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
住宿场所
1.卫生管理:指卫生许可证件、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2.功能间卫生要求:指消毒间、布草间、保洁设施、卫生间环境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棉织品清洗、清洁工具等。
4.通风系统:指机械通风装置、集中空调。
5、卫生许可证、
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逾期3个月未复验视为过期。
6、亮证经营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
7、卫生信誉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标识应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
8、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3)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4)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系统清扫制度;(5)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6)预防控制传染病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分别应置于卫生档案和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星级宾馆6项制度须分别列出,普通旅店可以允许一项制度内包含多项内容。
9、卫生档案
卫生档案内容包括:⑴卫生管理组织,⑵卫生管理人员,⑶卫生制度、应急预案,及自查记录,⑷健康证和培训证,⑸卫生用品索证资料,⑹卫生监督文书,⑺卫生监测报告。
集中空调系统档案内容包括:⑴卫生学评价报告,⑵空调系统竣工图,⑶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卫生监督文书和卫生监测报告期限应为1年内的;集中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期限应为2年内的。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不合格或无评价报告。
11、卫生管理及人员
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他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12、体检培训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13、个人卫生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4、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住宿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1年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检测样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涂抹样品。
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顾客用具消毒,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顾客用具消毒,机械通风量,适度,噪声,二氧化碳。
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15、食品、客用化妆品及一次性卫生用品
标签:粘贴、印刷在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标签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须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提供食品、客用化妆品或一次性卫生用品的单位,应提供供货商的购货凭证,批量购买的应有生产厂家或受委托加工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以上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
17、洗消间
提供非一次性(饮)具的住宿场所应依据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设置专用洗消间。
洗消间应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储存”。
建筑结构兼顾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洗消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洗消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与外环境直接相通的可开启的窗应设防护设施,如防蝇纱网。洗消间不得与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相连通。
每个洗消间面积不少于3㎡,床位数在60张以上的,每20张床增加洗消间面积1㎡。
18、洗消间环境
洗消间环境整洁,地面、墙面、顶面、台面、柜内等处均应清洁,无脱落,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洗消间内不得放置拖把、饮水机、制冰机、电热水器等与消毒无关的杂物。
19、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
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清洗消毒水池(桶)2个以上,并有明显标识。
采用高温消毒应配备热力消毒柜和2个清洗池。
20、消毒药品(可合理缺项)
有无消毒药品或消毒药品过期的
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卫生行政部分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购物凭证。以上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
21、消毒药物配比容器(可合理缺项)
容器为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主要为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用热力消毒法可合理缺项。
22、客用饮具
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污迹、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23、清洗消毒程序
包括客用饮具、棉织品、拖鞋、卫生间卫生洁具等客用物品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正确,有一项消毒程序不正确此项不得分。
24、非一次性拖鞋消毒(可合理缺项)
不提供拖鞋或提供一次性拖鞋的住宿场所此项为合理缺项。
为客人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池(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 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安装上下水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25、布草间
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草间,设置密闭存储布草设施。
布草间应采用混凝土、砖木等结构,以保证其坚固耐用且与外界有效分隔,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及栖息。
布草间应设置为独立的房间,有可开合的门、窗,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设施。
布草间面积应与住宿场所使用面积、床位数相适应。
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储存布草的设施不得设置在公众经常经过的通道处。
布草间只用于储存清洗消毒后的洁净布草。
26、布草间环境(普通旅馆可合理缺项)
布草间应保持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及积尘等。
布草间内只能存放清洁棉织品,其他无关的物品均不得存放。如:消毒液、客用化妆品、一次性用品、使用过的脏布草等。 布草间内的布草应分类码放。
27、脏棉织品收集
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脏棉织品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应密闭并有标识。
28、保洁设施
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中,防止二次污染。
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29、卫生间排风设备
卫生间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如排气扇、换气扇。
使用中央空调的卫生间所使用的排风管道不得与其他机组、风管共用或连通。
30、卫生间环境
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积粪(尿垢),室内无蚊蝇及异味。
31、未配备卫生间的客房盥洗设施(可合理缺项)
普通旅店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沐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
32、公共用品数量
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棉织品、饮具等,与床位数之比应达到1.5:1以上。
33、一客一换
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常住旅客的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更换后或清洁消毒后的床上用品(床单、被罩、被套、枕芯、棉被、毛毯、褥子)均须平整无褶皱,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
更换后或清洁消毒后的浴巾、毛巾等应清洁,固定位置存放,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
更换后或清洁消毒后的客用物品应清洁,固定位置存放,无破损,无茶渍等污迹。
