5确定

(9.0.5)

式中:nh ——高海拔地区绝缘子数量,片;

n ——海拔1000m 以下地区绝缘子数量,片; H ——海拔高度,km 。

9.0.6 在海拔不超过1000m 的地区,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 的间隙,在相应风偏条件下,不应小于表9.0.6所列数值。

9.0.7 在海拔高度超过1000m 地区,海拔高度每增高100m ,操作过电压和运行电压的间隙,应较表7.0.6所列数值增大1%。

如因高海拔而需增加绝缘子数量,则表7.0.6所列的雷电过电压最小间隙也应相应增大。

9.0.8 在海拔高度1000m 以下地区,为便利带电作业,带电部分对杆塔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不应小于表9.0.8所列数值。

表 9.0.8 为便利带电作业,带电部分对杆塔与 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

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还应考虑人体活动范围30~50cm 。 校验带电作业的间隙时,应采用下列计算条件:气温+15℃,风速10m/s。

9.0.9 送电线路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线路的电压、负荷的性质和系统运行方式,并结合当地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地区雷电活动的强弱、地形地貌特点及土壤电阻率高低等情况,在计算耐雷水平后,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合理的防雷方式。 各级电压的送电线路,采用下列保护方式:

1)110kV 送电线路宜沿全线架设地线,在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15或运行经验证明雷电活动轻微的地区,可不架设地线。无地线的送电线路,宜在变电所或发电厂的进线段架设1~2km 地线。

2) 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15的地区220~330kV 送电线路应沿全线架设地线,山区宜架设双地线。

3)500kV 送电线路应沿全线架设双地线。

9.0.10 杆塔上地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500kV 送电线路宜采用10°~15°。330kV 送电线路及双地线的220kV 送电线路宜采用20°左右。山区110kV 单地线送电线路宜采用25°左右。

杆塔上两根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地线与导线间垂直距离的5倍。 在一般档距的档距中央,导线与地线间的距离,应按下式校验(计算条件为:气温+15℃,无风)

S ≥0.012L+1 (9.0.10) 式中:S ——导线与地线间的距离,m ; L ——档距,m 。

9.0.11 有地线的杆塔应接地。在雷季干燥时,每基杆塔不连地线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9.0.11所列数值。

土壤电阻率较低的地区,如杆塔的自然接地电阻不大于表9.0.11所列数值,可不装人工接地体。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在居民区的无地线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

9.0.12 钢筋混凝土杆的铁横担、地线支架、爬梯等铁附件与接地引下线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利用钢筋兼作接地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其钢筋与接地螺母、铁横担或地线支架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外敷的接地引下线可采用镀锌钢绞线,其截面应按热稳定要求选取,且不应小于25mm2。 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2并应进行热稳定验算。引出线表面应进行有效的防腐处理,如热镀锌。

9.0.13 通过耕地的送电线路,其接地体应埋设在耕作深度以下。位于居民区和水田的接地体应敷设成环形。

9.0.14 采用绝缘地线时,应限制地线上的电磁感应电压和电流,并选用可靠的地线间隙,以保证绝缘地线的安全运行。

对绝缘地线长期通电的接地引线和接地装置,必须校验其热稳定和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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