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三大层级之一:融资主体的底层权益与融资

一个完整的金融产品,从最初的融资需求到最终的投资者,可细分为融资主体及底层权益—中间产品层—投资主体及交易市场这三个层次,形成完整的资金、权益链条。网贷基金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也符合该层次。因此,有必要沿着这三个层次,从横向的角度对传统金融产品、P2P网贷行业、网贷基金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更加透彻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及网贷基金在整个大环境下的发展趋势。

一、融资主体的底层权益解析

融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其可以进行融资的底层权益可以分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收益权融资等分类。

1、个人债权融资

也被称为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有无抵押、担保等措施,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以小额、高频为主,抵押贷款额度一般较信用贷款大,数据统计,80%的贷款为抵押贷款,抵押品多为汽车、房产等价格较为市场化、流通变现手段较多的资产。按照贷款用途来分,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一般来说,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是高于个人消费贷款的,而目前在P2P平台的个人消费贷款,在信息披露不足和贷后跟踪难以把控的背景下,存在用途不明而导致风险提升的情况。

国外借贷市场中,个人借贷业务已占据了借贷行业50%以上的规模及份额,且信用贷款在网络借贷比例超过80%,但国内市场无论是个人借贷总规模还是信用贷款占比都还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征信评价和信用评级体系还不够健全,形成了以央行独大、各个第三方征信系统各自为战的局面,难以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加之央行的征信信息内容也比较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贷款记录并未被完全纳入其中,且这些征信信息是不对P2P平台开放的,很难支撑个人信贷决策。对比美国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包括亿百利(EXPERIAN)、爱克非(EQUIFAX)、全联(TRANS UNION)在内的三大征信机构,共同形成了标准的市场化FICO信用评分,可以作为美国主流借贷平台的审贷标准,如Lending club对借款人有最低660分的FICO信用分要求。因此,在个人借贷产品领域,美国借款期限可以长达5年,而中国基本以短期、小额为主。

2、企业债权融资

企业借贷一般有金额大、周期较长等特点,对信用评价体系要求更高。美国对此形成了以标普、穆迪、惠誉三大信用机构为主的企业资本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和以邓白氏等为辅的普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而中国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公信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信用评价的不足将大大提高企业信贷的信用利差定价和风险控制难度,这也是我国企业信贷中更多地使用抵押、担保方式来进行增信的主要原因。

在企业债权融资方面,企业贷款可分为大额借贷和小额借贷,其中关于大额和小额并没有绝对的界定,是一个相对概念。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于小额贷款的具体额度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业内通常认为,2000元至10万元的贷款称为微小贷款,10万元至500万元的贷款称为小额贷款。依此标准,500万元以上的贷款就可以视为大额贷款。当然,我国企业对大额资金的需求远不止500万元,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都较为常见。

3、企业股权融资

从原来的主板到中小板、创业板,再到目前的新三板、地方区域性股权市场、甚至Q板,以及近期国家计划推出的战略新兴板,不难看出,国家正在着力建设一个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市场。近两年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也增长迅速,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蓬勃发展。而最近兴起的股权众筹行业,尽管其在运营模式及法律意义上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国家已经在逐步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政策的不断推进下,中国的企业股权融资市场已经迎来了黄金时期,但是股权融资涉及中介机构及审批,融资手续较复杂、流程比较长也是其显著的特点。

在中国的P2P网贷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均可以看到上述融资结构的背影,这些基础权益构成了融资行为的底层支撑,也构成了网贷行业的投资基础。随着越来越深入的资产端挖掘和产品设计的复杂化,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更多权益将被开发出来。

4、收益权融资

如果说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作为融资主体的整体融资,那么收益权融资更多地对于单个项目融资。随着融资需求的日益提升,更多的收益权类融资被挖掘并包装设计成产品,其中最为广泛的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常见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包括信托受益权、债权收益权、证券公司的两融债权收益权、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收益权、票据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特定产品消费权益等,这些权益在国内P2P平台产品的背后几乎都出现过。

从某些方面来说,特定资产收益权与物权、股权等法定权益存在如下差别:

1.“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交易双方需通过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2.“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其“收益”可与权利人分离,从而实现交易;3.“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4.“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更进一步地,虽然依附于基础财产的特定资产收益与融资主体相分离,但基础财产并未出表而与主体存在联系,使得交易链条变长、法律追溯难度加大。

在这一问题上,分为两个分支——ABN(资产支持票据)和ABS(资产证券化),ABN属于表内融资,而ABS可以实现表外融资。为实现破产隔离及表外融资,国外更多地是采取资产证券化手段对收益权进行产品开发,将流动性较差但预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资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精巧的结构安排,整合其风险和收益要素并提高其信用等级,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收益权转换成可出售和流通的、且信用等级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ABS),从而实现企业融资。