34自洗棉织品消毒
自洗棉织品(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消毒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消毒设施(设备)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不相适应。
35、外洗棉织品(可合理缺项)
外洗客用棉织品,须记录送出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等,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须双方确认签名。送洗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
若棉织品外送清洗消毒,须索要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
回收外洗棉织品均须检查(或抽检)清洗消毒的情况, 如有无污迹、毛发等。
36、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芯等
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芯应定期清洗消毒。
现场检查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芯等有污迹或有异味。
37、面盆、脚盆或水桶
无卫生间的客房应配备有脸盆、脚盆或水桶,未配备此项不得分。
按照每个床位配备脸盆、脚盆或水桶各一个,未按床位数配备的。
脸盆、脚盆或水桶要有明显区分标记。
清洗、消毒面盆、脚盆或水桶的工具及盛放工具的容器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清洗消毒后的面盆、浴盆或水桶无污迹,无异味。
38、客用物品运送工具
客用物品运送工具(布草车或布草篮) ,应分开区域、分类摆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清洁工具、回收物品,并有明显标识,避免交叉污染现象。
供客人用的茶包、洁净杯具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
39、机械通风装置
住宿场所应保证室内新风量符合国家标准,在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
机械通风装置应按要求正常使用或运转。
机械通风装置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相应记录,记录包括清洗消毒的日期、消毒剂种类、消毒人员签名等。清洗消毒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
40、集中空调(可合理缺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的规定。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等污染源。严禁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机械通风系统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普通机械通风装置应定期清洗消毒,过滤网、过滤器、风扇、集中空调机房不得有积尘,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消毒记录。
集中空调机房应独立设置,不得堆放洗涤剂、消毒剂、拖把等无关物品。
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开放式冷却塔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美容美发场所
1、卫生管理:指的是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体检培训等。
2、功能间卫生要求:指染烫发操作间(区)、消毒间(区)、保洁设施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一客一换、客用化妆品等。
4、通风系统卫生要求:指集中空调档案、机械通风装置。
5、亮证经营
6、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7、 卫生管理制度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索证、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含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5)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0)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12)、卫生管理组织及人员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13)、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8、 自查记录
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2、检查近六个月内的自查记录。
3、3人以下的普通美容美发店缺。
9 、索证制度
1、建立公共场所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有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归档保存,包括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半年合格的有效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等。
2、索证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查场所内现有相关产品的索证登记资料。
10、 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08-09年度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样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涂抹样品。
3、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
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
11、 美容操作
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
12、 染烫发操作间(区)
1、美容、美发应在分别独立的工作间内操作;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单独设染、烫发操作间,经营面积在50㎡以下的美发场所,设染、烫发操作区。
2、在同一房间内不得既开展美容服务,又开展美发服务,即美容、美发必须分别在单独设置的各自的工作室内操作。
3、染、烫发与一般的理发、护发等美发操作,不得在同一场所内交叉进行,应有独立的染、烫发工作间或工作区。
13、 染烫发排风设施
美发场所的染、烫发操作间或区有独立的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相通。
14、 消毒间(区)(关键项)
1、这是对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场地的要求,50㎡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应有清洗、消毒专间,50㎡以下的美容美发场所设清洗、消毒专区。
2、同时开展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可共同使用清洗、消毒专间或专区。
3、公共饮具的清洗消毒应在其专间或专区进行。
4、消毒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消毒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
5、消毒间(区)的面积建议不小于美容美发场所使用面积的1:10。
6、无消毒间视为不合格。
7、消毒间正常使用是指消毒间设施设备齐全、完好,能正常使用。
15、 清洗、消毒间(区)环境
1、地面、墙面、天花板、台面、柜内等处应清洁无脱落;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2、消毒间内与清洗消毒操作无关的可挪动的工用具均为消毒间内的杂物,如:拖把、扫帚、饮水机、制冰机、开水锅炉等。
16、 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关键项)
1、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清洗池和消毒水池(桶),并有明显标识。
2、采用物理消毒应配备热力、紫外线、臭氧等消毒设备和清洗池。
3、有美发和美容工具、棉织品、拖鞋、饮具、从业人员手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设备(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包括消毒设备、消毒药剂、操作台和清洗池、浸泡消毒池(桶)等。
4、无有效消毒设施或设置不合理,此项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责令限期整改。
17、 消毒药物配比容器(可合理缺项)
消毒间内必须配备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以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采用热力消毒法则视为合理缺项。
18、 消毒药品 (可合理缺项)
1、无消毒产品或消毒产品过期的,此项不得分;
2、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或购物凭证)。
3、消毒产品应有专用的保存柜,不得污染环境和空气。
4、无有效索证或专用的保存柜视为不合格。
19、 清洗消毒程序
1、从业人员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程序,操作熟练、正确。
2、各类清洗、消毒工作操作程序应悬挂在相应的清洗消毒场所,清洗、消毒设施有明显标识。
3、清洗消毒工作无操作程序或程序未上墙、无标识,视为不合格。
20、 保洁设施
1、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2、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3、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4、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21、 更衣间
美容美发场所应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设置更衣柜(间)。
22、 卫生间排风设备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23、 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尿垢、积粪,室内无异味、无蚊蝇。
24、 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
美发场所应配备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25、 洗头池、毛巾的配备
1、美发场所洗头池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1:5。
2、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美发场所毛巾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3:1。其数量可从其采购记录和清洗消毒记录中体现。
26、 脏棉织品收集
1、美容美发场所棉织品更换比较频繁,随手丢放现象较多,故应配备专用于已使用过的或脏棉织品的盛放容器,有条件宜设置脏棉织品分类收集容器。
2、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
27、 一客一换
1、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捣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设备、棉织品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巾、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3、毛巾、面巾、按摩服、床单、被套、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
4、每天应将更换、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的品种名称和数量、清洗消毒时间、方法(物理方法或消毒液配比浓度、浸泡时间等)、消毒人员签名、接待美容或美发顾客数量进行分类登记,并保存记录。
28、 客用化妆品
1、产品均应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
2、客用化妆品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3、各类产品最小使用包装的标识符合相应的规定,化妆品应有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期限使用日期、、卫生许可批号或进口许可批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产品(如唇膏、口红、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4、有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期合格的有效检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
5、美容美发场所销售或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不得自行灌装。
29、 集中空调档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内容包括: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案、影像资料等);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视为合理缺项)
30、 机械通风装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记录。
2、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0.5~1㎎∕L (建议浓度),作用30分钟。
3、集中空调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并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5、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视为合理缺项。
沐浴场所
1、有效《卫生许可证》
2、卫生管理:指的是卫生许可证件、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证明、卫生管理制度等。
3、功能区卫生要求:指浴室地面、公共卫生间、专用消毒间等。
4、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客用饮具、棉织品、客用化妆品等。
5、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指机械通风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机械通风装置。
6、亮证经营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接待厅公示栏等处)。
7、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接待厅公示栏等处)。
8、卫生管理制度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索证、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含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5)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9)卫生管理制度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的。
9、自查记录
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检查近六个月自查记录。
10卫生管理及人员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10 体检培训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沐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及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11、 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12 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本年度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场所经营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
(3)、检测样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涂抹样品。
(4)、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顾客用具消毒、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5)、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13、禁浴标志
1、沐浴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2、必须张贴在进入浴室之前的沐浴场所门厅醒目位置,。
14、更衣柜清洁
(1)、更衣柜应清洁,无积尘、污渍、污物等。
(2)、更衣柜每日清洁,现场查看、询问服务员与清洁记录相结合。
(3)、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查男女更衣柜总数与床位数(包括休息大厅、包厢),两者比例≥1:1。
15、浴室地面
(1)、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浴室地面有明显坡度(坡度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
(2)、浴室地面应定期清洗,地面无污垢、无积水。
16、浴池的清洗消毒
(1)、设置有浴池的应设有浴池的专用清洗设施,包括各类清洗浴池的工具。
(2)、设置有浴池的应设有浴池的专用消毒设施,包括各类消毒浴池的工具(如专用消毒喷壶)。
(3)、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17、浴池的清洗、消毒程序
(1)、清洗程序:浴池应按照先清洗后消毒的程序。先用去污粉或肥皂反复洗刷,除去污垢,用自来水洗净,再用工具擦去水迹及污迹,最后消毒。
(2)、消毒程序:对浴池消毒方法建议用含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500毫升/升的消毒溶液喷洒浴池四周和底部,作用15~2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或者用自动消毒设施(氯、二氧化氯、臭氧)产生高浓度的消毒药水浸泡30分钟。
18、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
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每日定期补充新水至少两次(现场询问服务员和查看新水补充记录)。
19、棉织品
此项棉织品指休息区(包括大厅及包厢内)更换好、待使用的床上用品,包括床单、被罩、枕套、棉被、毛毯、褥子等,均须平整无褶皱,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
20、 从业人员手清洗、消毒
(为顾客进行面部、修脚、擦背操作前)
对场所内顾客的面部、修脚、擦背等三项操作,分别检查。
(1)、洗手程序:在水龙头下先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弄湿,涂上洗涤剂,双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时,以干净卫生的指甲刷清洁指甲),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用清洁纸巾、卷轴式清洁抹手布或干手机弄干双手,关闭水龙头(手动式水龙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闭)。
(2)、标准洗手方法:掌心对掌心搓擦,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两手互握互搓指背,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3)、标准的手消毒方法: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20~30秒,或涂擦消毒剂后充分揉搓20~30秒。
(4)、应配备专用手消毒盆和消毒液。