二、收益权融资模式的相似者:网贷基金债权转让模式

网贷基金在其产品设计中采取的是债权转让模式,同时也被业内认为是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一方面网贷基金购买海量债权,形成了多对一的债权关系,但在通过份额化并转让给广大投资主体时,债权关系又变成了多对多的关系。在这种多对多的债权关系下,当借款人发生逾期或者坏账而引发法律诉讼时,在民事诉讼法层面会成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这在法律层面是不存在问题的。而在另一方面,也因为债权和收益权主体的不完全一致,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债权收益权的转让,也就是上文所说的收益权融资模式。在此模式下,网贷基金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份额化分割和出售,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中的转化、出售、流通的功能,形成了“类资产证券化”。

总的来说,融资主体与底层权益构成了金融产品的第一个层级,且在未来,基础资产还将进一步多元化,这主要指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未来很可能不止是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只要是现金流足够覆盖未来的还款本息,符合资产标的的本质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就都可能作为底层资产,也可以进行转让交易。

三、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比较

实现融资主体的底层权益需依赖一定的融资方式,而融资方式可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在传统的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占据着主导地位,直接融资位于次要地位,但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范畴已经在悄然发生改变。

对于直接融资,法律监管一般是通过证券法予以调整。证券法的核心在于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资金需求者的注册过程披露较为全面的信息,为资金供给者是否提供资金的投资判断提供信息依据。

对于间接融资,法律监管上则设置了与证券法完全不同的监管思路。最为典型的就是《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要求保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或者净资产比例。此类法律强调的是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安全性和健康性的持续监管,以此来保证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审慎经营。此外,还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特殊的市场退出措施,减少金融中介机构破产的可能性、降低由破产带来的损失程度。

按照国际经验对比,我国当前直接融资比重仍然偏低,还有非常广阔的上升空间和潜力。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结构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阐明了扩大直接融资助推企业转型,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方针。

而在传统的直接融资渠道上,企业债和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是最快的,继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后,国家发改委11月又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进一步放松企业债发行要求,最新通过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

同时,在《实施意见》中也可以看到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的直接融资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实施意见》表示,将积极拓展直接融资工具和渠道,而其中重要工作即稳妥推动互联网金融与直接融资的融合,规范发展网络借贷。此外,还将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络借贷市场必将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为个人与企业提供更具创新也更为方便的直接融资渠道。不难预料,在不久的将来,直接融资将成为金融结构中新的潮流。杨立 新书《P2P网贷基金》

一个完整的金融产品,从最初的融资需求到最终的投资者,可细分为融资主体及底层权益—中间产品层—投资主体及交易市场这三个层次,形成完整的资金、权益链条。网贷基金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也符合该层次。因此,有必要沿着这三个层次,从横向的角度对传统金融产品、P2P网贷行业、网贷基金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更加透彻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及网贷基金在整个大环境下的发展趋势。

一、融资主体的底层权益解析

融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其可以进行融资的底层权益可以分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收益权融资等分类。

1、个人债权融资

也被称为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有无抵押、担保等措施,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以小额、高频为主,抵押贷款额度一般较信用贷款大,数据统计,80%的贷款为抵押贷款,抵押品多为汽车、房产等价格较为市场化、流通变现手段较多的资产。按照贷款用途来分,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一般来说,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是高于个人消费贷款的,而目前在P2P平台的个人消费贷款,在信息披露不足和贷后跟踪难以把控的背景下,存在用途不明而导致风险提升的情况。

国外借贷市场中,个人借贷业务已占据了借贷行业50%以上的规模及份额,且信用贷款在网络借贷比例超过80%,但国内市场无论是个人借贷总规模还是信用贷款占比都还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征信评价和信用评级体系还不够健全,形成了以央行独大、各个第三方征信系统各自为战的局面,难以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加之央行的征信信息内容也比较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贷款记录并未被完全纳入其中,且这些征信信息是不对P2P平台开放的,很难支撑个人信贷决策。对比美国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包括亿百利(EXPERIAN)、爱克非(EQUIFAX)、全联(TRANS UNION)在内的三大征信机构,共同形成了标准的市场化FICO信用评分,可以作为美国主流借贷平台的审贷标准,如Lending club对借款人有最低660分的FICO信用分要求。因此,在个人借贷产品领域,美国借款期限可以长达5年,而中国基本以短期、小额为主。

2、企业债权融资

企业借贷一般有金额大、周期较长等特点,对信用评价体系要求更高。美国对此形成了以标普、穆迪、惠誉三大信用机构为主的企业资本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和以邓白氏等为辅的普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而中国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公信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信用评价的不足将大大提高企业信贷的信用利差定价和风险控制难度,这也是我国企业信贷中更多地使用抵押、担保方式来进行增信的主要原因。