21、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积粪(尿垢),沐浴区卫生间地面水不得逆流入浴室,无流动水洗手设施、有积水、积粪(尿垢)、卫生间地面水不得逆流入浴室。
22、消毒间、
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密闭的消毒间,符合卫生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1)、消毒间应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储存”,自洗棉织品和公共饮具应在不同专间清洗消毒。
(2)、建筑结构兼顾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3)、消毒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
(4)、消毒间的面积应同公共场所的使用面积相匹配。
(5)、无消毒间或不能正常使用视为不合格。
23、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1)、对场所内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涉及到使用专用消毒液进行化学消毒的,均需要配置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2)、容器为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主要为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采用热力消毒法则视为合理缺项。
(3)、消毒药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在采购消毒药品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或购物凭证)。
24、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
(1)、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的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清洗池和消毒池(桶),并贴有明显的标识。
(2)、采用高温消毒应配备热力消毒柜和清洗池。
25、客用饮具
(1)、清洗消毒后待使用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污迹、无茶渍、无异味。
(2)、存放在有标识的密闭保洁柜中。
26非一次性拖鞋消毒
(1)、为客人提供的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
(2)、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安装上下水设施。拖鞋的消毒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池(桶)内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3)、拖鞋的消毒推荐使用化学消毒(如使用含氯消毒剂)浓度应在1000mg/L,浸泡30分钟,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4)、提供一次性拖鞋的经营单位可视为合理缺项。
27、拖鞋卫生(含一次性拖鞋)
清洗消毒后待使用的拖鞋应当表面污迹,并存放在保洁柜中。有污迹或没有在保洁柜中存放为不合格。
28、修脚工具消毒
(1)、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温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2)、消毒设施应正常使用。
(3)、无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为不合格。
29、消毒程序
(1)、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符合卫生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正确的消毒程序应为:化学消毒法:先清洗去污再消毒最后清洗;物理消毒法:先清洗去污再用流通蒸汽或消毒柜等物理消毒设施消毒。
(2)、各类用品用具消毒的设施、浓度、时间、温度等内容按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录1“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
(3)、对棉织品(指毛巾、浴巾、浴衣裤)、饮具、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分别检查。
(4)、清洗、消毒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29、自洗棉织品消毒
(1)、自洗棉织品(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亦无消毒措施的不合格。
(2)、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予评定等级。
(3)、设施或容器的消毒供应量应与提供棉织品的数量多少相适应。
(4)、无自洗棉织品为合理缺项。
30、棉织品送洗消毒
此条目是对外送清洗消毒棉织品做出的具体要求:
(1)、棉织品若为外送清洗消毒的,须记录送出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相差的种类及件数、双方签名确认。送洗记录应保留6个月以上。
(2)、与清洗单位签订的清洗消毒协议,应附有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共用品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3)、提供棉织品送洗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31、棉织品
(1)、棉织品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保洁柜四周密闭,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和明显标识。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2)、撤换脏棉织品应有专用存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3)、未配备棉制品的专用密闭保洁柜或无明显标识的,不合格;未配备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或无明显标识的不合格,保洁柜存放杂物的,不合格。
32、一客一换
(1)、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更换记录须记录内容有:日期、时间、物品种类(棉织品、茶杯、拖鞋)、件数、签名。
(3)、客用物品更换记录须保留6个月以上。
(4)、更换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发现毛发、污迹,视为没更换。
(5)、公共用品没更换不合格,无更换记录或记录不全不合格。
33客用化妆品
(1)、客用化妆品应在保质期内。
(2)、化妆品标签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化妆品须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不提供客用化妆品的住宿场所为合理缺项。
(5)、客用化妆品过期、无索证资料或不全,视为不合格。
34、机械通风设施
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道相通。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其内应设有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
35、集中空调档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内容包括: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案、影像资料等);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
36、机械通风装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器、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记录。
(2)、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0.5-1mg/l(建议浓度),作用30分钟。
(3)、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1、 选址要求
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2、 布局要求
符合工艺流程,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 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
设置的厕所为水冲式
3、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4、 设备要求
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专用的回收、储存、转运器具
5、 卫生要求
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顶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洗消设备每天清洁
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等每天清洁,必要时消毒
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6、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个人卫生良好,工作衣帽整洁
7、出厂检验
每批次消毒后餐饮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提供批次委托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8、卫生制度
有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9、包装要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求
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10、销售记录
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
住宿场所
1.卫生管理:指卫生许可证件、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2.功能间卫生要求:指消毒间、布草间、保洁设施、卫生间环境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棉织品清洗、清洁工具等。
4.通风系统:指机械通风装置、集中空调。
5、卫生许可证、
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逾期3个月未复验视为过期。
6、亮证经营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
7、卫生信誉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标识应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
8、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3)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4)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系统清扫制度;(5)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6)预防控制传染病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分别应置于卫生档案和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星级宾馆6项制度须分别列出,普通旅店可以允许一项制度内包含多项内容。
9、卫生档案
卫生档案内容包括:⑴卫生管理组织,⑵卫生管理人员,⑶卫生制度、应急预案,及自查记录,⑷健康证和培训证,⑸卫生用品索证资料,⑹卫生监督文书,⑺卫生监测报告。
集中空调系统档案内容包括:⑴卫生学评价报告,⑵空调系统竣工图,⑶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卫生监督文书和卫生监测报告期限应为1年内的;集中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期限应为2年内的。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不合格或无评价报告。
11、卫生管理及人员
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他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12、体检培训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13、个人卫生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4、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住宿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1年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检测样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涂抹样品。
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顾客用具消毒,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顾客用具消毒,机械通风量,适度,噪声,二氧化碳。
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15、食品、客用化妆品及一次性卫生用品
标签:粘贴、印刷在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标签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须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提供食品、客用化妆品或一次性卫生用品的单位,应提供供货商的购货凭证,批量购买的应有生产厂家或受委托加工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以上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
17、洗消间
提供非一次性(饮)具的住宿场所应依据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设置专用洗消间。
洗消间应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储存”。
建筑结构兼顾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洗消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洗消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与外环境直接相通的可开启的窗应设防护设施,如防蝇纱网。洗消间不得与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相连通。
每个洗消间面积不少于3㎡,床位数在60张以上的,每20张床增加洗消间面积1㎡。
18、洗消间环境
洗消间环境整洁,地面、墙面、顶面、台面、柜内等处均应清洁,无脱落,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洗消间内不得放置拖把、饮水机、制冰机、电热水器等与消毒无关的杂物。
19、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
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清洗消毒水池(桶)2个以上,并有明显标识。
采用高温消毒应配备热力消毒柜和2个清洗池。
20、消毒药品(可合理缺项)
有无消毒药品或消毒药品过期的
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卫生行政部分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购物凭证。以上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
21、消毒药物配比容器(可合理缺项)
容器为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主要为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用热力消毒法可合理缺项。
22、客用饮具
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污迹、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23、清洗消毒程序
包括客用饮具、棉织品、拖鞋、卫生间卫生洁具等客用物品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正确,有一项消毒程序不正确此项不得分。
24、非一次性拖鞋消毒(可合理缺项)
不提供拖鞋或提供一次性拖鞋的住宿场所此项为合理缺项。
为客人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池(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 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安装上下水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25、布草间
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草间,设置密闭存储布草设施。
布草间应采用混凝土、砖木等结构,以保证其坚固耐用且与外界有效分隔,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及栖息。
布草间应设置为独立的房间,有可开合的门、窗,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设施。
布草间面积应与住宿场所使用面积、床位数相适应。
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储存布草的设施不得设置在公众经常经过的通道处。
布草间只用于储存清洗消毒后的洁净布草。
26、布草间环境(普通旅馆可合理缺项)
布草间应保持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及积尘等。
布草间内只能存放清洁棉织品,其他无关的物品均不得存放。如:消毒液、客用化妆品、一次性用品、使用过的脏布草等。 布草间内的布草应分类码放。
27、脏棉织品收集
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脏棉织品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应密闭并有标识。
28、保洁设施
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中,防止二次污染。
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29、卫生间排风设备
卫生间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如排气扇、换气扇。
使用中央空调的卫生间所使用的排风管道不得与其他机组、风管共用或连通。
30、卫生间环境
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积粪(尿垢),室内无蚊蝇及异味。
31、未配备卫生间的客房盥洗设施(可合理缺项)
普通旅店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沐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
32、公共用品数量
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棉织品、饮具等,与床位数之比应达到1.5:1以上。
33、一客一换
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常住旅客的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更换后或清洁消毒后的床上用品(床单、被罩、被套、枕芯、棉被、毛毯、褥子)均须平整无褶皱,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
更换后或清洁消毒后的浴巾、毛巾等应清洁,固定位置存放,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
更换后或清洁消毒后的客用物品应清洁,固定位置存放,无破损,无茶渍等污迹。
34自洗棉织品消毒