在企业债权融资方面,企业贷款可分为大额借贷和小额借贷,其中关于大额和小额并没有绝对的界定,是一个相对概念。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于小额贷款的具体额度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业内通常认为,2000元至10万元的贷款称为微小贷款,10万元至500万元的贷款称为小额贷款。依此标准,500万元以上的贷款就可以视为大额贷款。当然,我国企业对大额资金的需求远不止500万元,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都较为常见。

3、企业股权融资

从原来的主板到中小板、创业板,再到目前的新三板、地方区域性股权市场、甚至Q板,以及近期国家计划推出的战略新兴板,不难看出,国家正在着力建设一个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市场。近两年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也增长迅速,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蓬勃发展。而最近兴起的股权众筹行业,尽管其在运营模式及法律意义上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国家已经在逐步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政策的不断推进下,中国的企业股权融资市场已经迎来了黄金时期,但是股权融资涉及中介机构及审批,融资手续较复杂、流程比较长也是其显著的特点。

在中国的P2P网贷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均可以看到上述融资结构的背影,这些基础权益构成了融资行为的底层支撑,也构成了网贷行业的投资基础。随着越来越深入的资产端挖掘和产品设计的复杂化,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更多权益将被开发出来。

4、收益权融资

如果说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作为融资主体的整体融资,那么收益权融资更多地对于单个项目融资。随着融资需求的日益提升,更多的收益权类融资被挖掘并包装设计成产品,其中最为广泛的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常见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包括信托受益权、债权收益权、证券公司的两融债权收益权、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收益权、票据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特定产品消费权益等,这些权益在国内P2P平台产品的背后几乎都出现过。

从某些方面来说,特定资产收益权与物权、股权等法定权益存在如下差别:

1.“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交易双方需通过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2.“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其“收益”可与权利人分离,从而实现交易;3.“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4.“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更进一步地,虽然依附于基础财产的特定资产收益与融资主体相分离,但基础财产并未出表而与主体存在联系,使得交易链条变长、法律追溯难度加大。

在这一问题上,分为两个分支——ABN(资产支持票据)和ABS(资产证券化),ABN属于表内融资,而ABS可以实现表外融资。为实现破产隔离及表外融资,国外更多地是采取资产证券化手段对收益权进行产品开发,将流动性较差但预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资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精巧的结构安排,整合其风险和收益要素并提高其信用等级,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收益权转换成可出售和流通的、且信用等级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ABS),从而实现企业融资。

二、收益权融资模式的相似者:网贷基金债权转让模式

网贷基金在其产品设计中采取的是债权转让模式,同时也被业内认为是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一方面网贷基金购买海量债权,形成了多对一的债权关系,但在通过份额化并转让给广大投资主体时,债权关系又变成了多对多的关系。在这种多对多的债权关系下,当借款人发生逾期或者坏账而引发法律诉讼时,在民事诉讼法层面会成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这在法律层面是不存在问题的。而在另一方面,也因为债权和收益权主体的不完全一致,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债权收益权的转让,也就是上文所说的收益权融资模式。在此模式下,网贷基金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份额化分割和出售,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中的转化、出售、流通的功能,形成了“类资产证券化”。

总的来说,融资主体与底层权益构成了金融产品的第一个层级,且在未来,基础资产还将进一步多元化,这主要指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未来很可能不止是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只要是现金流足够覆盖未来的还款本息,符合资产标的的本质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就都可能作为底层资产,也可以进行转让交易。

三、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比较

实现融资主体的底层权益需依赖一定的融资方式,而融资方式可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在传统的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占据着主导地位,直接融资位于次要地位,但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范畴已经在悄然发生改变。

对于直接融资,法律监管一般是通过证券法予以调整。证券法的核心在于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资金需求者的注册过程披露较为全面的信息,为资金供给者是否提供资金的投资判断提供信息依据。

对于间接融资,法律监管上则设置了与证券法完全不同的监管思路。最为典型的就是《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要求保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或者净资产比例。此类法律强调的是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安全性和健康性的持续监管,以此来保证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审慎经营。此外,还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特殊的市场退出措施,减少金融中介机构破产的可能性、降低由破产带来的损失程度。

按照国际经验对比,我国当前直接融资比重仍然偏低,还有非常广阔的上升空间和潜力。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结构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阐明了扩大直接融资助推企业转型,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方针。

而在传统的直接融资渠道上,企业债和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是最快的,继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后,国家发改委11月又下发《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进一步放松企业债发行要求,最新通过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

同时,在《实施意见》中也可以看到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的直接融资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实施意见》表示,将积极拓展直接融资工具和渠道,而其中重要工作即稳妥推动互联网金融与直接融资的融合,规范发展网络借贷。此外,还将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网络借贷市场必将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为个人与企业提供更具创新也更为方便的直接融资渠道。不难预料,在不久的将来,直接融资将成为金融结构中新的潮流。杨立 新书《P2P网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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