自洗棉织品(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消毒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消毒设施(设备)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不相适应。
35、外洗棉织品(可合理缺项)
外洗客用棉织品,须记录送出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等,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须双方确认签名。送洗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
若棉织品外送清洗消毒,须索要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
回收外洗棉织品均须检查(或抽检)清洗消毒的情况, 如有无污迹、毛发等。
36、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芯等
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芯应定期清洗消毒。
现场检查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芯等有污迹或有异味。
37、面盆、脚盆或水桶
无卫生间的客房应配备有脸盆、脚盆或水桶,未配备此项不得分。
按照每个床位配备脸盆、脚盆或水桶各一个,未按床位数配备的。
脸盆、脚盆或水桶要有明显区分标记。
清洗、消毒面盆、脚盆或水桶的工具及盛放工具的容器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清洗消毒后的面盆、浴盆或水桶无污迹,无异味。
38、客用物品运送工具
客用物品运送工具(布草车或布草篮) ,应分开区域、分类摆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清洁工具、回收物品,并有明显标识,避免交叉污染现象。
供客人用的茶包、洁净杯具应使用密闭容器存放。
39、机械通风装置
住宿场所应保证室内新风量符合国家标准,在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
机械通风装置应按要求正常使用或运转。
机械通风装置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相应记录,记录包括清洗消毒的日期、消毒剂种类、消毒人员签名等。清洗消毒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
40、集中空调(可合理缺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的规定。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等污染源。严禁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机械通风系统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普通机械通风装置应定期清洗消毒,过滤网、过滤器、风扇、集中空调机房不得有积尘,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消毒记录。
集中空调机房应独立设置,不得堆放洗涤剂、消毒剂、拖把等无关物品。
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开放式冷却塔应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美容美发场所
1、卫生管理:指的是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体检培训等。
2、功能间卫生要求:指染烫发操作间(区)、消毒间(区)、保洁设施等。
3、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一客一换、客用化妆品等。
4、通风系统卫生要求:指集中空调档案、机械通风装置。
5、亮证经营
6、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7、 卫生管理制度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索证、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含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5)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0)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12)、卫生管理组织及人员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13)、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8、 自查记录
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2、检查近六个月内的自查记录。
3、3人以下的普通美容美发店缺。
9 、索证制度
1、建立公共场所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和采购使用登记制度,有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归档保存,包括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半年合格的有效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等。
2、索证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查场所内现有相关产品的索证登记资料。
10、 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08-09年度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样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涂抹样品。
3、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
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
11、 美容操作
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
12、 染烫发操作间(区)
1、美容、美发应在分别独立的工作间内操作;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单独设染、烫发操作间,经营面积在50㎡以下的美发场所,设染、烫发操作区。
2、在同一房间内不得既开展美容服务,又开展美发服务,即美容、美发必须分别在单独设置的各自的工作室内操作。
3、染、烫发与一般的理发、护发等美发操作,不得在同一场所内交叉进行,应有独立的染、烫发工作间或工作区。
13、 染烫发排风设施
美发场所的染、烫发操作间或区有独立的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相通。
14、 消毒间(区)(关键项)
1、这是对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场地的要求,50㎡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应有清洗、消毒专间,50㎡以下的美容美发场所设清洗、消毒专区。
2、同时开展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可共同使用清洗、消毒专间或专区。
3、公共饮具的清洗消毒应在其专间或专区进行。
4、消毒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消毒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
5、消毒间(区)的面积建议不小于美容美发场所使用面积的1:10。
6、无消毒间视为不合格。
7、消毒间正常使用是指消毒间设施设备齐全、完好,能正常使用。
15、 清洗、消毒间(区)环境
1、地面、墙面、天花板、台面、柜内等处应清洁无脱落;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2、消毒间内与清洗消毒操作无关的可挪动的工用具均为消毒间内的杂物,如:拖把、扫帚、饮水机、制冰机、开水锅炉等。
16、 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关键项)
1、采用化学消毒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清洗池和消毒水池(桶),并有明显标识。
2、采用物理消毒应配备热力、紫外线、臭氧等消毒设备和清洗池。
3、有美发和美容工具、棉织品、拖鞋、饮具、从业人员手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设备(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包括消毒设备、消毒药剂、操作台和清洗池、浸泡消毒池(桶)等。
4、无有效消毒设施或设置不合理,此项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责令限期整改。
17、 消毒药物配比容器(可合理缺项)
消毒间内必须配备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以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采用热力消毒法则视为合理缺项。
18、 消毒药品 (可合理缺项)
1、无消毒产品或消毒产品过期的,此项不得分;
2、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或购物凭证)。
3、消毒产品应有专用的保存柜,不得污染环境和空气。
4、无有效索证或专用的保存柜视为不合格。
19、 清洗消毒程序
1、从业人员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程序,操作熟练、正确。
2、各类清洗、消毒工作操作程序应悬挂在相应的清洗消毒场所,清洗、消毒设施有明显标识。
3、清洗消毒工作无操作程序或程序未上墙、无标识,视为不合格。
20、 保洁设施
1、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饮具等)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2、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3、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4、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21、 更衣间
美容美发场所应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设置更衣柜(间)。
22、 卫生间排风设备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23、 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尿垢、积粪,室内无异味、无蚊蝇。
24、 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
美发场所应配备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25、 洗头池、毛巾的配备
1、美发场所洗头池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1:5。
2、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美发场所毛巾数量与座位数量之比大于3:1。其数量可从其采购记录和清洗消毒记录中体现。
26、 脏棉织品收集
1、美容美发场所棉织品更换比较频繁,随手丢放现象较多,故应配备专用于已使用过的或脏棉织品的盛放容器,有条件宜设置脏棉织品分类收集容器。
2、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
27、 一客一换
1、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捣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设备、棉织品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巾、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3、毛巾、面巾、按摩服、床单、被套、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
4、每天应将更换、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的品种名称和数量、清洗消毒时间、方法(物理方法或消毒液配比浓度、浸泡时间等)、消毒人员签名、接待美容或美发顾客数量进行分类登记,并保存记录。
28、 客用化妆品
1、产品均应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
2、客用化妆品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3、各类产品最小使用包装的标识符合相应的规定,化妆品应有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期限使用日期、、卫生许可批号或进口许可批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产品(如唇膏、口红、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4、有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期合格的有效检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或进货凭证。
5、美容美发场所销售或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不得自行灌装。
29、 集中空调档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内容包括: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案、影像资料等);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视为合理缺项)
30、 机械通风装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记录。
2、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0.5~1㎎∕L (建议浓度),作用30分钟。
3、集中空调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并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5、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视为合理缺项。
沐浴场所
1、有效《卫生许可证》
2、卫生管理:指的是卫生许可证件、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证明、卫生管理制度等。
3、功能区卫生要求:指浴室地面、公共卫生间、专用消毒间等。
4、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客用饮具、棉织品、客用化妆品等。
5、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指机械通风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机械通风装置。
6、亮证经营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接待厅公示栏等处)。
7、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接待厅公示栏等处)。
8、卫生管理制度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索证、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含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5)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9)卫生管理制度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的。
9、自查记录
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经营者参照本表进行自查也可自行设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检查近六个月自查记录。
10卫生管理及人员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10 体检培训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沐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及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11、 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12 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供本年度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场所经营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
(3)、检测样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涂抹样品。
(4)、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顾客用具消毒、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5)、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13、禁浴标志
1、沐浴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2、必须张贴在进入浴室之前的沐浴场所门厅醒目位置,。
14、更衣柜清洁
(1)、更衣柜应清洁,无积尘、污渍、污物等。
(2)、更衣柜每日清洁,现场查看、询问服务员与清洁记录相结合。
(3)、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查男女更衣柜总数与床位数(包括休息大厅、包厢),两者比例≥1:1。
15、浴室地面
(1)、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浴室地面有明显坡度(坡度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
(2)、浴室地面应定期清洗,地面无污垢、无积水。
16、浴池的清洗消毒
(1)、设置有浴池的应设有浴池的专用清洗设施,包括各类清洗浴池的工具。
(2)、设置有浴池的应设有浴池的专用消毒设施,包括各类消毒浴池的工具(如专用消毒喷壶)。
(3)、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17、浴池的清洗、消毒程序
(1)、清洗程序:浴池应按照先清洗后消毒的程序。先用去污粉或肥皂反复洗刷,除去污垢,用自来水洗净,再用工具擦去水迹及污迹,最后消毒。
(2)、消毒程序:对浴池消毒方法建议用含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500毫升/升的消毒溶液喷洒浴池四周和底部,作用15~2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或者用自动消毒设施(氯、二氧化氯、臭氧)产生高浓度的消毒药水浸泡30分钟。
18、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
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每日定期补充新水至少两次(现场询问服务员和查看新水补充记录)。
19、棉织品
此项棉织品指休息区(包括大厅及包厢内)更换好、待使用的床上用品,包括床单、被罩、枕套、棉被、毛毯、褥子等,均须平整无褶皱,无破损,无茶渍、血迹等污迹,无毛发。
20、 从业人员手清洗、消毒
(为顾客进行面部、修脚、擦背操作前)
对场所内顾客的面部、修脚、擦背等三项操作,分别检查。
(1)、洗手程序:在水龙头下先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弄湿,涂上洗涤剂,双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时,以干净卫生的指甲刷清洁指甲),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用清洁纸巾、卷轴式清洁抹手布或干手机弄干双手,关闭水龙头(手动式水龙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闭)。
(2)、标准洗手方法:掌心对掌心搓擦,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两手互握互搓指背,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3)、标准的手消毒方法: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20~30秒,或涂擦消毒剂后充分揉搓20~30秒。
(4)、应配备专用手消毒盆和消毒液。
21、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地面无积水,便池内无积粪(尿垢),沐浴区卫生间地面水不得逆流入浴室,无流动水洗手设施、有积水、积粪(尿垢)、卫生间地面水不得逆流入浴室。
22、消毒间、
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密闭的消毒间,符合卫生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1)、消毒间应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储存”,自洗棉织品和公共饮具应在不同专间清洗消毒。
(2)、建筑结构兼顾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3)、消毒间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在门、窗关闭时与外环境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互分隔。
(4)、消毒间的面积应同公共场所的使用面积相匹配。
(5)、无消毒间或不能正常使用视为不合格。
23、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1)、对场所内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涉及到使用专用消毒液进行化学消毒的,均需要配置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2)、容器为带有计量单位的配比容器,如量筒,量杯等,主要为保证消毒液配比浓度的正确,使用固体片剂或仅采用热力消毒法则视为合理缺项。
(3)、消毒药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在采购消毒药品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或购物凭证)。
24、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
(1)、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的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清洗池和消毒池(桶),并贴有明显的标识。
(2)、采用高温消毒应配备热力消毒柜和清洗池。
25、客用饮具
(1)、清洗消毒后待使用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污迹、无茶渍、无异味。
(2)、存放在有标识的密闭保洁柜中。
26非一次性拖鞋消毒
(1)、为客人提供的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
(2)、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安装上下水设施。拖鞋的消毒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池(桶)内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3)、拖鞋的消毒推荐使用化学消毒(如使用含氯消毒剂)浓度应在1000mg/L,浸泡30分钟,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4)、提供一次性拖鞋的经营单位可视为合理缺项。
27、拖鞋卫生(含一次性拖鞋)
清洗消毒后待使用的拖鞋应当表面污迹,并存放在保洁柜中。有污迹或没有在保洁柜中存放为不合格。
28、修脚工具消毒
(1)、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温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2)、消毒设施应正常使用。
(3)、无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为不合格。
29、消毒程序
(1)、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符合卫生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正确的消毒程序应为:化学消毒法:先清洗去污再消毒最后清洗;物理消毒法:先清洗去污再用流通蒸汽或消毒柜等物理消毒设施消毒。
(2)、各类用品用具消毒的设施、浓度、时间、温度等内容按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录1“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
(3)、对棉织品(指毛巾、浴巾、浴衣裤)、饮具、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分别检查。
(4)、清洗、消毒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29、自洗棉织品消毒
(1)、自洗棉织品(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亦无消毒措施的不合格。
(2)、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予评定等级。
(3)、设施或容器的消毒供应量应与提供棉织品的数量多少相适应。
(4)、无自洗棉织品为合理缺项。
30、棉织品送洗消毒
此条目是对外送清洗消毒棉织品做出的具体要求:
(1)、棉织品若为外送清洗消毒的,须记录送出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相差的种类及件数、双方签名确认。送洗记录应保留6个月以上。
(2)、与清洗单位签订的清洗消毒协议,应附有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共用品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3)、提供棉织品送洗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31、棉织品
(1)、棉织品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保洁柜四周密闭,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和明显标识。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2)、撤换脏棉织品应有专用存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3)、未配备棉制品的专用密闭保洁柜或无明显标识的,不合格;未配备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或无明显标识的不合格,保洁柜存放杂物的,不合格。
32、一客一换
(1)、保证公共用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更换记录须记录内容有:日期、时间、物品种类(棉织品、茶杯、拖鞋)、件数、签名。
(3)、客用物品更换记录须保留6个月以上。
(4)、更换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发现毛发、污迹,视为没更换。
(5)、公共用品没更换不合格,无更换记录或记录不全不合格。
33客用化妆品
(1)、客用化妆品应在保质期内。
(2)、化妆品标签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化妆品须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不提供客用化妆品的住宿场所为合理缺项。
(5)、客用化妆品过期、无索证资料或不全,视为不合格。
34、机械通风设施
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道相通。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其内应设有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
35、集中空调档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档案内容包括: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案、影像资料等);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
36、机械通风装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器、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清洗记录。
(2)、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0.5-1mg/l(建议浓度),作用30分钟。
(3)、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1、 选址要求
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2、 布局要求
符合工艺流程,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 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
设置的厕所为水冲式
3、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4、 设备要求
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专用的回收、储存、转运器具
5、 卫生要求
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顶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洗消设备每天清洁
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等每天清洁,必要时消毒
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6、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个人卫生良好,工作衣帽整洁
7、出厂检验
每批次消毒后餐饮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提供批次委托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8、卫生制度
有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9、包装要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求
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10、销售记录
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